保险公司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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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支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东风路广场西侧负责人:王宇,公司经理因原告乔剑兴诉答辩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1、原告投保情况:原告主张的蒙K6V989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2、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本案原告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因

下雪路滑摔倒受伤,与交通意外无关,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原告要求答辩人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关于诉讼费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等规定可知,答辩人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该费用明显赔偿范围内,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磴口县人民法院代理人:2016年5月12日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负责人:陈建权,公司经理因原

告乌海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1、原告主张的蒙LLS825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机动车损失险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但是本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认定被告安海祥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安海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3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28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条、第18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7款的第4小项:“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

负责赔偿。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基于上述事实与理,本案原告所请求赔偿项目不属于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告要求答辩人在保险合同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车辆施救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4、鉴定费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鉴定费是原告的间接损失、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保险公司承担。5、关于诉讼费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

保险条例》等规定可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及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同时,答辩人对蒙LLS825号肇事车辆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不是对事故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答辩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该费用明显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代理人:2016年5月13日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一、答辩意见:被保险车辆超出保险期间: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赔偿,不应进行承担。理:交强险期间为一年,超出期限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保险车辆未超出保险期间: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限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理: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2000元,无责的情形下最高为121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受害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心理方面存在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生命权被侵犯结果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拥有抗辩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主张:于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理: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车辆与准驾型号不符或者其他非有效驾驶情形的,

以及驾驶人醉酒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肇事的:主张:机动车被盗抢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被犯罪分子剥夺并占有,这期间发生的肇事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均无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张: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理: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被保险人有责的赔偿标准,因为被保险人有责指的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放任自己违反及交通规则的行为,但是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的。但是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显然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放任的心理方面。二、质证意见注意事项:保单1、车辆发生事故时间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不在其内的视为被保险人未曾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的

主张不予认可;2、保单上车牌号、车辆型号与实际事故发生车辆是否一致;挂牌前投保交强险的,核对发动机型号与事故车辆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驾驶证证件核对驾驶证、行车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进行正常年检,对于无证驾驶或者未进行有效年检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垫付的抢救费,致害人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原告方车主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是否与驾驶证,门诊病历,火化证等证件上的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事故责任认定书1、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若是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或者机动车属

于被盗抢的,保险公司仅需要垫付抢救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若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若无以上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有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的死亡伤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车损核对车损评估报告或者维修发票。车损评估报告应当有部门盖章和评估人签字并存,并且应当有相关的评估人员资质证明,以上不齐全的,应当提出异议;若是提供维修收据的不应予以认可。医疗费1、应当要求原告方提供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药物花费清单和收费发票,对于受害人为诊断其他疾病所花费的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相关部分应当主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当原告自己承担;2、原告方住院天数明显过长,应结合受害人每

日药物花费清单,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主张原告方存在挂床现象,相关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误工费1、应当结合受害人门诊病历、住院相关证明和《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日评定准则》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进行核对,明显过长的,主张其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承担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误工费,若有必要应当主张其提供鉴定。

2、原告方有固定工作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并核对其真实性。交通事故发生时,营业执照是否年检,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工资表能否合理的证明其固定收入,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3、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核对其户口本性质,按照户口性质或者所在行业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原告系农村户口诉请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要求其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有效的工作单位营业执

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以及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出的长期居住证明。4、受害人系女方55周岁以上的,男方60周岁以上的要求误工费的,主张已过退休年龄,对于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1、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殡仪馆收费发票等;①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其生前户口性质进行计算,死者系农村户口诉请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应当主张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进行赔偿,并要求其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有效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以及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出的长期居住证明。②要求按照城乡结合部规定赔偿的,对于其当地村委开出的无地证明不予认可。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2、丧葬费应当提交死亡证据。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年收入/12月*6月。3、伤残赔偿金①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伤残鉴定,并核对其伤残鉴定是否有部门盖章和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签字;同时结合受害人门诊病历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核对,对于伤残等级明显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应当主张不予认可,要求原告重新鉴定。

②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其户口性质进行计算,农村户口要求按照城镇计算的,应当要求其出具城镇满一年以上的长期居住证明,包括:工作单位有效地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和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的居住证明。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被抚养人生活费1、应当提供户口本证明家庭关系,并按照户口性质进行计算,农村户口要求按城镇赔偿的应当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有效的工作

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表以及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出的长期居住证明。2、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护理费质证意见同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交通费应当要求提供满足公共交通工具乘车需要并能够与受害人治疗日期相符的车票。精神抚慰金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双方过错程度认定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待遇降低的实务处理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待遇降低的实务处理 | 劳动法库 栾居沪 文︱栾居沪,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赐稿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 szlaw@https://www.360docs.net/doc/0415740238.html, 摘要:近年来,因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统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逐年增加,今后,类似的与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有关待遇的争议,如养老保险争议、生育保险待遇争议,还会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统一引发更多的待遇争议。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在社会保险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本人工资(缴费工资)有关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因缴费工资引发的待遇争议却以工伤保险最为突出。这是因为不仅社会保险争议中工伤保险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最多,而且这种争议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会立刻显现且待遇悬殊,而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争议却不具备这样的特点。因此,因缴费工资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逐年增多就不足为奇了。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张某为某化工机械厂职工,2013年5月张某在进行机械加工时受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2015年3月起享受伤残津贴。张某领取伤残津贴后发现,自己的伤残津贴与受伤前的工资收入相距甚远:2013年5月受伤前的工资收入为4200元,而自己现在领取的伤残津贴仅为1596.6元,差了2603.3元,于是请求该化工机械厂给予补偿工资和津贴的差额。遭机械厂拒绝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该用人单位承担自己因工伤受到的待遇损失。仲裁委员会接到张某的仲裁请求后,及时进行了立案登记,并组织仲裁员进行了集体研究,最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因工伤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有关“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应当受理,因为这是一起因缴纳工伤保险费引发的待遇争议,实属行政争议的范畴,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并不能简单地判断是否

保险公司答辩状

保险公司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支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东风路广场西侧负责人:王宇,公司经理因原告乔剑兴诉答辩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1、原告投保情况:原告主张的蒙K6V989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元。2、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本案原告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因

下雪路滑摔倒受伤,与交通意外无关,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原告要求答辩人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关于诉讼费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等规定可知,答辩人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该费用明显赔偿范围内,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磴口县人民法院代理人:2016年5月12日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负责人:陈建权,公司经理因原

告乌海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1、原告主张的蒙LLS825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机动车损失险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但是本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认定被告安海祥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安海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3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28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条、第18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7款的第4小项:“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 以下是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欢迎阅读。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xxx ,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组。 被答辩人: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受损房屋的业主是适格的当事人,被答辩人是否与此财产损害纠纷有利害关系,我方持有异议。 2、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而非涉诉房屋业主。 被答辩人以常年不在本市居住的业主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3、我们先假设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那么赔偿责任也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 而被答辩人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没有合理有效的阻止损失的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如今,答辩人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被答辩人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 那么在答辩人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被答辩人独自承担。 房屋漏水诉讼答辩状【2】 房屋漏水赔偿协议书 甲方:观山悦5号楼2单元202业主乙方:陕西日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机器管路漏水,将甲方入户花园处壁纸、窗套、木地板等被泡。

为解决漏水后的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付甲方所有损失费用,人民币合计:陆仟元整(¥6000),并 解决漏水问题。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后果与乙方 无关。 三、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赔偿 要求。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保险合同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因原告姚志强诉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财 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暖气水淹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中保险责任第五款(三) 仅承担“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渍。”因暖气水淹而导致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字及提示条款的手工抄写,证据证实天安公司已就该赔偿保险责任说明及理赔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说明。 二、损失由第三人引起保险事故,天安保险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供热公司已同意索赔,有天安公司与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作为证据。则假如天安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则对致损第三人供热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原告诉求数额并无明确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根据天安公司勘察现场记录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对财产损伤并未进行评估,事故的损失程度及数额难以确定。原告诉求2 万元保险补偿夸大损失程度。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2016 年月日篇二:保险公司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6 负责人程忠明,总经理。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劳动合同答辩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答辩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 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______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_______是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_______所述,其________年所签合同与________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______元无法律依据。_______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题要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其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其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二、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相邻通行权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的相邻通行权答辩状范文吧! 相邻权民事答辩状【1】 原告:熊XX,男,1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 被告:陈XX,男,1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

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

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 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 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民事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 答辩人: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市XX路XX号 被答辩人(原告):XXX 住址:XX省XX县XX镇XX街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的按照6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2216.502元为月工资标准计算。 原告201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3月17日受伤住院,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未实际结算过工资,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即没有月工资标准。《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陕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275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896元。由于答辩人属于私营企业,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XXX号《裁决书》参照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即2216.502元确定原告的月工资标准,并以此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答辩人认为仲裁委是考虑到2012年陕西省私营企业平均工资22753元低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的6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认定。即“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答辩人对仲裁委的认定并无异议。 二、原告主张按照3820.5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44330元为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一二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劳动仲裁委以此标准裁决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88660元是正确的。而原告主张按照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大家会写吗?在书写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时,大家一定要注意它的格式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 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 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 、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 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 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 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 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骏公司) 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 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 除被保险人以外, 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况且, 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 如果那样的话, 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 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04 年3月23 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 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请求, 来判决本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 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 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 保险公司不应该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 把保险人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从方便受害者的角度, 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 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 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说保险公司" 可以" 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不是" 必须"。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只是从方便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 由保险公司把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草案) 已出台讨论稿, 从该( 草案) 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 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用统一的费率标准, 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 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

解除合同答辩状(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解除合同答辩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延长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改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_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________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

保险公司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磴口县支公司, 住所地:磴口县巴镇东风路广场西侧 负责人:王宇,公司经理 因原告乔剑兴诉答辩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原告投保情况:原告主张的蒙K6V989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 2、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本案原告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因下雪路滑摔倒受伤,与交通意外无关,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原告要求答辩人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诉讼费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等规定可知,答辩人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因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该费用明显赔偿范围内,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6年5月12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河区建设南路35号 负责人:陈建权,公司经理 因原告乌海市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原告主张的蒙LLS825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机动车损失险32.3万,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但是本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认定被告安海祥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安海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3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28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条、第18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7款的第4小项:“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所请求赔偿项目不属于保险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 事起诉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月日

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doc

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 一、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 1、治疗期间的: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确定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情况下,五级、职工按月领取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 3、终止或者时,五至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不及时申请的费用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是: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保留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五、六级伤残的职工还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如果您用人单位要终止或者解除,则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无锡H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HX公司) 法定代表人:WW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无锡市LS镇STW 因保险合同纠纷,被答辩人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崇安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保险事故确实发生 2010年9月21日,HX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LH在施工中操作保险机动车时,碰到空中假设的高压线而引发保险机动车火灾,导致保险机动车烧毁。为证明该事实,HX公司向崇安法院分别提供了无锡市北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出具的火灾扑救经过、出警经过。同时,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下称T保险无锡分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的现场查勘笔录。这些证据都证明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本案当中,HX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向崇安法院提供了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尽到了投保人的相关义务。同时,HX公司和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前述材料本身也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另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在本案当中,HX公司即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供的材料足以实现该目的。 综上,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证据的形式,而更应注重证据的内容及其是否能实现证明目的;确认崇安法院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等的事实认定。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2020

编号:HL202042295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2020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解除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延长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改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 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 (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 : 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 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 1 、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 , 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 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 , 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 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 系 , 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 l02116 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安骏公司 ) 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 , 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 , 除被保险人以外 , 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况且 , 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 , 如果那样的话 , 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 , 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04 年 3月 23 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 , 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请求 , 来判决本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 , 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 , 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 , 保险公司不应该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 , 把保险人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 从方便受害者的角度 , 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 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 , 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是说保险公司 " 可以 " 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 但不是 " 必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只是从方便受害者、简化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解除合同答辩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延长至_______

专业提醒: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仍有风险,最好找专业律师审查后使用 年_______月___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改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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