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计准则体系特点及变化

新审计准则体系特点及变化
新审计准则体系特点及变化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提高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

本次修订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除对16项准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外,还对全部38项审计准则按照新的体例结构进行了改写。新的体例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科学设定审计工作目标。每项准则都单设一章“目标”,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发挥“目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导向作用,体现了目标导向的审计准则制定原则。

二是明确审计工作要求。每项准则中都单设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实现目标的规定动作,统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表述。整套审计准则共有586条要求。

三是重塑结构。修订后的准则由以下5部分构成:“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原审计准则中的解释说明材料作为应用指南。修订后的整套审计准则为12万字,缩减了篇幅,解决了“要求”淹没在冗长的审计准则中的问题。制定的应用指南共约32万字,较好地解决了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带来的可操作性差问题。

按照新的体例结构改写后的审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有利于监管机构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二)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改进,以系统论和战略观为指导思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审计工作的主线,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审计思路,掌握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配审计资源,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审计效率。

突出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是我国2006年审计准则的一大特点。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集中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建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概念框架。由于当时部分国际审计准则没有完全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我们在起草我国审计准则时,部分审计准则也受到影响。

本次修订审计准则,进一步强化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除修订核心风险审计准则外,对其他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全面彻底地贯彻到整套审计准则中。例如,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公允价值、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等准则,强化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原来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对函证、分析程序等准则,从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高度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这些程序;对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类准则,在描述注册会计师所做审计工作时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思想等。本次修订后,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将充分体现到整套审计准则体系中的每项审计准则中,避免了准则体系的内在不一致。

(三)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

新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报告舞弊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新审计准则以积极的姿态,设定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明确地指出舞弊与财务报表错报的固有联系。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大错报发表审计意见,既然重大舞弊通常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舞弊就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份外之事,而是应尽职责。

此外,新审计准则还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和要求,包括要求注册会计师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发生的风险,包括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项目组就舞弊风险进行专题讨论、考虑舞弊产生的条件(动机、机会和将舞弊行为合理化)、考虑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等。

特别是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和公允价值、集团会计等舞弊高发领域,新审计准则既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又细化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识别、评估和应对这些领域的舞弊风险。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从原来的19条不足2000字,扩展到64条8000余字,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担纲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对集团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所执行工作的程度、如何了解和测试集团层面的控制、如何检查合并过程、如何与分支机构审计人员实现双向有效沟通和互动,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本次修订使审计准则体现了先进实务经验,增强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提高了审计的有效性。

(四)加强与治理层有效的沟通

公司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在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两者在对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监督方面具有共同的关注点。为此,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各自从不同层面掌握的情况和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公司治理层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衡,以及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针对性,特别是保护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受管理层干扰,有着积极作用。

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进行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有助于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背景事项,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二是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三是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新审计准则一方面规范了治理层在监督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对管理层与治理层在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作出明确区分;另一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舞弊等及时与治理层沟通。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和管理层各自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五)增强对小型企业审计的相关性

新审计准则取消了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代之以在每项应用指南中增加“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部分。这种做法将显著增强对审计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指导力度,有效提高审计准则的适用性。

第一,新审计准则更加强调运用职业判断,准则着重于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解决问题,而非细化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这为注册会计师根据小型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提供了基础。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某小型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不存在很多的控制活动,则可以不采用控制测试,而主要采用实质性程序,因为这才是有效的。

第二,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商业交易相对简单的特点,应用指南多次强调小型企业的审计在总体上相对简单易行,并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指导。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指出,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没有书面的行为守则,但却通过口头沟通和管理层的示范作用形成了强调诚信和道德行为重要性的文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小型被审计单位时可能无法获取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有关控制环境要素的审计证据,因此,管理层或业主兼经理的态度、认识和措施对于

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更为重要。

第三,针对如何以有效率和效果的方式执行审计工作,新审计准则体系从如何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组织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方面,对小型企业审计提供了指导。例如,应用指南指出,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中考虑的所有事项或作出的所有职业判断,既没必要也不可行,记录的重点应是重大事项和重要判断。再如,应用指南指出,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则注册会计师无需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所有内容。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对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实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新审计准则的认识

新审计准则的认识 发表时间:2013-04-25T15:43:04.717Z 来源:《教师教育研究(教学版)》2013年2月供稿作者:张增升[导读] 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联结的纽带和桥梁,新审计准则有着很强的实践性特点。潍坊工商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张增升 一、对审计准则新内容的理解 由于经济社会和审计环境的发展变化,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立足于中国国家审计实践,增加了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整改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一)扩大了绩效审计的内涵和外延。新审计准则在第六条中指出要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性的工作目标,同时解释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过去政府各部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情况下,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主要是通过对被审计对象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公共资源所达到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监督,揭露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突出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财政资金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随着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提出,意味着政府业绩评价机制已从单纯的唯GDP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和谐等综合科学发展转变。而绩效评价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活动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还包括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评价。开展绩效审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今后效益审计将成为审计工作重中之重。新审计准则紧跟新形势,丰富了效益审计内容,为绩效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客观真实的审计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增加了信息系统有关的内容。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信息化环境相对于纸质账簿环境,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如何在信息技术环境下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新审计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信息系统审计有关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包括了对信息技术方面整体胜任能力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并从从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两方面了解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时,要关注信息系统设计缺陷;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包括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信息系统审计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信息系统审计已日益受到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重视。但由于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系统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和标准,限制了其发展速度。而新审计准则为在审计工作中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指明了方向。 二、新准则对审计实践的指导作用 审计准则是审计理论与审计实践联结的纽带和桥梁,新审计准则有着很强的实践性特点。在新准则颁布实施后,我们在审计实践中积极贯彻执行,尤其是对新增内容加以重点关注。实践表明新审计准则对于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拓宽审计人员思路,创新审计方法有积极的作用。如在2011年上半年开展的某街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组将绩效理念贯穿于经济责任审计全过程中,通过实地观察、统合分析,重点关注街道城市管理、社区民生等资金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作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审计成效。又如下半年开展的我区某乡镇医院绩效审计中,审计组不仅对医院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率、偿债能力等医院各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了分析,同时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对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效等社会效益情况进行了深入审计。三、以新准则为方向指引,提升个人素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经济新形势,社会对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时代要求和现实诉求。而这一切,最后必将落实到每一名审计人员身上。作为全国成千上万审计工作者的一员,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首先要在思维方式上有所创新,破除专注微观、就事论事的思维定式,树立从宏观着眼、胸怀全局、善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树立信息化思维方式,信息化时代需要人们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思维,它有助于人们在获取、控制、运用信息方面做出正确的抉择。对审计人员而言,信息化思维方式是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创新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基础。其次在审计方法上,要破除盲人摸象、凭经验查账的落后习惯,树立总体把握、系统分析的审计模式,炼就对事物的综合分析评判能力、大局把握能力;注重揭示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完善制度和机制方面提针对性建议。第三要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当前,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的时代、信息的时代、竞争的时代。如果不学习,就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形势,把握不了发展趋势,驾驭不住审计工作的大局。因此,除掌握必要的会计审计专业技能,还必须学习经济学、社会科学、法律、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紧跟时代和审计发展的步伐。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新审计准则体系特点及变化

新审计准则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提高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 本次修订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除对16项准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修订外,还对全部38项审计准则按照新的体例结构进行了改写。新的体例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科学设定审计工作目标。每项准则都单设一章“目标”,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发挥“目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导向作用,体现了目标导向的审计准则制定原则。 二是明确审计工作要求。每项准则中都单设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实现目标的规定动作,统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表述。整套审计准则共有586条要求。 三是重塑结构。修订后的准则由以下5部分构成:“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原审计准则中的解释说明材料作为应用指南。修订后的整套审计准则为12万字,缩减了篇幅,解决了“要求”淹没在冗长的审计准则中的问题。制定的应用指南共约32万字,较好地解决了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带来的可操作性差问题。 按照新的体例结构改写后的审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有利于监管机构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监管。 (二)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改进,以系统论和战略观为指导思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审计工作的主线,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审计思路,掌握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配审计资源,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审计效率。 突出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是我国2006年审计准则的一大特点。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集中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建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概念框架。由于当时部分国际审计准则没有完全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我们在起草我国审计准则时,部分审计准则也受到影响。 本次修订审计准则,进一步强化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除修订核心风险审计准则外,对其他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全面彻底地贯彻到整套审计准则中。例如,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公允价值、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等准则,强化重大错报风险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摆脱原来的审计程序导向思维;对函证、分析程序等准则,从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高度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这些程序;对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类准则,在描述注册会计师所做审计工作时强调风险导向审计思想等。本次修订后,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将充分体现到整套审计准则体系中的每项审计准则中,避免了准则体系的内在不一致。 (三)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 新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报告舞弊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新审计准则以积极的姿态,设定了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明确地指出舞弊与财务报表错报的固有联系。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大错报发表审计意见,既然重大舞弊通常会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舞弊就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份外之事,而是应尽职责。 此外,新审计准则还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和要求,包括要求注册会计师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发生的风险,包括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板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 板 1 2020年4月19日

审计报告 穗注报备: 0 000号 粤X审字[20 ]第000号 委托单位:*************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XX路XX号XX楼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 2020年4月19日

目录 1、审计报告正文----------------------------------------------------------- 第2页 2、附送: (1) 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第3页 (2)利润表---------------------------------------------- 第4页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5页 (4)现金流量表---------------------------------------- 第6页 (5)会计报表附注------------------------------------------------- 第7页 2 2020年4月19日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 GUANGDONG X X X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穗注报备: 0 0号 粤X审字[ ]000号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 2020年4月19日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 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除本报告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 4 2020年4月19日

自考审计准则名词解释(一)

1 1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2.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3.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 5.审计业务约定书: 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6.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7.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9.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10.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11.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 12.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13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14.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15.舞弊风险因素: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识别的、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动机或压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的合理化解释。 16.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17.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18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19.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0.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2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2.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23.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24.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25.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26.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27.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28.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31.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2.设立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33.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 的审验 34. 被审验单位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5. 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6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37.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38. 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一)收入来源单一;(二)会计记录简单;(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39、评价控制的设计是指考虑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 40、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41、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控制活动是指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相关的活动。 42、对控制的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评价内部控制在一段时间内运行有效性的过程,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3、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 44、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45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46、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47、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48、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49、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50、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 51、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52、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53、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54、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55、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56、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57、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58、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优选 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二、在情况需要时应当考虑增加的业务约定条款............................... 三、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三章连续审计............................................................ 一、总体要求............................................................. 二、需要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 ...................................................... 一、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二、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和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三、不同意变更业务的处理................................................. 附录1111—1: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合同式) ..............................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摘要】2007年1月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产生了诸多的影响。相比较于旧准则,新审计准则在四个方面有了重大变化,本文就这些变化进行深入的剖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简称新审计准则),共计48个项目,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建设中是第一次大规模地、集中地进行的准则制定、修改和颁布。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中国的会计职业界致力于提高透明度和执行高水准的执业准则,这不仅有利于会计职业,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国民众和整个中国经济。新发布的审计准则与旧的审计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新审计准强调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 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国际审计准则对原有的审计风险模型进行了改进。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四项审计风险准则,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充分识别和评估,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现的是风险导向审计。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是两者的综合风险。改变后的审计风险模型让注册会计师从更高的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准则框架体系全面渗透着风险审计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 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的推行对审计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直接、影响最为重大的是对审计职业判断的影响。首先,提高了对职业判断主体即审计人员的要求。对于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而言,无论是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还是将风险划分为报表层和认定层两个层次,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全程关注,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水平,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求他们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如经济法规、经营管理、生产工艺和流程、评估知识等,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广博的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其次,提高了对职业判断的微观环境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全程关注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将风险评估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可见,能否合理评估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将成为评价事务所及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事务所如何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同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落实对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责任;如何使三级复核制度更为合理有效的发挥作用以实现对审计质量的控制,都是需要深入考虑和仔细研究的问题。 二、审计证据具体准则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与原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1301号)取代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第5号)。原准则由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章组成;新准则分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五章内容。补充了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一章。从具体内容来看,新准则的改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计证据获取方法的全面性 旧准则中所列举的七大方法: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侧重于实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审计准则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无论其他信息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 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报告可能是一份单独的文件,也可能是服务于相同目的的系列文件组合。 第二条本准则以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为背景。因此,本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描述的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为背景来理解。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超过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条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阅读和考虑其他信息,是由于如果其他信息与财务报表或者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可能表明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两者均会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此类重大错报也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第四条本准则也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即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以下信息发生关联: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且这种遗漏或含糊其辞会产生误导。 第五条其他信息中,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旨在与财务报表中的金额或其他项目相一致,或者对其进行概括,或者为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针对某些金额或其他项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了解到一些情况。 第六条无论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还是之后获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除适用的报告责任外)均适用。 第七条本准则不适用于: (一)财务信息初步公告; (二)证券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设定的责任,不构成对其他信息的鉴证。本准则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第九条法律法规可能就其他信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超出本准则范围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十条年度报告,是指管理层或治理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一般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旨在向所有者(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实体经营情况和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反映于财务报表)信息的一个文件或系列文件组合。 一份年度报告包含或随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实体的发展,未来前景、风险和不确定事项,治理层声明,以及包含治理事项的报告等信息。 1.年度报告通常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然而,当所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时,年度报告也可以涵盖与财务报表相同的期间。 2.根据法律法规或惯例,以下一项或多项文件可能构成年度报告: (1)董事会报告;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的声明; (3)公司治理情况说明; (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1页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变化(一)

解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报告》之 变化(一) [摘要] 为了加深大家对新审计准则中审计报告部分修订内容的理解,本文对新旧准则进行了对比,就准则名称、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内容、审计报告类型、审计报告日期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变化 一、准则名称解读 准则名称由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改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原来的一个准则分成了两个新准则。名称上增加了主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强调了其责任,同时把审计报告分成了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部分。 二、审计意见的形成解读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之间,新增加了一章“审计意见的形成”,对如何进行财务报表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做了明文规定。该章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审计报告基本内容解读 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引言段和审计意见段之间另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两段。原来在引言段中提及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被分别在上述两新增段落中进行具体表述,加以强调。其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xx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在借鉴国内外审计前沿理论与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的审计实践,对审计业务流程和基本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对于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但新审计准则的超前性、创新性,与我国审计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适用与执行提出了挑战。本文将着重从审计独立性内容不完整、绩效审计操作性不强、外聘人员参与形式依据不充分、分级质量控制体例不完备、简易程序未授权等方面展开论述,揭示新审计准则法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促进新审计准则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对审计实践活动的适用性与指导性作用。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职业标准和行动准绳,也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因《审计准则》仅实施了五个月,与审计实践活动正处于参照、适应的磨合期,矛盾与问题还未完全呈现,所以笔者就《审计准则》条文规定上的欠缺以及执行中初步显示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推动《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活动,促进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关于审计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与灵魂,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根本要求。从内容上,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两者不可或缺;从适用对象看,包括审计人员的独立和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与其他个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与其他所有机关(包括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审计机关之间) 的关系。《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从审计机关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计准则》在吸取上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审计人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指出了审计机关如何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为促进审计人员维护审计独立性创造了制度基础,有利于防范因审计主体不适格带来的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但同时发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独立性方面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未具体明确对审计人员未严格履行审计独立性要求的责任追究机制,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含糊条款,而纵观《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仅有唯一的一个条款,而且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进行追究。致使《审计准则》的独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成为空谈,这既不利于审计人员树立严格规范的审计独立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也容易造成准则中独立性条款的制度设想落空。因此,应在《审计准则》中明确违反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具体追究机制,严肃审计独立性行为的规范与执行。 二是对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领导的独立性只字未提,只是在第十二、十三条对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资格条件作了简略的规定,也未能作出详细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措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现行的审计体制决定的。根据《宪法》第91、109条规定,我国审计模式采用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即审计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审计机关归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受政府委托,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审计监督,从本质上看,具有政府内部审计监督的性质,使得审计独立性变成在有限范围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独立性,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势必会因为人员选用与提拔、经费预算、组织机构设置等受到影响,审计机关领导人也会因为职务升迁、人情面子等主客观原因,通过权力的层级控制损害审计独立性,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在无法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情况下,应借助《审计准则》出台的契机,对审计机关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审计机关领导人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应采取的

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

国家审计新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新准则解读 孙宝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2010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予以公布,并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涉及面广、内容多,为便于引导学习、扩大宣传和促进贯彻落实,2010年11月15日我曾在审计署视频培训会上作过解读,主要是对新准则的内容作了一些概括和提示。现将此解读提纲稍加整理,刊登出来,仅供参考。解读采用我认为易于简化和记忆的“四六句”、顺口溜形式,更可能词不达意,或以偏概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本着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精神,对新准则先作三个层面的概括,然后再作较具体的解读。 ——从新旧准则关系角度概括:新准则八号令,全部条目二百整;所有规范成一本,廿八规定变废品。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新准则”,即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之所以称之为新,是与以往国家审计准则相对而言的。过去十多年来,审计署曾先后数次颁布过若干审计准则,而这是最新版本。“八号令”,是本次颁布审计准则审计长令的序号。特别要指出的是,2004年曾有审计长六号令,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通常简称“六号令”,代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这里则可以用“八号令”代指新准则。 (2)“六号令”内容正好一百条,也常用“一百条”代指“六号令”。而新准则条目数正好扩大一倍,为二百条。为便于对比和记忆,也可以把新准则简称“二百条”。 (3)按常规做法,审计准则可分为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审计人员培训准则等等,而业务准则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我们过去的审计准则不完全这样分类,但是分开来的。“六号令”将质量控制问题集中在一起,但并未明确与其他准则的关系,更没有明确废止其他审计准则或相关规定。“六号令”在施行过程中,感觉倒有一大便利,相关问题统统在一个规定中便可找到。在这个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八号令”将所有审计准则全部集结为一本,便于学习,更便于掌握和实际使用。 (4)新准则是在总结继承过去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附件同时废止了以往相关的二十八项审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所以,在此特别强调了“廿八规定变废品”。以后工作中要注意克服惯性,不再使用已经废止的准则,而是完全彻底实施新准则。 ——从新准则地位和特征角度概括:承接法规更细化,理论实践融一体;所有规范全包括,各种业务均适用;中外经验相贯通,三类审计互兼容。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审计必须依法进行,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但法律法规要求比较总括,还需要承接这些法律法规,作出更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这就是新的审计准则。新准则是依法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广义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2)审计理论来源于审计实践又用于指导审计实践。近些年审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新准则中得到了较好体现,如“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在准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审计准则的科学性。作为行为规范和职业标准,新准则也更具实用性。特别是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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