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方案;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视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方案与信息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招聘方案和方案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也可同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公开。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站以及招聘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考察、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确实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举报或投诉;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聘信息的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公开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应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内容和理由,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通过同一信息渠道更正公告。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承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分期限未满或者违法犯罪正在承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统一组织报名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应聘申请材料,并在网上签署“诚信承诺书”。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资格审查时,应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应确定适当的比例。达不到公告规定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第四章考试、考察与体检

第十九条公开招聘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那么;要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那么》实施,标准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平安。

第二十条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考试采取笔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公共(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辩论、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考试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方案自行组织。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人才等效劳机构可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考务效劳。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用人质量,考试前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进行公布。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组。每组考官一般不少于7 人。考官组由专家学者、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等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经过专门的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六条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考试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九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结果应有结论意见,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事业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章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对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信息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岗位情况、应聘资格条件、拟聘人员根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及名次、监视举报等。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五条因以下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纪律与监视

第三十六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承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视。

第三十七条公开招聘考试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等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成心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方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面向外国国籍人员进行岗位招聘的,应当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中共安徽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xx-09-06 22:50 | #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根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以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根本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效劳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效劳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效劳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局部积累”的原那么,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根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

第六条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效劳工作。

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效劳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根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市财政、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到达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不再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局部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局部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

第九条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单位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当局部,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当局部,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

第十四条市、县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根本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局部,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缺乏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缺乏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局部,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

缴费单位、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根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承受缴费个人监视。

第三章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提前退休及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核定退休费比例后,其退休、退职养老金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工程:

(一)根本退(离)休费。根本退(离)休费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标准计发;

(二)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其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应支付的待遇。第十九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县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台帐、名册等根底资料,管理养老保险档案,并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工作。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随本人转移。

第四章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十一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二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方法,并承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税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视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条按照《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应参加根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补办参保手续,并补缴自应参保之日至本规定施行之日期间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费率和实行时间,并先行启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24日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最新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细则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细则 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进一步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合法权益,消除后顾之忧。下面是为大家分享的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细则,吧。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xx〕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xx〕82号),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离岗创业实施范围 1.本细则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二、离岗创业手续办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经济

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4.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5.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 三、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 6.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期限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事业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停发工资。 7.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8.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 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皖办发[2008]17号文等有关规定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并调控。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单位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应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相应核减。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人才荣誉类 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8.“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9.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0.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王选新闻科学技术成就奖”和“王选新闻科学技术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12.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3.水利部“5151”第一层次人选。 (二)奖项成果类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包括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荣誉奖)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__〕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__〕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

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以后勤服务、辅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其聘用员额核定分别不得超过编制总额的10%、15%和20%。聘用员额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计生等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可根据行业标准和具体工作量核定聘用员额。 第九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用员额内,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优秀范文五篇]》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优秀 范文五篇]》 第一篇: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发…xx‟6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1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

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 2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臵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发…2002‟6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

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臵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第八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9.12.13 •【字号】皖发[1989]24号 •【施行日期】1989.12.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2月13日皖发〔1989〕2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各级党委部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凡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为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的范围包括:(一)农业(畜牧、水产)事业单位;(二)林业事业单位;(三)水利事业单位;(四)气象事业单位;(五)教育事业单位;(六)科研设计监测勘探事业单位;(七)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九)卫生事业单位;(十)体育事业单位;(十一)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十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十三)交通事业单位;(十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十五)公检法司事业单位;(十六)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编制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事

业单位的类别和特点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级编制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该部门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料;在规定权限内负有机构编制的监督、否决权。 第五条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因地因事制宜,视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分别轻重缓急,合理设置,重点配备,逐步发展。现有事业单位能承担任务的,不要再新建事业单位;可由集体或民间兴办的事业,不要由国家来办。 第六条严格按照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划分编制使用的界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编制不得相互挤占。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凡未按本规定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财政部门不拨经费,人事、计划部门不安排劳动计划指标,不办理工资基金和人员调配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级别,在国家未制定新的办法之前,可暂比照行政机关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分别相当于厅级、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其级别原则上应低于或不高于主管部门的级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由地市或省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委批准;省属相当于厅级、副厅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及相当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地、市、县所属相当于处级以下(含处级)事业单位及地、市所属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更改名称,其审批权限由各地、市比照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人员编制一律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其中: (一)省新建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编制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地、市、县新建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由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

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以后勤服务、辅助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其聘用员额核定分别不得超过编制总额的10%、15%和20%。聘用员额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计生等系统编外聘用人员,可根据行业标准和具体工作量核定聘用员额。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

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 (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7.15 •【字号】皖人社发〔2017〕35号 •【施行日期】2017.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省属高校: 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5日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皖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试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皖办发〔2008〕1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并调控。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单位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仅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如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相应核减。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招聘计划和方案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发布,也可同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公开发布。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以及招聘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考察、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

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蚌埠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和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蚌埠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

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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