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年度申报时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申报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度申报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预缴的纳税人(查账征收进行A类报表的申报,核定征收则进行B类报表的申报)。但不包括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即只在四个季度通过分配表进行预缴,但不需进行汇算清缴)。

三、网上申报

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申报系统之后,选择左边纳税申报,然后进行需要申报报表的选择。

(一)、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4张

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第5张

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四、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包括附表和主表各一张,按

照序号顺序,先申报附表,再进行主表的申报(只有当附

表保存成功才能进行主表的申报,如果未申报附表就直接

点击主表会提示错误)。

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

行次项目名称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3+4+5)

2 1、国债利息收入

3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 4、其他

6 二、减计收入(7+8)

7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8 2、其他

9 三、减免税合计(10+11+12+13)

10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0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注:上表中划斜线部分单元格纳税人不能填报。

按目前税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暂无税收优惠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明细表允许纳税人填报“免税收入”部分,因为现有核定征收纳税人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为主(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反映到主表中“收入总额”应为“应税收入总额”,计算方法为:应税收入=总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所以在附表中可以填报免税收入部分。

(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包括19张表,其中附报资料7张、附表11张、主表1张(主表未保存之前,附报资料和附表可以重复申报进行修改,进入主表会自动进行取数,以最新申报的附表上的金额为准。如主表已经保存成功,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重新申报,则需要19张表依次再重新申报一次。)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申报:

附报资料:

1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

3 资产评估增(减)值情况表

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

5 持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期确认明细表

6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7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附表:

8 收入明细表(表1-1) 9 成本费用明细表(表2-1)

1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表4)

11 税收优惠明细表(表5)

12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表6)

13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表7)

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表8)

15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表9)

16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表10)

17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表11)

18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3)

主表:1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附报资料:纳税人发生特殊事项需要在年度申报时附报的材料,部分表单与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之间有关联

(如需要填报税收优惠,则必须填报相应的附报资料)。

(1)、《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总机构(存在外地分支机构)需要填报,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最后一张分配表填报,但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需填报全年总预缴数(实际已预缴税额)的二分之一。表格中填报三项因素: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为上一年度年报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

所属年度:年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注:如上表中所示,“第1列”到“第3列”填报基础信息,“第4列”到“第9列”是指某一年购置专用设备可抵免的投资额是如何被抵免掉的,即上表中2008年某企业专用设备投资额1000万,全年应纳税额50万元,08年可抵免投资额100万元,08年抵免50万,09年抵免10万,10年抵免40万,则分别在“第4行”中“第7列”至“第9列”填报50、10、40;若2010年全年应纳税额为30万元,不足抵免,如上表中()中填报数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投资额为10万。

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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