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二七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二七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二○○七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2008-01-31

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截至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兼业代理机构143113家,营销员2014900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1]实现保费收入5793.38亿元,同比增长29.39%,占全国总保费收入[2]的82.34%,同比上升 2.97个百分点。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00.6亿元,同比增长47.27%。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19496.2万元,同比增长96.22%。整体来说,保险中介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从业队伍素质有所改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销售主渠道的作用得到巩固和提高。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比上季度末增加34家,同比增加221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755家,保险经纪机构322家,保险公估机构254家,分别占75.29%、13.81%和10.9%。截至2007年12月31日,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7家[3]。

截至12月31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资产达到78.14亿元,比上季度增长 3.76%,同比增长16.28%。

2007年,保监会共批设34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4]其中第4季度批设了60家。全年有174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终止经营,第4季度有26家退出市场,占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 1.12%。

截至12月底,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86676人,持证率69.66%。其中,业务人员69591人,持证率73.7%。代理机构持证情况最好,达到73.74%;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持证率分别达到56.11%和44.52%。经纪机构持证率提高幅度最大,同比提高了10.38个百分点。

(二)业务情况

2007年,全国经代渠道[5]实现保费收入共357.46亿元,同比增长53.24%;占全国保费 5.08%,同比提高0.95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190.58亿元,同比增长50.51%;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2.71%,同比提高0.47个百分点。从业务结构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高于人身险,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0.72%和29.28%。与上季度相比,两者之间差距增加了 1.14个百分点。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66.88亿元,同比增长56.47%,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2.37%,同比提高0.48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135.51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1.20%,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 6.78%;实现人身险保费27.4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6.47%,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55%。咨询和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 3.89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评估估损金额136.36亿元,同比增长9.14%。

(三)经营情况

2007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实现经营收入48.87亿元。总体盈利19496.2万元。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手续费收入21.48亿元,同比增长52.01%。其中,财产险手续费收入16.46亿元,同比增长44.64%,占全部代理手续费收入的76.63%;人身险手续费收入 5.02亿元,同比增长82.55%,占全部代理手续

费收入的23.37%。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全年亏损4830.08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20.19亿元,同比增长41.39%。其中,财产险经纪佣金收入15.36亿元,同比增长47.83%,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

76.08%;人身险佣金收入 1.89亿元,同比增长34.04%,占经纪业务收入的

9.36%;再保险和咨询类佣金收入 2.94亿元,同比增长18.55%,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14.56%。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全年盈利22053.07万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公估服务费收入7.2亿元,同比增长66.28%。其中,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为7.17亿元,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约300万元。按照险种划分,公估服务费收入的构成为:机动车辆险 3.88亿元,占53.89%;企业财产险 1.79亿元,占24.86%;货运、船舶险7715万元,占10.72%;建筑、安装工程险3084.01万元,约占 4.28%;其他合计4501万元,约占 6.25%。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全年盈利2273.21万元。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3113家,比2006

年末增加1835家。

(二)业务情况

截至12月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242.02亿元,同比增长40.71%,占总保费收入的31.87%,同比上升 3.63个百分点。

(三)经营情况

2007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代理手续费收入107.58亿元,同比增长47.86%。

三、保险营销员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014900人,比2006年增加456811人,增长29.32%。其中,寿险营销员1767024人,增长28.42%;产险营销员247876人,增长36.1%。

4季度末,全国保险营销员持证率为99.2%,同比提高 3.77个百分点。其中,产险营销员持证率98.55%,上升 3.14个百分点;寿险营销员持证率为99.29%,上升 3.86个百分点。

(二)业务情况

截至2007年末,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3193.9亿元,同比增长

20.48%,占总保费收入的45.4%。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2596.19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597.71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1.53%和29.92%。

(三)经营情况

2007年,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业务收入444.15亿元,同比增长46.91%。其中,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395.16亿元,人均年收入 2.24万元;产险营销员手续费收入为48.99亿元[6],人均年收入 1.98万元。

四、发展特点及存在问题

(一)市场发展特点

1.中介渠道保费贡献度稳步提高。2007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793.38亿元,同比增长29.39%,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34%,同比上升 2.97个百分点。近年来,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占比逐年提高,从2002年的67%稳步增长到2006的79%,今年更是按年度统计首次突破80%,这表明保险中介继续发挥着保险销售主渠道的作用。

2.专业中介机构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伴随着业务的稳步发展,专业中介机构的盈利能力也不断提高。2007年,全国专业中介机构共计实现盈利19496.2万元,同比增长96.22%。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全年实现盈利22053万元,同比增长104.74%,为历史最好水平。

3.保险中介市场进退秩序平稳。2007年共批设34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74家终止经营。新设机构与退出机构比例约为2:1。进退机构数量的相对稳定,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投资渐趋理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市场化机制已经形成。保险中介机构退出市场原因主要集中在经营不善、市场开拓能力差等。这些机构退出有利于中介市场的新陈代谢,保持市场活力。

4.保险中介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取得重大突破。保险中介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同时,中介机构也开始积极探求利用资本市场解决发展瓶颈的途径。2007年10月31日,在境外注册参股国内20多家保险中介的泛华保险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成功上市,募集资金 2.16亿美元,是中国保险中介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第一次尝试。华康在获得I D 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以寿险业务为核心,在全国10多个省投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并推出了伙伴代理人制度与内外勤股权激励方案,寻求可持续发展的业务管理模式。

5.保险营销队伍整体实力增强。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保险营销员数量首次突破200万人,创下历史新高。同时,营销员的持证率继续保持在99%以上。本年度,全国营销员渠道共实现保费收入3193.9亿元,同比增长20.48%。随着营销实力的增强,各保险公司更加重视保险营销员队伍,加大了投入,全年共支付佣金444.15亿元,同比增长了46.91%。

(二)存在的问题

2007年,全国各保监局共检查保险中介机构520家,其中专业中介机构

349家,占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15%,兼业代理机构171家。对125家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专业中介机构101家。同时,延伸检查保险公司47家(其中产险公司32家,寿险公司15家)。对8家保险公司进行处罚。本年现场检查共计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警告65家次,对个人警告28次,吊销许可证7家,不予换发许可证10家,注销许可证1220个,监管谈话86人次,下发监管意见函197份。

从各地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市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保险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有些中介机构出现收取营销人员入门费等违规活动;个别保险代理公司盲目追求业务开拓,为跨区域展业的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超越保险公司授权范围经营,伪造和变造保单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办理有效保单的退保手续;部分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或向投保人支付额外利益;还有一些机构虚列成本,造成利润不实,或是设立账外账,大量资金交易脱离监管。兼业代理机构无证经营,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保费专用账户、缴纳监管费现象依然存在。

专业中介机构分布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2007年全国保险中介机构中,专业主体数量达2331家,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数量最多的北京地区有277家,其他数量超过100家的地区包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和山东,上述7个地区中专业中介数量占全国专业中介总数的47.15%。而宁夏、青海等西部地区机构数量少。2007年3月,西藏雪域众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成为西藏地区第一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结束了西藏地区专业中介空白的历史。

五、二〇〇八年保险中介监管政策取向

2008年,中介部将按照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定富主席讲话要求,紧密结合保险业和保险中介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导向,全心全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信誉,树立市场信心;全心全意促进保险业发展,夯实保险中介制度基础,提高中介行业竞争力,构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诚信规范、核心竞争力强和健康规范和谐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

(一)加强基础建设,建立服务型监管体系

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出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工作;完成《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借鉴国际上保险营销管理制度经验,建立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适合农村保险营销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推广工作;完成“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和人员监管信息系统”等二期系统的开发工作;启动“保险中介稽核系统”的开发工作。加强执行力建设,加大对保监局现场检查、行政许可的工作指导力度,提高系统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水平,努力建立服务型监管体系。

(二)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指导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兼业代理开展深层次合作。支持双方扩大合作领域,探索在产品开发、业务管理、市场拓展、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层次合作,建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和谐关系,提高市场效率,实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共同发展。指导行业协会发挥更大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加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经纪师、公估师评审制度。将保险营销员分类管理、公估师和经纪师管理等工作逐步移交到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对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息交流、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实现行业协会对相关事务的自主管理。继续编制《中国风险管理报告》,选择具有一定研究力量的中介机构,与相关行业合作开展行业风险管理研究,增强保险中介机构在行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三)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市场信心

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加强对现场检查和行政许可的指导力度。严肃查处欺诈误导、挪用侵占保险费等损害被保险人和相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打击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严重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收到实效,维护市场信誉,提升市场信心。督促保险公司站在保险风险承担者的立场上,改进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保险营销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逐步建立保险销售和保险事故索赔的服务规范,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营销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营销员的整体素质。积极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沟通,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界定政策动态。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严格员工制与代理制保险营销的管理界限。畅通营销员投诉渠道,完善营销员纠纷协调处理机制。设立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专业委员会,努力疏通营销员参加社保的渠道。多渠道加强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行业的专业化及合规经营水平。

(五)推进保险中介创新,激活市场活力

继续完善鼓励保险中介发展和创新的环境和机制,关注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探索相互代理创新,总结保险集团框架内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经验,研究非集团框架内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制度的可行性,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管理制度》,促进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鼓励渠道创新,研究利用外部网络、电话呼叫中心等新型渠道开展的保险业务,制定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新型销售业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研究组织形式创新,鼓励保险中介集团化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市融资,鼓励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立足渠道特点,开展产品创新,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需求。鼓励经营模式创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结合区域特点和市场实际,创

新经营模式,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

(六)推进对外开放,提高保险中介国际化水平

深入调研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措施和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制度,结合国内市场实际,借鉴先进经验。与国际部沟通,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加快保险中介市场开放速度。调整对外开放的区域结构,促进中西部市场发展。引导管理经验丰富,技术成熟的外资机构投资,充分利用其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优势,促进中外保险中介机构优势互补,提高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

(七)建立社会评价体系,促进诚信教育

在保险中介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开展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做好保险中介社会评调体系实施工作,形成第三方独立公正的外部评估机制,强化保险中介机构对自身信誉形象的重视和维护。以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为契机,结合《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完善全国联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落实保险营销人员的市场行为监管,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积极推动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继续教育体系,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常规化。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机制,表彰保险营销员先进典型,树立诚信优质服务的保险营销行业形象。

附件:附表一:2007年4季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地域分布情况;附表二:2007年4季度全国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附表三:2007年4季度保险代理机构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附表四:2007年4季度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附表五:2007年4季度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附表六:2007年4季度保险中介行政处罚情况

[1]保险中介渠道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2007年全国总保费收入7035.76亿元,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5038.02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1997.74亿元。

[3]其中,外资保险经纪公司5家,外资保险公估公司2家。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地域分布情况详见附表一。

[5]经代渠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专业经纪机构渠道。

[6]由于现有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没有统计产险营销员的手续费支出金额,

此处保险营销员中的产险业务收入为测算数据,不作对比。等式为:产险营销员的业务收入=产险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产险营销员保费占全部产险保费的比例。

保险公司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保险公司**中支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报告 为落实**分公司《关于开展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0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51号)等文件要求,保险公司**中支于2019年4月25-5月25日重点对涉及中介代理业务的营销、银保、战略三大业务渠道及相关外勤人员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 公司于4月25日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辖中介市场风险排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由人事行政部牵头、中支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小组,执行小组全面按照监管及总分公司工作要求具体制定自查方案,督促并落实营销、银保、战略渠道的自查工作。 4月28日执行小组结合分公司实施方案正式下发**中支《关于开展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华夏****发[2019]11号),全面部署**中支中介市场乱象整治自查工作。 4月29日中支部门经理周例会上,再次组织部门经理以上层级全员学习《关于开展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

通知》全文,同时要求全体管理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按《方案》要求,切实做好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4月29日至5月25日,在营销、银保、战略三大业务渠道及各四级机构范围内全面开展自查。 二、压实责任,明确重点 1、排查范围:本次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排查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重点排查此时间段内我司做为主体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对各中介渠道管控责任,是否依法合规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与我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等中介渠道和业 务,内容涵盖营销、银保、战略三大业务渠道。 2、排查重点:(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3)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5)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6)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7)是否存在违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行为。 三、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 1、排查方法:

二七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二○○七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2008-01-31 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截至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兼业代理机构143113家,营销员2014900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1]实现保费收入5793.38亿元,同比增长29.39%,占全国总保费收入[2]的82.34%,同比上升 2.97个百分点。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00.6亿元,同比增长47.27%。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19496.2万元,同比增长96.22%。整体来说,保险中介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从业队伍素质有所改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销售主渠道的作用得到巩固和提高。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比上季度末增加34家,同比增加221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755家,保险经纪机构322家,保险公估机构254家,分别占75.29%、13.81%和10.9%。截至2007年12月31日,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7家[3]。 截至12月31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资产达到78.14亿元,比上季度增长 3.76%,同比增长16.28%。 2007年,保监会共批设34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4]其中第4季度批设了60家。全年有174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终止经营,第4季度有26家退出市场,占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 1.12%。

截至12月底,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86676人,持证率69.66%。其中,业务人员69591人,持证率73.7%。代理机构持证情况最好,达到73.74%;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持证率分别达到56.11%和44.52%。经纪机构持证率提高幅度最大,同比提高了10.38个百分点。 (二)业务情况 2007年,全国经代渠道[5]实现保费收入共357.46亿元,同比增长53.24%;占全国保费 5.08%,同比提高0.95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190.58亿元,同比增长50.51%;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2.71%,同比提高0.47个百分点。从业务结构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高于人身险,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0.72%和29.28%。与上季度相比,两者之间差距增加了 1.14个百分点。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66.88亿元,同比增长56.47%,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 2.37%,同比提高0.48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135.51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1.20%,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 6.78%;实现人身险保费27.4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6.47%,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55%。咨询和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 3.89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评估估损金额136.36亿元,同比增长9.14%。 (三)经营情况 2007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实现经营收入48.87亿元。总体盈利19496.2万元。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手续费收入21.48亿元,同比增长52.01%。其中,财产险手续费收入16.46亿元,同比增长44.64%,占全部代理手续费收入的76.63%;人身险手续费收入 5.02亿元,同比增长82.55%,占全部代理手续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令〔2018〕3号?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 2018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业务许可?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摘要】保险界的名言“保险不是由投保人来买的,而是由保险中介人来卖出的”道出了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主要作用。保险中介的出现既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达成合同,发展好一个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无弊的。保险业内公认的标准就是一个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发达是否先进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因此,要想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对保险中介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监管;对策 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主要分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服务,代理保险人展业、接受业务、处理保单、代收保险费等业务并收取保险人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服务,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专业方面的咨询服务,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和设计保险方案,并与保险人接洽订立合同等,这是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果保险经纪人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取证等事宜,则由被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累计保费收入15487.93亿元,其中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2757.74亿元,同比增长3.3%,占总保费收入的82.4%,同比减少3.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540.33亿元,同比增长6.5%,占全国财产险总保费的64.1%,同比减少5.6个百分点。实现寿险保费收入9217.41亿元,同比增长2.18%,占全国寿险总保费收入的92.56%,同比下降1.8%。由此可见,虽然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总量有所增加,但占比却有所下降,这就说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结构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中介市场竞争格局不平衡 近五年的资料显示,保险代理市场和保险经纪市场业务排名前四家和前八家机构的业务收入在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占比在逐年降低,可以分析出保险代理市场和保险经纪的竞争格局凸显,尤其是专业代理市场,并没有哪家公司在这个领域形成绝对的垄断优势。而保险公估市场的这两个比例数据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保险公估市场上存在着占有垄断优势的机构,这主要是因为近几年在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了收购、兼并和集团化重组的活动,使得少数几家大公司掌握了多数的市场资源。因此,保险中介市场的竞争格局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市场竞争比较充分,而保险公估市场两极分化较大的局面。

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完整版

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2018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只有洞察趋势,才能把握未来。 告别风起云涌的2017年,伴随互联网科技巨头、拥有独特资源禀赋的央企、民营实业巨头,风险投资基金、及诸多业内外人才的涌入,保险专业中介的价值正在不断被发现和重估。 《今日保险》根据过往一年的市场概况,研判中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十大趋势,以飨各方参与者。 趋势一:大风口下,更多资本涌入,依旧一照难求 保险中介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越成熟的国家,保险中介越发达。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保险中介市场也将迎来广阔发展空间,成为保险业增长的“风口”。具体来说,支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发展的因素至少包括: 第一,我国保险业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市场“蛋糕”的做大,必然会为保险中介带来大量的业务机会。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16年全球的平均保险深度为%,平均保险密度为美元,而我国内地的保险深度仅为%,保险密度仅为美元,均低于国际保险业的平均发展水平,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更大。这些差距,反映出我国保险业长期增长前景可期。 第二,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满足这种不断升级的需求,离不开保险中介的促成。在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的背景下,人们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并且这种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面对种类繁多、责任各异、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要作出最适合自己的购买决策,并非易事。虽然不少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保险意识也较强,但是与专业的保险中介相比,他们的知识储备是不全面的,也难以跟上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仍需要专业第三方的帮助。 第三,现行保险监管政策鼓励和支持保险中介的发展。一方面,保险中介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如2015年《保险法》修订时明确删除了设立机构时的前置审批规定,并取消了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职业资格认证。另外,费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了市场的活力,也为保险中介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利好。另一方面,2015年9月,保监会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肯定了保险中介在保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2017年保险中介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保险中介行业 分析报告 2017年6月

目录 一、行业概况 (5) 1、行业介绍 (5) (1)保险产业链构成 (5) (2)保险中介机构分类 (6) (3)保险经纪机构的价值 (8) 2、行业发展情况 (9) (1)行业发展历程 (9) (2)行业发展现状 (10) 1)保险行业整体市场持续中高速发展 (10) 2)保险中介收入显著上升,市场前景向好 (12) 3)各保险种类收入结构情况 (13)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相对稳定 (14) 5)互联网保险销售迎来爆发增长期 (15) 3、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16) 二、行业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 (17)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7)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9)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9)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22) 1、有利因素 (22) (1)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22) (2)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23) (3)保险产品的产销分离趋势有利于保险专业中介的发展 (24) (4)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变化 (25) 2、不利因素 (25) (1)专业程度有待提高 (25)

(2)行业竞争激烈 (26) (3)合规风险加剧 (26) (4)社会认可度不够 (26) (5)保险公司互联网等营销渠道形成的冲击 (27) (6)行业人力资源储备较弱 (27) 四、行业进入壁垒 (28) 1、政策壁垒 (28) 2、资金壁垒 (29) 3、市场壁垒 (29) 4、人才壁垒 (30) 五、行业风险特征 (30) 1、经济波动风险 (30) 2、市场竞争风险 (31) 3、政策风险 (31) 4、人才稀缺和流失风险 (32) 5、互联网冲击的风险 (32) 六、行业发展趋势 (33) 1、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稳定增长 (33) 2、逐渐规范化与专业化 (34) 3、互联网+保险成为新业态 (35) 七、行业竞争格局 (36) 1、与保险公司的竞争 (36) 2、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竞争 (37) 3、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竞争 (37) 八、行业主要企业简析 (38) 1、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8) 2、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38) 3、泛华博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9)

XXXX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时间: 2011年03月15日来源:保监会作者: 佚名浏览次数: 401 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30余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991.14亿元,同比增长19.9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5.80%。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970.81亿元,同比增长10.08%。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比上季度末增加4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分别占72.67%、15.37%和11.96%。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90.80亿元,同比增长24.33%;总资产达到135.91亿元,同比增长26.77%。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844.64亿元,同比增长47.27%;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82%,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32%。从业务结构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42.8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8.88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1.20%和28.80%。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13.07亿元,同比增长27.96%,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13%,比去年同期降低0.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61.5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6.20%,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71%;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3.02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1.50%,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41%。同时,实现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8.47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评估估损金额195.41亿元,同比减少12.52%。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管理系统(中介机构用户手册)

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 管理子系统 (中介机构版) 用户手册 技术支持单位: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中介机构管理.............................................................................................. - 3 -1.1资格管理..................................................................................................................................................... - 3 -1.1.1机构准入................................................................................................................................................. - 3 -1.1.2事项变更................................................................................................................................................. - 5 -1.1.3资格延续................................................................................................................................................. - 6 -1.1.4机构退出................................................................................................................................................. - 6 - 1.2执业行为管理 ............................................................................................................................................. - 7 -1. 2.1监管费..................................................................................................................................................... - 7 -1.2.2保证金..................................................................................................................................................... - 9 -1.2.3责任保险............................................................................................................................................... - 10 -1.2.4外部审计............................................................................................................................................... - 12 -1.2.5代理关系............................................................................................................................................... - 13 -1.3机构信息维护 ........................................................................................................................................... - 14 -1. 3.1基本信息维护....................................................................................................................................... - 14 -1.3.2维护记录查询....................................................................................................................................... - 16 - 第二部分高管人员管理............................................................................................ - 18 -1.4资格核准管理 ........................................................................................................................................... - 18 -1.4.1资格申请............................................................................................................................................... - 18 - 新增资格申请 ............................................................................................................................................... - 19 -1.5资格报告管理 ........................................................................................................................................... - 20 -1.5.1资格报告............................................................................................................................................... - 21 - 新任命 ........................................................................................................................................................... - 21 -职务调动 ....................................................................................................................................................... - 22 -离职 ............................................................................................................................................................... - 22 - 1.6高管信息维护 ........................................................................................................................................... - 23 -1.6.1基本信息维护....................................................................................................................................... - 23 -1.6.2维护记录查询....................................................................................................................................... - 25 -第三部分历史数据补录............................................................................................ - 26 -1.7历史数据补录 ........................................................................................................................................... - 26 -1.7.1机构历史数据补录 ............................................................................................................................... - 26 -1.7.2高管历史数据补录 ............................................................................................................................... - 27 - 第四部分综合查询................................................................................................... - 28 -1.8机构信息综合查询 ................................................................................................................................... - 28 -1.9高管人员综合查询 ................................................................................................................................... - 28 -

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一、案情简介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2009年,随着陈怡加入泛鑫,泛鑫也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其2011年完成新单保费1.5亿元,业务规模在上海保险中介市场排名第一;2012年的新单保险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2013年8月,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总经理携款逃跑,涉及金额近8亿元,涉及范围达到8个省,影响非常恶劣。 那么泛鑫是如何做到在在短时间内保费规模迅速增加到“龙头位置”呢?“泛鑫模式”,主要是“期缴变趸缴”。 泛鑫的主营业务是人寿保险,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保险期限长。泛鑫通过和客户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另一份是泛鑫自制的固定收益的理财协议。泛鑫将原本20年期限的保险产品包装成1年-3年期、年收益达到8%-10%的理财产品。泛鑫的运作模式本质就是通过不断的发展新客户,将长期业务拆成短期,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赚取佣金和实际缴纳的保费的差额。在寿险营销中,通常在新业务的首期,佣金很高但是以后会逐年递减,泛鑫为了维持他对客户承诺的高收益就必须不停地发展新客户才能保证资金链的顺畅。这种激进的高风险销售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欺诈,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二、“泛鑫案”发生的原因探究 (一)内因 泛鑫案的发生从其自身来讲,是其利用监管漏洞刻意欺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主要还是公司对高管的约束不够,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保险中介机构自身内控管理薄弱。从保险公司来看,保险公司对核保管控风险做的不到位,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管理也不到位。一是,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瞩目的业绩对展业、单证管理、代收保费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以及分支机构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强。例如有的公司对保监会规定的对新型人寿产品的在犹豫期要做到全部回访不能严格执行;还有的公司的单证管理存在缺陷。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招揽上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营销部门和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代理机构存在业务竞争会在客观上造成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发生铤而走险的违规。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公司品牌和自信对中介渠道产生依赖,放松了对中介机构的风险管控,助涨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 (二)外因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很多的保险公司还处在以保费规模论成败的阶段,重质不重量;目前,我国社会的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这对保险业的发展的不利。由于很多原因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水平有限,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保险监管水平不高,执法不严,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出机制。比如对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给执法者和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三、如何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根据从“泛鑫案”得到的启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可持续发展。 (一)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 应该尽快根据《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简化行政审批项目,虽然在2013年保监会出台了修改过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内容删掉一些不符合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条款,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明确规定保险中介的佣金比例范围。 (二)从严执法、违法重罚

保险中介分析

一、山东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保险中介市场已初步形成。 山东省现已初步形成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者并存的保险中介市场模式,其中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或称保险营销员)占绝对优势,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比例仍然很小。到2004年底,山东省共有各类保险中介机构7522个,其中,专业保险代理公司53家,兼业代理机构7452个;保险经纪公司5家,外地保险经纪公司在山东省设立保险经纪分公司的5家;保险公估公司7家;保险营销员(或称个人代理人)9.49万人(详见表1)。 表1山东省保险中介市场情况一览表 注:①保险经纪公司和经纪分公司的总资产。②通过保险公估公司实现的估损金额。③保险公估公司总注册资本。④通过保险公估公司实现的估损金额占保险赔款金额的比例。资料来源:山东省保监局统计资料。 (二)保险中介市场业务进一步发展。 到2004年底,在全省保费收入269.53亿元中,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含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181.79亿元。其中,兼业代理和保险营销员代理的保费178.33亿元,占保险中介市场保费收入的98.10%,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费收入3.46亿元(保险代理公司和总部在山东的五家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收入之和),仅占保险中介市场保费的1.9%。这说明,目前山东省保险中介市场上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获得了快速发展,而专业化的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所占比例很小。从发展速度看,2004年,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省保费收入的1.48%,与2003年相比增幅甚微。相对于保险中介主体数量的迅速增加,保险中介业务的增长速度相形见绌。 (三)保险中介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 1.省保监局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根据《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实施规

保监发[2010]107号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确保保险业务、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选择标准、渠道管理及相应佣金(包括手续费,下同)支付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五、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见附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不得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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