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21世纪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是互联网发展的社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的复制、使用往往比纸质的“盗版”更加容易,而且大多数时候都不需要花费过高成本,这也就导致著作权纠纷案件变得更加复杂、更难处理。超出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权利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是研究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二、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三、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量大、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传播可控性差,同时,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大,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互联网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保护著作权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是顺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护新型著作权,应对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我个人建议,从扩张著作权客体和重构著作权权能两个方面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还停留在上世纪。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所列举的八类作品形式已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作品形式。建议重新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时,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网络短视频、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网络著作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会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伤害。“我建议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

品的创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提高侵权的代价和违法的成本。”

一方面,立法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尤其要多从律师处收集建议,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要重视版权保护,如版权登记可以对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相当于赋予了作品“身份属性”,降低侵权问题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即使发生侵权问题,也能够将此作为依据,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要提升人们的维权、尊权意识,可以利用媒体加强舆论引导,使人们认识到维护著作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从主观上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

参考资源:

1、https://www.360docs.net/doc/048005152.html,/fenxiang,作者:奔跑的小短腿

2、https://www.360docs.net/doc/048005152.html,/n1/2019/0515,作者:戴红兵

3、https://www.360docs.net/doc/048005152.html,,作者:赵少华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21世纪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是互联网发展的社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这一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的复制、使用往往比纸质的“盗版”更加容易,而且大多数时候都不需要花费过高成本,这也就导致著作权纠纷案件变得更加复杂、更难处理。超出现行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权利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是研究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二、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三、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网络出版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当今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量大、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传播可控性差,同时,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大,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互联网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保护著作权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是顺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是保护新型著作权,应对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我个人建议,从扩张著作权客体和重构著作权权能两个方面完善: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基础还停留在上世纪。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所列举的八类作品形式已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作品形式。建议重新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时,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网络短视频、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以及带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网络著作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会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伤害。“我建议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

电影类作品版权的内容特点及使用保护电影类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具有相关的版权,包括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电影类作品的特点 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 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 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

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 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1. 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 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代。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说,或阅读电子刊物。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 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 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创作品为主。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其本身所具有的同互联网密不可分并以之为依托的特点,网络文学具有着与传统文学传播方式大不相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性,这种影响性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第三、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第四、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正因为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一样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行为提供了一种隐秘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使得在侵权主体上,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到某一个人

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论文3000字[精品文档]

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什么是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在物理学、生物学、环境生态学等领域以及军事、金融、通讯等行业存在已有时日,却因为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发展而引起人们关注。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麦肯锡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大数据时代是怎样产生的? 物联网、云计算、社交网络、社会媒体以及信息获取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增长和积累,数据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1.数据量大(Volume) 第一个特征是数据量大。大数据的起始计量单位至少是P(1000个T)、E(100万个T)或Z(10亿个T)。 2.类型繁多(Variety) 第二个特征是数据类型繁多。包括网络日志、音频、视频、图片、地理位置信息等等,多类型的数据对数据的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价值密度低(Value) 第三个特征是数据价值密度相对较低。如随着物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感知无处不在,信息海量,但价值密度较低,如何通过强大的机器算法更迅速地完成数据的价值“提纯”,是大数据时代亟待解决的难题。 4.速度快、时效高(Velocity) 第四个特征是处理速度快,时效性要求高。这是大数据区分于传统数据挖掘最显著的特征。既有的技术架构和路线,已经无法高效处理如此海量的数据,而对于相关组织来说,如果投入巨大采集的信息无法通过及时处理反馈有效信息,那将是得不偿失的。可以说,大数据时代对人类的数据驾驭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人们获得更为深刻、全面的洞察能力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与潜力。 大数据时代的机遇 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收集与挖掘、及时研判与共享,成为支持社会治理科学决策和准确预判的有力手段,为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治理创新带来了机遇。建立大数据中心,及时搜集、实时处理数据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基础。对社会大数据进行历时性和实时性分析,加强社会风险控制,提高政府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1、案件数量增长快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 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5、平均判赔额不高 出现诉讼标的总额和判赔额一高一低的现象,平均的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 判赔额低的主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较低;二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过高的判赔额有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6、调撤比例高

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学位论文

Abstract Internet copyright means that copyright holder has the right which can protect his works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the issue that some people use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some means to impinge o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beacuse the law of Copyright is so imperfect and can not make the standard of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so that the right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not fully protected. 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related theori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 our contry,it also learn the experiences and practices concerned from abroad and then makes some recommendations about the proctection.In the hope that it can reduce the phenomen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so tha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can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 Key words:In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

互联网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新挑战

互联网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新挑战 在前面内容当中也提到,进入到 2010 年后的 UI 设计主要是针对于移动互联时代下的智能终端来进行服务和延展。在设备上也是以所常用到的智能设备为主,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各种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如图 1-14) 例如苹果推出的 i Watch 为代表的智能手表以及智能手环。 PC 是一种设备、android 是一种操作系统,不能一起做类比,是否改为安卓手机。且全书用安卓还是用Android,也需要统一。 图 1-14 我这些设备成为了现在进行设计和延展的主要研究设备。同时也是针对于智能设备设计的一个主旋律。 同时,所熟知的网页设计也在以响应式的趋势进行移动端的转型。设计师也需要去完成关于手机网页的一些设计工作,其中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以及 H5 微信营销广告等这样的一些内容,成为了设计师在移动互联时代从业的主旋律,智能设备也成为了设计师主要的服务和研究终端。 例如,现在所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应用,以及 HTML5 手机网站都是需要通过智能设备以及设备当中屏幕这样的一个载体来进行连接用户和产品之间的关系和操作,如果把现有的互联网比喻成现实世界之外的另一个世界,就会发现,通常进入到这个网络新世界的入口就是所使用的各种设备的屏幕。 那么通过对产品的研究,可以发现,现已形成规模和较为体系的人机交互方式更是建立在智能硬件和屏幕的基础之上而进行的。类似于手指点击,语音,动作,以及现在更加趋于主流的指纹识别以及虹膜识别和视频直播等等都是现有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典型的产物。其实说到底,还是屏幕所带来的体验是移动互联时代的主流。

但是会渐渐发现,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的推出让感受到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以及智能化。那么在未来,当所熟悉的智能终端设备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时,我就会发现可能二维屏幕将逐渐远离的视野。 那么,在使用智能设备过程当中很有可能会进入到一个全息的以及 360 度的虚拟环境当中来进行交互以及产品体验。在那个时代以现有智能终端为主导的移动互联时代,也将会正式进入到更为全面和多元化的物联网时代,互联网与每个用户的现实生活联系会变得更加紧密。也就是所熟悉的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以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会成为在下一个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发展方向。 当互联网的发展进入到 2016 年,已移经动界清面楚设地计看-视25到觉,营互造联的网风向的标发展从已经趋于定型的移动互联时代开始逐步融入了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以及混合现实的身影,全球各大互联网巨头也开始纷纷染指虚拟技术, 例如 2016 年 5 月 19 日凌晨谷歌发布了 Daydream 平台,其主要是一款高性能移动端 VR 平台,建立在“Android N”系统基础上,主要配合安卓 VR 优化方案拥有十分优秀的表现力。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优化了VR 的算法,能够有效的减缓延迟、减少眩晕感。所以2016 年也成为了虚拟技术应用于商业案例的元年,所以实现虚拟现实技术所需要的头戴设备,手柄等硬件也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图 1-15) 图 1-15 头戴设备 对于以智能手机为主要载体的互联网市场,随着虚拟技术在商业案例中的使用也开始逐步的将互联网从移动互联开始转型至以虚拟技术为主的“物联网时代”。当这个时代到来的时候,现有已经形成规范的产品设计方式,人机交互方式以及产品开发流程都会进行全新的洗牌并且逐一打破,因为在虚拟环境当中进行人机交互和体验,可以接触和操作的范围会更

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范围一致,即网络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浅谈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湖南农业大学课程论文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班级:计算机1班姓名:XXX 学号:2015XXXX 课程论文题目:浅谈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课程名称: 评阅成绩: 评阅意见: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

课程论文题目 ——浅谈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学生:XXX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1班)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数据这个词慢慢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的当中,而大数据也与我们的生活关联越来越紧密,对我们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怎么样才能把握住机遇,在大数据时代中脱颖而出,怎么样才能在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挑战中稳步前行。 关键词:大数据;机遇与挑战;大数据时代分析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word big data slo wly into the people's horizons, and big data is linked to our life more and more closely, to our influence is growing. How 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how can ability in the er a of big data move steadily in the coming challenges. Key Words: Big data;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he era of big da ta analysis

一、绪论 (一)什么是大数据? “大数据”作为时下最火热的IT行业的词汇在互联网时代显得越来越重要。大数据究竟有多大?大数据能做些什么?在新互联网时代,这些词汇让我们应接不暇。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大数据还有四个特性分别是数据量大,种类多,速度快,价值大。大数据技术,是指从各种各样类型的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能力。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麦肯锡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二)大数据能做些什么? 大数据的应用示例包括了大科学、传感设备网络、天文学、大气学、基因组学、生物学、大社会数据分析、互联网文件处理、制作互联网搜索引擎索引、通信记录明细、军事侦察、社交网络、通勤时间预测、医疗记录、照片图像和图像封存、大规模的电子商务等。仅仅十余年,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企业等组织机构意识到数据正在成为组织最重要的资产,数据分析能力正在成为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海量的数据状态及其相应的数据处理技术,更是一种思维方式,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这或是明天我们治理交通拥堵、雾霾天气、看病难、食品安全等“城市病”的利器,也会为政府打开了解社情民意的更大窗口。众所周知,大数据已经不简简单单是数据大的事实了,而最重要的现实是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只有通过分析才能获取很多智能的、深入的、有价值的信息。二、本论 (一)大数据的重要性 1.大数据的处理分析正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的结点 有专家指出,大数据及其分析,会在未来10年改变几乎每一个行业的业务功能,从科学研究到保险,从银行业到互联网,各个不同的领域都在遭遇爆发式增长的数据量。在美国的17个行业中,已经有15个行业大公司拥有大量的数据,其平均拥有的数据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国会图书馆所拥有的数据量。在医疗与健康行业,根据数据预测,如果具备相关的IT设施,数据投资和分析能力等条

电信运营商该如何利用大数据

电信运营商该如何利用大数据? 大数据市场前景广阔。市场研究公司MarketsandMarkets最新发布的一份报告预计,从2013年到2018年,全球大数据市场将会出现年均26%的增长率,即从今年的148.7亿美元增长到2018年的463.4亿美元。 从网络数据到云计算,再到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真的变了。如今全球范围内的许多企业都在进军大数据应用市场,同时,大数据也为电信运营商带来了新的盈利空间以及新的挑战。 大数据“美好时代”来临 互联网产生大数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也将像能源、材料一样,成为战略性资源。如何利用数据资源深挖创新、提升

效益,是诸多IT企业的追求目标。大数据因其市场需求广阔、后续增长潜力大、投资前景好等优点,后续发展持续被看好。 如今,“大数据”早已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衍生出了形形色色的数据应用,涵盖交通、医疗、金融、文艺、体育等各个方面。大数据促进了信息融合和产业跨界,也引发了更多新业态出现。其中,获利最多的当属IT企业。 在国内,腾讯这个移动互联网巨头是最早尝到大数据甜头的企业,其从2003年起已经开始努力做手机QQ的尝试。现在,几乎每个拥有手机的网民都是手机QQ用户。另一个互联网巨头百度的新一代搜索引擎的重要支柱之一就是大数据。依托大数据,百度新一代搜索引擎才得以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与智能的医疗、交通等服务。以医疗为例,用户可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便捷地获取相关病症的原因、症状、治疗等信息;甚至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在线咨询医生、在线挂号,这大大降低了百姓获得医疗信息和服务的门槛。除此之外,阿里巴巴的云计算、奇虎360的商业模式、微信的运作自如……这些IT大佬们的得意,无不与“大数据”这个词语紧密相连。 在国外,大数据也被许多科技企业看作是云计算之后的另一个巨大商机,包括微软、谷歌、亚马逊和微软在内的一大批互联网巨头纷纷掘金这一市场。谷歌基于搜索数据成功建立了盈利模式;亚马逊通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网络著作的存在和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和趋势所在,它的存在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 二:地域性 正是由于地域的不确定性和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都是不确定的,所以说,网络著作权正是因为网络国际的跨国性和广泛性造成的地域性的不明显更加增加了网络著作的不安全性和漏洞,这是客观上的缺陷和不可避免的问题 三:专有性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四:表现性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所以说,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互联网资源共享的理念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冲突,涉网络诉讼中与侵权著作权相关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根据比较有代表性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地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 1999年的统计,受理的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就占全部网络案件的70%。(中国法院网《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 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诚然,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到著作权保护的反面。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内容简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内容简介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时代机遇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时代机遇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时代机遇摘要:面对互联网+的浪潮,作为网络最活跃的用户,大学生凭借着思维的活跃等优 势,无疑成为了时代的弄潮儿。而互联网+在近年来表现出巨大生命力,同时衍生出许多就业创业机会,给大学生提供了较好的就业创业平台,并极有可能缓解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谁能够把握住机遇,勇敢地迎接机遇背后的挑战,将会脱颖而出。而降低机遇背后的风险,需要政府、高校、企业和大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互联网+ 大学生就业创业机遇挑战 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在经济形势、国家政策等的综合作用下,大学生作为时代的弄潮儿,将会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 1“互联网+”时代的内涵 1.1“互联网+”的内涵 “互联网+”理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11月于扬在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的发言。他认为“在未来,“互联网+“公式应该是我们所在的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在与我们未来看到的多屏全网跨平台用户场景结合之后产生的这样一种化学公式。我们可以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找到若干这样的想法。而怎么找到你所在行业的“互联网+”,则是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是创新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推动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G时代互联网发展解读与电信企业策略天精编

G时代互联网发展解读与电信企业策略天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4G时代互联网发展解读与电信企业策略 【课程内容】 第一章、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新特征 国内运营商的发展困境 管道的容量和质量问题 OTT的威胁 高流量低收入 虚拟牌照的挑战 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机遇 重新定义客户群 物联网与云计算的发展 虚拟牌照的利于弊 行业大数据提供商 案例:通过欧洲的案例看虚拟牌照对运营商的冲击有多大案例:国内运营商的蓝海在哪里 第二章、互联网行业市场发展及典型案例分析互联网思维的核心什么 移动互联网的入口争夺

谁能够抢到船票 OTT对入口的抢夺 运营商的入口优势和对策 移动社交行业市场发展状况 SNS的分类、价值和推广 微信帝国(微信、来往、陌陌的发展分析) 微博战争(新浪、腾讯微博的发展分析)手机终端行业市场发展状况 手机终端行业发展现状和特点 小米手机的发展状况 小米手机成功的秘诀 移动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发展状况 电子商务的特点 B2B/B2C/C2C/O2O 电子商务的成功要素 移动支付行业市场发展状况 移动支付的标准之争 移动支付的行业发展特点和状况 O2O发展模式分析

案例研讨:格力做手机的思考 案例研讨:互联网时代业务发展模式的改变 案例:嘀嘀打车、雕爷牛腩的思考 案例:雷军如何激发企业创新、小米社区SNS的成功关键点分析 第三章、4G对今后业务发展的影响 什么是4G 4G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4G在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发展状况和趋势分析 4G时代电信运营商业务发展趋势 案例:韩国三大运营商4G发展策略分析 案例研讨:除了视频,4G的下一个杀手级业务是什么 第四章:新时代电信企业应对策略分析 发挥端管云的整体优势 开放不封锁 重新定义客户群 物联网 云计算服务 行业大数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https://www.360docs.net/doc/048005152.html, 2006-03-09 08:01:47 https://www.360docs.net/doc/048005152.html,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若干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1互联网络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冲击 国际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互联网络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和冲击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②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③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著作权法对一些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而新的法律规范又没有出台,致使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法律诉讼案件因无法可依,难于处理。 面对互联网络的这一冲击,有人提出通过采取技术限制措施来制约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维护传统著作权法的权威性,但这听起来无异于刻舟求剑与削足适履,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而另一些人则从相反的方面提出一个大胆的观点:彻底废除著作权保护制度。他们认为,著作权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存在不合理的因素。人们应该把追求知识当作终极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换取金钱的工具。获得知识的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他人无权阻挡。现在,互联网络的出现,使人类废除著作权法的条件已经成熟。笔者认为,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历史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终有一天会退出历史舞台,但现在还为时尚早。 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适用原有的合理的法律原则,同时也要注意研究网络发展的特点,对原有的一些法律概念和术语做出相应的调整,赋以新的内涵,并制定出新的法律规范。 2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理解作品数字化的性质,二是作品数字化是否是一项专有权。 2.1作品数字化的性质 怎样看待作品数字化的性质,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涉及。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将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即传统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也就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电脑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并且这种翻译不局限于作品的表现形式,数字化后的作品能够随意组合、增删及移位,它和传统的作品不一定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如果将其还原,甚至还可能丢失一定量的信息,因此,可以说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凝聚了人的创造性。既然认为作品数字化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那么经过数字化后,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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