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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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销售肥料肥料过程中实施

虚假宣传行为案的案情介绍

一、案件由来:

2012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勇在**村向当地农民宣传销售肥料。当事人搭建舞台,利用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的名义向农民消费者宣传销售肥料,其宣传内容涉嫌夸大含量.功效。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5月4日报经县局局长批准立案,县局指派**.**二位同志负责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2年5月3日,当事人在**村刘家国门口搭建宣传舞台,利用电子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做活动的名义,向当地农民宣传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在宣传过程中,他故意夸大该品牌肥料的含量、用途、功效,他称该肥料可以抗倒伏、增产增收20%,同时他还利用农民对计算单位的不了解夸大肥料含量;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真实含量是以毫克计算,包装袋标注肥料元素含量为氮:20mg/g、磷:15mg/g、钾:15mg/g,而当事人在销售宣传时称其肥料为20-15-15的复合肥料,误导农民消费。截至立案,当事人一共购进该肥料2吨,进价为1750/吨,均已售出,售价为2200元/吨。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为达到个人目的,夸大含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已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向本剧陈述有关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宣传的现场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4、对刘家国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刘家国家门口从事宣传销售的事实,及当事人夸大用语的事实;

5、对农民消费者徐和江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徐和江作为一名农民消费者在当事人的虚假宣传下,购买使用“扬帆”牌肥料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时故意夸大肥料含量、用途、功效,误导消费的事实;

7、对“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拍取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宣传的肥料与所销售肥料存在重大差异。

8、其他相关的图片等证据材料。

五、案件性质: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故意夸大事实误导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六、自由裁量理由: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按照《河南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综合裁量,应给予一般处罚。

七、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元。

八、反响和几点体会:

为进一步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市局“双反”行动工作部署,潢川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围绕工作重点,迅速行动,周密部署。集中对全县钢材市场、大型零售商、公用企业、二手车交易及批发市场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集中整治,严查13种行为,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起案件立案和结案时间均在“双反”行动工作期间。该案的查处,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树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都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对当事人也都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在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期间和结案后,当事人均表现出了诚恳的认错态度。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线索的搜集要留心。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办理关键在于取证难。该案办案人员在检查中不经意发现当事人虚假宣传信息,便随手用手机将当事人的肥料拍下来,为后来的调查取证取得了关键的

突破口,致使当事人在后来的调查取证中供认不讳。

二是调查取证要细心。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为取得农民消费者的支持,办案人员耐心农民消费者讲解肥料知识和法律知识,取得了关键证据,迫使当事人进一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和一部分农民消费者是亲戚关系,为防止当事人串供,办案人员迅速于当日下午分别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工作至晚上九点,取得了第一手证据。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办结。

三案件查处要有决心。强化行政执法,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部门要做到不辱使命,确保履行职能到位,就必须在监管执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真正做到在领域上拓宽、在层次上深化、在力度上加大、在效能上提高。我大队结合实际,牢牢把握“重点”,抓住“热点”,攻克“难点”,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实现了监管执法的新进展,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能严格执法,不姑息迁就,顶住各方面的压力使违法当事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调查人员:**.**

**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案情介绍

关于**在销售肥料肥料过程中实施 虚假宣传行为案的案情介绍 一、案件由来: 2012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勇在**村向当地农民宣传销售肥料。当事人搭建舞台,利用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的名义向农民消费者宣传销售肥料,其宣传内容涉嫌夸大含量.功效。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5月4日报经县局局长批准立案,县局指派**.**二位同志负责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2年5月3日,当事人在**村刘家国门口搭建宣传舞台,利用电子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做活动的名义,向当地农民宣传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在宣传过程中,他故意夸大该品牌肥料的含量、用途、功效,他称该肥料可以抗倒伏、增产增收20%,同时他还利用农民对计算单位的不了解夸大肥料含量;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真实含量是以毫克计算,包装袋标注肥料元素含量为氮:20mg/g、磷:15mg/g、钾:15mg/g,而当事人在销售宣传时称其肥料为20-15-15的复合肥料,误导农民消费。截至立案,当事人一共购进该肥料2吨,进价为1750/吨,均已售出,售价为2200元/吨。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为达到个人目的,夸大含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已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向本剧陈述有关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宣传的现场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4、对刘家国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刘家国家门口从事宣传销售的事实,及当事人夸大用语的事实; 5、对农民消费者徐和江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徐和江作为一名农民消费者在当事人的虚假宣传下,购买使用“扬帆”牌肥料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时故意夸大肥料含量、用途、功效,误导消费的事实; 7、对“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拍取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宣传的肥料与所销售肥料存在重大差异。 8、其他相关的图片等证据材料。 五、案件性质: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故意夸大事实误导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狭义说认为,各类主体之间跨越国境的经济法律关系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答:错误。改“狭义说”为“广义说”,删“法律”。 2.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答:正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并可进行修改。 3.有限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要求”前加“不”。有限责任说强调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区别,而且一个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其他的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4.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必须“一揽子接受”其全部法律规则。() 答:错误。改“法律规则”为MTA。WTO法律文件中,MTA要求“一揽子接受”,PTA属于选择接受的内容。 5.国际经济条约对国家具有拘束力。() 答;错误。改“国家”为“缔约国”。 6.赫尔主义出现,表明发达国家有条件承认国有化的合法性。() 答:错误。改“发达国家”为“美国”。 7.适当补偿和“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有时表达同一个含义。() 答:正确。适当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不同的主体对它的理解不同。 8.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改“特定”为“任何”。 9.1971年,欧盟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 答:错误。改“欧盟”为“欧共体”。 10.《洛美协定》是南北合作的典型实践。() 答:正确。《洛美协定》的一方是欧共体(欧盟)国家,代表了“北”,另一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代表了“南”。 11.某英国人在美国登记一公司,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是美国公司。() 答:错误。没有确定公司国籍判定标准。 12.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答:错误。加“一般情况下,”。 13.北美自由贸易区由南北国家共同组成。() 答:正确。该贸易区由美、加、墨三国组成。 14.非主权实体可能成为WTO的成员国。() 答:错误。删“国”。 15.整体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正确。整体责任说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实体看待。 16.内国经济法律与相关的国际经济条约相冲突时,条约效力优先。() 答:错误。加“可能”或条约在一国有效的前提为该国是条约的缔约国。 17.跨国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公司集团。() 答:正确。跨国公司是若干个公司的集合体,公司集团亦然。 18.普惠制可能是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的待遇。() 答:错误。只能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19.普惠制中的毕业机制属于一种保护措施。() 答:正确。审查是否仍然满足受惠条件,更好的实施该制度。

案情分析报告

关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 案情分析报告 致湖南**建设集团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与湖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案情分析报告,以供贵公司在诉讼或协商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诉贵公司,第三人为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2页); 2、**提供证据材料(共8页); (1)协议书 (2)进账单(07.10.23,08.1.7 ) (3)进账单(08.5.27,08.8.20,08.8.29 ) (4)会谈纪要 3、**向贵公司发的关于要求支付余款的函(共2页); 4、贵公司对**要求支付余款的函的复函(共2页); 5、合作开发协议(共5页); 6、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洞井镇和平村等单位用地性质及用地指标修改论证会议纪要(共2页); 7、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规划局发的〈〈关于我司改制土地规划调整问题的紧急报告》(共2页); &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路桥小学规划问题的复函》(共1页); 9、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调整审批通知单(共2页); 10、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共4页); 11、贵公司丰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浩提供的对于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1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官方政务网上公示的“曙光南路片控规等地块规划调整公示[长沙]”见长沙(共4页)。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24日,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机械)与**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共同合作开发公路机械的三宗土地,并约定由**为主负责拟合作开发土地的设计、规划审批、调规等具体工作。但由于上级部门指示和有关政策规定,公路机械依法依规整体划转至贵公司。同时,公路机械与**签订的前述〈〈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因无 上级政府批准而不能付诸履行。为此,**、公路机械和贵公司就前述协议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主要达成如下协议: 1、应返还给**的款项为:(1)**预付给公路机械的3500万元本金;(2)350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折合成每日的利率计算);(3)**为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前期所支付的设计、调规等相关费用40万元。 2、返还款项方式:(1)公路机械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返还1000万元,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过期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成功,则从双方正式签订产权划转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贵公 司负责返还余款;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合并未果,则公路机械应在2008年7月15日之前返还余款,否则,每迟延一日,按照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特别约定在前期调规费用40万元结算完毕的同时,**应移交土地开发完成的全部成果。 〈〈协议书》签订后,公路机械于2008年5月27日向**返还1000万元。因2008年7月9日公路机械与贵公司签署了合并

事件情况说明范文

[ 标签 :标题 ] 篇一:情况说明的写作方法和技巧 情况说明的写作方法和技巧 情况说明是一种工作中经常用到的文体,当单位或个人需要对某项工作或某一问题、某一 事件向公众、有关部门或个人作出解释说明时,都会用到。 情况说明有用于个人的,如公务员个人政审情况说明、个人工作情况说明、入党个人情况 说明等。也有用于单位的,如甘肃省康县卫生局 2 月 15 日发出的《关于康县呼吸道感染性 疾病防控工作的情况说明》、河南商丘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 2 月 24 日发出的《关于“河南商 丘 120 急救车出现在海南三亚风景区”一事的情况说明》,都是相关单位就某一具体事件做 出的说明。 大多数情况说明是对问题、事件的解疑释惑,介绍问题、事件的来龙去脉,专业性不是很 强。但也有部分情况说明专业性很强,比如财务情况说明、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 明等。 情况说明如果说明得当,可以及时解答疑惑,化解矛盾;如果说明不当,也可能会引发更 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表述欠妥而“抢占”媒体头条的情况说明,屡屡出现,引发争议。因此,情况说明的写作,是一件必须要严谨、慎重对待的事情。 一、恰当命题,一目了然 情况说明的标题,一般不用“情况说明”这样简单的几个字,而是多采用“关于××的情况 说明”的格式,便于受众能够直接知晓说明的事项,获知必要的信息,并决定是否进一步了 解具体内容。如《关于我国茶馆行业标准化工作及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关于四川省国土 资源厅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13 年决算的情况说明》这样的标题,简单明白,受众易于 作出阅读判断,从而节省时间和精力,更加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 情况说明的标题也可以灵活多变,采用“关于××情况的说明”“关于××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情况的公开说明”等。比如,《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开说明》《关于证券投资情 况的专项说明》等。 有时,还可以在标题中加入单位名称。比如,《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富达市场拆迁有关情况 的说明》。 二、区分对象,准确称谓 情况说明在有致送对象的情况下要写明主送机关。比如,安徽省霍邱县王截流乡人民政府 2014 年 11 月 20 日向霍邱县水务局报送的《关于王截流乡王楼村水渠、大塘项目规划的情 况说明》,其主送机关就写明了是“县水务局”;某工程公司因拖欠工资造成部分农民工围堵 市政府大门讨薪,市政府要求该工程公司上报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也需要写明主送 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如果是向领导报送的情况说明,则可以直接采用称呼语。比如,某位同志因公外出,但相关 支出票据丢失造成无法报销,需要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审批报销,此时的情况 说明可考虑写为“尊敬的局领导”等。 如果是面向公众发出的情况说明,则不需要写出称谓。如,民政部2014 年 8 月发出的《关 于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情况说明》,因为面向的群体是公众,所以并没有主送 机关或称谓;前文提到的《关于“河南商丘120 急救车出现在海南三亚风景区”一事的情况 说明》及时回应网络舆情,其面向的是广大网民,也没有主送机关或称谓。就某一事件向公 众作出的说明,类似于情况通报。两者在写法上有相似之处,但从传播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情况通报代表一定的官方立场,具有权威性;情况说明虽往往也由官方发出,但具有平等性、

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

案情简介1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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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的产量,在工艺上,精益求精,在技术上不断研发,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新颖。我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获得业界的认可;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2012年7月25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87450元的《面料采购合约》。合约第四条约定:被举报人在货到3日内验收后,一个月结清货款。合约签订后,举报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将货物全部发送至被举报人指定的地点。但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举报人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举报人到被举报人处查看后发现其原公司住址已于一个月前出租给他人。 二、XXX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XXX公司收到货物后即隐匿的行为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同时该行为

概论国际经济法_2

概论国际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货物、资本、服务、技术、人员等的全球自由流动,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经济问题。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对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呈现出了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投资便利化、国际金融市场化、国际税收法定化和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合作势头高涨,特别是在WTO的推动下,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 世贸组织成立后,继续为其成员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其秉承着互惠原则,是互惠贸易成为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因为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国带来的利益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同时,TPP的出现,一方面为贸易和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提出了需要加以应对的新的贸易问题。TPP谈判的停滞对未来亚

太构建FTAAP或许是一个不利的消息,但对陷入僵局的WTO多哈回合谈判却更是一个机遇。TPP谈判不仅能够为现有的多哈回合谈判提供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经验借鉴,也可以在经济层面上对亚太地区的经济做出贡献,侧面助力贸易自由化进程。 二、国际投资的便利化 近年来,国际投资条约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同时20国集团(以下简称G20)不断进行开放并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以及东盟十国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环境形势大好,各国投资越发便利。 新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增加了有关非投资的敏感问题,不再一味追求投资保护及自由化,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及劳工问题。非政府组织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范本更是表达了使国际投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意愿,鼓励采用包含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甚至投资者母国责任的范本。 同时,RCEP16国领导人的联合发表声明也为RCEP谈判注入了新的动力。众所周知,由于亚洲双边自贸协定数量众多又缺乏统一的自贸安排,且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的差异巨大,因此亚洲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始终缓慢。而RCEP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局面设计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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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一根据下列案情介绍拟写一篇起诉状

一、根据下列案情介绍,拟写一篇起诉状。 2008年3月15日,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xx市黄河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德发)与xx 市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xx市山屏街23号;法定代表人:吴义清)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356000元的各种钢材,2008年3月25日由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东方家园处提货,运费由其负担;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款,首次付250000元,余款在2008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结果,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提走了货,并支付了第一笔款,但是余款106000元一直拖而不付,多次催缴无效后,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把红太阳建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余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请你代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拟写起诉状。

二、根据下列材料拟写答辩状。 大众电子元件厂与东盛公司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大众电子元件厂为东盛公司加工装配吸尘器的电子元件,材料由东盛公司来提供,大众电子元件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但是,东盛公司的原材料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且不是一次性提供,而是陆续送到。再加上大众电子元件厂的实际情况是:厂子规模小,必须充分发挥加工电子元件设备机器的利用率,只好在东盛公司的原材料断货后接其他单位的活。而其他单位的订货上机之后,又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东盛公司的加工产品。因此,大众电子元件厂交货的时间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现在东盛公司就大众电子元件厂交付延迟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大众电子元件厂现欲提交答辩状。请你代为拟写一篇答辩状。

国际经济法概述word版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 一、定义 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国际之间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其中的一章,说明他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4。 (二)广义说 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2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78页。 3高树异,《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11-450页。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情简述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案情简介】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4年4月27日,刘燕文通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良。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答辩准备阶段。1995年12月22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其中,同行评议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辩;评阅人意见为“同意安排博士答辩”。1996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议、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1996年1月10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论文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辩,以全票7票通过了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必要的修订。” 1996年1月19日,刘燕文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授予问题,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3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2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人,表决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委员16人。[2]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6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7人,3人弃权,该次会议将3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中,其表决结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之后,北京大学据上一个表决结果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而不是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 【诉讼过程】 刘燕文于1999年9月24日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被告;同日,其又以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为被告。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2月17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对博士学位证书诉讼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2)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同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就博士毕业证书诉讼作出判决:(1)

案件情况反映材料

案件情况反映材料 尊敬的法官: 我与杜某经介绍人高旺介绍,于2007年5月与她同居,同居期间杜某提出要求,要我每月付给她1500元,(我当时每月工资才1300元)住在她家,一来好照顾她家80多岁的老母亲,二来也好照顾她家傻哥。我是一个比较注重感情的人,婚姻上又有过失败,特想要一个安稳的家。杜某又是个北京人,也没孩子,还比我小十岁。当我们过了两个月的时候,杜某就主动的提出来说:"咱俩的事就算定了。"让我给她买了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五千元。大约过了七个月的时候,杜某又提出要求,要我给她买个白金手镯。当时她有黄金手镯,我说你有黄金手镯,要白金手镯干嘛呀?她说:“黄金手镯我带腻了”。就这样,在我及不情愿的情况下,杜某拿走了我的一万元钱,买了个白金手镯。大约又过了几个月,也就是2008年7月,杜某现在的所在地、南苑北里四区一所平房(据说是她二姐家的房子)。她要装修那房子,她自己不掏一分钱,又要我给她出钱,因为那房子是她二姐家的,我就不乐意出钱。杜某又将我放在柜子里面的七千元钱拿走。为这事我们俩还曾经发生过口角。我说那房子产权又不是你的,我也不愿意寄人篱下,花钱不是白花了吗?没几天,杜某又找我要钱,因为当时手边没有活钱,只有存款。她于是想方设法,要我把存款取出来。我当时没同意。这事她不顾我与她一年的感情,恶言恶语的说:“你不出钱,就滚蛋吧!”。就这她就喊人将我的衣物和其他东西搬出去了。这时我才恍然大悟,杜某纯粹就是一个婚姻骗子,得寸进尺。在与杜某交往的日子里,杜某曾跟我说过,跟我上床的男人不拿个三、二万的,我是不会放手的。杜某在我之前,跟过好些个男人,也许他们都跟我一样,有过类似的遭遇。在跟杜某接触的一年零二个月里,我看到杜某道德品质及其败坏,抽烟、喝酒、骂人,晚上经常出去深夜才回。跟我之前,还是个同性恋。我错就错在不应该认识她,她当时叫我滚蛋就得了,但我不甘心,我没有对不起她,她不应该这样对我,我走也走得个明白。于是我就对她说:“你要我走可以,可你得把你骗走的东西和钱还给我呀。”她说东西不能给,要给最多给你五千元钱。我说行------算我倒霉。那你把钱给我,我立马走人,可她死活不给钱。最后找介绍人评理,在介绍人的劝说下,杜某才给我写了张欠条,她勉强地写下了欠我五千元人民币。在一年内保证还清。可过了一年以后,我去找杜某要钱,她说她现在找了个男人,他帮她还这笔钱。在这一年要钱的过程中,杜某为了赖账不给,还曾经拿刀砍我,后来在她二哥阻拦下才幸免出事。我是一个低收入家庭,积累了一点儿钱也都是从牙缝里挤出的。我想有个家也没错,可我却偏偏遇上了婚姻骗子。 大约又过了一年,也就是2010年12月底,我找到了杜某的所谓的现任丈夫,月就是杜某把账转给了这个人,他叫吴仁球。吴说欠我的钱在春节前保证还清。春节之前为了要钱,我跟吴说你不给我钱,我到居委会把杜某的低保给撤了。因为她不具备吃低保的条件。当他们听说我要将低保弄没了,才勉强还了我2千元。总共还欠我3千元钱。春节之前,我又找吴要了几次钱,吴说1月23日给,可到了中午的时候,吴还没有还钱的意思。我就打电话催他,他说我白天没时间,你晚上到介绍人高旺那里去,我把钱还给你。下午4点钟,杜某给我打电话说:“老宋,就给你两千块钱”。我说我和小吴说好了,这事与你无关了,你就不要掺合了。跟着我就给小吴打电话,我说小吴,咱们都是男人,他的账既然转给了你了,你就不用她管了,咱们都要静静地过个年。于是我就跟吴约好了,晚上七

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上课讲义

精品文档 案情简介1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 答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A)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C.德国的《煤炭经济法》 D.美国的《谢尔曼法》 2.设立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C)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100万元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应为(B) A.3人以上 B.5人以上 C.9人以上 D.13人以上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A) A.5—19人 B.3—13人 C.3—9人 D.5—11人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A) A.一般固定资产 B.关键设备 C.成套设备 D.重要建筑物 6.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是(C) A.董事长 B.总经理 C.经营管理机构 D.股东会 7.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B) A.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B.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C.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D.可以减少但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C) A.800元 B.3000元 C.5000元 D.10000元 9.按规定,必须纳入地方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使用的土地出让收入,除沿海地区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标准为(B) A.10% B.30% C.50% D.60% 10.课税对象是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中的(D) A.征税主体 B.纳税主体 C.征税客体 D.计税依据 11.营业税属于(D) A.所得税类 B.财产税类 C.资源税类 D.商品税类 12.中国人民银行实行(A) A.行长负责制 B.董事会负责制 C.总经理负责制 D.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 13.将证券交易委托分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是根据(A) A.交易的性质来分类的 B.交易的数量来分类的

案情分析

不管12月1日对方有没有人来,都不影响这次事件的定性。有二点原因: 1.对方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和虚假破产)已经实施。如果企业确实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明知企业经营不善经营不下去了无法履行合同时,还拼命地卖形同废物的“年卡”,骗取大量预付款,实属诈骗;而且不通过正常程序走,而是以“破产”为名,实则转移和隐匿馆里的剩余资产,均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犯罪行为和损害事实。如果企业其实还没有到资不抵债的地步的,那么更是坐实了“虚假破产”的罪名。 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涉嫌合同诈骗二万元起,涉嫌虚假破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立案追诉。诈骗罪所涉金额很有可能只涉及近两个月办卡或续卡的,虚假破产罪所涉金额应该包括所有会员的卡内余额。 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或者是立案后移交给检察院之前,法定代表人出现向大家解释清楚整件事情,并且如数退还全体会员卡内的余额的,那么就不存在损害事实了,公安机关或者会不立案,或者是决定销案。如果退赔发生在检察院介入以后,那么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小了。也就是说,光是有人12月1日出现但没有退赔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只有全额退赔才可能改变案件的后果和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使这件案件不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2. 12月1日对方公司是否有代表来登记债权,这件事情本身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如果说来者是为公司了解债权人的情况而来的,这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公司有全部办卡会员的资料,知道大家的债权是多少,完全不必多此一举地在突然关门跑掉后的一个月来装模做样地让大家再跑来申报一次。如果这一天没有申报债权的,也不表示这个债权就不存在了。 如果说来者是什么财务公司的,如新闻中说的那个“刘先生”自称,为会员们登记破产债权的目的,那么更是可笑。因为一个公司是不是真地资不抵债,是不是真地破产,不是自己说了算,这必须由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应由债务人自己或者债权人,也就是我们广大受害会员提出。法院在正式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各债权人,并会发公告,还会指定一个管理人,全权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一切对外事宜。而且破产债权的申报也是有一个期限的,绝不会只限于一天。这种在法院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召集的,在按法律规定正式公告后的一定时限内进行债权登记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我公司车辆车辆于2012年8月30日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我公司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38天之后,涉案另一重半搬挂车才由权利人从扣车场将涉案车辆取走,而后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司承担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案涉及到几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如下: 第一:车辆的营运损失该如何界定?停运时间如何确定?应当按照怎样的标准计算营运损失? 第二:营运损失是否属于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三:营运损失是否应当由我公司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一、原告所主张的营运损失应当定性为直接损失。原因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范围部分的规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知最高法的批复认为营运损失已包括在财产损失中,财产损失是当然的直接损失,所以营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理所当然。 第二、在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于营运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应当将营运损失定性为直接损失。 二、营运损失应当由本案被告三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一条明确的约定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直接损失由保险人依法赔偿。本案中我方已依法购买了交强险以及限额为100万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主体部分的规定,我方机动车同时投保上述两险种的,先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本案中我方所购买的保险限额足以支付原告的赔偿请求,故本案应有被告三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主张缺乏合理性以及必要的证据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原告未提供车辆属于营运车辆的证据即不存在主张营运损失的基础条件,车辆行驶证只是公安机关核实其是否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的文书,并非车辆营运与否的证明文书。若庭后原告向法庭提供该车营运证明,请求法庭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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