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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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学生字〔2018〕1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对《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

2018年7月29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9月7日印发- 2 -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矿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二学位学生。

第三条处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评定各类优秀、荣誉称号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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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从发文之日算起。

在处分期间有明显的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学校审批,可以解除其处分;在处分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按照程序提前解除其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对违背学术诚信者,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研究生推免等作出限制,具体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至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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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学校管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或阻碍管理,谩骂、威胁、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砸、烧物品或从楼上往下随意抛弃物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和炊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暖器、电热毯、电火锅、电水壶、电熨斗、豆浆机、煮蛋器等),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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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或宿舍楼公共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接电线、网线,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在学校楼宇内为电动车充电或为电动车电瓶充电,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私自租房居住或经常晚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出租、转租宿舍给他人,私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楼内从事商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将门禁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采取偷窃、诈骗及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且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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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和涉密文件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校园卡、银行卡、电话卡及其它代金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偷盗、诈骗等违法活动团伙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售非法占有的财物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诈骗比照偷窃行为处理,敲诈勒索比照偷窃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引发事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未伤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打架斗殴的策划者、指使者、召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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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处分);

(八)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加重处分;

(九)单方面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凡属第二次打架,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喝烈性酒或酗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观看、阅读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制作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 8 -

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端口扫描;

2.盗用单位或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

3.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

5.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2.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等群体性事件;

3.作为网络BBS、论坛等网络平台的版主等管理人员在得知有网络不法用户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或组织的正当权益,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侵犯、损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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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骗取荣誉、奖学金等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擅自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团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团体旅游和发布招工启事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从事非法传销、邪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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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违纪,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不按要求清理考场座位,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说话者;

6.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草稿纸、书、笔记本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7.提前交卷后不按要求立即离开考场,或离开后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经制止无效者;

8.口试抽签后,不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者;

9.不按时交卷或故意拖延考试时间;

10.在考试前向教师套题,或为违纪者进行掩盖或考后要求教师改分者;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者;

12.其他明显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并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与别人作手势或交头接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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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闭卷考试中携带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等物品者(不论是否窥看);

3.考试中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4.开卷、半开卷考试中传递或接受他人的书、笔记本或其他与考试有关资料者;

5.半开卷考试中夹带、翻看考试专用纸以外的书籍、笔记、资料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材料者;

6.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内容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7.考试中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不论是否抄用);

8.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9.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进出考场者;

10.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或在试卷批改中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雷同试卷者;

11.在考试时,未经过允许,利用不具有上网功能的掌上电脑、电子辞典、具有字(词)典功能的电子设备查看有关内容者;

12.在考场外协助他人进行考试作弊者;

13.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参加考试,但未作弊者;

14.其他有明显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 12 -

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并视其情节、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偷窃考题,或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2.团伙作弊的一般参与者;

3.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参加考试并进行作弊者;

4.强拿他人试卷、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等(不论是否抄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特别严重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务人员、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等与考试相关人员者;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者;

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团伙作弊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6.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7.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8.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凡未经请假而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队,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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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处分期限为

6-12个月:

(1)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中,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程度比照相近条款类推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或让他人为其作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六)担任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分:

(一)态度端正,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二)积极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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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有效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其违纪处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管理;

(二)学生违纪处分由学院负责及时查清事实,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并附上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对跨学院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三)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处分决定书;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印发,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在学院领导、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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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下,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将处分决定书寄发至其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栏、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院可以在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就其所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他在校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处分的学生,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或委托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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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 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 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 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 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

某某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中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雷州市唐家中学违纪学生登记表

处理告知单 学生家长: 该同学,学年第学期开学至今,因无心学校,经常不交作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为严肃校纪,经学校行政会谈论,根据学校《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该处分自4月14日起生效。 根据学生表现,记过处分一年后可申请撤销,但须记入学生档案。 特此告知。 雷州市唐家中学政教处 年月日 家长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 【通知】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 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践行“教育引导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规范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发挥违纪处理的育人功能,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完善自我,现结合大学生成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减轻或撤销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条二级学院审核小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审核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考察期限的规定 考察期指受到处分后,至提出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却有明显悔改表现,学习成绩非常突出的,考察期可缩短为半年。 第四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的条件 撤销纪律处分必须符合全部基本条件,并且满足具体条件一条及其以上;只满足基本条件而未满足任意一条具体条件的,可通过讨论给予减轻处分等级。 (一)基本条件 1.平均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70%以内; 2.日常表现好,工作积极,努力学习,踊跃参加各类课外活动,班级90%以上的同学同意建议学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 3.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且考察期内未出现违纪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 4.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二)具体条件 受纪律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 1.在校外各类科技、文体、征文等竞赛(比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获得地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 2.经有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及多次参与二级学院、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4.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学风建设,为学院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5.毕业时能够获取专升本资格者或在考察期有上进心,积极报名参加成人高考专升本者; 6.其他经二级学院讨论可减轻或撤销的充分事由。 第五条符合减轻、撤消纪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的每月25日-当月月底进行,学生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小组将在每月1-3日(节假日顺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第六条减轻、撤消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受处分以来表现、取得成绩的相关证明);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签名; 3.助理辅导员或专职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统一提交学生工作处;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减轻、撤消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减轻、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并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再违纪时,给予记过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皇家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 (一)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三)在省级、国家级考试中违纪。 (四)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期限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的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察看期后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处分后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除符合第四条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 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 2.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3.参加5次及以上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二)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2.在地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文章; 3.达到校级优秀学生的标准; 4.获得3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学校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 行条例(对学生)

XX学校 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条 处分的作用及等级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二条 处分的确定及通报 对学生的处分,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由各班班主任在班会课通报,情节严重者则全校通报,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的撤销程序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有事不能到校的,须持家长签名的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来不及请假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发送请假信息。没有向班主任请假,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的,学校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者作早退处理。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的,由班主任进行口头警告;超过三次通报家长。经常迟到或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九条:普通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虽经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最新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书范文-范文文档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书范文 学校在学生违纪时会对其进行处分,学生可以主动向学校认错,然后申请处分解除。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书范文篇1 尊敬的学校领导、系领导和各位老师: 您好,我是05级学生***。大一的那件事至今还让我记忆犹新,因为我无法忘记它,它就象警钟时时在提醒着我。在这些日子里我深刻体会到了考试作弊的严重性,也认识到其中的危害性,我时刻都在反省自己,我不能因此而沦落,也不能因为那样而自暴自弃。由于在大一高数1补考中找人代考作弊,学校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的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 之前的我,完全是懵懵懂懂,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所以在这三学期里,痛定思痛,我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进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

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按学校规定,受处分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仅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了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从犯了错误以后,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高数考试之前,我对它没有严肃对待,导致最后没有做好准备。考试期间,找人代考,动机不纯。其次,在考试之前,班主任还警告我们不要作弊,可我~哎~直到老师逮了个正着时,脑子里一片茫然。此事虽然过很久,但还恍如昨天发生一样。感觉与自己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一定关系。平时思想懒散,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学期没有认真学习高数的基础知识,荒废了学业。也很后悔没有听班主任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处分下来之后,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在这些日子里,我都在努力的学习,为学校做事来弥补自己的过失:在班上,我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为班级争光。虽然我的所作所为看起来十分的渺小,但这都是我很努力的结果。在课上,我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校园安全,严肃学生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纪守法,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章违纪处理办法 第2条一般违纪: ①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扣1-2分班级五项评比分。 ⑴爬树、门、窗,坐楼梯扶手,站在课桌、讲课上等;燃放鞭炮烟花;玩危险性游戏。 ⑵穿越绿化带,故意折断花木。 ⑶随地吐痰。 ⑷随便给同学取外号。 ⑸不佩带校徽;不穿校服。 ⑹穿拖鞋、穿背心进教室。 ⑺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穿奇装异服。 ⑻不讲普通话,口出粗言,讲痞话,不尊敬师长。 ⑼在教室、寝室、食堂及其走廊、楼梯间或教学楼前等非运动场所从事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运动。 ⑽在预备铃响后,学生必须将本节课的书本和文具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无课前准备的扣1分/人次,上课铃响后,仍未进教室或仍未归队的(室外课)扣1分/人次,缺席扣2分。 ⑾课堂吵闹、写字课、观看新闻不认真的扣2分/次,整体不认真造成停课整顿的扣2分/人次。 ⑿上甲课做乙事的扣2分/人次。 ⒀课堂顶撞老师的,态度蛮横,扣2分/人次。

⒁实验课、活动课、体艺课等不在本班教室上的课,不听指挥的扣2分/人次。 ⒂私自调换座位的或私自移动桌椅的,整班性拖动桌椅,造成响声的,扣2分/人次。 ⒃上课打瞌睡(生病除外),扣2分/人次。 ⒄违反就餐管理的一般行为。 ⒅违反宿舍管理的一般行为。 ⒆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是常行为规范》的一般行为。 ②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次扣2-5分,并公开批评。 ⑴打架、起哄等故意扰乱一般行为。 ⑵吃瓜子、嚼槟榔等学校禁吃的食品,乱丢果皮纸屑。 ⑶拿扫帚、棍棒等追打。 ⑷随地大小便。 ⑸乱写、乱涂、乱刻,在墙壁上留脚印,拍球印。 ⑹用纸团、石头等击人击物。 ⑺欺负小同学,对女同学无礼。 ⑻损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产。 ⑼不按要求收看电视(收看内容、收看纪律等) 第3条严重违纪:以下违纪,视情节轻重将接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扣班级五项评比分5、7、9、11、13、15分。 ⑴考试舞弊。 ⑵带凶器进校园。 ⑶偷盗他人或学校钱财。 ⑷赌博、抽烟、饮酒。 ⑸未经允许私自出校门或翻越围墙。 ⑹敲诈勒索,同学间攀比消费,讲排场。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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