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材料见证试验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试验、检测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对见证试验机构实行准入委托制。

第三条公联公司遵照改革开放的要求,鼓励见证试验机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各见证试验机构均可向公联公司申请承接见证试验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应满足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从公联公司准入见证机构名单中选择;并严格按照市住建委核定、公联公司认可的材料见证试验项目范围内进行;见证试验机构新增试验项目应取得公联公司专项审批。

第五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已入围的见证试验机构进行抽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见证试验机构,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在公联公司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原则上每二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实施细则》对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准入资格考察及复查,经公司审定的见证试验机构准入名单,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公布。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见证试验机构及见证试验项

目并在系统中申报。公司地区工程指挥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系统中签认。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公联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凡公司文件与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悖之处,以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建委京建质〔2007〕113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

司)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公联公司准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见证试验机构)应具有国家试验室认证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见证取样证书)。

同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见证试验机构可优先选用。

2、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保证见证试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试验结果通过互联网向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测试验数据远程传输的能力和条件。

4、人员

(1)见证试验机构的人员配置应与其所承接的试验检测工作范

围和业务量相适应。

(2)见证试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

见证试验机构应提供近三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财务部门缴费凭证)。

(3)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具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低于90%。

4、仪器设备

(1)见证试验机构应配备与所开展测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公联公司委托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检测机构应配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1。

(2)见证试验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3)检测试验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进行周期校准(检定)。校准(检定)周期应按照DB11/T386-2006《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附录A进行。

(4)自校的仪器设备须编制自校规程,自校规程应经检测试验机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负责人批准。自校需保留自校记录,自校结果应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确认记录。

(5)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校准(检定)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量值溯源方式(包括检定、校准、测试及自校)、检定日期及有效期。

5、环境及设施

(1)见证试验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测试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各种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满足测试工作的需要。

(2)见证试验检测工作区应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区应有明显标识;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工作区。

(3)有检测试验温度、湿度要求的场所应有相应的控制设施或

设备,同时应进行温、湿度记录。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噪声、电磁场、震动等不得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

二、见证试验委托

1、见证试验机构应就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见证试验工作与公联公司建立委托关系。

2、公联公司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见证试验试验业务,严禁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分包、转包。

3、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试验机构;同一个专项类别中的见证试验项目不得分解委托。

4、见证试验项目委托完成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标段)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应向见证机构提交《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证人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5、见证试验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现场签字。见证试验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三、见证试验样品的管理

1、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

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2、见证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检测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4、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5、见证试验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1)委托书无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现场签字;

(2)委托书内容与委托样品或现场检测实体不符;

(3)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见证检测机构;

(4)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检测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5)见证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见证试验标准要求;

(6)单位工程同类试样试件编号相同时。

6、见证试验机构在试样(件)的接收、存放和测试过程中,应对试样(件)做出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在测试物品进入试验室后的整个期间内应予以保留,其设计和使用要确保测试物品在实物中、在涉及的记录和在其它文件中不会混淆。

7、见证试验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留置应有独立的可控制的空间,并有专人管理,有入库、出库的记录。

8、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四、见证试验

1、见证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测试标准和方法开展测试工作。

2、见证试验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测试人员共同完成。

3、见证试验人员应真实记录测试数据,并有专人进行校核。

4、当混凝土试块等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样)检测试验项目不合格时,不允许使用备用试块(试样)重新进行检测试验。

5、当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见证试验项目不合格,但按有关规定允许取样复试时,见证试验机构首先应按规定将不合格检验项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允许取样复试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复试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取样复试。

复试的取样、送检工作仍应按本办法进行。

6、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检测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试或送试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确定,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见证试验原始记录

1、见证试验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不得使用空白纸张或笔记本等作为原始记录。

2、见证试验的原始记录应包括:试件(样)信息;试验时间、地点;试验环境;试验依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编号;测试数据;测试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测试人员签字等信息。

3、见证试验的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笔误需要更改,应对每一错误进行划改,并在旁边填写正确值,不得擦、涂,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对原始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

六、见证试验报告

1、见证试验报告的信息应与委托单、原始记录一致。

2、见证试验报告中检测依据的方法标准以及合格判定标准应现行有效。

3、见证试验机构出具的见证检测报告均应给出文字描述的结论。

4、见证试验报告原则上不能修改,如确需修改已发出的见证试验报告,见证试验机构必须做出书面声明,并以测试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进行,不得重新发放见证试验报告。见证机构应将检测报告修改原因及修改过程记录与原报告一起存放。

5、见证试验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6、见证试验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见证试验结果不合格台帐。

七、见证试验机构资格考察

1、考察责任和程序

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

单位及行业内有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负责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准入考察工作,确定公联公司见证试验机构范围并按照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委托。

2、考察工作内容

考察工作分为试验检测设备考察与试验检测资料检查两部分。除试验检测设备考察外,对于“考察项目”中涉及见证试验机构存档的检测、技术、质量管理资料,见证试验机构应提供本年度或上年度一个工程项目的见证试验检测全部存档资料备查。

3、考察结果认定

(1)见证试验机构准入考察内容为7项,采用扣分制进行评分;

(2)依照本办法,由考察组成员将各考察项目的考察结果进行计分,考察组成员签认后报公司审定;

八、其他

(1)见证试验机构承担的见证试验项目(附件2)应与市建委京建质[2009]28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相符,不得超范围进行见证试验工作;

(2)见证试验机构获批见证试验项目如未达到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所需项目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单独承担该项目的见证试验工作;

(3)公联公司承担的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见证试验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2、《见证试验机构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表》

3、《见证取样和送检试件检验项目、执行标准及取样数量》

附件1:

基本情况统计表

(公章)年月日

人员状况一览表

(公章)年月日

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

(公章)年月日

注:

附各证书彩色扫描件。

试验(检测)人员一览表(公章)年月日

业绩(20XX~20XX年)一览表(公章)年月日

主要管理人员表

(公章)年月日

注:

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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