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主体划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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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划分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中的核心问题,它是国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在立法层面上的深化,在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研究表明,区域性政府分权自治,国家权力行使权重心不断自上而下降低是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基本趋势。这种趋势必然不断对现行的国家权力结构提出挑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适当与否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立法权限划分不清,一、中央可能肆意侵夺地方自治的范围,从而导致国家权力结构不平衡,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虚化;二、地方可能过分担心因越权与中央立法相抵触,从而对中央立法照抄照搬,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

三、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条块分割,设置贸易壁垒的现象,影响国内市场统一及国家法制统一。如果立法权限界定清楚。形成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局面。则会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首先,由于“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况且一个大国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地理状况、风俗习惯等有很大的差异,再加上成文法固有的涵盖不周延的局限性,单纯的中央立法要想集中调控,只能做抽象、原则的规

定,由地方立法依本地具体情况予以补充和具体化后,才能真正得到实施;其次,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适当划分,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有助于保证地方民主,防范专制独裁,同时也防止地方民主及其所形成的多数主义势力侵犯少数人的权利,避免民主制下的“多数人暴政”问题。

一、中央和地方立法主体的划分

立法权限的划分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的变迁和社会变革,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主体的划分,学者们普遍认为经历了下述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期间的分散立法时期。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接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在中央一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但在地方一级,依据《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行使地方立法职权的主体相当广泛,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直辖市、大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都有权

拟定与本行政区域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一般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种分散立法是在新国家刚刚成立,百废待兴,政局不稳,各解放区情况千差万别,中央还不可能制定统一法规对社会进行调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使得各地区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当时有其合理性,这种情况持续的时间不长,起过渡作用。

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前的高度中央集权立法时期。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后来出于全国人大单独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考虑,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单行法规。

这种高度中央集权的模式是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对全国资源统一调度,地方立法完全没有必要。并且在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处于不正常状态,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宪法权威丧失,在民主情况下的立法权限划分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立法权高度集中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严重束缚了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管理的积极性,对权力的高度集中和专制独裁局面的出现提供了方便。

从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至今的集权分权立法时期。1978年宪法仍然规定立法权高度集中于全国人大,

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82年宪法则将这种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上升为宪法规范。198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在1992年、1994年、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决议,授予深圳、厦门、珠海、汕头这几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的权力。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权限划分予以明确化、定型化。

我国目前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主体的划分基本上遵循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在形成这种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过程中充分暴露了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需要什么就规定什么,完全无视宪法的规定。比如1979年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突破了1978年宪法的规定,1986年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

主体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展到三类较大的市的人大,都突破了现行宪法的规定。有人以“良性违宪”为这种做法开脱,但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社会的基本价值通过实定法的形式来体现,违反宪法无“良性”与“恶性”之分,都侵犯了宪法的规范价值,损害了宪法权威而不能获得正当性、合理性的评价。在宪法规范未被修改之前,都必须以之为合理并遵守之。另外,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合理性也有质疑,原因是对哪些成为、哪些不成为较大的市,没有一个法定的、公开的标准可以遵循;而对经济特区在计划经济时期,其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赋予其法规制定权,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效率,保证其对特殊政策的需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尤其是加入WTO 需要全面开放的情况下,仍保留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允许其以合法形式取得“优惠”,造成了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也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法

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如果仅从立法权的主体及其所制定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看,是非常清楚的:中央立法主体制定法律,地方立法主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种划分方法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是真正意义上实体内容方面立法权限的确定,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更重要的划分应是立

法事项即立法内容归属的确定,也就是说哪些具体事项属中央立法的范围,哪些事项属地方立法的范围。

许多国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时采用在宪法中规定专属立法权、共有立法权和剩余立法权的方法。专属立法权要

求就某些事项的立法权只能由特定立法主体享有,排除其他主体行使。专属立法权分为中央专属立法权和地方专属立法权,各国根据其传统、政治体制等具体国情作了不同的规定。例如,美国宪法列举规定下列事项专属于国会,包括1、征税、借款、发行货币;2、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

3、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

4、规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罚则;

5、设立邮政局和兴建邮政道路;

6、颁发专利权和版权;

7、设立联邦法院;

8、规定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9、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规章;10、建立陆军、海军;11、征召民兵;12、管理领地,管理财产;13、厘定度量衡;14、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15、接纳新州加入联邦;

16、提出宪法修正案。对于地方专属立法权的规定,一般只是联邦制国家的规定,在单一制国家一般不存在地方专属立法权,只拥有次级或附属立法职权。联邦制下地方专属立法权一般也是只涉及地方管理等方面事项的立法权且不得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除专属立法权外,联邦德国规定了一部

分中央和地方共有的立法权。这部分权力既可由中央行使,也可由地方行使,但实行联邦优越的原则,“对于共有立法权事项,只要联邦未行使立法权,各州应有权行使。”但对专属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的规定,各国采取的是在宪法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的,自然难以穷尽所有立法事项,必然产生剩余立法权的归属问题。由于联邦制国家一般观念认为中央权力来源于地方出让的一部分权力,对剩余立法权往往规定为属地方所有,例如美国宪法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但也有国家如印度将其规定为属中央所有。

对于立法事项的具体划分问题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专属立法权,这符合单一制国家的一般政治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尤其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英国议会一样,除服从宪法以外是至上的,不受任何限制。“关于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在通过法案来制定法律方面,是非常卓越和绝对的,所以不论对人或对事,都不能限制在任何界限内。”也就是说,“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以外,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

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这种规定严格意义上并不能说是专属立法权,因为从宪政国家立法史尤其是联邦制国家对专属立法权作列举规定的初衷来看,专属立法权除了对该主体的权力予以确定、肯定之外,更多的是限制该主体权力行使的范围,防止其越权。《立法法》规定的实质是针对实践中地方立法主体往往超越权限,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一些基本制度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施加给地方的一层特别限制。此处的“只能制定法律”实际上可改为“地方不得就下列事项制定或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另外,《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一项是关于执行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二项是关于自主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不属于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地方立法主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本条与第八条相结合,构成了我国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事项的完整划分,且在保证中央立法效力高的情况下给予地方立法以充分的自主权。

三、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标准

对哪些事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哪些事项划归地方自主立法应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加以确定。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标准是有关事务的影响范围: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立法规定,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立法规定。如果美国联邦宪法对联邦专属立法权的规定不能十分确切地反映该标准的话,那么德国《基本法》对联邦立法权范围的规定则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取决于对联邦立法调控的需要程度,联邦应有权对下列事项制定立法,一州的立法不能有效地调控的事项或州法律对该事项的调控,可能损害其他州或整个政体之利益,或为了维持法律或经济统一,尤其是维持超出任何一州疆土范围内的生活水平之均衡,这类调控有所必要。”在单一制国家也有采此标准者,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如有未列举事项,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质者属于省,有一县之性质者属于县。”

对于采此标准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主体对涉及当地人民利益的事项最熟悉,应给予其充分信任,它有能力采取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处理公共事务,这符合地方自治原则。另

外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差别很大,中央立法难以具体调控,而对超出一个地方管辖范围的事务,由地位超然中立的中央立法加以协调,可以避免地方之间自行交涉可能出现的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从而减少了该事务有效解决的成本,提高效率。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国家主权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这些相对重要的事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范围,主要是考虑到管理层次高的立法机关其代表的素质更高,并且作为全国人民关注的事项,处理起来会更加谨慎和稳妥,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在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基础之上选择最完善、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相反,将这些重要事项的立法权下放,有可能被滥用而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合法形式。另外,《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对这些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自主性法规制定权,只要“属于地方性事务”即可,采用的则是影响范围的标准。这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由东部、中部、西部三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格局,新问题层出不穷,有些问题中央统一解决尚缺乏经验或时机未成熟,只能由地方先行自主解决,为日后中央立法积累经验,准备条件。采用重要程序和影响范围双重标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既避免地方越权又给予地方自治一定空间,使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管理地方事务,充分发挥地方立法

的积极性、灵活性。

其实,采用影响范围标准和重要程序标准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将一些不适宜地方自主立法的事项由中央掌握。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在采用影响范围标准的国家也是作为中央专属立法权的,而对一国相对重要的事项往往不局限于某一地方,是地方力所不及的。并且不论采用哪一标准来划分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一旦规定于宪法或法律之中,都成为静态的存在,而社会却是动态的不断向前发展,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急剧转型的时期,许多问题的解决还处于探索、实验的阶段,用一个绝对确定的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是不可能的。即使能找到这样的标准,法律中文字的含义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被赋以新的内涵而超越立法者的原意。在美国,“从宪法上看,似乎联邦与州之间的职权划分得很清楚,实际情形与此大相径庭。在实践中,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判例和国会的立法活动,联邦从宪法的列举权力中又获得了引申权力、归结性权力和所谓固有权力,大大扩充了联邦立法权的行使范围,已经很少有国会不能直接立法的重大问题了。”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立法的控制不可放松。既然权限划分的标准不可能十分明确、具体,为防止地方越权立法,关键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后监督体制。我国现行监督体制是由上级立法机关作事先的抽象性审查,弊端颇多且在实践中也从未启动过。

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将“审判权”中的“法律规范选择权”还原,允许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地方性法规作附带性审查。限于篇幅,在此不做具体论述。

四、余论

《立法法》基于国情的需要,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权限方面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的基础上作出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结束了在立法主体、规范表现形式上的混乱局面,减少了立法上侵权或不尽职守的情形,为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机制,对保证制定出良法,对法治前提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但笔者认为,以普通法律《立法法》而不是以宪法来规定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明显地存在一个效力不足的先天缺陷。虽然在单一制下国家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中央可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地方授权,甚至有学者提出联邦制与单一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国家事权划分的方式,“凡属联邦国家,其中央政府与各邦政府的事权,全由宪法划定,所以各邦政府的事权,有宪法为保障;其在单一制国家,无论分权至如何程序,其地方团体的事权,总系经由中央政府以普通的法律或命令规定。”但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基于有效统治的需要,授予地方的权力甚至比联邦制国家还要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仍坚守这种观念,可能与现代宪政理念不符。众所周知,立法是利益分配的过程,立法权限的划分牵涉的

政治价值极大,必须由全国人民通过制定宪法来加以确认;宪法中权力的分立制约原则要求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不仅仅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横向划分,而且还应包括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纵向划分,立法权限的划分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来确定自己与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作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正义原则,并且如果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由宪法来规定,对它的修改须经过严格的修宪程序,由全体代表的2/3多数通过,如果由普通法律来规定,对它的修改只要过半数即可,这之间的差额可能为以后许多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对于宪政国家来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非易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建立以司法为中心的事后监督机制,使静态的规则与动态的社会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一)法律 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2008-1-63,多) A 国务院 B 中央军事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 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2 依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1-63,多) A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 B 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 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D 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3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2-1-41,多) 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D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4 依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2002-1-34,多) A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 教育制度 C 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5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1-3,单) A 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 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 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 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6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0-1-2,单) A 宪法 B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 基本法律 D 国际条约 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0-1-1,单) A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 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 诉讼和仲裁制度 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1.ABC;2.ABCD;3.BC4.ACD;5.B;6.C;7.A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我国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到不断完善,迄今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历程。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阶段,我国地方立法始终与改革同步并进。近年来,全国各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000多项地方性法规[1]。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然而现行的地方立法程序由于其历史较短,许多制度尚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过程中,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民主、科学。 一 地方立法程序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2](P103)。其特点是:第一,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中的步骤和方法。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以外的其他职权的活动所采取的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第二,立法程序是法定程序,立法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在立法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程序的作法,都是违法的,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第三,立法程序是有权的政权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严格把握地方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机关自身运转效率的必然要求。科学的立法程序能使民主与效率原则在程序中达到和谐统一,相互支撑,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地方立法会议时间得到合理运用,避免立法机关会决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弊端;保障地方立法体现共同智慧和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地方立法程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 按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按工作环节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编制立法规划的程序,起草法案 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要努力克服地方立法程序中的各种问题,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从而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 民主、科学。关键词:地方立法程序;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699(2006)05-0008-03 OnthePerfectionof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nChina HUYu-qiang (LawSchool,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 Abstract:Locallegislationisapartofourlegislativesystem.Thequalityoflocallegislationrelatedtothedevelopmentofthelocalpolitical,economicandsociety.Atpresent,therestillexistsmany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inChina.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saprominentissueoflocallegislation.Wemuststrivetoovercomethevarious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procedure,improvethe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thusenablingtheoperationofthelocallegislativeprocessmorerational,democraticandscientific. Keywords: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perfection;countermeasure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胡玉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收稿日期:2006-04-04 作者简介:胡玉强(1981-),男,山西太原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6卷第5期2006年10月 Vol.6No.5Oct.2006

如何使议论文写得更深刻

作文指导: 如何使议论文写得深刻 高中语文组 高考作文评审组评价:高考通常有这样一类考生,他们写议论文的时候,只会提观点和摆材料,通篇作文没有一点自己个人的意见和看法,这类考生往往缺乏对事物的认知和辨析能力,这类作文只能给到中等或以下档次。 观点+材料=作文的失败(以叙代议) 譬如要写提倡创新精神,则马上就“A有创新精神,B有创新精神,C有创新精神,所以我们要有创新精神”。 论点:贫困也是一笔财富。 例文一:“自古才子出寒门”。司马光出身贫寒;范仲淹两岁丧父,随母改嫁,幼时连稠一点的粥都难以喝到;明代龙图大学士宋濂家中一贫如洗。荷兰画家梵高也曾穷困潦倒,一文不名,生活上常靠着弟弟接济;苏联伟大作家高尔基曾经是个流浪儿;居里夫人刚满十岁就外出打工……可见贫困也是一笔财富。 优点:观点明确,论据丰富。 缺点:“观点+论据”格局。 弊端:论点和论据之间互相脱离,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的桥梁,论点还是论点,论据还是论据;论据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论点孤立无援,也就失去了立足的依据。这种“不讲道理”的议论文,论点无论怎样正确,也不足以服人;论据无论怎样充足,也不过是一堆零碎的材料。 高考经验:纵观近几年来的高考议论文作文,凡是得高分的文章,大多数以说理见 长。对文章进行道理分析,可以增加论证的深度,更能显示出作者思维的缜密。“讲道理”是议论文写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讲道理可以使论点旗帜鲜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都给人以清醒的认识。而论据通过分析,可以揭示其中所蕴涵的道理,说明其与论点的联系,使论点与论据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句话:论点是统帅,论据是士兵,论据要为论点服务。 (例文一)……这都是幼时曾经贫困而后来成为才子的非常之人。寒门是他们植根的土壤,也就是这块贫瘠的土壤使他们不断地发育不断地成熟,塑造自我,完善自我,最终成为参天大树,开出灿烂之花。由此看来,贫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丧失摆脱贫穷的信心和斗志。穷则思变,就要奋发图强,越是贫困越激励人奋发上进,这何尝又不是一笔财富呢? 文学艺术的成功需要踏实。李贺作诗呕心沥血有了诗鬼盛名;曹雪芹悼红轩中批阅十载方成就千古奇书;齐白石老人印章的遒劲功底是从前不分昼夜千刻百磨练就的;蒙娜丽莎神秘的微笑其实背后有达芬奇幼时画鸡蛋的刻苦。(《谈踏实》) 文学艺术的成功需要踏实。尽管艺术是情感的表达,是激情的释放。但是踏实的功底决定了表达的效果。李贺作诗呕心沥血有了诗鬼盛名;曹雪芹悼红轩中批阅十载,方成就千古奇书;齐白石老人印章的遒劲功底是从前不分昼夜千刻百磨练就的;蒙娜丽莎神秘的微笑其实背后有达芬奇幼时画鸡蛋的刻苦。大凡拥有极高艺术造诣的人,其出神入化的表现力皆来自踏实的功底。因此,可以说,艺术殿堂精美的纹饰是用踏实雕刻成的。 不能没有你——分析论证 分析大名又叫论证——论述证明。议论文不论不证,难以揭示材料与观点之间的内存联

浅谈地方立法如何以上位法为依据

浅谈地方立法如何以上位法为依据 引言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地方立法在填补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运用法律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已起了显著的作用。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争议,如立法冲突、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时在地方立法时掌握不好与上位法的关系,没有更好地理解“以上位法为依据,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精神实质和“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现实要求。笔者就地方立法如何以上位法为依据进行简要分析和说明。 一、对上位法依据的基本认识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位阶的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内在统一性。地方立法应当严格以上位法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于依据的标准,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规定的是“不抵触”原则,即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在实践中,对“不抵触”的理解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不抵触”就是地方性法规除了不得与上位法已有的具体规定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位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因为从立法本意和地方立法功能特征来看,“不抵触”并非把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限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既有内容的范围内,只要与上位法不发生冲突,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度上有所创新,体现本地特色。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抵触”,其法律内涵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不得与上位法具体条文的规定相抵触,即不得直接抵触;第二,不得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相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所确立的具体法律制度相抵触,即不得间接抵触;第三,不得侵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的国家立法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 二、当前上位法依据的几个具体问题 可以说,地方性法规要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做到不抵触,同时还要做好必要的衔接,将原则性的话语转化成具体可操作的条文,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涉及各个方面。根据部分省的立法情况,重点就两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上位法没有规定,地方能否立法 “上位法没有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对某领域,国家尚未立法,仍处于政策调整阶段;其二是上位法对该领域已经进行立法,但对该领域的某方面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第一种情况,《立法法》第63条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这句话从字面就可以理解其含义,一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说明如果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比较快,国家立法难以在

SCI文章discussion部分写作技巧

Fourteen Steps to Writing an Effective Discussion Section San Francisco Edit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5813297.html, implications of your findings, and mak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Its main function is to answer the questions posed in the Introduction, explain how the results support the answers and, how the answers fit in with existing knowledge on the topic. The Discussion is considered the heart of the paper and usually requires several writing attempts.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Discussion is important. Before beginning you should try to develop an outline to organize your thoughts in a logical form. You can use a cluster map, an issue tree, numbering, or some other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The steps listed below are intended to help you organize your thoughts. If you need additional help see our articles Eight Steps to Developing an Effective Manuscript Outline and Twelve Steps to Developing an Effective First Draft of your Manuscript at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5813297.html,/newsletters.html. To make your message clear, the discussion should be kept as short as possible while clearly and fully stating, supporting, explaining, and defending your answers and discussing other important and directly relevant issues. Care must be taken to provide a commentary and not a reiteration of the results. Side issues should not be included, as these tend to obscure the message. No paper is perfect; the key is to help the reader determine what can be positively learned and what is more speculative. 1. Organize the Discussion from the specific to the general: your findings to the literature, to theory, to practice. 2. Use the same key terms, the same verb tense (present tense), and the same point of view that you used when posing the questions in the Introduction. 3. Begin by re-stating the hypothesis you were testing and answering the ques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1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B )次会议通过。 A、二 B、三 C、四 D、五 2、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议案,一般应当经( B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 D )起开始实施。 A、2000年4月1日 B、2000年5月1日 C、2000年6月1日 D、2000年7月1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 )。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体自治制度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 B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7、一个代表团或者( B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A、20 B、30 C、40 D、50 8、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在( C )个月内予以批准。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五个月 9、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10、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 B )签署予以公布。 A、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 C、国家副主席 D、委员长 二、判断题(10×4) 1、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2、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员总理签署总理令予以公布。(×) 7、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9、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简答题:(10×2) 1、哪些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 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

高考语文作文议论文如何写得深刻专题训练

高考语文作文议论文如何写得深刻专题训练 训练:汶川发生地震,很多人捐款。不久,易中天质疑余秋雨的捐款动机,称余秋雨“捐泪、捐学校、捐图书馆”是诈捐,有炒作之嫌。同样有人质疑易中天,认为易中天这种说法是为保持自己的“公共热度”。换言之,易中天对余秋雨的质疑本身也近乎炒作。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身边出现了一种流行态度:动机质疑。质疑是否天经地义?人们对公共事件是否有提出质疑的权利?行使质疑权利的时候,只问动机不问其它是否合适? 请你就“动机质疑”现象写一篇文章。 肯定动机质疑(是什么) 1.动机质疑是正常心理,是天经地义,也是公民的权利。政府和个人要有接受动机质疑的气度,真金不怕火炼。 2.动机质疑是维护、改变社会风气的守护神。它可以去伪存真,净化社会风气,让作假者原形毕露,引领社会走向真善美。 3.动机质疑是一个民族理性、成熟的标志。富有质疑精神的民族,才是一个成熟理性的民族,才会有一双明辨的慧眼,不再受愚弄、受欺骗。 我思故我在。——笛卡尔 人是一颗会思考的芦苇。思考使人类强大。——帕斯卡尔 “告诉你吧世界,我——不——相——信!”——北岛 否定动机质疑(为什么) 1.动机质疑是揣测,是以己之心度人之腹,往往是不负责任的主观臆测。(标哥) 2.动机质疑会冷了善良的心,伤了温暖的手,危害社会风气。(救人反被诬陷,质疑救人者的动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救?) 3.结果比动机更重要。不能要求人人都是圣人,做好事的动机都纯洁得像天使。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又怎么了?只要他在做好事,需要帮助的人因他而获益,又何必苛求他的初衷? 辩证看待动机质疑(怎么办) 1.有根据时要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是公民的责任,不管他是专家还是名人。 2.无根据时要慎重,小心求证,避免不负责任的误伤。 3.能宽容时不妨大度,瑕不掩瑜,要允许玉中有瑕,花上带刺。

【议论文写作指导】如何写好议论文

如何写好议论文_议论文指导 写好议论文,要着力做到几个方面:既要抓得准,又要说得透,还要理得清。可以参考以下做法。 1、总构出全篇的框架 将阐述道理的过程设置为紧扣思维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为主体内容的思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思路是最有助于开拓思路的论证结构。至于怎么灵活用好这种结构,则关键在于变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中各自的论述侧重点。 2、分解出几个分论点 议论文重在说理,说理要充实,文章要达到一定的篇幅,就必须对中心论点进行剖分,然后对每个分论点进行论证即说明理由。不会剖切出分论点,是不可能写好议论文的!分解分论点的方法有: (1)并列法。即对中心论点进行“横”向的条分缕析,分解出几个分论点,以显示思维的全面性。从各个方面把道理讲深讲透了,文章厚度感就大为增强,才理足气盛。 (2)层进法。即对中心事理作“纵”向剖析,以显示思维的深刻性。分论点间,结构上要呈现出一种先后有序、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结构美;逻辑上要呈现出“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的一种“台阶性”思维过程。如“在困难面前”可以分解成这样的几个分论点:①要承认困难,因为困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②要不怕困难,因为困难像弹簧,你强它就弱;③要分析研究困难,千方百计地战胜困难。这三个分论点就呈递进关系。( 第1页共6页

(3)对比法。即将事理分解成正反两个方面,以显示思维的鲜明性。如“学贵多问”可以分解成这两个分论点:①多问可以相互参照,便于释疑;②孤陋寡闻导致学业荒废。( 3、引用典型鲜活论据 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分论点是支撑起这个灵魂的骨架,而论据是议论文的血肉。典型的论据是指能充分反映事物本质,具有代表性的事例与名言。它首先要求真实,切合题旨。其次,选用的论据要弃旧用新,要厚今薄古。有些同学作文,记住几个经典论据,如司马迁、居里夫人、张海迪,变换着角度使用,把它们当做万花油。其实,这些论据就算典型,也不能引人注目。相反,选取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论据说理,使阅卷者在阅读时产生新鲜感,效果会更好。另外,有些同学习惯用古代事例阐述事理,整篇文章未能联系实际,无时代的活水,也不能达到充分说理的目的。最好能引述时尚言论和当前媒体普遍关注的事例辅助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时代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例文】 好奇心 好奇心,无疑是一颗希望知道自己所不知事物的心。如果只将眼光聚于此,那在我看来,似乎古今中外男女老少大多都有这样一颗?心?。 有一种?好奇心?在鲁迅的文章中最为常见;那驱使国民争先恐后看?砍头节目?的是好奇心;那驱使乡邻听祥林嫂哭诉的是好奇心;那驱使阿Q?革命?的亦是好奇心。但,也许这些都只能称为?好奇?罢了,?心?却是失去了的。这样 第2页共6页

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正式稿)

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 以北京市地方立法为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朱文杰 立法技术与立法活动相伴而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质量,对立法、法制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弥足珍贵的价值。与西方国家自19世纪起就开始了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相比,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特别是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至今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总结的阶段,相关理论著作和研究成果凤毛麟角。作者在多年的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深切感受到立法技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试图结合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立法技术概述 (一)立法技术的内涵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是通过特定的逻辑、语言和一系列技术操作,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客观规律和自己的价值判断抽象为法律规范的。从本质上讲,立法技术属于技术范畴,就是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因此,作者认为,立法技术就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活动中所遵

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技术的功能 1、立法技术是立法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说,立法既是一个科学发现的过程,也是一个技术设计的过程。技术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以文本形式存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立法技术是一个中性词,它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无褒贬之意。一般来讲,立法技术水平越高,立法的质量越高,反之亦然。纵观立法发展史,古今中外的卓越立法,无不是充分运用立法技术的结果。中国唐朝的《唐律疏议》确定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具有很强的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成为了其后各朝代立法以及当时亚洲国家立法的楷模和蓝本。《法国民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严谨、体系完整,内容和谐严密,涵盖了商品经济社会及其运作的主要方面,对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德国民法典》也是集思辨哲理、法理和立法技术为一体的典范。 2、立法技术制约和影响着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从宏观角度看,立法者对立法全局的驾驭能力,法律与社会的适应程度,以及法律的实施效果等情况,都与立法者掌握和运用立法技术的能力直接相关;从微观角度看,法的名称和内容,法律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法的目录、标题、序言、附录,法的文体和语言等,能否得到科学的安排和表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技术。此外,从效率角度分析,立

《陕西省专利保护地方立法研究》调查问卷

《陕西省专利保护地方立法研究》调查问卷 填写者姓名: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 您的联系方式: 填写说明: 1、在您认为符合实际的答案后的括号内划“√”; 2、如果您认为符合实际的答案不止一个,请您按答案的重要性,在答案后的括号内清晰地标上“①②③……”序号; 3、如果你觉得所罗列答案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请您在该题空白处写上你认为合适的答案。 1、《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于2003年9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第一部专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您对该《条例》: A.非常熟悉() B 知道() C 知道一些() D 不知道() 2、您认为《条例》在强化专利保护、激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积极性、促进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等方面: A 发挥了重要作用() B 发挥了一定作用() C 作用不明显() D 没有作用() 3、近年来,我省专利事业快速发展,专利执法水平明显搞高,专利保护力度大大增强。您认为专利维权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呢? A 法律不完善() B 执行力度弱() C 维权成本高() D 维权周期长() 4、您认为加强专利保护力度的最有效途径是: A 加强行政保护力度() B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C 加强政策保护力度() D 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更加有效的来支持维权() 5、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您更愿意采取哪种方式解决? A 找到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B 找行政机关处理() C 向法院提出诉讼() D 不予理睬() 6、您认为申请专利后,是否容易遭受侵权: A 容易() B 不容易() C 很难说() 7、您认为专利产品被侵权的主要原因是: A 产品特点不明显() B 缺乏监管() C 违法成本低() 8、请问您觉得专利保护方面的最大障碍是: A 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顺畅() B 法律规定不明确() C 政府部门职责不明晰() D 专利权人保护不力() 9、您觉得实行专利侵权举报制度: A 对促进专利保护有积极意义,并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B 对促进专利保护有积极意义,但缺少激励机制,执行效果不理想() C 对促进专利保护有帮助,但作用有限,是否建立举报制度两可()

议论文如何写得深刻

高二第一学期第一次大作文训练 ——议论文如何写得深刻 议论文要求论点深刻,说理透彻,能发人深省,给人启迪。“深刻”一直是高考评价考生作文的重要标准。怎样才是深刻呢?首先我们了解《考试说明》是如何解读“深刻”这一标准的。 《考试说明》关于“深刻”的要求: 透过现象深入本质;揭示事物的内在关系;观点具有启发作用 如何才能写出深刻的考场作文呢? 2016年全国卷作文是漫画材料题: 一个孩子第一次考了100分,得了一个吻,第二次考了98分,挨了一巴掌。另一个孩子第一次考了55分挨了一巴掌,第二次考了61分得了一个吻。 作文材料背后潜藏着给考生的规定性任务:“你(考生)怎么看待这种现象”。能否透过现象思考背后的原因和实质,就显示出学生思维品质的高低,表现在作文中就是立意是否深刻。 这里我们可以层层追问,自问自答的方法去探究深层的原因: (一) 朝深处想,揭示深层原因 就这幅漫画来说,我们首先可以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成绩下降就受到责罚,成绩提高就得到奖赏?——因为家长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只以“分数”升降为标准。 下面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 为什么家长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只以“分数”升降为标准?因为对学生的评价标准单一,分数高就是好学生。 分数高就是好学生吗?分数是学生成长的全部吗? 分数高能一直高下去吗? ……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层层追问,可以引导思路不断拓深。有了以上思考,我们应该如何去做呢? 1、不以分数论英雄,应该有多元化的标准。 2、成绩有短期和长期的区别,不必太在意一时的成绩。 3、进步与退步是生活的常态,正确看待进步与退步的关系。 4、不要苛求完美,在不完美中追求优秀。 …… 当然,写文章时,我们不必对所有问题逐一回答。有的问题,也可能不止一次提问,不止一次回答。只有这样,才能提出深刻的观点。 请看下面优秀例文,注意思考划线文字部分是如何阐述观点的。 例1:漫画中,第一个孩子先因考100分得到一个吻的奖赏,后因考98分得到一个耳光的责罚;第二个孩子先因考55分被赐一个掌印,后因考61分被赏一个吻。 看罢漫画,不禁深思,仅因一时分数升降便或奖或罚,实在失之偏颇。其实,孩子就像正在成长的树,他取得的成绩就像一片片的叶子,实在不必因孩子之树上长出一片好看的叶子而欣喜若狂,更不必因长出一片不太好看的叶子而全盘否定甚至大打出手,切勿因一叶而障目。 ——《切勿一“叶”障目》在第一幅漫画中,前一位小孩因考得100分而获得了家长的亲吻,后一位则因为拿了不及格的

论文写作的经验总结)

论文写作的经验总结 作者:黄合来 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本文是在作者长期的英文论文写作实践和与学生交流沟通中归纳出来的个人体会,供参考。 建议写作顺序: Method Data Results Introduction Discussion Conclusion Abstract References 论文各部分写作内容与注意事项 1.Abstract 标准摘要五句话,包含五个层次的内容: 1.1 Introduction: 为什么要进行本项研究,现状中本项研究的缺失或者做了但是存在不足; 1.2 Method:用什么方法做这个研究; 1.3 Data:用什么样的数据来验证你的方法; 1.4 Results:从研究中得出什么结论; 1.5 Implication:得出的结论对研究领域和实践有什么意义(理论与实践意义) 2. Introduction 2.1 Research background: 目的是证实该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如这一类问题造成的损失很严重,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很重要。 2.2 Research problem: 在上述的这一大研究背景下,要做什么问题(或者方面)的研究;在上述的这一大研究背景下,这一研究可以在哪些方面解决现存的实际问题。 2.3 研究现状: 别人已经做了哪些东西,别人已经做过什么,发现了什么样的问题? 2.4现存的研究有什么问题与不足: 别人有什么没有做过?为什么别人没有做得更好?并说明这些研究不足会 带来严重后果。 2.5本研究的目标(objective)和研究范围(scope): 本研究弥补这些问题中(这些没做过或者做过没做好的问题中)的哪些不足,采用什么研究方法去弥补不足。陈述本项研究的范围局限,并高度概括本论文研究结论。 2.6文章结构:本论文的后续部分的基本内容架构。 3. Literature review 目的:Literature review证明与说明两件事情:一是研究目标的设定是有意义的;二是你在本研究中采用的方法是可靠的、有效的。 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3.1对选题(你找到的研究问题)的justification。即对做过没做好或者没做过的 研究问题,在这个研究领域,针对research problem而言,让读者明白本项研究是有意义的; 3.2现存文献中对本文值得参考并可借鉴的东西(包括分析工具和成果);

作文怎样写得深刻

评点上周作文:如何尺幅兴波 作文与画画有很多相似点,一幅很小的画,却让人看到无限广阔的风景,这就是所谓“尺幅千里”。一篇短小的文章,如果情节、结构处理得当,也会曲折动人,扣人心弦,这就是我们上周讲的《如何写出事件的波澜》。很多同学都能掌握一两种方法,能够制造一点小小的波澜,只是不知道如何使波澜再曲折一点,把文意开拓得更深刻一点。 比如张阳运用欲扬先抑法,写班上的一名女同学不仅人长得丑,又缺点多多,成绩超差,自然大家都不愿与她为伍,全班把她孤立起来。可有件事,却让同学们改变了看法。原文如下: 那天体育课,她一个人闲着没事儿,就去捡垃圾。一节课,她把大多数垃圾都捡完了。也正是那天,她捡了十四元钱,交给老师还给了失主,那位同学十分感谢她。 这部分应是全文的重点,但张阳却写得很简略,没有波澜,不能很好地突出她的心灵美。 如何通过增加情节(波澜),突出她的心灵美呢?何老师作了如下的修改: 那天体育课,别的同学玩得可高兴啦。只有她一个人闲着没事儿,就去操场边捡垃圾,同学们见了都窃窃私语,以为她神经有问题。一节课下来,她把大多数垃圾都捡完了。正巧校长路过她身边,见她埋头捡垃圾,大大地赞赏了她一番,还说这是我们五(一)班的光荣。也正是那天,她捡了十四元钱,交给老师还给了失主,那位同学也十分感激她,还写了表扬稿,在学校的“红领巾广播站”广播呢。我们五(一)班出了一个拾金不昧的人,我们都为她骄傲。 老师增加了两个情节,一是她捡垃圾受到校长表扬,一是她拾金不昧成为学校新闻人物。两件事都为班级增了光,同学们都很佩服她,自然也改变了对她的看法,达到了欲扬先抑的目的。张阳原文没有细致考虑,叙事没一点波澜。而该文增加了同学的误解,校长的表扬,失主的感激。不单文字增加不多了,情节丰富了曲折了,达到了“尺幅兴波”的功效。 下面这篇短文也有一些波澜,但为什么没写成功呢?我想可能也是不知如何制造波澜有关吧! 我终于如愿以偿 我一直想得到一样东西,那就是——电脑,一台真正属于我的笔记本电脑。 ..............我把这事告诉了妈妈,妈妈说:“如果你能自己出一千元,我就帮你把剩下的补足,让你买一台笔记本电脑。” 我有压岁钱八百多元,只需攒一百多元就行了。 我决定靠干家务来赚这一百多元钱。妈妈给我列了一个价目表:洗碗3元,拖地3元,扫地3元,最后一项大扫除钱最多——30元。妈妈还像《梦想的力量》里“瑞恩”的妈妈一样,为我找了一个饼干盒,画了一百二十个格子,每挣一笔钱就涂一个格子。 我开始干活了。平时每天拖地、扫地,周末大扫除。我干了三个多星期,就凑足了两百元。 我和妈妈来到了买电脑的地方,妈妈为我挑了一台五千多元的笔记本电脑。 太好了,我终于有了一台真正属于自己的电脑!我终于如愿以偿了!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的实践与探索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杨洪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 关健词地方立法立法中评估立法质量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阐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科学、民主立法的重要性,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有立法权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我们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和首要任务,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成为地方立法机关和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同时,也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要求。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和生效”。立法质量好不好,归根到底要看其适用情况,看其是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实现预期的目的。这就需要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的审议环节进行分析评价和检验,以此确证地方性法规的自身价值,为此,在地方立法实践活动中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制度应运而生了。 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由特定的评估主体,对地方性法规实现其宗旨、目标的一种评价分析。按照立法进程,立法评估可以分为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前评估,也称立项评估,它是指为了使编制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应当经过评估,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评估。立法后评估,也称“立法后头看”,是指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本质量、立法价值、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进行客观的调查和分析,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这里笔者结合曲靖市地方立法实践,重点讨论立法中评估。立法中评估是指对地方性法规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表次通过之前进行评估,主要对即将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制度设计及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进行评估,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上一道“阀门”,这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评估具有评估对象的特定性和客观性的特点。特定性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法规案后,经地方人大常委会第一审议后,在第二次审议形成表决稿之前,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履行统一审议职能的同时,委托第三方对这个法规草案文本的主要制度及其内容进行评估,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供借鉴和参考。客观性是指法规草案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试题库

一、填空题 1、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7、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9、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10、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5.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6.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7.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8.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10.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11.地方性法规需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因地制宜地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 公布。√ 1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4.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政府立法调查报告

地方政府立法调查报告 第一次进行这样的社会实践感觉很新鲜,作为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法学专业课程都已经学完,进行这样的实践课程可能会简单一些吧。但是事实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地级市人大才有立法的资格,所以想要具体详细的了解立法情况必须要到市政府去。 政府作为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每天都会有很多的事情要办,所以我也没直接去打扰他们办公,只在网上寻求相关的资料,询问一些有相关方面知识的亲戚朋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想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1986年青岛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相当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1994年被列为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青岛是一个日益崛起的城市,其经济。文化的繁荣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发达的经济,丰富的文化使青岛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沿,在立法问题上青岛自然也不会落后。 由于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作,所以立法特点上免不了多而繁杂,但是总体上还是不会超出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就拿一个文件来说把:《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 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市政公用局对该稿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先后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又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高校、科研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青岛政务网和政府法制网广泛征求了社会的意见。5月9日胡绍军副市长主持召开了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确认。2008年5月27日,根据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公用局做了进一步调研,并组织召开了市南区部分社区干部和市民代表及我市部分律师参加的座谈会,经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以上是这个条例的完成过程,可以看出一个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也不是简简单单的,仍然要经过多道程序才行,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是:经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此次在篇章结构上作了较大修改,主要针对我市供水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保证供水质量为核心,重点在加强行业监管、规划与建设、城市供水、城市用水、城市供水设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范畴,实施统一管理。对城市公共供水范围进行了扩充。二是明确了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解决供水设施维修问题。三是确立了特许经营制度。申请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四是实行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制度。居民住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义务,力求解决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费分摊、设施设备维修等问题,使供水企业服务到用户终端。五是确立了政府和企业的应急措施。规定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用水。六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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