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公示。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金融扶贫、后续产业发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鼓励用于固定资产类投资,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建档立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会议、材料印制、交通、设备器材、信息采集录入、软件更新、动态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拨付及项目报账

第十一条:拨付时限。对上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已明确到乡镇的,于日内拨付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到乡镇的,在县扶贫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日内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或县扶贫办。对本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日内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拨付程序。乡镇政府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提报书面资金拨付申请,主要负责人签批。乡镇财政所携带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到位后,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站扶贫专户。

第十三条:管理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管理本乡镇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及其收益资金,管好扶贫专户,建好扶贫专账。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严格区分村集体经济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将两者混淆。实行“双代管”,所有记账凭证须经项目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第一书记、项

目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贫困户代表、所在管区书记和乡镇长签字把关后方可到经管站报账,经管站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正式入账。不同来源资金必须明确区分,自筹资金须有入账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要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所有往来明细均要有银行转账凭证。项目报账须有合规的发票,并附供货或工程清单,对小额采购、人工费等无法开具的,须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收款人身份证和转入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扶贫资金。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乡镇(街道)留取不低于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般应满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和报帐制管理。“封闭式运行”,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凡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一律不得列支;如项目资金出现结余,需继续使用的,须另做补充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审批、市备案后,方可使用;如不继续使用,则交县财政,重新安排使用。“报账制管理”即项目实施主体按

照方案要求实施,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直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到承建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降低)标准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项目立项及审批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本办法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村委会、带动能力较强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个人等。

第二十条:立项提报。乡镇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围绕产业带动、精准脱贫,负责筛选扶贫产业项目,并通过考察、论证讨论、专家咨询、民主评议等形式,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最终确定可行的产业项目,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步骤、实施周期、经营主体及措施、预算投入明细表、收益分配机制、预计收益金额及受扶持贫困户名单等。实施方案

中必须明确资金(资产)是否收回,明确项目的实施、经营、监管主体,明确运营、管理、维护的具体责任方,明确收益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方案要组织民主评议,征求贫困户意见,评议代表不低于人,其中贫困人口不少于人,须经以上参会代表同意。

第二十一条:方案审批。县级收到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实施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将县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示公告。全面推进产业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分级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县级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项目情况。乡镇(街道)要在项目覆盖的村或项目村以适当方式公告公示项目建设情况。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

第五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帮扶协议。乡镇政府要组织与重点村、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明确帮扶方式、期限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县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五条:要按照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采购结束后要将招投标资料、合同和有关影像资料及时归档。若确实无法招标的项目,需征得县级纪检、审计等部门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将证明材料、影像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过程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项目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通过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行业技术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包括实地勘测验收的影像资料、明确的验收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后期管护。

.建立健全产业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乡镇(街道)政府是项目的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监管管护负第一责任,村级是直接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运营、管护情况进行全程监管,成立由乡镇扶贫站站长和有关人员、村两委成员和贫困户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管委员会。

.各乡镇建立项目台账,每个项目要建好《扶贫产业项目档案》。

.项目形成的资产要进行移交和固定资产登记,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收益权,做到权责清晰、可持续运营的长效管理机制。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应当明确到集体和政府;重点村项目,资产所有权应明确到村集体;跨村实施的,应当明确与相关村对应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对非重点村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可明确到乡镇政府。扶贫资产纳入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平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收益权要明确到户,其余可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经营权提倡委托给有能力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与乡镇政府、村委会、扶持贫困户签署经营委托或租赁协议(明确经营年限、收益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对因市场行情、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实施方案内容实施的,应进行项目变更。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以下的,由乡镇政府或项目主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以上的,要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申报,经县级评审、审批后,报市级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收益资金分配

第三十条:项目收益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受益对象。

项目覆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避免项目收益平均分配,确保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贫困户已实现稳定脱贫的、不需要继续享受收益扶持的,可将其资产收益权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项目建设,或形成村集体经济,对村集体增收部分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等,严格执行村财乡管财务规定,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公开透明运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收益分配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批制度,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次有方案,年度计划需备案,每次方案要审批。

乡镇政府、项目村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收益分配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分配次数、分配时间、收益群体、分配金额,报县扶贫办备案。每次收益分配都要依据年度分配计划制定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和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扶贫办审批。收益分配方案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要严格按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收益分配完成后,要将实际收益分配和使用结果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纳入扶贫专账专户管理,

建立健全台账。分配到户收益应由乡镇(街道)统一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章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县、乡镇(街道)要对资金分配,项目立项、实施、变更,收益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形成的书面和影像(含公示公告)等资料全部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档案。乡镇要把每个项目独立立卷归档,对项目方案编制、招投标、帮扶协议签订、公告公示、日常监督、工程监理和审计、验收报账、收益分配、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资料全部进行收集整理,进行归档,全面客观地反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项目评审,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积极发挥驻村第一书记、村级班子、村扶贫理事会的监督作用,保证全县

扶贫产业项目正常运转、长期收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财政资金安排、分配、支出和管理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和会计培训工作,对资金的使用程序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配合扶贫等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产业项目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采取督促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分阶段、分年度对项目实施、项目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贫产业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扶贫产业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把监管工作贯穿于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县农业局(经管)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对乡镇经管站扶贫产业项目的账目进行指导、审查、规范,加强运行中的监测和管理,确保账目清楚、完整、规范。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职责,对本乡镇扶贫项目的选择、实施、管理运行以及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主体责任。组织项目村成立扶贫理事会,设立扶贫联络员,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乡镇财政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承担直接

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同时配合乡镇扶贫站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一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二是建立支出调度通报制度;三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四是积极参与项目管理。

乡镇经管站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一是认真做好报账审核;二是及时支付项目资金;三是规范资金账务管理;四是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等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对财政扶贫资金(含收益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年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二)总结提炼扶贫开发经验需要修订管理办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系列财政扶贫开发试点,各地也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新机制、新做法,

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绩效考评机制、项目竞争评选机制等。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扶贫开发工作,提升财政扶贫开发水平,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适时地将这些先进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应用。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实施期间,财政扶贫开发实行“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管理体制,有力调动了地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在个别地区出现了诸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分散、项目安排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审计署针对上述问题,多次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也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 二、《修订稿》与原《办法》的比较说明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形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分为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和定义。贯彻落实综合扶贫理念,为便于开展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投入统计,将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各项投入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原《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表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xx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管理机制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村扶贫开发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同意,再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订立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验收、上报报账资料等。 2、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聘请村老年会、村民代表各1名,组成扶贫项目工程监督2人小组。负责监督扶贫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参与项目验收。 3、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承建(中标)单位和项目工程监督小组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二、项目资金核算 1、严格按照村财乡管制度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扶贫项目工程类款项原始凭证,须有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签字后支付。 2、聘请的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监督时所造成的误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在项目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3、项目工程款采取施工进度、先建后补方式进行支付,

且须全额开出有效票据。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50%;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拨付4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先建后补项目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一次性拨付补助款。 三、项目监督管理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结合争取的项目资金情况,在季初或月初在村务会上研究提出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按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纪要。 2、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安全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适时公开。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709822.html,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2017最新) 舒城县、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对口帮扶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扶贫助学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部分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业,遵照《安徽省实施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捐赠、对口帮扶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助学专项资

金。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规定将助学金划拨裕安区扶贫办和舒城县扶贫办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六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具体负责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发放范围、对象及额度 第六条助学金的发放范围限于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高中学校,各类高中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和同种类型各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由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教育局根据高中学校情况分别拟定,报市合作办。

第七条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高中学生当年的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自理。 第八条助学金资助额度由舒城县合作办和裕安区银政办会同扶贫办、教育局根据各高中学校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分别确定。 第五章发放标准 第九条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扶贫办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2、民政局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发放办法 第十条高一新生入学后,各校在分配的名额内,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到低(需符合上述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的规定,否则由下一位递补)提出资助名单,报舒城县和裕安区扶贫办和教育局审核,市合作办批准。上年度资助的学生中,如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可在该生所在的学校同年级特困生中替补。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旅游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山东省财厅、省扶贫办印发《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管理的规范性和扶贫开发的有效性。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原则。 (四)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的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依据以下方面进行考评: (一)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及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中央、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制发或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管理监测系统》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扶贫部门扶贫统计监测系统反映扶贫开发工作及效果的有关数据。 (四)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及完成情况。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 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扶贫 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即: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 定,主要有: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云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1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扶贫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支持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能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并直接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任何负责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二)建立完善扶贫模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参与性; (三)坚持与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技术先进成熟,确保良种良法推广; (五)与其他扶贫项目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围绕县域产业规划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库。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编制,应当由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扶贫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采取竞争择优选择办法,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与实施主体单位共同编制项目计划。计划文本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绩效分析、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环节、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得意见〉得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就是指国家与本省各级安排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得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

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与权责“四到县”得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与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与省确定得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得县、贫困乡(镇)、贫困村与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与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

2019年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20XX年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 报 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我县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扶贫开发工作为目标,以扶贫开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为抓手,结合脱贫攻坚规划,通过整合各部门财政涉农资金,改革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形成了“多个渠道来水、一个池子蓄水,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一个龙头放水”的涉农资金投入、使用新格局,实现了项目资金“真整合、真能用”。 一、资金整合使用情况 18年,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105940.4万元,安排脱贫攻坚项目4222个,其中:安排在130个贫困村项目3058个资金58880.5万元;安排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直补、贴息、易地搬迁、健康扶贫等全县性项目6个23804万元;安排在非贫困村项目1158个资金23255.9万元。18年整合资金项目的实施,有效保障建档立卡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如:安排了贫困户房屋改造、保障房建设、改水改厕等住房保障项目;以产业扶贫作为脱贫攻坚主抓手,有力破解了发展难题,切实增强了扶贫“造血”功能,加快了贫困户增收脱贫致富步伐;产业直补、贴息项目精准到户,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强贫困户产业发展信心;易地搬迁项目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同时根据我县出台的《健康扶贫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扫除健康扶贫保障盲区,充分利用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安排

1500万元用于扩大慢性病报账范围,提高慢性病报账比例,精神病患者治疗及监护,长期卧病在床需长期护理、照料的失能病人医疗及药物补助,爱国卫生到村到户,贫困户产检、疾病筛查;安排1346万元按120元/人的标准为全县贫困户购买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为贫困户提供人身保障;项目的实施紧扣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为我县“脱贫摘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依照“乡村提需求,责任单位管项目,财政管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以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摘帽”为标靶,以扶贫项目为着力点,以项目整合达到资金整合的目标,以扶贫攻坚项目调度资金。 1、设立资金核算专户。在县扶移办设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将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各级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一归并至该核算专户,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统一在该核算专户进行拨付、使用、核算管理。 2、资金归集拨付。县财政局将整合范围内的各级资金按来源建立指标备查账簿,根据实际使用和用途列报支出,对需要调整预算科目的,在指标备查账簿中做好指标来源科目变更记录后,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中直接拔付至项目主体责任单位账户。 3、实行资金使用审批。各乡镇区、项目主体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交项目资金申拨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第四条各类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3个贫困县,否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银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扶贫资金。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各市(地、州)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的农牧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展多种经营,修建贫困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信贷资金贴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贫困农牧民户居住条件等。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贫困农户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用于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户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材料报胡县长及政府办之前加首页,内容包括:出台此办法的依据,目前项目管理状况等内容。 涞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扶持重点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资金构成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项目谋划 第四条谋划依据(原则)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涞水县委、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坚持民主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谋划重点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逐级申报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分项申报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规范申报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1、(单选题)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扶贫资金中的(),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A.以工代赈资金 ?B.扶贫专项贷款 ?C.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D.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单选题)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 ?A.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单选题)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扶贫资金中的(),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A.新增财政扶贫资金

?B.以工代赈资金 ?C.扶贫专项贷款 ?D.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4、(单选题)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 ?A.突击性检查 ?B.定期检查 ?C.周期性检查 ?D.经常性检查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5、(单选题)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 ?A.事前审查论证 ?B.实地走访调查 ?C.组织专家评估 ?D.文件形式审查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南豆芦村扶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镇政府脱贫攻坚补助资金使用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就我村产业到户补助资金使用办法进行安排,具体实施如下: 一、资金项目安排使用原则 (一)精确到户,夯实责任。依据建档立卡锁定入库的贫困人口、根据各户发展的产业规模,按照2018年产业脱贫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由各村负责贫困户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督和项目落实及上报,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责任。 (二)核准对象,精准发放。瞄准建档立卡锁定入库的贫困户,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产业到户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有种植、养殖、小型加工、小型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户。 (三)贯彻政策,严格标准。各村到户产业补助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贫困户生产发展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殖业每户最高补助2000--4000元,不擅自提高和修改标准。 (四)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各村产业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安排使用和项目申报信息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贫困户申请、帮扶工作队和镇村干部实际调查、张榜公示并上报、镇审核程序申办,项目实施的户要在村内公示七天以上,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 (一)坚持“一卡一户”精准发放。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政策指导,由各村具体负责落实精准扶贫到户产业项目的调查核实、一卡一户,补助资金精准发放到户。 (二)严格使用规范。各村产业到户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要围绕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完善监督制度。发挥好村监委会、群众代表等监督作用,发动他们全程参与监督。决不允许出现向贫困户集资、摊派等问题,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程序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凡在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行为,镇纪委将严肃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镇上将定期组织检查,随机开展抽查,对下达的产业到户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全覆盖督查,并对各村贫困户产业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安排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贫困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昭陵镇南豆芦村 2018年5月28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黔扶领(200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人省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资格。各市(州、地)、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乡(镇)及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乡、村)可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格。必须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条件下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1)根据扶贫开规划建立项目库,按照先后缓的原则选择项目;(2)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概算标准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3)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及评估、扶贫效益分析;(4)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技术依托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等。 第六条申报程序。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重点乡、村根据本乡、本村扶贫开发规划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将所选择的项目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对项目进行初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州、地)扶贫办,由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审批权限审查立项;属于省级审批的项目,由市(州、地)扶贫办报省扶贫办审查立项。 第七条申报内容和材料。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须报送《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书》,同时提供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及软盘等,一式两份,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八条申报时间。县扶贫办应于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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