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了关于最新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2017年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

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

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

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

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

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就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得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得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得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得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得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她药品、医疗器械得功效与安全性或者其她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得; (六)淫秽、迷信、荒诞得; (七)使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名义得;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她社会社团、组织得名义、形象作证明得。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与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得,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得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得医疗广告样件与核发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得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得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与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得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得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得,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得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得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得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得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得广告。

医疗广告监督(上) 测试试题

医疗广告监督(上) 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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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督(上)试题 判断题部分 第 1 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处罚。 A. √ B. × 答案:B 第2 题.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A. √ B. × 答案:A 第3 题.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在任何媒介发布医疗广告。 A. √ B. × 答案:B 第4 题.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A. √ B. × 答案:A 第5 题.《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 A. √ B. × 答案:A 第6 题.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A. √ B. × 答案:B 第7 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行为没有监督权限。 A. √ B. × 答案:B 第8 题.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中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A. √ B. × 答案:A 第9 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或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A. √ B. × 答案:B 第10 题.《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调整的是商业广告。

B. × 答案:A 第1 1 题.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必须由违法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A. √ B. × 答案:B 第12 题.医疗广告中登载的医疗机构即为发布该则医疗广告的广告主。 A. √ B. × 答案:B 第1 3 题.《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调整的是商业广告。 A. √ B. × 答案:A 第1 4 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行为没有监督权限。 A. √ B. × 答案:B 第1 5 题.《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 A. √ B. × 答案:A 第1 6 题.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A. √ B. × 答案:B 第1 7 题.《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 A. √ B. × 答案:A 第1 8 题.发布医疗广告或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标明相应批准编号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均可给予警告的处罚和责令限期改正。 A. √ B. × 答案:A 第1 9 题.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不需要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A. √ B. × 答案:A 第20 题.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在任何媒介发布医疗广告。 A.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广告证明审查文号有效期 西宁现代妇产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1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青海海峡妇儿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2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西宁欧亚泌尿专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16-003号 自2015年9月16日起, 至2016年9月15日止。 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4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北大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5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四健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2-006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青)医广【2015】 第09-22-007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青海大学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8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东大肛肠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9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昆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0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青海西宁长城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1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西宁润华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2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1、申请表中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人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等内容的填写应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其中法人(负责人)不是一个人的,两个人名及身份证号码都要填写;地址详细到地级市地名,如:开发区*****,填写**市开发区*****;床位数不填写牙椅及观察床数;诊疗科目详细到二级科目,按照标准填写,可参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号)等文件。 2、校验有效期起始日期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校验时间一致,终止日期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填写,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规定,校验有效期分一年和三年两种。 3、接诊时间:填写具体接诊时间,如**点到**点或24小时。 4、发布媒体类别:在拟发布的媒体前面的空格内划勾。 5、广告时长:影视时长和广播时长应分别填写,如有多个影视样件或广播样件,也应分别填写相应时长。 6、经办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应根据申请者情况如实填写。 7、法人代表签名要求使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手签,盖章或打印无效。 8、申请受理号、申请日期由审查人员填写。 (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1、医疗机构情况:应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拟发布媒体种类:在拟发布媒体前面的空格内划勾。 3、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必须黏贴不可直接打印;多个样件不可重叠粘贴,加盖骑缝章;每个样件均须注明拟发布媒体类别,如同一媒体有多个样件,应注明××样件1、××样件2,依次类推。 4、申请受理号、申请日期由审查人员填写。 (三)医疗广告样件内容 1、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其中前6项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内容及《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内容一致,诊疗科目详细到二级科目,按照标准填写。 2、所有样件都应注明医疗广告审批文号所在的位置,即在样件显著位置注明“鲁医广()第××号”或“鲁中医广()第××号”字样,影视样件注明“鲁医广()第××号(在屏幕右上角)”或“鲁中医广()第××号(在屏幕右上角)”,字体大小应是大于广告内容的最小字体。 3、影视样件应详细注明背景画面、字幕、配音、背景音乐、时长等相关内容,背景音乐需注明所用音乐曲名。 4、广告样件中不得出现与医院内容相关画面,如医院背景、候诊室、仪器设备、医生、护士及其他人物形象;不得出现英文、拼音或其他语言文字,不得出现乘车路线;不得出现健康热线、康复热线等字样。 注:所提交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材料目录见“滨州市卫生计生委医疗广告申办程序”,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表格内容中文不得小于宋体五号字;样件内容中文不得小于宋体五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0号字;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重新按程序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医疗广告。

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了关于最新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2017年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6号)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 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广告申请表

(注意:此须知为告知事项,不在申请表格之列,无须下载) 申请医疗广告须知 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和西安市卫生局印发的《医疗广告办理程序》的要求,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式十份,正面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背面为注意事项。 二、《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十份,须盖医疗机构公章,填写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一份,复印件十份,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核发证机关公章。 四、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每个媒体类别样件一式十份粘贴的内容为: 1、平面广告包括: 报纸、户外、期刊、印刷品等设计好的成品样件一式十份。 2、广播文稿一式十份,另附制作好的音频文件(在计算机内可播放的文件)两份。 3、电视脚本一式十份,另附制作好的VCD光盘两个。 广告成品样件内应加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字样,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加盖医疗机构骑缝章。

五、办理时间:每周五,联系电话:86787680。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背面) 注意事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产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医疗广告刊播后十日内,医疗机构将刊登医疗广告的成品样件挂号寄至审查机关备案。 6、本广告审查证明公式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信息管理,规范医院发布医疗广告信息行为,保证其真实可靠,正确引导群众就医,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院内医疗广告信息,是指利用各种媒介(含微信、微博等传播手段)直接或间接介绍医院或科室、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广告信息(不含对内的通知、讲座等)。 第三条院内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应当经过相应流程审批,不得私自以科室、个人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可发布医疗广告、信息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精神文明、廉政建设; (三)科室简介、专家简介; (四)医院新技术、新疗法; (五)大型义诊、卫生日宣传活动; 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xx医院”名称,但不能出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 (六)医院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处方药广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烟草及相关产品广告,保健品、婴儿奶粉广告;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含企业)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 (八)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发规的。 第六条审批和制作管理 依据《寿宁县医院医院标识系统、宣传制品管理办法》来执行我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的审批和制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 院办作为院内宣传发布机构对各类宣传制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内容健康向上、形式美观大方、文字准确无误。 院办配合监察室等职能科室对全院范围宣传制品进行定期检查,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宣传纸牌。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或个人,将视情结轻重按我院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执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新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解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国中医药报2007-1-12 9:26:10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10日以第26号部(局)长令形式公布,今年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公布,是继去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对电视和广播发出五类电视购物节目禁播令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2006年11月1日起,禁止报刊发布包含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治疗广告和无痛人工流产广告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行为进行规范的又一举措,这意味着国家执法部门已开始对公信力日渐降低的医疗广告重拳出击了。据悉,由11个部委参与的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正在讨论和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近日也将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和随之开始的清理整顿违法医疗广告集中行动,此前混乱的医疗广告市场将会得到净化。 综观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与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比,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也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强调了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从法规的制定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仅是事前的出证审查,医疗机构和广告运营商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而且创意后的成品广告不必再送卫生部门审查,这就为虚假医疗广告逃避审查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标其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负责医疗广告审批,对医疗广告的发布没有执法权。这一新的授权使得卫生部门可根据自身的职能权限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进行处罚,以此解决此前卫生和工商部

卫生监督所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篇一:上半年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上半年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卫生系统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行了集中专项整治,有效的遏制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效果显著。现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宣传、指导与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模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落实。2006年12月8日召开了市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议,传达了全国卫生系统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目标、措施、时间要求进行了重点部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责任。对个别发布医疗广告量大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上门或现场调度的方式进行座谈,分析目前医疗广告的新政策,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危害,了解他们的想法,协助、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同时,加强了与莱芜日报社广告公司的联系与沟通,达成共识,取得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告行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布,为开展医疗广告集中清理整顿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加大“三个力度”,严惩违法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1、加大对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力度。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从医疗广告监测入手,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市卫生监督所指定专人对我市范围内印发的莱芜日报、鲁中晨刊、莱芜广播电视报、赢周刊、金点子广告及莱芜电台、莱芜电视台(综合、公共、生活频道)、莱芜教育电视台等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全方位监测,并且坚持定期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动态。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监测各类医疗广告120条次,查出违法医疗广告 120条次,违法率为 100%,同时还认真组织人员收集医疗广告印刷品 30份,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广告提供了可靠证据。

西医医疗广告审批流程

西医医疗广告审批流程 (厅医政处) 一、初审(医政处综合部): (一)受理并审核政务大厅提交的广告申请材料: 1、湖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份;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五份,请根据拟申请的医疗广告 内容及医疗广告发布媒体类别进行准备: ①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 等的:在成品样件表粘贴广告内容的纸质图片; ②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影视”的:截取申请办理的影视广告视 频3-5张画面,根据内容及时间节点匹配文字说明,粘贴于成品样件表; ③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广播”的: 在成品样件表用文字形式 体现广播内容; ④所有申请提交的广告内容均须提供纸质文档及电子版本。 影视广告视频样件采用wmv格式,大小10m以内。所有电子版本用U盘拷贝,。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加盖发证卫生行政部 门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一份。5、医疗机构的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并签章。 6、广告申请材料请先行送至省卫生厅一楼政务大厅受理。(二)审核关键点: 1、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2、表格中“诊疗科目”内容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内容一致;

3、医疗机构是否备案,须有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的签章; 4、广告内容不得有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倾向; 二、复核(医政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 (一)、对综合部门初审通过的资料进行复核; (二)、校验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三)、校验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开展的各项医疗技术的合法性; 三、签发(医政处负责人): 对上述审核、复核过的广告申请申定并签发; 四、办理(医政处综合部) (一)审核通过的广告申请,其广告编号和内容在湖南省卫生厅网上进行公示。广告申请表和广告内容一份存档备查;两份分别寄送省工商管理局和省卫生监督局;两份交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 (二)审核不合格广告,综合办电话告知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 说明原因,将申办材料退至政务大厅。 申请受理号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盖章)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医发[2003]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3.05.12 【实施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深卫医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证明出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3〕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中西医广告应分别填表。如拟在电台、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单独填表)。 (二)有关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进行医疗美容宣传者还应提交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有关人员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4.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声像广告宣传的,应提供声像资料2套(含所有文字内容、解说词与表格),并提交使用的图片、影像不涉及侵权行为的保证书1份。 三、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或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内容的; (四)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如“××博士”、“××专家”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完整资料).doc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经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她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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