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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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白xx亲属的委托,并经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无论从事实、法律上分析,白xx构成该罪均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xx、xxx、白xx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进入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悔罪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故特向贵院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1.从犯罪动机上看,白xx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11月16日案发当晚,白xx在看到xxx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人追打跑回包间里,为了保护朋友、同事的安全而出去查看,做出了一些针对被害人的举动,从犯罪动机上来说,白xx并非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而积极参与其中,而是因为当时朋友、同事挨打,感到气愤、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卷入了该起犯罪之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白xx的主观恶意并不深。

在该案其他嫌疑人冲出饭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白xx只是跟在xxx、xxx等人后面观察情况,当时并没有伤害对方之意也未动手殴打对方,当时双发相互扭打之时看到对方有一个人径直向他冲过来,以为要打他,出于自卫的心理将来人摔倒,并无施以拳脚的行为,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其内心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且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从犯罪方式看,白xx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而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白xx的行为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4.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并非造成三名被害人轻伤直接原因。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主犯xxx冲在最前,

并用物品击打了被害人的身体,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只是简单地摔倒对方,并非造成被害人头部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5、在犯罪后的态度方面,白xx在案发后并未逃脱而主动接受出警的警方的调查,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

案件发生后,白xx非常后悔,在刑拘期间委托我们和其家人与被害人联系以期对被害人表达歉意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我们通过多方努力与被害人之一的丁x先生和其家人取得联系并转达了歉意,但多次被拒,取保候审后一直到最近一段时间,白xx和家人仍在积极主动寻找和联系被害人及其家人,只是一直以来,只因被害人拒绝就此事进行面谈而无果,但白xx对此事的发生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目前始终想对被害人表达歉意和进行赔偿…可见,从犯罪后的态度看,具有明显的悔过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白xx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

1、白xx系初犯。

白xx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白xx在本案中系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其所起的作用极为次要,情节轻微,应属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综上,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且其坦白交代罪行,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故特建议贵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望采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

年月日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doc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法定代表人李xx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以李xx涉嫌盗窃罪为其委托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注意 1。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价值1816元的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岁。他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了解。因为他的家人反对早恋,他愤怒地离家出走。没有家人的帮助,他与他人合谋偷窃,以满足互联网和生活的需要。他的主观恶意并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xx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这种犯罪仍然是首次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事件发生后,他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以良好的态度认罪悔过。 4、李xx及其父亲李xx愿意返还赃物并赔偿,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公私财物被盗数额较大的,犯罪人认罪或者悔罪,返还被盗财物或者赔偿,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1 .有法定减轻情节的;2、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受害者理解;4、其他未成年人,无害

5。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对人身和社会没有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轻微。建议免除他的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商汤 三月14日 无起诉法律意见范文2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你院审查起诉言和涉嫌介绍卖淫案。受犯罪嫌疑人言和及其家人委托担任言和辩护人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情后,我所和办案律师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采纳: 1。本案犯罪嫌疑人何岩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妓女,何岩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岩也没有从中牟利。言和在酒店工作不到三个月,有一个正式职业,不专门从事卖淫。虽然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行,但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行为。 2。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言和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非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这个女孩没有深入社会,已经误入歧途,而且她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其父母60岁以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武钢冷轧四分厂新建废酸处理中心 二、项目背景及现状分析 1、武钢新建冷轧四分厂,酸洗钢材能力达到100万吨/年,计划在2013年4月投产,现无配套的酸再生机组。 2、武钢冷轧酸洗及酸再生机组现状 武钢冷轧总厂目前分散有5套酸再生机组,各套酸再生机组装备水平差别较大,运行状况参差不齐,冷轧三分厂酸再生机组为新装机组,但运行状况一直不好,检修与停机时间较长。冷轧一分厂设备老化严重,作业率低,目前已不能完全处理冷轧一分厂所产生的废酸。 3、项目建设必要性 根据武钢冷轧四分厂的新建情况与冷轧一分厂酸再生机组作业率低的情况分析,必须再新建酸再生机组,既解决武钢冷轧四分厂所产生废酸问题,同时又能承担冷轧一分厂废酸处理能力不足问题。三、项目规模 根据新建冷轧四分厂与解决冷轧一分厂处理能力不足两方面综合考虑,我公司新建一座处理能力为9m3/h的酸再生机组和一套9m3/h

的废酸净化机组,以及配套的辅助设施。 四、项目选址与用地 1、项目选址 武钢厂内新建废酸处理中心与北湖新建废酸处理中心对比 综上从能源介质、运输、配套设施等方面考虑,在北湖投资新建各方面条件不成熟,投资巨大,此项目选址适合在武钢厂区内。 2、项目用地 此项目需用地10亩。其中酸再生主体厂房结构,长99m,宽46米,高约30m,五层建筑。 五、投资预算 1、设备费用:4000万 2、建筑费用:1500万

3、安装及调试费用:600万 4、其它配套及未预见性费用:600万 总投资费用:6700万 六、北湖公司承接此项目的优势 1、北湖公司是武钢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年产达 到亿,公司已具备该项目的投资能力。 2、北湖经济开发公司现有职工6000多人,业务涉及制造、化 工、加工、检修、机电多个行业,各方面的技术人才储备较 多,在技术与人才储备方面不存在问题。 3、集团公司领导对酸再生高度重视,多次到北湖经济开发公 司,要求北湖经济开发公司对此项目尽快论证。 4、我公司领导对酸再生项目高度重视,成立酸再生项目组已快 两年时间,项目组组员分别到武钢一冷、二冷进行了现场 学习与实习,公司还派出技术人员到酸再生设备厂家进行专 业学习与培训。 七、结论 北湖经济开发公司各方面条件成熟,承接冷轧四分厂新建废酸处理中心项目是能做好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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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白xx亲属的委托,并经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无论从事实、法律上分析,白xx构成该罪均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xx、xxx、白xx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进入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悔罪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故特向贵院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1.从犯罪动机上看,白xx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11月16日案发当晚,白xx在看到xxx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人追打跑回包间里,为了保护朋友、同事的安全而出去查看,做出了一些针对被害人的举动,从犯罪动机上来说,白xx并非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而积极参与其中,而是因为当时朋友、同事挨打,感到气愤、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卷入了该起犯罪之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白xx的主观恶意并不深。 在该案其他嫌疑人冲出饭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白xx只是跟在xxx、xxx等人后面观察情况,当时并没有伤害对方之意也未动手殴打对方,当时双发相互扭打之时看到对方有一个人径直向他冲过来,以为要打他,出于自卫的心理将来人摔倒,并无施以拳脚的行为,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其内心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且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从犯罪方式看,白xx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而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白xx的行为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4.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并非造成三名被害人轻伤直接原因。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主犯xxx冲在最前,

便民服务中心工程项目建议书

目录 第一章总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项目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和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萧县老年大学及法人代表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华美学园及法人代表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项目的由来和必要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项目的由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多种形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项目选址和实施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项目选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实施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区域经济发展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城市交通区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市政公共设施依托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施工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工程建设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律意见书(诉讼案件)(最全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字第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 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 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 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 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 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 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A科技公司结算;但 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 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 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湖北A科技 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 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

不起诉审查报告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审查报告 检不审报[2001]×号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2001年1月5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邢德玉 案由: 一、案件来源和审查经过 佳木斯市公安局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邢德玉一案,我院于2001年1月5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2001年1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窝藏,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邢德玉,40岁,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龙口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工人,住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4

组。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三、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犯罪嫌疑人邢刚在刺死被害人李洪岩后,逃到其姨夫邢德玉家。邢德玉得知邢刚犯罪后,将邢刚送往外地隐藏。在邢刚隐藏期间,邢德玉曾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人民币500元。后因见形势紧迫,邢德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 四、审查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邢德玉明知犯罪嫌疑人邢刚犯罪,而帮助其逃跑并提供资助。后邢德玉检形势紧迫,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因而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应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意见是: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我们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

商务中心项目建议书

广西XX市商务项目中心 项目建议书 广西XX市商务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述情况 第二章、项目名称选址 第三章、项目规划方案 第四章、项目建设条件 第五章、项目建设材料 第六章、项目建设周期 第七章、项目投资估算 第八章、资源开发利用 第九章、项目环境影响 第十章、经济影响分析 第十一章、结论

第一章、项目概述情况 一、项目背景 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广西XX市作为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核心城市,XX市的建设和发展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全面推进XX大城市发展战略,打响“五彩XX,田园都市”品牌,特别是在XX市委市政府把XX新区打造成新兴产业的聚集地、经济的新增长极、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对外开放的新窗口和现代化生态文明新区,XX新区将是XX未来的区域新中心。XX市XX新区港澳商务中心的建设,将为XX市引进港澳地区的招商和投资起到引领作用。XX市商务项目位于XX新区核心区中心商圈,地理位置优越,商机无限。 二、项目简况 1、地块简介 项目地块位于XX市XX新区核心区,规划用地性为商住建设用地,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及二类居住用地R2的综合性用地,可用来开发中高层居住性建筑和商业、商务。项目规划用地总面积为2万方米(30亩),其中规划用地红线面积1.8万平方米(27亩)、城市道路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2.0亩),位于XX新区,项目的四周为建设中XX新区的城市商圈及大型住

宅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配套完善。 2、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广西XX市商务项目中心 建设地点:XX新区秀水路与阳光路路口 建设规模:10万㎡(计容面积不大于7.5万㎡) 占地面积:30亩 容积率:2.0<F≤4.0 绿地率:不低于30% 建筑密度:不大于30% 3、项目建设 XX市商务项目项目位于XX新区核心位置,建设一个港澳商务服务中心,满足人们对港澳文化体验和交流;建设港澳商品购物中心,促进奢侈品代购一条街,提供货源详细资料、模型样品、问题解答、权威专业咨询;建设中高端商品住宅区,方便人们对港澳商务服务、商品服务的体验。项目选址交通方便,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待项目批准后、建设手续完善后即可开工建设。 4、规划方案 项目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从整体结构上把“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作为核心理念,把打造港澳商务服务中心放在首位,进

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河东YY科教有限公司: 河东QQVV律师事务所就我公司与富士山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M网吧)、富士山新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MVM网吧)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我所律师对该案件所作的前期调查 我所律师在听取我公司知情人的情况介绍并详细审阅了我公司与MVM网吧及新MVM网吧签订的有关合同及协议后,进行了以下调查工作: 1、关于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1)MVM网吧的工商档案资料,详见下表: (2)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MVM网吧位于____街的经营场所其大门、后门均已被电焊封死,房内已无任何财产。 2、关于新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2)新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2-1新MVM网吧已经于2006年7月搬离了原来的经营场所(富士山市____路_____广场_____楼); 2-2据位于____区____村的“九天EE网吧”(临时名称,未悬挂任何经营证照)的张姓女士称,该网吧现有的239台电脑及电脑桌、椅、交换器等所有设备均系汪XX从____搬来,由她代为管理经营的,期间她还替汪XX代垫了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计40余万元,九天EE网吧的经营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 3、富士山BBM养生会所有限公司(现经营名称:月牙湾)的有关

(2)月牙湾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其经营场所一层是茶秀,约____平方米;二层是浴足,约_____平米,经营状况良好。两层营业场所装修比较高档,粗略估算其投资超过______万元人民币。 二、对贵公司与MVM网吧、新MVM网吧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及一份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状况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Opinion on non prosec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2、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3、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 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

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旅游集散中心项目项目建议书

贵州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建议书 编制单位:贵州多彩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14年4月 1

目录 第一章:旅游市场分析 一、国内旅游发展状况 二、我国旅游资源优势及未来市场趋势 三、旅游产业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 四、近年中国旅游发展状况 五、各级政府重视旅游发展 六、未来旅游市场发展判断 七、贵州旅游情况概述 八、贵州旅游现状 九、贵阳在贵州旅游业中地位 十、未来贵州旅游市场分析 十一、小结 第二章:旅游集散中心行业市场研判 一、旅游集散中心定义 二、国内旅游集散中心发展背景分析 三、国内旅游集散中心发展历程分析 四、国家旅游局集散中心行业标准综述 五、旅游集散中心功能 六、国内知名旅游集散中心案例分析 七、贵州旅游集散中心发展现状 八、贵州建设旅游集散中心的必要性 九、现代旅游集散中心功能分析 2

第三章:项目分析 一、项目开发背景及现状分析 1、多彩贵州城项目分析 2、多彩贵州城对旅游集散中心形成支持 二、贵州旅游集散中心对多彩城的意义 第四章:贵州旅游集散中心定位 一、贵州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定位 二、贵州旅游集散中心功能定位 三、贵州旅游集散中心项目构成 四、贵州旅游集散中心发展思路 五、贵州旅游集散中心(总站)项目营运思路 第五章:集散中心项目建议 一、旅游集散中心规模、投资预估 二、集散中心建议方案 第六章:社会经济效益 一、社会效益 二、经济效益 3

第一章:旅游市场分析 一、国内旅游发展状况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第三产业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新兴产业。旅游业对交通、住宿、餐饮、娱乐、会展、博览具有明显的拉动作用,对金融、物流、信息、影视和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旅游卫星账户测算,旅游消费对住宿业的贡献率超过80%,对文化娱乐业的贡献率超过50%,对商品和餐饮的贡献率超过40%。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带动服务业快速发展,拉长旅游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 二、我国旅游资源优势及未来市场趋势 我国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类型居世界第一位的数目超过美国、西班牙、法国等旅游强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和可支配收入增多,将推动我国旅游需求以较高速度增长。我国是人口大国,有着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都无与伦比的最大的国内旅游客源市场。同时,消费结构正从温饱型转向小康型,消费由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发展型的方向发展,这些都为我国旅游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动力。 4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X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X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

2018-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 篇一:律师意见书(胡支林)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律意见书 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就本 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宜章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辩护 人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胡支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 节比较轻微,可作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一、在案发过程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双方发生争执受导致打架,持续时间短,系属于激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该案发生的原因系被害方在施工时,将犯罪嫌疑人回村的路堵住了,且没有放 施工绕行标志、双方在沟通无效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在冲 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并非有预谋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一时激愤而进行 打斗行为,并且也没有持械,持续时间非常短,情节相对来轻微。 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案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 态度好。 三、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的谅解,降低 了社会危害性。 被害人被伤入院后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及其同案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8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无不良记录,无犯罪史,系初犯罪、偶犯,可酌情从轻减轻 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出于激愤而一时冲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宽严格相济的刑事 司法政策,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望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1X年9月8日 篇二: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___案辩护意见书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 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 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 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起诉量刑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___律师____年_ _月__日 篇三:关于对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陈鹏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文体中心项目建议书

吴江市震泽镇文体中心广场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吴江市震泽镇文体中心广场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 项目建设单位: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立峰 三、项目背景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和谐文明,培育文明风尚,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随着我镇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居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升,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该文体中心广场工程的建设,有利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我镇的整体文化品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用地约40亩,总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其中影剧院约900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其中观众厅主舞台由于跨度较大,此部分屋面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图书馆约400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其中中庭屋面采用井字梁结构;物业及管理用房约3000平方米。 五、建设周期 工程计划前期工作于2012年3月开始实施 研究设计和勘察测量工作在2012年5月份完成 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12年6月,2013年12月竣工,总工期18个月。 六、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概算9000万元 七、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4000万自筹,5000万项目贷款。 八、效益分析 震泽镇文体中心广场工程的建设可以丰富地方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促进文化交流,协调群众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合理的设置做好新农村建设的配套,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我镇基础设施的有利途径。该广场投入使用后,可以大大改善我镇的对外形象,提升我镇品味,促进我镇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提速。 吴江市震泽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0日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篇一:法律意见书 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 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 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

民工的报酬。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我们分析,张某某的失踪,对装饰公司、农民工、包工头的影响如下:装饰公司虽未获得工程款,但该公司应该未实际参与施工,所以其利益并未受损;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未得到劳动报酬,存在实际的、受法律保护的损失;包工头实际参与施工,并垫付了相关材料款,未获得工程款,以后还需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损失最大。包工头应该是实际接受张某某的分包,他没有证据证明与装饰公司的分包关系,只能向贵司主张权利。与包工头利益相关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示下,导演出了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的一幕。 就目前态势,贵司、农民工、装饰公司三方可能产生的诉讼有以下: 1、农民工起诉装饰公司。 我们认为,农民工因缺少基础法律事实及证据,起诉装饰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法院受理立案,也会追加贵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届时,贵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已完全支付完毕工程款的证据,否则应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某市便民中心项目建议书

目录 第一章总论 (5)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简介 三、项目编制依据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8) 一、项目建设背景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意义 第三章项目需求和拟建规模 (14) 一、需求分析 二、拟建规模 第四章项目地址及建设条件 (18) 一、项目选址 二、建设条件 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22) 一、规划基本原则 二、设计构思 三、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方案 第六章节能节水措施 (28) 一、编制依据

二、建筑节能 第七章环境影响及保护方案 (31) 一、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二、施工期环间境影响分析 三、施工期间环境影响保护措施 四、营运期间环境影响分析 五、营运期间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招标方式 (35) 一、建设工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九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集 (37) 一、估算范围 二、投资估算编制依据 三、项目资金筹集 第十章工程招标 (41) 一、招标工作依据 二、招标工作原则 第十一章项目社会评价 (42) 一、社会影响分析 二、社会对项目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分析 三、经济评价结论

四、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价 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44) 一、结论 二、建议 第十三章附件 (45) 一、附表与附图 二、项目有关资料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XXX市便民服务中心工程 2、项目建设单位:XXX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3、项目性质:新建 4、项目拟建地点:在XXX市中心城的东部区块,XX街和XX 路交叉口西南角位置。东临XX路,南靠市气象站,西临现XX大酒店,北接XX街。 5、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约19493.4平方米(以规划选址意见为准),总建筑面积53974平方米(包含一层地下室面积10000平方米和架空层面积5718平方米),工程总投资估算为28271万元。 6、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关于叶某某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存在定性错误遗漏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叶某某、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存在 定性错误、遗漏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由被害人高某的诉讼代理律师提供)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本案被害人高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本案中担任被害人高某的诉讼代理人,同时也贵院先前已经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胡某、陆某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担任被害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在依法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后有权就案情发表意见,现就本案存在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侦查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向贵院移送审查起诉属定性不准,叶某某等人非法剥夺李树君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是绑架罪。在以暴力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是绑架的当然结果,非法拘禁也可以绑架的手段实施,勒索财物的绑架罪与索债的非法拘禁罪之间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还是以“索债”为目的。 结合贵院先前已提起公诉的孙某某等人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穗天检刑诉[2014]2622号《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被害人李某某、高某与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于2014年8月1日15时许,将李某某、高某带至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内予以分别拘禁,直至2014年8月3日7时许,高某、李某某才摆脱孙某某等人的非法拘禁,因此孙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穗公天诉字[2015]00498号和穗公天诉字[2015]00823号《起诉意见书》也认定裴某、叶某某与孙某某等人将高某、李某某拘禁在某某投资公司并且进行体罚。 我们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忽略了叶某某等被告人明知李某某与某某公司及其关联人员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主观上是为了“勒索财物”而不是“索债”,客观上利用李某某家属对李某某人身安全的担忧而向李某某家属勒索财物等关键事实,因此没有将叶某某等人非法剥夺李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准确定性为绑架罪。 (一)叶某某等人与李某某、高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说明通过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只有被害人负有“债务”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否则就应根据行为人谋财的因素定性为绑架罪。 但是,叶某某、裴某等人明知自己与李某某、高某均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他们不存在为了索取自己的债务而非法拘禁李某某、高某的情况。现有证据材料也反映了这一点:孙某某、胡某、陆某某、裴某在口供中均强调自己此前与李某某没有交往,2014年8月1日才第一次见到李某某,自己与李某某并无经济纠纷,是某某公司的叶某某与李某某、高某之间有债务纠纷,自己是被叶某某叫过来帮忙的。叶某某的口供中也已经明确自己与高某、李某某之间并无债务,而是高某与某某公司之间有债务纠纷。 由此可知,叶某某、裴某等人与李某某、高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行为模式,不可能因索债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李某某与中某公司及其关联人员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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