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教育

1、《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立法目得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道路上通行得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里所称得“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得地方。

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得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得证明或凭证就是:身份证明与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得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用途抵押时,报废时需要办理相应得登记手续。

6、已达到报废标准得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7、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得机构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与强制保险标志。

9、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得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检查。

10、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安全与文明驾驶。

11、驾驶人在饮酒后,过度疲劳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得疾病时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2、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3、道路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得指挥等。

14、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得原则。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得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得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得原则下通行。

1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得指挥通行。

三、刑法:

1、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得,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她特别恶劣情节得,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民法通则:

1、机动车驾驶人在紧急避险时,对因自然原因引起得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只承担适当得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撞伤行人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她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得,应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得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扣留车辆或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或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但就是不可以就地逮捕或者拘役。

2、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得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扣留。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证明得,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不来接受处理得,不受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得,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止。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她方式告知当事人。

6、交通警察可以收缴擅自安装得警报器、标志灯具等非法装置。

7、交通警察对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得,应当强制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得酒精含量。对酒后行为失控得驾驶人,交通警察现场可以采取使用约束性警械措施。

8、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得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得,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得,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得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得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得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11、记分分值满12分得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得,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得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得,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得,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得,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得,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同时应迅速报告执勤得交通警察。

6、当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得,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得,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得,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24小时前通知承办得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8、交通肇事逃逸就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得行为。

9、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得,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得不得申请驾驶证。依法撤销驾驶许可未满3年得不得申请驾驶证。

2、已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得,应当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得,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员对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换领驾驶证时,应当地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需提交得证件与资料有:申请人得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得有关身体条件得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得,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5、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得,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得,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得教育。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得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1年提交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得有关身体条件得证明。

8、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得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得,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9、机动车驾驶证遗失得,申请补发时应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得身份证明与遗失得书面声明。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得身份证明与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10、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申请预约得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时间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

八、机动车登记规定: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得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2、对于准予办理变更得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3、机动车得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得数据不符得,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得,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5、申请转移登记得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限,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得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得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保险期间为1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得责任对象就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得受害人。

3、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得被保险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得幅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得,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得,保险公司应当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上路行驶得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得,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6、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得保险费得2倍罚款。

7、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得,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得,造成受害人得财产损失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

16、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得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得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得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7、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得路段,应当降低速度,谨慎驾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速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得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18、在车道减少得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得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19、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得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得铁路道口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观察。通过有管理人员得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得指挥。通过没有管理人员得铁道路口时,减速或停车观察。

2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得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

21、机动车在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得地方停放。难以移动得,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2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她车辆应当让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与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23、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得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她车辆与行人通行。

24、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得机动车,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得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得,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26、《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得“交通事故”就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得事件。

27、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得,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得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得,应当标明位置。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得,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得,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8、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

29、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得,处警告或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得,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与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得,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她车辆、行人通行得,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虽在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她车辆、行人通行得,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2、在道路上行驶得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33、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得,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得,处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5、使用其她车辆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6、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8、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得人驾驶,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得人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3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得50%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4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得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

4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得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得3%加处罚款。

44、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得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得,可以发给中国得机动车驾驶证。

45、违反交通管制得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6、故意捣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7、对驾驶拼装得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得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48、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得机动车得,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得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得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50、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得吊销驾驶证。

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机动车登记包括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不包括挂失登记。

2、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得住所迁出、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得,已注册登记得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得,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需要向登记该机动车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得证明或凭证就是:当事人得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得证明、凭证。同时还要交验机动车。

4、已注册登记得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得强制报废标准得,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5、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得,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与申请材料。

6、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循得原则就是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7、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不满15年得,每1年检验1次。

8、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与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得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得,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得实习标志。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出租车,驾驶执行任务得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与载运危险品得车辆。

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得学习,也不接受考试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得,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得,不得驾驶机动车。

10、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得,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与申请材料。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丢失或者驾驶证暂扣期间,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1、在快速车道行驶得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得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得速度行驶得,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2、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得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得城市道路规定最高时速为30公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得道路情况下,没有道路中心线得公路规定最高时速为40公里。

13、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得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得城市道路规定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得道路情况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得公路规定最高时速为70公里。

14、汽车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雹天气,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驶入、驶出非机动车道,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在下陡坡、掉头、转弯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汽车在牵引发生故障得机动车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15、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得左侧超越。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

机动车道得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当在条件许可得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16、机动车在狭窄得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得一方先行。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会车中道路一侧有障碍,双方车辆应做到有障碍得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得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17、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上坡途中、有禁止左转弯标志得地点不准掉头。机动车不可以在交叉路口、隧道中、单行路段选择倒车。

18、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19、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得交叉路口,转弯得机动车让直行得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让右转弯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得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20、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应当依次排队。遇有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依次排队行驶。

21、除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与载运集装箱得车辆,其她载货得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得挂车。

22、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3、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4、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没有路灯或者路灯不良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与后位灯。在夜间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得交叉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25、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得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得物品。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她车辆与行人通行。26、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速,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得,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7、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8、机动车行经渡口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上下渡口时,应当低速慢行。

29、机动车白天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得,应当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得,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与后位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30、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与危险报警闪光灯。

31、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得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32、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得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制动失效得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索引。转向、照明、信号装置失效得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被牵引得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得宽

度。被牵引得机动车驾驶室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33、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准空挡或熄火。

34、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35、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得其她地点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放。机动车距离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隧道50米以内不准停车。

36、公交车以外得机动车在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得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急救站30米得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加油站30米以内得路段,除使用加油设施得车辆外,不得停车。机动车在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30米以内得路段不得停车。

37、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得路段不得停车。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不得停车。非施工机动车在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3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39、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得,左侧车道得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得,最左侧车道得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得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40、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得机动车正常行驶得情况下驶入车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4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得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雹等气象,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得距离。

4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天、雨天、雪天、沙尘、冰雹等气象,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得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44、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不准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不得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道行驶或者停车。

4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得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得,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得,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4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得,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47、被扣留得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得,依法拍卖。

4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得处罚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得,调解终止。

关于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学习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关于安全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从安全标准化评审的要求来看,最重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因为你懂得领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道了有关重要性,违章违法的后果,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动,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好自然地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应变能力。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主要有人、车、路及其环境。人的不安全状态依然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虽然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硬、有遇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处理不当、有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有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机件失灵等等。最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基本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而其中的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都违法违规、 法律知识淡弱引起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枯燥乏味,学得理解得一点就一点,积小成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总是好的。更何况是新安全法例法例很强调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学习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法第二十五条)。以后上面的检查就是要看这些,好似这次LNG学习培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老师都讲得好明白,你坐下给他影了相,证明你已经学习过了,至于学习的质量效果,对工作的启发帮助,就看各人的悟性,努力和际遇了。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制定

机动车驾驶员道路道路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

《机动车驾驶员道路道路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 考试题 第一章考试题 一、选择题 1、北京道路交通的主要特点不包括(A) A、社会公共交通发达 B、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 C、路网呈棋盘加放射状格局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不包括(C) A、处理交通事故 B、管理车辆和驾驶员 C、规划道路建设 3、北京道路交通的发展方向不包括(B) A、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B、限制购买私家车 C、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布局相协调 二、判断题 1、道路交通是指人或物以道路为活动场所,实现空间位移的过程(对) 2、道路交通包括人、车、路和设施四个基本构成要素(错) 3、道路交通具有涉及面广、灵活性强、通行方式混合等特点(对)

4、北京市区内道路呈棋盘式网状结构(对)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了道路交通执法、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信息的高度集成和共享(对) 6、严厉打击肇事逃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对)。 8、市中心区功能集中,交通需求总量超过交通供给,是北京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对)。 9、加快道路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的核心(错)。 10、限制车辆增长是北京道路交通发展的唯一出路(错)。 11、北京将建设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和智能化指挥控制系统为基础,集高新技术应用为一体的智能化道路交通管理体系(对)。 12、维护交通秩序,参与交通治理,构建交通文明,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对)。 第二章考试题 一、选择题: 1、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法律主要有( A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B、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由( B )负责。 A、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1.1 机动车 1、证件 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登记 (1)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 记。 3、报废 (1)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为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2倍)罚款。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1年)。 1.2 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1.3 道路通行规定与机动车通行规定 1、道路通行规定 (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2)在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也不可借用专用车道超车)。 (3)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机动车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时应(减速或停车观察)。 (5)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与遇有沙尘、雨、雪等气象条件或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都应(降低速度、减速慢行)。 (7)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让行)。 (9)在划分快速车道和慢车道的道路上,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0)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机动车通行规定 (1)超车: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行),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时,或别超车无法让出超车空间时,应(放弃超车)。 (2)会车:道路一侧有障碍时,(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3)路口行车:右转弯机动车挡遇到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4)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的交叉路口,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 (5)(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不准掉头。 3、灯光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手册

城市管理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手 册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制 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处罚依据予以印发,仅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请各执法队员及时将发现的不足之处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修订。 二OO八年三月 大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目录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四、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五、城乡规划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 七、食品卫生管理 八、建筑垃圾管理

一、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1、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期满未及时清除。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 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 款。 3、随地吐痰、便溺、乱 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 物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 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 款。 4、建筑工地不及时清运 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不 设置围墙、护栏或者不作遮 挡,乱排施工废水、泥浆, 家庭装修垃圾随意倾倒、不 及时清运处理,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 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 1 - / 18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标准法规 1、建立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获取的内容 ①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②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③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④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⑤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⑥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①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③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④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⑤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 ①项目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②项目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上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项目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法律法规更新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领导批准后,提供给项目部,再按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5)符合性评价 项目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各部门定期识别、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向部门汇总: (1)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最新信息。 (2)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3)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

1.将转向灯开关向上拉,右转向的亮,向下拉,左转向灯亮。上右下左 2.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 3.规定,对驾驶拼接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员,处2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遮挡牌号记12分,非轻微 5.记分周期为一年,实习期为一年 6.累计记分为12分时,要求重新学习 7.抢黄灯是记6分 8.乡道是没有中间线的,限速是40公里/小时,可在路中间行驶 9.超车只能从左侧超车 10.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扶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交替使用远近灯示意。 11.有下列行为的处以2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超过规定时速50%)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一,看有无中线。有中线,50或70;无中线30或40。 二,看周围环境。路两边全是树木,选高速度(可以理解为周围人少开得快);路两边有楼房或者行人,选低速度(可以理解为周围有人开的慢)。 1、中线+树木——70 2、中线+楼或人——50 3、无线+树木——40 4、无线+楼或人——30 1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教育 1、《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得立法目得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道路上通行得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里所称得“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得地方。 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得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得证明或凭证就是:身份证明与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得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用途抵押时,报废时需要办理相应得登记手续。 6、已达到报废标准得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7、允许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得机构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与强制保险标志。 9、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得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认真检查。 10、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安全与文明驾驶。 11、驾驶人在饮酒后,过度疲劳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得疾病时不可以驾驶机动车。 12、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得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3、道路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得指挥等。 14、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得原则。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得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得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得原则下通行。 1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得指挥通行。 三、刑法: 1、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得,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她特别恶劣情节得,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民法通则: 1、机动车驾驶人在紧急避险时,对因自然原因引起得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只承担适当得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撞伤行人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她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得,应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得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扣留车辆或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或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得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但就是不可以就地逮捕或者拘役。 2、具有被盗抢嫌疑不能立即放行得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扣留。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证明得,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内不来接受处理得,不受扣留机动车时间限制。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简介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简 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百毒C

三、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 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制法规 E O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2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2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

法律、法规、规章区别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在我国,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 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委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指除宪法、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见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部职责

法律法规部职责 一、在综合行政部领导下,制定集团公司法律培训和普及规划,重点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审定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书,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签订。 三、代表公司与政法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有关事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外重大商务谈判,并负责起草协议或合同。 五、负责处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行政方面的事项。 六、参与起草或审定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公司新设企业的注册工作。 八、承担公司法律代理事务,处理公司各种法律纠纷,并做好起诉与应诉方面的各项工作。 九、审定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事务,并协调处理一切劳动关系纠纷。 十、定期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法律培训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建议,保证各种经营业务依法进行。 十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行政部职责 一、贯彻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指示,做好上情下达、联络沟通;内外协调、内务内勤、公文写作等具体日常事务管理。 二、管理督导监察部,对各项工作和计划进行督办和检查,指导督察部按《督导细则》规定的各种指导内容进行督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领导和管理集团日常运营,除各部门专业职能外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四、牵头起草并制定公司长期和短期发展战略,同时根据董事会意图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各种考核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它主要文稿,牵头或协助进行公司各项单项规划的研究。 五、协助或负责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负责董事长和其他领导的日常活动和外出活动安排。 六、负责前台接待、客人来访迎送等招待工作。 七、组织安排董事会议或董事扩大会议,组织安排董事长要求的专题会议或专题研究某项业务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根据需要按会议决定决议,并进行与会人员的会间签字,存档名单,按要求需公开事项要印发给各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

清单》,并且根据其目录清单的内容进行学习识别,确认适用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更新、作废等情况时,应及时修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将其文本内容放入文本数据库。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适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5、贯彻执行 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评审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依据检查评审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6、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东莞市安监局、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安全中介机构、新华书店、标准发行单位、网络书店等。 7、获取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时机:经常查阅国家、广东省安监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出版社的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及时获取信息进行购买或下载打印。 8、法律法规更新方式:将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中删除,增添新内容,同时告知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点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点学习 一、总则 1、立法目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4、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5)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二、车辆和驾驶人 1、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1)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4、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要求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文件2-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文件2-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文件2-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2-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文件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文件2-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2-10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2-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2-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文件2-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文件2-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文件2-17消防管理制度 文件2-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文件2-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文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记录(各部门的)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记录1-3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 记录1-4 法律法规告知单 记录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记录 记录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记录 记录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记录3-1 培训计划 记录3-2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记录3-3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 记录3-4 培训签到表 记录4-1 隐患整改台账 记录4-2 隐患整改通知单 记录5-1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发放到车间、岗位) 记录5-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 记录11 安全操作规程(车间的到各岗位)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另附样品 记录1-3 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每年综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法律法规制度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尾矿库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 3 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负责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3.2行政工作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3.3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 内容及要求 4.1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 4.1.1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识别。 4.1.2安环部根据识别的结果,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送行政工作部。 4.1.3行政工作部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培训。 4.1.4安环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的实施及效果进行跟踪。 4.2识别与获取 4.2.1安环部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如书刊、报纸、杂志、CD、磁盘、国际互联网、商业数据库等。 4.2.2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或部门(单位)需求的全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使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满足员工的需求。 4.3融入 4.3.1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时,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融入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中,如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4.3.2行政工作部根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求调查结果,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所有层次人员进行培训。 4.3.3安环部将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汇编成册,发放给相关人员,并提供给相关方和公众。 4.4评审与更新 4.4.1当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颁布施行时,安环部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识别、获取,如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进行补充;如不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在进行更新的同时,废止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4.2安环部每年12月份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发现废止的及时删除或更新。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一、国家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第3号)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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