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构成何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构成何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构成何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构成何罪

文◎张仁道刘娣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14(000)020

【总页数】1

[案情]河南省某县居民谢某于2013年到该县某乡信用社申请贷款,该社信贷经理王某、马某在查询信用系统后得知谢某曾经在该社有不良贷款记录,遂告知谢某不能用自己身份证件贷款。后谢某在复印店中随手捡取段某某、张某等十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使用段某某等其中五人作为借款人,使用张某等七人作为担保人申请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所需的申请人、担保人签字均由谢某一人所签。王某、马某在复核材料时,还对贷款附属合同中谢某遗漏的签字进行代签。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谢某在该乡信用社贷款5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本案的分歧在于王某、马某的行为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马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是:(1)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王某、马某为信用社信贷经理,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2)违法发放贷款罪属故意犯罪。王某、马某违反国家的规定,没有进行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违规发放贷款,对于造成该信用社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3)王某、马某在办理谢某贷款过程中,没有组织、策划谢某如何具体运作,因缺乏共同故意,后期审批时补签材料的行为,客观上只是程序上的手续完善,对王某、马某不应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依照《刑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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