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新规

医疗机构制剂新规
医疗机构制剂新规

医院制剂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

医院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同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以下七种情形的制剂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医院制剂命名不能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谁能申请医院制剂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申请注册资料要规范

《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申请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制剂说明书等有新规定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在批准制剂申请时将一并予以核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临床研究用制剂也要批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医院制剂不得调剂使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

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医院制剂有效期为3年

已获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包括: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医疗机构不再具有配制制剂的资格或者条件时,其取得的相应制剂批准文号自行废止,但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除外。允许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如需继续配制,可提出委托配制的补充申请。

医院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办法》还规定,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处罚规定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等,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 (条款号前加“*”);重点每款l7(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l0分;一般条款71条,每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要求的程度确定。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①达到要求的系数为l; ②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 ⑧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 一、人员与机构; l、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 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大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1l、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 12、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应的照明、室温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13、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 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 构制剂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局令 第2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

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医疗机构制剂新规

医院制剂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 医院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同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以下七种情形的制剂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医院制剂命名不能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谁能申请医院制剂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申请注册资料要规范 《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申请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制剂说明书等有新规定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在批准制剂申请时将一并予以核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临床研究用制剂也要批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医院制剂不得调剂使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 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1 —

二、说明 ⒈资料项目3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⒉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⒊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理法特色;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 —2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配制制剂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国内市场无供应的情况。 2.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5.配制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0.主要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3.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要求 1、资料项目1:制剂名称应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命名原则,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 应注明品种状况即属标准制剂(指《中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中国医院制剂规范》、《上海市药品标准》、《上海市医院制剂手册》收载制剂)或非标准制剂。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药材(包括饮片)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中药饮片应该有法定标准(三级药品标准,包括国家与地方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6)直接接触制剂的药包材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2、资料项目3: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要求,内容应有依据。 3、资料项目4:处方应科学、合理。中药制剂应符合中医药理论或现代医、药理论,对处方进行方解。 4、资料项目5:制备工艺应进行验证,证明其科学、合理、可行。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1)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分别提供提取及制剂成型工艺研究资料,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图,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2005年06月22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2005年04月14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8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 改变制剂的规格。 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 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0.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注册事项说明 1、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注册事项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指修订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3、注册事项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事项6,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各注册事项应提交的申报资料项目 (一)改变制剂规格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稳定性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4.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 (二)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5.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 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6.如改变制剂的提取工艺,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改变的,应提供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药品特点进行临床试验。 (四)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4.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 性试验资料; 5.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6.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五)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摘要:目的调研和分析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并探究有效的改进对策。方法选择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10家医疗机构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研的方式了解这些医疗机构制剂人员配置、原辅料控制、制剂检测仪器与检测工作适应情况,并依据现状探究相应的改进对策。结果1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检室中制药专业毕业、药检专业毕业的制剂人员及药检人员分别占61.7%、54.1%,且制剂室和药检室获得主管药师资格的人员仅占54.1%;医疗机构对制剂原辅料控制管理以部分检验为主,从而导致生产原辅料保障不足;在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方面,5家医疗机构反馈检验仪器适应检测工作,3家医疗机构反馈基本适应,2家医疗机构反馈仪器配备难以适应目前检验工作。结论我市医疗机构制剂整体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各医疗机构需积极探寻有效的改进对策,才能提升制剂生产和管理质量。 关键词: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对策 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科研及特殊需要进行配制、生产的固定处方制剂,因此,其是临床用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1]。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制剂本身还具有剂型、规格、品种、批次多和批量小等特点,这些特点给药物本身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于此,相关单位就必须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力度,以提升医院制剂的质量,进而才能保障医疗机构制剂的药效和患者的用药安全。本研究主要分析我市10家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10家医疗机构(宝鸡市中医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宝鸡丽人医院、同济医院、宝鸡协和医院、宝鸡市妇幼保健院、下坡医疗站、扶东医疗所、宝鸡市陈仓医院)作为研究对象,向10家机构均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情况调查表”,共回收反馈调查表10份。1.2方法。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研的方式了解10家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情况,并汇总整理和分析反馈的制剂质量控制,包括源头控制、人员组成、仪器配备等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从而勾勒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 3、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4、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5、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4、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5、证明性文件; 6、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7、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8、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1、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5、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临床研究方案; 19、临床研究总结; 二、说明 1、资料项目5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藏蒙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藏蒙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规范术语、规范病名。 3、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与《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藏药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2)理法特色;(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或委托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程序

附件1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细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一、新制剂 申报临床研究的新制剂由省局的市局受理点受理,市局对申报资料初步审查,报省局审批。 (一)市局初审 1、市局受理 市局受理大厅5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导入省局行政审批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申请表》; 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 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 2、市局初审 (1)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立题审查指导意见》要求对新制剂进行立题审查。经审查,立题符合新制剂申报要求的,

组织对制剂的研究和配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同时抽取3批样品并通知省食品药品检所检验复核。 (3)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具审核意见。市局10日内完成初审,将2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 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制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市局综合审查意见; 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 2、省局审批 (1)省局受理大厅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核对并签收登记。对食品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签收并登记。2日内将受理的申报资料送交药品注册处。 (2)药品注册处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料通知件。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由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以退审。 (3)省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立体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2、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5、配制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或文件资料。 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0、主要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方案。 16、临床研究总结。 17、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2、中药制剂的使用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描述应当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3、处方组成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的同类药品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组方机理;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临床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发生变化的),可免报资料项12-16。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3/14: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剧毒或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的药材;(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3)处方组成用量超过药典规定的。 6、申请配制的制剂属已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

最新-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 精品

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 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医院制剂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在建国初期,由于常用药品供应不足,各医院都建立了小型制剂室,生产一些临床紧缺药品以保障临床用药,几十年来,医院制剂不仅在临床医疗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提高医疗及药学科研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也发挥了它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市场对药品的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制剂生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有效控制制剂质量的要求,随着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继成立,对药品生产的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国际化。 在药品生产企业全面达到标准的同时,也要求医院制剂全面达标,并于2000年8月发布了新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2001年3月颁布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在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后,医院制剂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大大提高了医院制剂的质量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使用医院制剂的安全。 笔者就我县医疗机构制剂的现状以及发展方向做一探讨。 一、我县医疗机构制剂的现状1、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萎缩一直以来,我县都只有县人民医院这1家医疗机构取得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但从其发展看来,近几年由于受到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等限制,其生产的制剂的质量和效益都在逐年下降。 2019年新一轮《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时,该院制剂室由于各种因素而被淘汰,从而在我县范围内,没有一家医疗机构具有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 2、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制剂的需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还比较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县医药水平相当有限,在药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和使用在弥补药品市场的不足、满足临床和病人的需要的同时,也得到了患者的信任和良好的口碑。 因此至到药品市场极其丰富的今天,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还是比较广泛、需求比较大,尤其是外用药方面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 3、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混乱,不利于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探讨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探讨 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面临机遇与挑战,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医疗机构管理可以从人才、质控、创新等方面入手,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探索一条成功之路。 标签:医院制剂管理;现状;对策 Discuss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ZHAN ?Junyan TCM Dispensary,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Lianyungan g City, Lianyungang 222002,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new situation,medical institutions face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In order to deal with this situation,medical institutions should explore a road to success from the talent, quality control, 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other aspects。 [Key words] Hospital pharmaceutical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院内制剂是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科研及特殊需要产生的,不同于国药准字号,不以在市场销售为目的。长期以来,因其便捷、有效等特点,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中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应的医药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医药工业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医疗机构制剂管理体制的变革,使医院制剂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正确认识医院制剂管理的现状,制定相应策略是每个制剂工作者及管理者亟需思考的问题。 1?医疗机构制剂的特点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因此,医疗机构制剂有其合法性。同时,由于医疗机构制剂紧密结合于临床,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疗效稳定,毒副作用小,适合普通患者使用,已形成良好口碑,如医疗机构的养生膏方等。 2?医疗制剂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人才管理不足 医疗机构制剂室人员的素质是制剂发展的关键。但是由于现代医药学的快速发展,多学科的交叉,使得医院制剂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研发创新能力不足,致使产品的价值逐渐减退甚至消失,严重威胁着医院制剂的生存。 2.2?监督管理不够 随着医药管理的规范化,虽然医疗机构制剂制作和质检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相对于GMP的标准,仍有很大的不足[1]。如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环境污染问题、生产流程不合理,特别是药物的萃取、分离单体等,空气净化程度低、质检标准水平低、包装过程及材质不规范[2]等,这些因素严重制约的医院制剂的质量。 2.3?生产原料保障不足 由于院内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其应用范围相对较小,所以其所需要原料的品种多但数量少,市场上缺少专门针对于医疗机构的原料供应体系,大宗采购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15征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医疗机构制剂法规文件汇编

医疗机构制剂法规文件汇编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医疗机构制剂室标准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制剂室标准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2.范围: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室技术员。 3.责任人:全体员工。 4.内容: 4.1生产前的检查与准备 4.1.1进行清场准备。对清场准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按岗位操作法进行处理,合格后做好状态标识,填写清场准备记录。 4.1.2严格检查校正生产用的量器、衡器、仪表和报警装置。 4.1.3按制剂工艺规程的质量要求,检查本次生产所需原辅料的准备情况,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1.4生产用水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应有检验合格报告。待各工序清场准备无误后,由制剂负责人发出“同意生产”指令,即可生产。 4.2生产过程控制: 4.2.1各工序要严格执行生产指令,无生产指令不得开工。 4.2.2关键生产工序(如称量投料)要坚持双人复核、签名制度。 4.2.3各工序岗位要严格按质量控制点进行岗位质量监控,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及时纠正。 4.2.4生产的所有中间体和半成品,按规定要求均应由药检室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4.2.5一切物料在生产流动过程中,要有标签、注明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等,并挂好状态标记,以防发生混药等差错事故。 4.2.6不允许在同一工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规格产品的生产操作。 4.2.7中间体或半成品在存放或转运过程中,要有密封保护措施,以免污染和吸潮。易产生粉尘的工作间要有良好捕尘装置,以免交叉污染。 4.2.8各工序岗位的生产记录由操作员或工序负责人按规定认真填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4.2.9生产结束后,各工序负责人及时将生产记录交制剂负责人审查、复核,并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常见问题及完善策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54592648.html,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常见问题及完善策略 作者:涂显琴 来源:《中国卫生产业》2020年第08期 [摘要] 医疗机构制剂凭借自身优势在临床治疗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优势如疗效确切、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和极具专科特色等,然而在管理中也存在一定问题。该文针对存在的常见问题,结合医院的管理经验及制剂发展新形势,探讨行之有效的完善策略,以促进制剂管理更好发展。 [关键词] 医院;制剂管理;常见问题;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 R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20)03(b)-0032-03 [Abstract] Medical institution preparations play a vital role in clinical treatment by virtue of their own advantages, such as accurate curative effect, convenient use, low price and highly specialized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there are certain problems in management. ;The paper aiming at the common problems existing, combined with the management experience of the hospital and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eparations, explore effective and perfect strategies to promote better development of preparations. [Key words] Hospital; Preparation management; Common problems; Improvement strategies 随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制剂管理的逐渐严格,制剂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现结合军队2015年版《制剂许可证验收细则》[1]及该院制剂室换证验收情况,简单谈谈制剂在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策略,希望对同行有一定帮助。 1 ;常见问题 1.1 ;硬件设施跟不上 验收细则第3章“房屋与设施”中,对制剂室选址、布局、设计、周围环境等,有明确要求,但严格说来很多制剂室不合格,现大部分制剂室都建在医院内,即都处于闹市,无法真正做到避免污染。其次,限于场地原因,多数制剂室洁净区设计不能完全达标,清洗间等功能房停留在摆设阶段,不能真正为生产所用。生产设备相对陈旧,多数使用手动设备,生产中药制剂的,除尘等设施落后,导致制剂室无法动态接受检查,也是制剂室一大心病。相对于药企现代化的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多数制剂室还停留在“小作坊”模式。 1.2 ;人员配制不齐,技术力量薄弱,培训力度待加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