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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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宣传资料

艾滋病性病问答

◇我国哪些地方可以作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我国各级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防治所,各大综合性医院的性病科及皮肤科等都可以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但最终的确证试验必须在卫生部批准的实验室进行,通常是省一级卫生防疫站。目前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已成为各地血站或血液中心的常规检验项目。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说明什么?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说明就诊者体内有艾滋病病毒,可将艾滋病病毒传播给他人,并且有进一步发展成艾滋病病人的可能性,虽然他(她)的外表、感觉通常像健康人一样。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说明什么?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可能见于以下情况:①目前就诊者未感染艾滋病病毒;②可能处在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窗口期”,应于3-6个月后再复查;

③实验室方面存在问题,应联合使用其它检测方法排除假阴性结果。

◇什么是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窗口期”?

人体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一般需要2-12周产生足够数量的抗体,才能被临床检验方法测出来。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血液中能够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称为“窗口期”。“窗口期”一般为2周-3个月,有极少数人可达6个月。如在“窗口期”作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即使血中有艾滋病病毒并可传播给他人,但检测结果仍是阴性。

◇什么是梅毒?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也称苍白螺旋体)引起的全身性慢性疾病。可有全身多系统受累的多种临床表现,也可长期处于无症状的潜伏状态。梅毒极易混为其它疾病去相应各临床科室就诊,如神经科(脑膜血管梅毒)、内科(心血管梅毒)、外科(骨梅毒)、妇产科(梅毒引起的早产、死产及先天梅毒儿)、眼科(梅毒性眼虹膜炎、角膜炎)等。梅毒的发病率逐年增多,随著时间的推移,梅毒严重并发症的出现也会越来越多。

◇梅毒是如何传播的?

梅毒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未经治疗的梅毒病人病期在1年内,传染性最强。未治疗的早期梅毒女病人还可经胎盘感染胎儿。非性接触,如输血、深吻、哺乳、以及新生儿经过产道等也可造成梅毒而感染。

◇梅毒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生后感染的梅毒称“后天获得性梅毒”,可分一期、二期和三期梅毒。一期梅毒主要表现为硬下疳,一般表现为生殖器溃疡;二期梅毒则可累及皮肤、粘膜,骨骼和神经系统等。一期和二期梅毒又称早期梅毒,有传染性。三期梅毒为晚期梅毒,其特点是传染性很小,但对组织的破坏性较大,严重时可危及生命。没有临床表现,仅化验证实的梅毒感染称为隐性(潜伏)梅毒。通过胎盘(出生前)感染的梅毒称先天梅毒,分早期和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为早期,2岁以后为晚期。无症状的称隐性先天梅毒。

◇梅毒的实验室检查有哪些?

①暗视野检查:硬下疳和扁平湿疣等开放性损害可直接查见梅毒螺旋体;

②梅毒血清学检查:非螺旋体抗原试验(RPR、USR)作初筛检查。可疑者作螺旋体抗原试验确证;③脑脊液检查:疑有神经受累时做此检查。

◇得了梅毒怎样治疗?

早期梅毒治疗首选药物为苄星青霉素,成人剂量为240万单位,肌注,每周一次,连用2-3次。儿童剂量5万单位/每公斤体重,总量不超过240万单位。青霉素过敏者可用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孕妇、儿童用红霉素。晚期梅毒也可用这些药物治疗,但剂量需加大,疗程需延长。性伴也应给予治疗。

◇梅毒治疗后如何复诊?

梅毒治疗后应进行复诊,早期梅毒病人完成治疗后应复诊2年。第一年内以每3个月作一次临床和血清学复诊为好,至少每6个月作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作一次复诊。若治疗后6个月非螺旋体抗原试验的抗体滴度未下降4倍,有存在治疗失败的可能性,应作密切随访,包括作脑脊液检测和HIV抗体检测。

◇什么是尖锐湿疣?

尖锐湿疣是由人类乳头瘤病毒引起的一种常见疾病,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也有通过污染的生活用品感染者。尖锐湿疣常表现为增殖性赘生物,临床上容易诊断。不典型皮损可做醋酸白试验(皮损处涂3%醋酸,2-5分钟后,局部变白者为阳性),有助于鉴别。妊娠期尖锐湿疣增殖较快,易出血。疗后复发率高。非淋菌性尿道炎定义:患者有性接触史,有临床症状,但在分泌物中找不到淋病双球菌。病因:大多由沙眼衣原体(Chlamydia trachomatis)和由小部分尿素分解支原体(Ureaplasma Urealyticum)二种微生物引起,其次为阴道滴虫,疱疹病毒也可为病原,目前该病已广泛流传。症状:潜伏期1-4周,男性患者表现尿痛,排尿困难,晨起由尿道内流出少量稀薄白色粘液,用手挤压尿道才以溢出。女性患者多无明显自觉症状,但有白带多。合并症:常因反复感染或治疗不及时,

处理不当,易合并急性附睾炎、尿道炎、Reiter综合症,甚至心血管神经系统病变,女性并发尿道炎、宫颈炎、不孕症,新生儿经过产道传染引起眼炎、肺炎。诊断:有性接触史,尿道内有分泌物,排尿困难但淋菌检查阴性可以诊断,如无明显分泌物,可取尿作沉渣镜检,在高倍镜下,每视野见到10-15个多核白细胞,也可有助于诊断。如有条件取尿道分泌物作病原菌检查。鉴别诊断:应与淋菌性尿道炎鉴别淋菌性尿道炎非淋菌性尿道炎潜伏期2-3天1-3周排尿困难常见轻尿道分泌物脓性、量多少、多为稀薄粘液淋菌双球菌检查+-病原体培养G-双球菌沙眼衣原体治疗:四环素:0.5g 每日4次,共服7天或者红霉素:适于对孕妇和儿童美满霉素(Minocycline)首次剂量200mg,12小时后100mg,每日2次,共服7天。强力霉素:0.1g, 每日2次,共服7天。壮观霉素:2g/次,近来还有用蔷薇霉素(Rosamycin).

淋病(Gonorrhoea)淋病是淋病双球菌引起的急、慢性接触性传染病,主要引起泌尿生殖器粘膜的炎症,属于性传播性疾病之一,自1944年使用青霉素G 治疗淋病后,发病率曾一度下降,60年代后,发病率又逐年上升,我国自70年代以后发病率迅速上升,其原因如下:

1. 耐药菌株不断出现,在70年代中期又发现一种β-内酰胺酶的抗青霉素淋球菌菌株(penicillinaes-producing neisseria gonorjhoeae 简称PPNG),使青霉素治疗效果不理想。

2.无症状携菌者的传播,无症状淋病在女性可达75%,男性仅1-5%。由于不彻底的治疗,症状虽消失,但仍可携菌。

3.避孕方法的改变,由于广泛使用避孕药口服,而子宫帽及避孕套的使用率明显下降,而子宫帽和避孕套可起到隔离淋病和其它性病的作用。

4.性传播的社会背景,由于黄色书刊杂志,电影电视,使人们受性自由、性解放思想影响,尤其青年人危害最大。

病因:淋病双球菌引起,1879年由Neisser氏分离出,故又称奈瑟氏淋病双球菌,本菌呈肾形、系Gram阴性双球菌,往往成对地存在于脓细胞的胞浆内或外围。传染途径:主要通过性交直接接触传染,少数通过内裤、便盆、浴盆等间接传染,孕妇有淋病,分娩时新生儿经过产道感染。症状:一般说,临床症状在感染后72小时之后发生,但身体虚弱,性生活过度,酗酒等因素可使潜伏期缩短。

一、男性淋病:表现为急性前尿道炎、尿道口红肿,有稀薄粘液流出,排尿不适,24小时后症状加剧,分泌物为黄色脓液,出现尿频、尿痛、排尿困难,少数病例伴发热,两侧腹股沟淋巴结红肿疼痛,甚至化脓,有的出现并发症如前

列腺炎、附睾炎、最后形成尿道狭窄。

二、女性淋病:女性患者由于尿道短,故泌尿道症状不明显,表现为白带增多,下腹痛等症状常见,故易漏诊,可并发盆腔炎、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最终导致不孕症。

三、新生儿眼炎从患淋病母亲产道感染,出生后2-3天出现眼睑红肿,有脓性分泌物,如不及时治疗,最终可致失明,故新生儿都应常规硝酸银滴眼。

四、女婴阴道炎:由于女婴阴道是由柱状上皮包绕,极易被淋病双球菌感染,表现会阴部红肿,阴道及尿道有脓性分泌物,排尿痛苦。

五、淋病性关节炎一个或数个关节化脓,抽取关节内脓汁化验,有淋病双球菌存在,最终导致骨质破坏,纤维化、关节僵直。诊断:根据有性接触史,临床典型症状,脓汁作Gram染色,在多形核白细胞内找到淋病双球菌,即可诊断,如表现不典型,可进一步作细菌培养,在排尿1-2小时后,以无菌清水浸过的藻酸钙拭子从尿道内取材,立即放入含Co2琼脂培养基内进行培养。β-内酰胺酶试验:国外非常强调β-内酰胺酶试验,因确定是否为PPNG,是选择不同治疗方案的分水岭,该试验有快速碘测法、酸测法、黄色头孢菌素法,以前两者常用。快速碘测法:先用蒸馏水配成含1%青霉素G10mg/L和0.2%可溶性淀粉的混合液,将滤纸片浸湿,置于室温中干燥,如加数滴碘液,纸片变成紫色,取10个培养好的淋菌菌落涂于紫色的滤纸片上,涂菌处如在5分钟内由原来的紫色变成白色者,表示β-内酰胺酶阳性。快速酸测法:将先配好的0.5M磷酸缓冲液中加入青霉素G和1%酚红液,此混合液成紫红色,将培养好的淋菌菌落混入紫红色液体中,该溶液在15分钟内变成黄色,即为β-内酰胺酶阳性。治疗:首先采取予防措施,一方面加强性道德教育,另外制止卖淫嫖娼等。一、水剂普鲁卡因青霉素G480万μ,(每侧臀部肌注240万μ)一次注完,同时口服羧苯磺胺(probenecid)1g。二、氨苄青霉素或苄星青霉素3.0g,同时口服羧苯磺胺1g。三、口服四环素,500mg, 一日四次,共7天。四、孕妇或儿童不能用四环素或对青霉素过敏者可口服红霉素。对PPNG,用青霉素治疗无效,可用下列药物:一、壮观霉素(Spectionmycin)2.0g,肌注,同时口服羧苯磺胺 1.0g,或先锋霉素 1.5g肌注。二、头孢类药物:如头孢三嗪(Cefotriaxone)12.5mg,肌注,或头孢噻肟(Cefotaxime)1.0g肌注。三、喹酮类药物,如氟哌酸(Worfloxacin)800mg口服,一次给药。或氟嗪酸(Ofloxacin)400-600mg, 一次给药。

2012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2012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11〕22号)、《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一期)工作计划》及《陕西省性病疫情监测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艾滋病性病流行现状,制定2012年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一、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及时掌握全市性病艾滋病疫情动态 随时浏览艾滋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准确、全面掌握辖区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及时报告、订正艾滋病性病疫情信息,为政府部门科学、合理的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1、监管场所高危人群监测 按照卫生厅、公安厅和司法厅的文件要求,继续完成“两劳四所”当年新进入被监管人员的HIV抗体监测工作,做到监狱、劳教所每季度监测一次;看守所、戒毒所、收容所等每月监测一次;拘留所每10天监测一次,使监管场所监测覆盖率及监管场所新进入被监管人员监测覆盖率均达100%。 2、哨点监测 4—6月份全面开展艾滋病哨点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规范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暗娼、吸毒者、流动人群各400人的问卷调查、血样采集和血清学(抗-HIV、抗-HCV及梅毒)检测;7月底以前完成三个哨点信息资料录入及上报工作,使哨点监测工作完成率达到100%。 3、高危人群监测

认真落实针对暗娼、MSM、吸毒人群和性病病人的各项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措施,强化高危人群HIV抗体检测意识,使上述高危人群HIV抗体检测比例达到国家考核指标要求。 4、自愿咨询检测 继续积极宣传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政策,加大检测手段,强化35个VCT 点的工作职责,提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水平,提高接受检测的人数,积极完成中央转移支付下达的咨询检测工作量。 5、血液安全监测 每月开展对市中心血站血液“四病”(抗-HIV、抗-HBV、抗-HCV及梅毒)的抽检监测工作,以保证用血安全。 (三)积极落实艾滋病防治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详细讲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措施,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使随访干预比例、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比例及其覆盖率达到国家考核指标要求。进一步加强美沙酮门诊管理,使每个美沙酮门诊的年维持治疗率、年维持治疗人数有所提高,受治者HIV、HCV及梅毒抗体的实验室检测率及上报率任意一项都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四)感染者及病人管理 对既往及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及时做好流调、随访、结核病筛查、CD4及病毒载量检测等工作,使各项考核指标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和持久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娱乐场所高危人群、青年学生、党政领导干部及基层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充分利用“12·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卫生部令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

地利找幼儿园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1].

地利找幼儿园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全称是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 艾滋” 是其英文名称缩写“AIDS” 的音译。 艾滋病病毒,又叫“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全称是 Human Immune Deficiency Virus英文缩写为“HIV” 。 一、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二、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 在工作和生活中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般接触 (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艾滋病。 ● 艾滋病不会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公共设施传播。 ● 咳嗽和打喷嚏不传播艾滋病。 ● 蚊虫叮咬不传播艾滋病。 三、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十条 1、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 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以预防。 2、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3、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4、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6、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7、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拒绝毒品, 珍爱生命。 8、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9、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10、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四、国家“ 四免一关怀” 政策 2003年我国政府提出了“ 四免一关怀” 政策。 “ 四免一关怀” 政策四免是 1、国家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 2、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 3、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 4、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治疗; 一关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预防艾滋病宣传资料,,

预防艾滋病宣传资料 2010年12月1日是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我国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副标题是“权益,责任,落实”,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全面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服务普遍可及的目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消除歧视。 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65万人(54万~76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人群感染率平均为0.05%。2005年新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约7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万人。中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发病和死亡依然严重,疫情由高危行为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新发生的感染以注射吸毒和性传播为主,存在疫情进一步蔓延的危险。 1、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很高的严重传染病,它的医学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这个命名表达了三个定义:第一,获得性:表示在病因方面是后天获得而不是先天具有的,是由艾滋病病毒(HIV)引起的传染病;第二,免疫缺陷:主要是病毒造成人体免疫系统的损伤而导致免疫系统的防护功能减低、丧失;第三,综合症:表示在临床症状方面,由于免疫缺陷导致的多种系统的机会性感染、肿瘤而出现的复杂症候群。 2、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有什么不同? 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的繁殖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开始阶段,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还没有受到严重破坏,因而没有明显的症状,我们把这样的人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被破坏到一定程度后,其他病菌就会乘虚而入,这时,感染者就成为艾滋病患者了。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展到艾滋病患者可由数月至数年,一般为8-10年,最长可达19年。 3、健康人是怎样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4、艾滋病可以治疗吗? 尽管目前艾滋病还不能治愈,但还是可以治疗的。得了艾滋病应该针对症状,及时地、积极地进行治疗,如得了肺炎,就要及时把肺炎治好;得了感冒,要抓紧把感冒治好。而且,目前已经有了抗病毒治疗方法,尽管不能完全消灭体内的艾滋病病毒,但可以有效抑制它的繁殖,这样就可以大大延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寿命。 5、艾滋病有哪些症状? 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发展成艾滋病患者,可分为三个时期: (1)急性感染期:一般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2-6周出现。表现为发热、咽喉痛、淋巴结肿大、皮疹等,一般持续约两周自行消退。但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明显的急性感染期,出现率约为50%-75%。此期感染者具有传染性。 (2)无症状感染期:其特点是没有明显的症状,是艾滋病的潜伏期。潜伏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又称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时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检出率几乎达100%。 (3)艾滋病期:表现为全身症状,如持续不规则低热;持续性全身性淋巴结肿大,特别是除腹股沟以外,全身有两处以上部位淋巴结肿大,一般1厘米大小,不疼痛;持续慢性腹泻;三个月内体重下降10%以上;盗汗,初为夜间出现,继而发展到白天也存在;极度乏力、记忆力减退、反复头痛、反应迟钝乃至痴呆;出

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1、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很高的严重传染病,它的医学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这个命名表达了三个定义:第一,获得性:表示在病因方面是后天获得而不是先天具有的,是由艾滋病病毒(HIV)引起的传染病;第二,免疫缺陷:主要是病毒造成人体免疫系统的损伤而导致免疫系统的防护功能减低、丧失;第三,综合症:表示在临床症状方面,由于免疫缺陷导致的多种系统的机会性感染、肿瘤而出现的复杂症候群。 2、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有什么不同? 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的繁殖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开始阶段,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还没有受到严重破坏,因而没有明显的症状,我们把这样的人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被破坏到一定程度后,其他病菌就会乘虚而入,这时,感染者就成为艾滋病患者了。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展到艾滋病患者可由数月至数年,一般为8-10年,最长可达19年。 3、健康人是怎样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4、艾滋病可以治疗吗? 尽管目前艾滋病还不能治愈,但还是可以治疗的。得了艾滋病应该针对症状,及时地、积极地进行治疗,如得了肺炎,就要及时把肺炎治好;得了感冒,要抓紧把感冒治好。而且,目前已经有了抗病毒治疗方法,尽管不能完全消灭体内的艾滋病病毒,但可以有效抑制它的繁殖,这样就可以大大延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寿命。 5、艾滋病有哪些症状? 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发展成艾滋病患者,可分为三个时期: (1)急性感染期:一般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2-6周出现。表现为发热、咽喉痛、淋巴结肿大、皮疹等,一般持续约两周自行消退。但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明显的急性感染期,出现率约为50%-75%。此期感染者具有传染性。 (2)无症状感染期:其特点是没有明显的症状,是艾滋病的潜伏期。潜伏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又称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时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检出率几乎达100%。 (3)艾滋病期:表现为全身症状,如持续不规则低热;持续性全身性淋巴结肿大,特别是除腹股沟以外,全身有两处以上部位淋巴结肿大,一般

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 展规划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分析 (1)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6) 第一节指导思想 (6) 第二节发展目标 (6) 第三节建设原则 (7) 第三章性病防治体系 (8) 第一节性病防治体系框架 (8) 第二节性病防治机构功能 (8) 第三节性病防治服务队伍 (11) 第四章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12) 第一节建设任务 (12) 第二节建设标准 (12) 第三节资金筹集与安排 (12) 第五章相关政策措施 (16) 第一节加强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16) 第二节完善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17) 第三节加快性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18) 第四节建立稳定的性病防治工作投入机制 (18) 第五节健全性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 (19) 第六章预期建设成效 (19)

前言 性病流行目前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梅毒持续流行已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及下一代的健康素质。我们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性病的公共卫生及相关支撑体系相对薄弱,部分省市地区的性病防治工作存在着职责不明、无专人管理、缺乏必要防治资源等局面。因此,完善性病防治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精神,在总结我国性病防治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现状分析 性病曾在我国猖獗流行,上世纪40年代末期,有人估计我国梅毒患者数达10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将性病列为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性病防治措施,包括取缔娼妓制度、制定防治规划、开展群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3-01-03 (卫生部令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性病防治规划; (二)指导全国性病防治工作,开展性病监测、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防治效果评估等工作;

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新版

性病防治官理规定新版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Vn08】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12-31 (卫生部令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生姑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 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冃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 开展宣传教育、行为T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屈。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答问如下: 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性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和规范性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十年来,我国性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告性病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一些性病(如梅毒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报告发病数逐年上升,一些性病(如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在我国已基本没有病例报告。二是我国艾滋病经性传播比例不断上升。性病是艾滋病传播的协同因素。性病患者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患艾滋病的性病患者更容易通过性接触方式传播艾滋病。加强性病防控对于预防艾滋病传播有积极的作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从疫情报告、预防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包括性病在内的传染病防控提出了新的要求。2010年卫生部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

(2010-2020年)》,也对加强梅毒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四是性病诊疗技术和防控措施在近年来有了新的进展。五是为了提高《办法》实施效力和可操作性,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对1991年的《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性病防治工作,对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与流行,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等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 二、《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一)依法原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等相关政策对《办法》进行修订,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科学适用原则。充分考虑性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性病种类、确定性病预防和治疗机构以及相应职责,规范性病疫情监测和报告、预防和控制、诊断和治疗工作,力求体现防治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国内有关专家根据目前存在的许多易使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析认为:我国艾滋病流行已进入快速增长期,实际感染人数已超过30万。为尽快在全民中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特邀国内专家,编写了预防艾滋病的十条基本知识及相关的重要信息。 1.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以预防。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能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以及常用消毒**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4—8周后才能从血液中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在能测出抗体之前已具有传染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分泌液、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平均经过7—10年的时间(潜伏期)才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但能够将病毒传染给他人。 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系统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出现原因不明的长期低热、体重下降、盗汗、慢性腹泻、咳嗽等症状。

目前还没有能够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已经研制出的一些药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艾滋病病人的症状和延长患者的生命。积极接受医学指导和治疗,可以帮助艾滋病病人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 至今还没有研制出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 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交、血液、母婴三种途径传播。艾滋病可通过无保护的性交传播,性伴侣越多,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越大。使用受污染的注射器或其他刺伤皮肤的用具,输入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共用针具注射吸毒均会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妇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时可能将病毒传给胎儿或婴儿。艾滋病病毒通过血液或血液制品传播的概率大约是100%,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的母婴传播机率是30%左右。 日常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如握手、拥抱、礼节性接吻、咳嗽、打喷嚏、共用餐具、电话、钱币、办公用品、劳动用具及公共交通工具,共用马桶、浴室、游泳池、床单、衣被等都不会感染艾滋病,蚊虫叮咬也不会传播艾滋病。 建设精神文明、提倡遵纪守法,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路。 性自由的生活方式、婚前和婚外性行为是艾滋病、性病得以迅速传播的温床。卖淫、嫖娼等活动是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有多个性接触者的人应停止高危行为,以免感染艾滋病或性病而葬送自己的健康和生命青年人要学会克制性冲动,过早的性关系不仅会损害友情,也会对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夫妻之间彼此忠诚,可以保护双方免于感染艾滋病和性病。 艾滋病的临床表现 从最初感染艾滋病到最终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医学上将这个过程分为四期:

性病知识讲座

性病知识讲座--常见性病的防治 性病的病原菌和性病的种类 至今所说的性病,全名应是性传播疾病。可引起性病的病原菌包括病毒、衣原体、支原体、螺旋体、细菌、真菌、原虫、体表寄生虫。一种病原菌可以引起几种临床症状,同样的症状也可以由几种病原菌引起。 我国当前常见的性病主要有淋病、梅毒、艾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细菌性阴道病、生殖器念珠菌病、股癣、阴道滴虫病、阴虱病、疥疮等近30种。 什么是梅毒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性病,可侵犯全身脏器和器官而产生多种症状。但也可呈无症状的潜伏梅毒。梅毒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极少数可通过污染的生活用具传播,未经治疗的梅毒孕妇可通过胎盘传染胎儿。 梅毒的潜伏期为2~4周,一期梅毒主要症状为硬下疳,在生殖器部位发生溃疡,腹股沟淋巴结肿大。二期梅毒出现皮肤粘膜损害,可以有全身皮疹等;三期梅毒除有皮肤粘膜损害外,还可有心血管、骨骼、关节、眼、神经系统等多方面的损害。 诊断梅毒可作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和梅毒血清学实验,早期梅毒皮肤粘膜损害处可查到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分为初筛试验(RPR或USR)及确诊试验(TPHA或FTA-ABS)。治疗后可根据RPR或USR滴度改变情况判断疗效。 梅毒治疗越早效果越好,治疗必须规则、彻底,首选长效青霉素,(苄星青霉素或普鲁卡因青霉素)治疗后需定期随访2~3年,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第二年每半年复查一次。 什么是淋病 淋病是由淋球菌引起的泌尿生殖系统的化脓性感染,在一定条件下,淋球菌也可以感染眼、咽、直肠、盆腔,个别出现全身性感染。潜伏期一般2~10天,平均3~5天。男性常见的是尿道炎,有尿频、尿痛、尿道口红肿发痒、脓性分泌物流出等症状。女性常见的是宫颈炎,表现为阴道分泌物(白带)增多、发黄,但也有很多感染者没有任何自觉症状。 诊断淋病需从尿道或宫颈取分泌物化验,女性必须作淋球菌培养。治疗药物有大观霉素、头孢曲松、环丙沙星、氧氟沙星等,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用。疗后一周取材作涂片、培养,症状消失,查菌阴性即为痊愈。 什么是非淋菌性尿道(宫颈)炎 非淋菌性尿道(宫颈)炎是由沙眼衣原体、支原体等病原体引起的泌尿生殖系统的感染。潜伏期平均1~3周。男性有尿频、尿痛或烧灼感,分泌物一般比较稀薄,早晨起床尿道口可有粘液性分泌物。女性症状不明显,可有阴道分泌物增多、下腹部不适等症状。 诊断非淋菌性尿道(宫颈)炎需取分泌物化验,有条件时可以作衣原体和支原体的特异性检查。治疗药物有多西环素、红霉素、米诺环素、阿齐霉素等多种,要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用。疗后自觉症状消失、无分泌物、病原体检测阴性或涂片检查无白细胞即可认为痊愈。 什么是尖锐湿疣 尖锐湿疣是由人类乳头瘤病毒主要感染在生殖器部位发生增生物的疾病。潜伏期平均3个月。初发为柔软的淡红色小丘疹,为肉质赘生物,可逐渐增大,表面颗粒状增殖而粗糙不平,或互相融合呈菜花状。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也可通过污染的生活用具传染。怀孕期间尖锐湿疣增长较快,如果没有治愈,可能会在分娩时传染给新生儿。

预防艾滋病宣传资料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目的 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相关优惠政策 全面开展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及确证检测;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的相关干预服务。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程序 (1)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及时对检测结果阳性者进行确证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各采血点在采集孕产妇血液标本后,要做好孕产妇个人信息的专项登记。各定点检测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建立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登记、标本收集管理、结果反馈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省级统一要求填写和上报检测相关信息。 ①孕期检测。孕产妇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强调早期检测。孕妇首次产前检查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提供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并由相关医务人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 各采血点负责对辖区孕妇进行集中采血和定期送检。采血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对标本进行处理

和保存,定期送检。各定点检测机构应在接收标本后48小时内进行检测。我区妇幼保健所根据辖区内检测数量等确定检测的时间间隔,建议一般每周检测1-2次。 对孕前或孕早期已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妇,如果分娩前检测间隔时间已超过6个月,产前应再次检测。 ②产时、产后检测。对于已经临产而尚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妇和孕产期未进行检测的产妇,应由助产机构产科医师开具化验单急诊送检,检验科同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至产科。无检测条件的机构,应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申请单,经1名检验人员和1名医师签名,血清标本于采集4小时内送检。 所有艾滋病初筛及确证实验室均需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验收、定期公示并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梅毒和乙肝自费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若本机构未开展两类试验,则需负责采血送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另一类试验的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艾滋病防治宣传知识

艾滋病防治宣传知识 2012年12月 艾滋病是由于艾滋病病毒破坏了人体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了抵抗力,从而发生多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目前我县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多例。 艾滋病有三大传播途径 性传播: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无保护(即不戴安全套)的性行为(包括阴道性交、肛交和口交)。 血液传播:接受了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如:通过共用针具吸毒、非法采供血、输入未经检测的血液和血制品、共用针具穿耳孔、共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器械拔牙)。 母婴传播:被感染的母亲传染给胎儿或婴儿(通过胎盘、产道、哺乳) 预防措施 1、遵守性道德、洁身自爱,反对性乱,不要有婚前和婚外性行为;遵守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婚前一定要知道对象是否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遵守政府法令,不搞卖淫嫖娼。 2、不到消毒不严密或不消毒的理发店和美容院去理发或美容;浴室的修脚刀一定要消毒,刮脸刀、电动剃须刀必须每个人自备专用,不与他人共用;牙刷必须每个人一把。 3、不用未消毒的器械穿耳眼、纹眉、纹身。 4、怀疑自己或对方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时坚持使用避孕套。 艾滋病是由于艾滋病病毒破坏了人体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了抵抗力,从而发生多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目前我县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多例。 艾滋病有三大传播途径 性传播: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无保护(即不戴安全套)的性行为。 血液传播:接受了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如:通过共用针具吸毒、非法采供血、输入未经检测的血液和血制品、共用针具穿耳孔、共用未经严格消毒的

器械拔牙)。 母婴传播:被感染的母亲传染给胎儿或婴儿(通过胎盘、产道、哺乳) 预防措施 1、遵守性道德、洁身自爱,反对性乱,不要有婚前和婚外性行为;遵守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婚前一定要知道对象是否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遵守政府法令,不搞卖淫嫖娼。 2、不到消毒不严密或不消毒的理发店和美容院去理发或美容;浴室的修脚刀一定要消毒,刮脸刀、电动剃须刀必须每个人自备专用,不与他人共用;牙刷必须每个人一把。 3、不用未消毒的器械穿耳眼、纹眉、纹身。 4、怀疑自己或对方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时坚持使用避孕套。 5、不以任何方式吸毒;有毒瘾者暂未戒除前切勿与他人共用注射器。 6、医疗时使用经严格消毒的注射器及检查、治疗器械;不到消毒得不到保证的诊所、医院去打针、拔牙、针灸或手术;儿童打预防针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在救护流血伤员时,要设法血液直接沾到自己的皮肤或粘膜上。 7、不要从国外擅自带人血液制品,不要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血液制品;有必要输血时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验合格的血。 8、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不要怀孕。 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国家制定新政策(“四免一关怀”) 1、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可得到免费抗病毒药治疗; 2、所有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可得到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 3、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 4、对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5、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患者参加生产活动。 疾控中心免费政策: 1、有高危行为的人群可到市疾控中心接受免费HIV筛查和梅毒筛查。 2、可免费领取安全套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手册。

梅毒防治知识

梅毒防治知识 梅毒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性传播疾病,病程慢性,病变可以侵犯皮肤粘膜及全身各个组织器官,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妇女感染后如不治疗可传染给下一代。在性传播疾病中,梅毒的患病人数是低的,但由于其病程长,危害性大,应予重视。 [传染途径] 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未经治疗的梅毒患者在感染后一年内传染性较大,以后,随着病期延长,传染性逐渐减小,患梅毒的孕妇可通过胎盘使胎儿受染,一般认为发生妊娠4个月以后,梅毒偶可通过接触了患者用过的日常用品而受染,此外,输血也可导致感染。 [梅毒的病程与分期] 感染梅毒螺旋体后,经过2-4周潜伏期,在侵入部位发生硬下疳,此为一期梅毒。硬下疳发生后6-8周,由于经淋巴进入血循环的螺旋体散布至全身各处,出现皮肤粘膜入全身症状,此为二期梅毒,此期若不治疗,症状可自行消失,病变进入潜伏状态,称为早期潜伏梅毒或隐性梅毒。但在5-10年或更长时间后,病变可活动而出现皮肤粘膜,心血管,神经等多脏器的损害,称为三期梅毒,部分患者可始终不出现症状,只在验血时呈现梅毒血清反应阳性,称为晚期潜伏梅毒。先天梅毒(胎传梅毒)是指怀孕的母亲患有梅毒,未经治疗,梅毒螺旋体通过血行使胎儿感染,常有较严重的内脏损害,死亡率较高。 [预防及注意事项] 1.遵守道德规范,严禁淫乱,避免不洁性行为。 2.早期梅毒治愈前禁止性生活,女性梅毒患者在彻底治愈前应避免妊娠。 3.3个月内凡接触过传染性梅毒的性伴侣应予检查,必要时按早期梅毒进行治疗。 4.出现梅毒可疑症状者应去正规医院的性病专科就科,早期诊治,一旦明确诊断,需充分配合医生,彻底治疗。 5.早期梅毒治疗后,应定期随访2-3年,第一年每3个月,第二年每6个月,第三年年末各检查一次,如一切正常可停止观察。

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 料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国内有关专家根据目前存在的许多易使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析认为:我国艾滋病流行已进入快速增长期,实际感染人数已超过30万。为尽快在全民中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特邀国内专家,编写了预防艾滋病的十条基本知识及相关的重要信息。 1.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药物和方法,但可以预防。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 S),是由艾滋病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能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以及常用消毒**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4—8周后才能从血液中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在能测出抗体之前已具有传染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

*、**分泌液、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平均经过7—10年的时间(潜伏期)才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但能够将病毒传染给他人。 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系统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出现原因不明的长期低热、体重下降、盗汗、慢性腹泻、咳嗽等症状。 目前还没有能够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已经研制出的一些药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艾滋病病人的症状和延长患者的生命。积极接受医学指导和治疗,可以帮助艾滋病病人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 至今还没有研制出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 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交、血液、母婴三种途径传播。艾滋病可通过无保护的性交传播,性伴侣越多,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越大。使用受污染的注射器或其他刺伤皮肤的用具,输入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共用针具注射吸毒均会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妇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时可能将病毒传给胎儿或婴儿。艾滋病病毒通过血液或血液制

预防性病的常识

预防性病的常识 在游泳池游泳会不会得性病? 游泳池的水温较低,并含有氯石灰(漂白粉)等消毒剂,不适合淋球菌、梅毒螺旋体等性病病原体存活。曾有防疫部门专门对某游泳池的水做了化验,未查出这类病原体。另外,即使在游泳池水中含有病原体,也被大量的池水稀释,很难达到感染所需的数量。因此,一般来说通过在游泳池游泳感染性病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使用公用浴巾、浴盆、游泳衣等有传染性病的可能。 此外,有的游泳池消毒制度不严格或根本不消毒疾病。外出游泳应到卫生条件和管理较好的游泳池去自带毛巾、游泳衣裤等以防传染。也可能会传染其他疾病。外出游泳应到卫生条件和管理条件较好的游泳池去,并注意个人卫生,自带毛巾、游泳衣裤等以防传染。 在外住旅馆会不会得性病? 有人担心,在外住旅馆会不会因为坐便器、床单、毛巾等消毒不严格而感染性病。有的性病确有可能通过这些途径传染。梅毒螺旋体在潮湿的毛巾和物品上可存活几个小时,淋球菌在潮湿的毛巾、衣物上可存活10-24h,在坐便器上也可存活数小时。因此,如果坐便器、毛巾等刚刚被性病病人使用过,病人带有病原体的尿液、分泌物等污染了这些物品,健康人接着使用,就有可能被间接传染。不过,这种传染的机会毕竟非常少见。现在的正规旅馆都有相应的消毒措施,因此,无需过于担心。但是如果是非正规的旅馆,消毒措施不严格或者使用公共厕所的坐便器,则需要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量用蹲式便器,如只能用坐便器,可事先在马桶圈上垫一张草纸,便后弃去,不使用别人用过的毛巾、浴盆等。 洗桑拿会不会得性病? 桑拿房中的温度很高,性病病原体很快失活,因此桑拿房中不太可能传染性病。不过现在桑拿房为顾客提供内裤及毛巾。如果提供的这些物品并非一次性使用,且不进行消毒或消毒不严格,就有传染性病的危险。 输血会不会得性病? 我们曾经在临床上遇到极个别输血后发生梅毒的病人。使用被性病病原体污染的血液、血制品、注射器,有感染的可能性。现在,医疗用血都要求进行严格的检验,包括梅毒、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提倡义务献血,使通过血液途径传播性病的机会大大减少。然而,也要看到,门前仍有少数单位临床用血存在问题。曾有报道说在某地非法采血站查获了大量污染性病病原菌的血液,如果使用了这些血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预防输血感染性病,个人能做到的是尽量减少输血,如果必须输血,一定要确认血液是经过严格检验的。 孕妇得了性病会不会传染给胎儿? 孕妇得了某些性病,可经过胎盘传染给胎儿。梅毒是最典型的例子。孕妇如果感染的是早期梅毒,若未经治疗,几乎100%影响胎儿,其中-半孕妇发生早产或新生儿围生期死亡,另外一半孕妇通过胎盘将梅毒传染给新生儿。孕妇如果得的是晚期梅毒,10%出现胎传梅毒。另一种对胎儿危害性大的性病是生殖器疱疹。如果孕妇患了原发性生殖器疱疹,有三分之一至一半的胎儿受影响,出现流产、宫内发育迟缓、早产、低出生体重和新生儿先天性疱疹、先天性畸形,甚至引起胎儿死亡。孕妇患复发性生殖器疱疹,大约5%的胎儿受影响。 孕妇患其他性病如淋病、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等,一般不会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但是,在经产道分娩时可传染给新生儿,引起新生儿淋菌性或沙眼衣原体性肺炎、咽喉孔头瘤病等。

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新版

性病防治管理规定新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12-31 (卫生部令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第七条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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