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守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

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对施工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申报,经评价单位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由协会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经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监察、司法、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现场核查扣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信用每月评价一次。对不良信用信息在确认时当即录入,并更新公布新的信用分数。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初始分、经营分构成。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并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经营分:根据评价时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置备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纳税等要素进行量化评分。纳税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和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第十五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

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通报表彰。

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

(含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的工程奖项。

项目动态管理加分是指评价单位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专项核查和日常管理对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扣分不封底。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立即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数: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违法情形的。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

级分为A、B、C、D、E级,具体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公布。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录入信息系统。同时,交换共享给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承发包:

1、投标资格: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方可参加江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

2、评标办法:依法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给予激励,具体激励政

策和措施按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江门市的相关政策制定并予以公布执行。

3、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选定信用等级在C级及以上的企业。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在日常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1、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对C 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3、对D 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3)不予参加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4)凡连续12个月被认定为D级的,暂停企业信用登记6个月。

(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4、对E级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和清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机构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对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2009-10-04 10:46:36| 分类:18应收账款| 标签:财务管理专家王组场大海情谊全面财务管理|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精细化管理全案/王德敏编著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免销售活动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所有客户的信用管理。 第3条财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销售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4条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各单位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2章客户信用政策及等级 第5条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及业务往来过程中的客户的表现,可将客户分为四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客户分类表 第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时,应按照不同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有一定的赊销额度和回款期限,但赊销额度以不超过一次进货为限,回款以不超过一个进货周期为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款现货。可先设定一个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款现货,应当仔细审查,对于符合企业信用政策的,给予少量信用额度。 4.对D级客户,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第7条同一客户的信用限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改变。销售业务员所负责的客户要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须向销售经理乃至总裁汇报。 第8条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由销售业务员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9条销售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产品销售、市场情况等,及时提出对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的建议,财务部应及时修订此制度,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3章客户信用调查管理 第10条客户信用调查渠道。 销售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财务部可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通过金融机构(银行)调查。 2.通过客户或行业组织进行调查。 3.内部调查。询问同事或委托同事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或从本企业派生机构、新闻报道中获取客户的有关信用情况。 4.销售业务员实地调查。即销售部业务员在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销售业务员调查、收集的客户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如下表所示。 销售业务员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用收集的客户信息列表 客户信息项目主要内容 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股东构成、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其企业组织形式、基础资料 开业时间等 企业规模、经营政策和观念、经营方向和特点、销售能力、服务区域、发展潜力客户特征 等 客户销售业绩、经营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素质、与其他竞争者的关系、与本企业的业务状况 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等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守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

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完整word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建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印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六条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信用手册》与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信用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倡导建筑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浙江省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华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诚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实施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信用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及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在金经营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在金的经营业绩及奖惩情况。《诚信管理手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管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金华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通过对《诚信管理手册》的发放、登记、使用、年度检查等活动实施对在金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业企业持以下资料到金华市建设局申领《诚信管理手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2、企业资格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外地进金建筑业企业申领《诚信管理手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二年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拖欠民工工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有派驻金华市的相应管理技术人员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驻金负责人的委托书,进金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三类人员合格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定稿)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处理客户信用额度评定、批准等具体工作,在维持对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降低应收账款,减少潜在的坏账损失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管理制度内容 (一)收集客户信息 1、收集信息的目的:作为公司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和批准信用额度的基础。 2、信息收集负责人:以事业部销售业务员为主,财务事业部为辅的多渠道方式进行。 3、具体操作: (1)事业部销售业务员应当对所有已经和将要与公司发生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情况进行全面的资料收集、调查,其内容主要包括: (a)客户名称、法人概况、单位性质、经营业务范围; (b)注册资金、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c)银行账户、账号、资产状况; (d)近三年来公司的营运状况和经营业绩; (e)客户经销本公司产品的基本状况:年销量、类别、上年销售收入实绩、应收账款余额、回款平均天数、对接业务的配合情况; (f)当地市场的简要情况分析; (g)客户重大经济纠纷或司法案件; (h)联络方式、跟进负责人等资料;

(i)其他重要资料。 1 (2)业务员在调查收集上述客户资料时,必须按照当前普遍被业界接受的方式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客户资料: 向客户内部有关业务人员咨询了解; 收集客户和媒体提供的公开经营资料; 向当地政府工商税务管理机构了解或查询; 向其他有关资信评估机构查询; 向客户的其他供货商了解其付款情况; 向客户主要产品的主要用户单位调查了解有关该客户内部管理情况; 其他合法的方法和手段; (3)业务员将调查了解到的客户信息,填写《客户信息表》后签字,并将重要的原始资料附在表后,交给部门统计员。 (4)统计员将业务员提供的客户信息表中的信息录入到“客户信用管理档案”中,进行密码保护,并将相应信息及原始资料送财务部备案。客户信用管理档案中的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5)业务员,销售经理应经常与客户保持沟通,定期巡回访问客户,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客户的经营和资信等变化情况。 (二)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流程 1、事业部业务员定期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将填写准确的“客户信息表”及其附件及时反馈给销售经理。 2、由销售经理对收集的客户资料和对客户的信用分析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收集的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后,填写《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评定表中的相关指标。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拨付,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该项资金视为已付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提高本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部门及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并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后考核并记录。 3.2 企业各部门负责诚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并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4. 企业诚信内容 4.1 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关职能部门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4.2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 4.3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品德信用良好,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经营理念; 4.4 采购部和销售部在订立原辅材料和营销合同时,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平等互利;

4.5 企业重视产品、服务质量,力争质量信用良好,在本企业加工销售的产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有标准、实用的质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让消费者吃到本企业制作的放心产品; 4.6 进一步完善营销、产品售后服务措施,建立顾客回访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7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规范,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无拖欠员工薪资记录,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不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务,确保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积极改善提高员工居住和生活条件; 4.8 企业所售产品无侵权,无假冒、伪劣、禁售商品,做到计量准确,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计量器具的规范要求; 4.9 严格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台帐,做到填报真实计算准确,不弄虚作假。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核纳并及时按月缴纳税款,无偷、骗、逃、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实施 5.1 管理部负责建立企业内部诚信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对企业员工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培训,教育员工学习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使员工能够认知“诚信经营”应遵守的规则,培养员工诚信意识,培训后进行相关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信用管理制度 (最新)

信用管理制度 (最新) 一、建立顾客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确保顾客利益,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二、信用管理部负责组织客户信用评价工作; 三、信用管理部人员组成:由企管部、销售部、财务部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销售部经理任信用管理部经理; 四、财务部、各业务部门协助客户信用评价的输入资料,并对客户信用评价提出意见; 五、工作程序,如图: 工作流程图:

六、客户信用分类 为确保公司的经营正常,减少经营风险,维护顾客利益,公司对客户的信用进行分类管理,按A、B、C、D四个等级: A 级:企业形象好、知名度高、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社会信用状况良好、合作关系好。客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达到经济规模,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产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很高,款项支付及时,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 B 级:社会信用状况一般、合作关系一般,款项支付一般,但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C 级:社会信用关系较差,合作关系一般,款项支付及时性较差,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偿债能力一般。 D 级:社会信用关系较差,合作关系不稳定,款项支付及时性差,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差,偿债能力差。 七、客户信用评价 1、营销总公司市场组负责组织可户信用的评价,相关部门提供客户信用的相关资料; 2、评价应形成记录,经市场组主管审批后归档,市场组负责客户

信用档案的管理; 3、客户信用是动态的管理,随着双方交易的变化、客户企业的情况变化,应随时进行调整; 八、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客户信用档案随同客户档案进行管理; 九、客户信用档案的管理与使用 1、客户信用档案是公司对顾客销售合同进行评价的重要参考资料; 2、签定 C、D信用等级的销售合同,除符合公司〈商务合同评审制度〉规定外,还必须由销售公司总经理进行销售风险评估审批; 3、签订 A、B信用等级的销售合同,按公司〈商务合同评审制度〉执行。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 人资行政部

为建设信用企业,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成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xxxxxxxxxxxx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每年的学法计划,内容包括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等。做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或全体员工)参加的合同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二、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次学习除做好学习记录外,还应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学习者应进行补学。 三、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业务、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定期组织部门分管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开展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五、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须定期开展研讨会和案例分析会,对本公司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研讨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提高自己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信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承诺。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嵊州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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