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

分类:建设工程

案例5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三大争议导致双方不欢

不久前,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 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 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 年6 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量差”争议。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 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予以补偿。而业主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合同价款。业主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三点意见改变争议解决方向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如何解决上述争议?本文提出应对的三点法律意见:

首先,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其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本工程造价近7000 万元,招标人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承包商请求业主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建议承包商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请。

第三,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通常只能用来编制工程概算。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蓝图”进行报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可以看作工程量增加,并调整工程价款。承包商应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去年末,承包商根据上述意见与业主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同意补偿承包商480万元。应该说,这一结果在情理之中。但是由本案引发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而随之产生的合同纠纷比例也非常高。因此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承包商应特别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

为什么要这样讲呢?实际上我们对这种合同的特点稍加分析就能看出。

特点一: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

特点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特点三:承包商索赔机会少。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总而言之,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条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时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1)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2)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3)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2013新规范对原2008

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

、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 、误期赔偿费等做了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

、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3] 。

3

、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

3.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

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4] 。

3.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

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3.3.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

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3.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

以上由发包人承担[5] 。

4、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

条款4.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承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计价约定无效。

《承包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财建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第1款“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总价较低的工程”之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D_无固定期限合同的6大经典案例 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已经有三年半的时间。从《劳动合同法》起草、颁布到实施三年多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都是各方争议、关注的焦点。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 ■案例1 计算“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扣除医疗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案例2 因法定事项顺延导致劳动合同超过十年,是否续签? 黄女士于2000年2月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2月2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逐年续签,合同起始期限均为每年的1月1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 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打电话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公司向黄女士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黄女士请病假,劳动合同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2010年3月1日,黄女士回到公司,称自 己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已满10年,要求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黄女士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她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但黄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 分类:建设工程 案例5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三大争议导致双方不欢 不久前,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业主)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 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 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 年6 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量差”争议。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业主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 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予以补偿。而业主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商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业主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业主应追加合同价款。业主则不同意这个要求。 三点意见改变争议解决方向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如何解决上述争议?本文提出应对的三点法律意见: 首先,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 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其次,《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本工程造价近7000 万元,招标人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承包商请求业主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建议承包商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诉请。 第三,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通常只能用来编制工程概算。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蓝图”进行报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可以看作工程量增加,并调整工程价款。承包商应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去年末,承包商根据上述意见与业主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同意补偿承包商480万元。应该说,这一结果在情理之中。但是由本案引发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及防范 发表时间:2017-01-09T13:38:22.9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27期作者:张国良崔居洪 [导读] 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山东济南 250200 摘要: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发生。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定义特点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在重大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之后,建设工程合同更多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其他合同形式相比更能保护发包方的利益。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固定总价合同作为一种建设承包模式与其他合同形式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也有其局限性。这种合同形式与其他合同形式相比,固定总价合同主要以下特点: 1、便于工程造价结算。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价款是固定包死的,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对发包方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和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发包方承担的风险较较小,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大。 对承包方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合同价格将不再调整。承包方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方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方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方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方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方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对于发包方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方,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方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方要小得多。 3、承包方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发包方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其余一律不与调整。这样一来承包方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承包方想通过“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方式提高合同价格就很难做到了。 4、固定总价合同不太适合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 因为固定总价是工程量和材料价差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方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如果发包方一味强调固定总价合同而拒绝承包方的调价要求,而承包方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承包方也可能会要求发包方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特别是对于结构比较复杂的电力建设工程目前都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这给电力建设合同履行带来了很大障碍,给承包方带来了很大风险。从实践来看,目前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纠纷类型主要有: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2003年以来,全国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承包方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二是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发包方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方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也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这类争议主要出现在施工企业投标时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发包方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不明确,就很容易引起纠纷。此类争议主要是由于合同过于简单、资料不全、管理不善造成的。 四、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对双方的影响很大,往往会造成工期拖延,甚至影响工程质量。为避免合同纠纷发生,我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实践和多年来合同管理经验,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1、发包方不要利用发包优势地位过分压低工程造价。对于招投标项目不能简单的追求最低价中标,而应选择价格合理并且信誉好的承包方负责工程的施工。 2、双方通过约定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方法避免产生价格争议。为预防因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产生争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约定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为材料价差涨跌的1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doc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doc 甲方(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公司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 性别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籍贯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起至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 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止,期限为天。 第2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详细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XX工厂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

XX工厂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您是否听说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确界定。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三: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则不符合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在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如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同样应当把医疗期的时间计算在内。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即使是连续订立的是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范本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范本 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5版(固定总价) 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项目装修工程承包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包验收、包税费、包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承包方式。 二、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元)。该合同总价包含:施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采保费、运输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相关设施费、施工保险费、施工水电费、施工现场管理费、利润、验收费、质量保修费、相关税金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由乙方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2、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合同总价的【】%计算,该费用已含在上述价格组成中,由乙方向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 3、工程结算: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合同总价已包含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乙方投标报价所列内容及所涉及的各项风险费用。竣工结算时在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的,另行结算。 4、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计价依据如下: (1)原预算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原预算单价执行; (2)原预算中没有综合单价的,参照【】等执行;材料、人工参照施工期间【】等执行; (3)《【】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或本条第(2)款中参照信息价执行的材料价格比市场价格明显高出【】%的,由双方协商 定价或按市场价执行,乙方在采购前,须将材料的采购价格、材料名称、规格及数量等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采购。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自开工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书面开工通知确认的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乙方必须满足本项目总控工期计划对装饰工程进度的要求,必须保证工期的连续性,确保在约定的工期内如期竣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标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标准范例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3138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标准范例示范文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标准范例示范 文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固定总价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在现代工程中,合同的计价形式有近20种。不同种类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付款形式和不同的风险分担。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价格委托工程,按合同总价结算,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其风险分配严重不均衡,如果盲目使用这种类型的合同,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彻底失败,甚至可能引起承包商破产。在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比较详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招标文件说明无明显差异。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计划。 在国内外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有放大的趋势,甚至一些大型工业项目也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有些工程中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参加投标,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表中的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2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可以采用两种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或分项工程表的形式。与单价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单和分项工程表不作为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内容,只用于决定由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的工程所应得的款额。因此,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注意其计价与单价合同的不同点。 2.1 采用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分项工程表时应注意: (1)分项的划分应与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一致。因为分项工程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只有分项工程实施完毕,承包商才能得到支付,这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效益。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与工程很容易确定的几个阶段相对应,即各个阶段分界清楚,能准确定义,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如一个建筑物可分为如下分部工程:场地准备、土方开挖、打桩、基础、结构框架(以楼层分)、楼面、围护、隔断、屋盖和装修。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法技巧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

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板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范本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范本 导语:工程固定总价的合同是双方依据的重要合同,关于怎么去制订合同呢,请参考以下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范本,希望能帮到大家。 篇一: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固定总价) XX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 项目装修工程承包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税费、包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承包方式。 二、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该合同总价包含:施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采保费、运输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相关设施费、施工保险费、施工水电费、施工现场管理费、利润、验收费、质量保修费、相关税金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金由乙方自行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2、总包配合管理费按合同总价的%计算,该费用已含在上述价格组成中,由乙方向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 3、工程结算: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合同总价已包含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乙方投标报价所列内容及所涉及的各项风险费用。竣工结算时在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工程的,另行结算。 4、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新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后支付,计价依据如下: (1)原预算中有综合单价的,按原预算单价执行;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探讨【摘要】本文对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作出了分析,重点对如何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收集精品文档 ============================= ================================= ================================= =========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专业 收集精品文档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因此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10月,姜某与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姜某的年薪为2lO万元工资加5万元奖金,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审核等工作。 2O09年,某公司为姜某增加了一份销售订单数据录入的工作。工作过程中,姜某同事称其录入错误太多。但姜某认为公司财务应该对数据审核负责,自己没有过错。 沟通未见成效后,姜某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自己“不得不暂停”录入工作。原因是如果她录入和审核数据后,必须要由第三人复核,而不是由她自己复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自此,姜某便不再进行数据输入工作。公司先后两次向姜某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对于该通知,姜某表示拒绝。 2008年3月,公司向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将从发出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第一,姜某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第二,姜某在工作中频繁出错,拒绝做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并拒绝该工作达2个多月;第三,姜某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严重违反了公司《雇员工作规范》规定的劳动纪律。与此同时,某公司给予姜某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全等补偿金及未休年假的主资。 姜某不服,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其工作任务不包括数据复核,暂停录入工作是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表现。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占而且,公司解除与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劳

固定总价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协议书的 相关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固定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 (2)工程设计详细,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总价合同性质特点: ,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

(合同知识)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知识)固定总价合同

案例: 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壹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于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上海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韩资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1、“价差”争议,即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于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于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2、“量差”争议,即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量差。上海公司于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于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于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仍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3、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壹种“设计图纸”,于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典型案例(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典型案例 本案的上诉人李某, 于 2007年 6月 18日与中智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派遣至劳氏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验船师,合同到期后续订期限至 2010年 6月 17日。2009年 2月 5日劳氏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公司, 2009年 5月 8日,劳氏公司向李某出具工龄连续认定承诺书, 载明:“ 您于 2007年 6月 18日进入劳氏上海代表处, 由于劳氏上海代表处工作已被 2009年 2月 5日注册成立的劳氏公司所替代,您将于2009年 7月 1日转入该公司名下工作,您在劳氏上海代表处期间的工龄以及 2008 年 1月 1日后与人事服务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次数将由劳氏公司继承并连续计算” 。同年 5月 20日,李某、劳氏公司签订了期限自 2009年 7月 1日至 2010年 6月 17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0年 5月 14日,劳氏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合同到期将不再续签。劳氏公司安排李某自 5月 17日开始休假至合同到期日, 共计 24天, 其中包括 11.5天未休年假。 李某接到公司通知后于 5月 27日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称,一、李某要求在不低于同岗同酬的前提下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误工损失由劳氏公司按离职前 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承担。劳氏公司于 6月 3日回函拒绝了李某的的要求。 6月 12日,李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氏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承担误工损失。仲裁机关作出不支持李某申述请求的裁决, 李某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氏公司在 2008年 1月 1日后与李某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李某没有不可订立规定的情形, 虽然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劳氏公司提出不再续约, 但当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氏公司应当和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决劳氏公司恢复和李某的劳动关系, 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氏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与中智公司于 207年 6月 18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合同到期后续签至 2010年 6月 17日,因劳氏公司上海代表处被注册成立的劳氏公司所代替,劳氏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转入劳氏公司工作, 由劳氏公司承担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并承诺李某在代表处工作期间的工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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