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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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

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一条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

(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

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5、条式住宅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

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7米);

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

第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0米;

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

(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四)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第十七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八条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第十九条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条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四节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建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设或违法建设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值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四》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除外。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附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3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首层凸出物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等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水域)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外,须

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须满足人防对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第四十条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四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

第四十三条居住类项目应考虑地下(室内)停车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5%。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5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六条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绿地隔离带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m范围内为公路和绿化带用地。

(二)城市对外交通主干道的道路红线两侧应各留出10-35m宽绿化带。

(三)城市滨江干道应留出10-30m宽绿化带。

第四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抗震、减灾防灾、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建筑节水等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有关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管理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要求。

第五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垃圾中转站、公厕、消防、人防、公共停车场(库)、应急避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章绿地

第五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配以灌木和草坪,树种选择以地方树种为主。

城市组团之间的连接地带,宜设置为田园风光区或以乔木为主的公共绿地。

第五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2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25%。

(二)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工业企业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道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道路绿化须保证交通视线安全和消防通道的设置。

(六)铁路两侧设置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应符合《黄山市徽派建筑风格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并体现“精巧、雅致、生态、徽韵”的城市风貌和地方徽派建筑特点,建筑色彩以白色、灰色为基调,禁止使用红、黄、蓝、绿等艳丽色彩。

第五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其总平面图设计应反映地块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和相邻建筑与建设条件,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重视规划平面布局和景观设计,并与相邻建筑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设工程在满足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应保证良好的建筑立面和城市天际线。沿路建筑(或与相邻建筑总长)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立面应有高低错落,城市天际线变化丰富。

第五十七条沿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筑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不宜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住宅的,其立面形式应体现公共建筑的立面造型,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统一予以封闭,并不得设置外防盗窗。建设商住楼的,应增设商业建筑的油烟管道。

(二)沿路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及其附属设施应离地统一隐蔽设置,空调室外机冷却水应引入排水管网统一处理。

(三)沿路建筑亮化、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与建筑一体化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

(四)屋顶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纳入建筑一体化设计。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

设施。

(六)沿城市道路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设计,并不得占压城市道路红线。

第五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门楼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和《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做到整洁美观,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五十九条设置城市雕塑和小品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和小品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

雕塑和小品的设计应体现地方文化,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应与自然环境相统一。

第十章特定区域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的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要求,需要在上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地区。

第六十一条在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十二条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六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编制详细规划、景观设计和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半年内要求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三:

说明:(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其中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建设应根据用地条件设置适量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地。

(2)、大型体育中心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中小型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3)、大型项目、公园、景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4)、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5)、表(五)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录一: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5、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内的控制线。

6、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7、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8、容积率: 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9、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0、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

1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至三层建筑。

12、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至六层建筑。

1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为等于或大于7层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5、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6、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7、商住综合楼: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8、商办综合楼: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9、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20、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

2、容积率计算:

(1)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进行。

(2)商用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多层商住综合楼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F=(F1×P1%)+(F2×P2%)。

式中:F——核定容积率;F1、F2——不同性质的建筑容积率(见表二);P1、P2——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

3、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4、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2/3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2/3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

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完整版)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6.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以方便居民生活,并与一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2.2.6.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 2.2.6.3居住用地中必须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4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8平方米小区核算。 2.2.6.4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

《屯溪老街保护规划》文本

屯溪老街保护整治更新规划 文本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清华大学 二OO三年八月

项目名称:屯溪老街保护整治更新规划 编制单位:清华大学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设计证书:城市规划乙级 [皖]城规编022009 工程主持人:朱自煊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梅一峰 (黄山市城市规划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万国庆(黄山市规划设计院注册规划师) 参加人员: 保护规划——朱自煊(教授) 万国庆(注册规划师) 韩建予(注册规划师) 何红玲(注册规划师) 程刚(助理工程师) 建筑专题——方必晖(注册建筑师) 张承侠 (高级建筑师) 钟舸(清华大学博士副教授) 袁牧(清华大学博士) 历史专题——陈安生(徽学专家) 交通专题——秦国元(注册规划师) 黄宏跃(助理工程师) 工程专题——江涛(工程师) 图纸制作——程刚、方必晖、宋学友、黄宏跃、蒋明华、石中钰 数据库专题——胡明星(东南大学博士副教授) 数据库调查——韩建予、方必晖、何红玲、卢愫懿、顾维芬 程刚、邹兵、王成志、宋学友、石中钰 蒋明华、胡秀娟

目录 第一章老街价值综述 (5) 第二章规划准则 (5) 2.1规划依据 (5) 2.2指导思想 (5) 2.3规划方针 (6) 2.4规划原则 (6) 2.5规划内容与目标 (6) 第三章保护整治规划 (7) 3.1保护区界界定及保护整治措施 (7) 3.1.1保护区 (7) 3.1.2建设控制区 (7) 3.1.3环境协调区 (8) 3.2建筑保护等级划分 (8) 3.3保护整治措施 (9) 3.4综合保护措施 (9) 3.4.1整体环境保护 (9) 3.4.2街巷格局保护 (9) 3.4.3建筑高度控制 (9) 3.4.4重要节点整治 (10) 3.4.4附属设施整治 (10) 3.4.5建筑小品的整治措施 (10) 3.4.6店铺陈设的整治 (11) 3.4.7民居的保护与改善 (11) 3.4.8传统文化保护 (11) 第四章老街更新规划 (11) 4.1民居的更新 (11) 4.2街巷系统的更新 (11) 4.3街区功能的更新 (12) 第五章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12) 5.1老街街区文化功能分区 (12) 5.1.1徽商文化展示区(老街) (12) 5.1.2徽文化展示研究区(海底巷、渔池巷和海底巷) (13) 5.1.3休闲风情文化区 (13) 5.1.4特色旅馆区 (13) 5.2旅游线路规划 (13) 5.2.1老街旅游线路组织 (13) 5.2.2区域文化旅游线路组织 (14)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 2030简介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30)简介 第一篇规划总则 一、规划期限 近期:2008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 二、规划层次与范围 1、市域:总面积9807平方公里 2、黄山市城市市区:由中心城区(包括屯溪城区、新城区、岩寺城区)和甘棠城区组成。城市规划区范围总面积约588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85平方公里。 3、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 (1)中心城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区;徽州区的岩寺镇、潜口镇、西溪南镇;歙县郑村镇、王村镇部分行政区域(徽杭高速公路以西、以北);休宁海阳镇(横江以及合铜黄高速以东,南至花山谜窟风景区边界)、东临溪镇(东、西、北以及东南至行政区划边界,西南至四堂、汕头)以及商山乡部分行政区域(率水以北,合铜黄高速以东);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区;规划区面积约505平方公里。 (2)甘棠城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甘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五里塔、饶村、方家;南至黄碧潭水库、二龙桥、大坞里;西至竹园二级水电站、谭家、肖黄山、彩虹桥;北至雾山、马家、弦瑞,总面积约83平方公里。 三、城市性质与职能 1、城市性质 世界著名的现代国际旅游城市;长三角旅游中心城市之一;皖浙赣省际中心城市。 四、城市规模 1、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5年城市人口为51万人,远期2030年城市人口为85万人。 (1)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5年城市人口为41.5万人,远期2030年城市人口为70万人。 (2)甘棠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5年为9.5万人,远期2030年为15万人。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近期2015年控制在5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7.5平方米左 右;远期2030年控制在8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近期2015年控制在44.7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7.5平方米左右;远期2030年控制在70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甘棠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近期2015年10.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7.5平方米左右;远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7日 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第一篇规划总则 一、规划期限 近期:2008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 二、规划层次与范围 1、市域:总面积9807平方公里 2、黄山市城市市区:由中心城区(包括屯溪城区、新城区、岩寺城区)和甘棠城区组成。城市规划区范围总面积约588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85平方公里。 3、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 (1)中心城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屯溪区;徽州区的岩寺镇、潜口镇、西溪南镇;歙县郑村镇、王村镇部分行政区域(徽杭高速公路以西、以北);休宁海阳镇(横江以及合铜黄高速以东,南至花山谜窟风景区边界)、东临溪镇(东、西、北以及东南至行政区划边界,西南至四堂、汕头)以及商山乡部分行政区域(率水以北,合铜黄高速以东);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区;规划区面积约505平方公里。 (2)甘棠城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甘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城市新区、耿城集镇建设区、绿谷开发区等需要实际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五里塔、饶村、方家;南至黄碧潭水库、二龙桥、大坞里;西至竹园二级水电站、谭家、肖黄山、彩虹桥;北至雾山、马家、弦瑞,总面积约83平方公里。 三、城市性质与职能 1、城市性质 世界著名的现代国际旅游城市;长三角旅游中心城市之一;皖浙赣省际中心城市。 四、城市规模 1、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5年城市人口为51万人,远期2030年城市人口为85万人。 (1)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5年城市人口为41.5万人,远期2030年城市人口为70万人。 (2)甘棠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15年为9.5万人,远期2030年为15万人。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近期2015年控制在5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7.5平方米左右;远期2030年控制在8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黄山市人口用地规模预测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30) 专题研究报告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黄山市城市规划局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2010.10

目录 专题一:黄山市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论证专题报告专题二:黄山市现代国际旅游城市的定位与发展目标专题三:黄山市旅游业与城市协调发展研究 专题四:黄山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演变分析 专题五:黄山市产业发展研究专题报告 专题六:黄山市南部城镇群生态基础设施专题研究

专题一: 黄山市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论证专题报告

前言 黄山市位于安徽省最南部,地处皖、浙、赣三省结合部,西南与江西省景德镇市、婺源县为邻,东南与浙江省开化、淳安、临安县交界,东北和西北分别与本省宣城、池州两市接壤。屯溪距上海446公里,距合肥409公里,距南京372公里,距杭州240公里。 黄山市现辖三区四县和黄山风景区,即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市政府驻地设在屯溪区,全市总面积9807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7%。 黄山市旅游资源丰富,景观独特,不仅有大自然造就的天下无双的山水风光,而且有大量展现中国古老文化的人文景观。众多的旅游资源使得黄山市的旅游发展拥有了一个得天独厚的基础条件,也使得旅游产业成为黄山市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柱产业,同时也带动了黄山市旅游人口的快速增加。 未来黄山市将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新的发展要求,科学研究和预测城市人口、用地规模对黄山市城市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分城市人口规模预测 一、现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一)城市发展目标和实施情况分析 现行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于2002年,总体规划实施以来较好地指导了黄山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黄山市积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经济社会呈现出“增长速度加快、发展活力增强、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稳定和谐”的良好态势。但现行总体规划对黄山市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态势估计仍嫌不足,2007年国民生产总值、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等指标均超出或接近总体规划2010年规划指标,现行总体规划目前已对黄山市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形成了一定束缚。 表1-1:黄山市现状各项经济、社会指标与现行总规对照表 指标 现行总规规划指标2007年 现状2005年2010年2020年 国民生产总值(亿元)140 200 400 215.15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9400 13000 26000 14500 全市总人口(万人)148 150 155 149 城镇化水平(%)33 40 58 38.2 旅游接待量(万人)2001年:555 1500 旅游收入(亿元)2001年:17.7 110 外汇收入(万美元)2001年:3500 17000 城市建成区人口(万人)主城区屯溪区18 22 30 24.5 30.74 徽州区 4.6 5.5 7.5 6.24 副城区黄山区 4.9 6.0 8.5 6.68 合计27.5 33.5 46 37.42 城市建成区面积(k㎡)主城区屯溪区18 31.84 27.1 34.15 徽州区 5.5 7.52 7.05 副城区黄山区 6.0 8.5 7.5 合计29.5 约35.5 47.85 41.65 城市人均用地面积(㎡/人)107.3 按106 104.0 111.3 备注:屯溪区城市人口及建设用地统计数据包括经济开发区相应数据。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黄山市的地形地貌

黄山市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境内群峰参天,山丘屏列,岭谷交错,有深山、山谷,也有盆地、平原,波洗清沏,溪水迥环,到处清荣峻茂,水秀山灵,犹如一幅风景优美的画图。“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明代汤显祖)。多少文人曾对他产生了念慕之情,有的游客甚至“爱其山水清彻,遂久居。”天目山和黄山山脉是我省,也是徽州同浙江、江西省的天然分界岭。主要座落在歙县东北部的清凉峰(海拔1787米),耸立在祁门县境内的牯牛降(海拔1728米),拔起于休宁西北部的白岳齐云山(海拔580米),都是壮丽神奇的“天造画境”。横贯歙县、黄山区、休宁、黟县之间的黄山,最高峰莲花峰海拔1860米),峰峦峻峭,劈地摩天,重岩叠嶂,宏博富丽,是著名的风景胜地。 黄山市中低山地大部分为黄壤,山地黄棕壤,土层较厚,石砾含量较高,透水透气性能良好,肥力较高,有利于木、茶、桑和药材生长。丘陵地带多为红壤和柴色土,质地粘重,酸性,肥力很差,但光热条件好,适宜栎松、没茶等生长,山麓盆地与平原地多砂壤土、溪河两岸多冲积土,适用于农业耕作。 本英目厂区为园区用地。厂区周围无岩溶洞穴及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一般认为:建造一般工厂房,应属良好地质条件。 4、生态环境 黄山市具有优越自然条件,蕴孕着丰富的森林资源,全市自然分布着七百多种树木,加上引种培育的树种,共有1000多种之多。 其中,经济价值较高的约有1000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有香果树,红楠,花榈木,红椿;省定保护木种有金钱松,南方铁彬,三尖杉,银杏,掌楸,黄山木兰,樟树,天目木姜子、连香权、领春木、天女花、青钱杉和中华猕猴桃等15种;还有黄山松、华东黄杉、红豆杉、光皮桦和青檀等树种、都很名贵,属于优良建筑用材的树种,约有一百余种,主要为杉、松、檫、樟、楠、楮、栲等。毛竹主要分布在休宁、黄山区和祁门,其它杂木主要分布在牯牛降和清凉峰,以及祁门、黟县、歙县和黄山区。全市森林覆盖率为73%,木材蓄积量为2400万立方米,毛竹约5000万根,年产茶叶2.5万吨左右,是华东木材的重要产地和著名的茶叶产区。 (三)社会环境 198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地级黄山市,现辖三区(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四县(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和黄山风景区,总人口148万,其中农业人口117万。各区县下辖101个乡镇(其中50个镇、51个乡)、889个村,3500余个自然村,8900余个村民组。41个社区居委会。总面积9807平方公里。整个行政区域犹如一枚枫叶。屯溪区为市府所在地,为黄山市中心城区,是市政建设的重点,市区面积14.1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市政公用、戴震路、股份大道、新安路为主要干线,已形成了宇隆商贸城、黄山新街、老街、荷花池等商业中心区,城 市依山傍水、四座大桥连接两岸,世纪广场一片已形成新的文化,体育中心,西郊建成休闲度假中心,新安江南岸新城区开始建设。 屯溪区曾先后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双拥模范城市”和“省卫生城市”称号,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向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汤口镇总体规划说明(1)

汤口镇总体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规划背景 1.1现状概况及基本特征解读 1.1.1现状概况 汤口镇位于驰名中外的黄山风景名胜区南大门,是全国重点镇、省、市综合改革试点镇、中心镇和小城镇建设试点镇,为副县级建制镇。 汤口镇位于黄山风景名胜区南麓,205国道和103省道交汇地带,东接徽州区,南临休宁县,西接黟县和休宁县,北依黄山风景名胜区和焦村镇。东南距上海510 km,距南京321km,距杭州310km,西南距景德镇310 km;距市政府所在地屯溪73km,距黄山区(甘棠镇)46km,距黄山风景名胜区南大门仅1km。 汤口镇总面积129平方公里,辖6个村,截止到2005年9月13日,全镇常住总人口为11832人。3348户。境内山峦叠嶂,植被丰茂,森林覆盖率达93.4%。 2005年底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2.5亿元,比上年增长12%;财政收入完成2632.9万元,占全年任务的100.1%,同比增长15.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3889元,比上年增加409元。全镇农业增加值865.16万元,同比增加26%。茶叶总产量105吨,同比增长5%,总产值400多万元,同比增长20%。翡翠谷、九龙瀑、凤凰源、黄山野生猴谷四景点共接待中外游客63万人次,宾馆、酒店及旅行社等接待游客超过70万人次,比可比年份2002年分别增长66%和52%。 1.1.2基本特征 (1)汤口镇位于黄山风景名胜区南麓,是黄山风景名胜区的南大门; (2)镇域内拥有黄山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低山游览景区(翡翠谷、九龙瀑、凤凰源、黄山野生猴谷)与黄山风景名胜区中、高山游览景区相辅相成; (3)黄山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机构所在地,黄山风景名胜区的二级旅游接待服务基地、旅游交通换乘中心; (4)在黄山风景名胜区缓冲带内的五镇一场之中汤口镇为黄山第一旅游重镇,旅游经济及旅游产业快速增长; (7)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呈线型组团,长藤结瓜,建设用地空间狭长; (8)汤口镇区旧城更新、寨西新区拓展,环境容量有限; 1.2上一轮总体规划的回顾与评判 1.2.1值得借鉴之处 上一轮汤口镇总体规划(1996-2010年)编制于1996年,在依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汤口镇规划建设作了综合部署,有效指导了汤口镇的发展。用历史观点来评判,上一轮总体规划在许多方面至今可借鉴。 (1)提出的“遵循黄山市总体规划和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确处理风景区保护开发与汤口镇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使汤口镇的社会经济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优良的自然景观的前提下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指导思想仍有指导意义 (2)镇村居民点规划布局,重点发展镇区(汤口和寨西),合理发展中心村,逐步缩并自然村(村民小组),与当前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思想基本一致,反映了上一轮总体规划在镇村居民点规划布局的前瞻性,对今后汤口镇新农村布点规划具有借鉴意义。 (3)"控制汤口,发展寨西",把汤口重点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景观来开发,使汤口成为黄山风景名胜区一处重要的景观区域的规划目标难能可贵。 1.2.2不足之处 (1)对黄山汤口镇地域内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认识有一定的局限,对旅游资源没有完整地建构科学保护体系,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上,与黄山风景名胜区协调、统筹发展方面存在不足。 (2)由于缺少汤口镇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研究,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上也就不可能没建立起与黄山风景名胜区相衔接的、明确的目标体系,包括宏观目标、分项目标和分期目标。 (3)对汤口镇作为黄山风景名胜区的缓冲区,其所承担的对黄山生态环境保护价值认识有一定局限性,对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生态城镇很难作出相应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4)1996年编制汤口镇总体规划时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空间管治规划理论和实践均在摸索阶段,虽然当时有的城市已有探索,但汤口镇的总体规划没有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空间管治规划,也就不可能将汤口镇发展与黄山风景名胜区发展紧密结合,制定出汤口镇与黄山风景名胜区发展相适应的空间管治规划政策。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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