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

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六、(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京劳社资发印发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印发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

京人社工发(2012)2号-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20元,二级伤残300元,三级伤残280元,四级伤残26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3年来,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按照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以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北京地区患者满意度,切实增强了北京地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2020年,进一步巩固改善医疗服务的有效举措,将其固化为医院工作制度,不断落实深化。进一步应用新理念、新技术,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新需求。利用3年时间,努力使诊疗更加安全、就诊更加便利、沟通更加有效、体验更加舒适,逐步形成区域协同、信息共享、服务一体、- 4 -

多学科联合的新时代医疗服务格局,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巩固切实有效举措,形成医院工作制度 在总结2015-2017年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经验成效的基础上,自2018年起,医疗机构要建立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等。 (一)预约诊疗制度。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30分钟;二级综合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1小时。三级医院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对于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有条件的医院逐步完善住院床位、日间手术预约服务,探索提供预约停车等延伸服务。 责任部门:委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市中医局 (二)远程医疗制度。到2020年底前,我市各综合医联体 - 5 -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7-1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领导要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大对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侵害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对用人单位和外地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附件:1.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门诊就诊须知

门诊就诊须知一、东院就诊流程图 二、西院就诊流程图

初诊患者复诊患者(到一层门诊大厅“建卡处”办理京医通卡或做社保卡关联) 预约者未预约者 取预约号挂号 交费 分诊 候诊 就诊 检查 取药 三、门诊类别 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普通门诊特需门诊 四、挂号须知 (一)挂号形式 1、预约挂号:①电话预约:114 ②网络预约 ③现场预约挂号:医护工作站、挂号窗口(仅限东院一楼挂号窗口)。 2、窗口挂号 (二)挂号时间及地点:每天7:00 — 16:00在一楼挂号窗口,16:00停止挂号或额满即停止;(三)取预约号时间和地点:

东院:取预约号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每天7:00开始在二、三楼挂号收费通柜窗口;周一至周五每天8:00以后各个收费、挂号窗口,均可以取预约号。周末只开一楼窗口。 西院:周一至周五每天7:00-8:00在一层挂号收费窗口取预约号;8:00以后一层、二层、三层收费挂号窗口均可取预约号。 (四)挂号注意事项 1.遵照“实名制”挂号要求,初诊病人请携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港澳证原件),到门诊大厅建卡处办理“京医通卡”或持社保卡进行卡关联后方可挂号(挂号同时需购买门诊医疗手册) 2.“京医通卡”押金十元,如有丢失,可到收费窗口办理挂失。 3.一位患者同时间段、只能挂∕预约同一科的一个号。 4.挂号窗口可以挂门诊当天号,上下午号同时挂;也可挂次日之后的非产科号。 5.就诊顺序:以挂号顺序为准,不以到达时间为准;遵循预约优先的原则。 (六)就诊时间 8:00~12:00,13:00~16:30,挂号之后,限本时段就诊有效。 五、门诊科室设置、简介 产科简介(门诊设在东院门诊楼一层) 产科是北京妇产医院最早成立的支柱科室,是经北京市卫生局批准的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及全国重点科室,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自2006年以来,年分娩量持续在10000~12000例以上,其中危重病例、有各种合并症的病例占到20%左右;我院产科是北京市六家产前诊断中心之一,已开展产前诊断工作数年;设有营养咨询门诊、产后盆底检测、康复训练等特色门诊。数十年来已形成完整的高危妊娠管理模式,不仅有完善的门诊服务,还设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糖尿病高危病房;分娩室还设有独立产房,提供全程陪产、分娩镇痛等特色医疗服务;是北京市高危孕产妇抢救及转会诊中心。产科曾获国家、部委、市级科研成果奖100余项,并承担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多项,部分科研及临床医疗工作在北京乃至全国居领先位置。 儿科简介(门诊设在东院门诊楼三层) 儿科是我院的重点科室之一,全面负责我院新生儿的管理、听力筛查、保健随访及训练工作。不仅负责患儿的诊治,还提供一系列保健服务,如婴儿的体检、功能训练、生长发育及营养、视觉、听觉评估等,还负责高危新生儿的长期随访、早期教育及功能干预训练。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已废止颁布时间:1993.12.14 依据京劳社法发[2004]168号,于2004年11月24日停止 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 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 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 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

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本单位办理退休。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12.03 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医院支付平台风险控制研究-最新范文

医院支付平台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京医通作为区域共享网络支付平台的一种模式,资金结算存在信息技术、人为操作、资金安全及法律、网络、道德方面的风险。通过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控制措施,从而提升京医通资金结算的风险防控水平。 [关键词]共享网络支付;资金结算;风险控制;公立医院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健康的关注越来越高,就医需求持续增长。相应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也持续提高,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相比,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产生了看病就医的“三长一短”(窗口挂号排队长、候诊等待时间长、缴费排队长、问诊时间短)问题。随着网络支付的广泛应用,医院必须接受医药费用支付方式的变化,也给医院现有的财务管理带来冲击。北京市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医院数量多,且医疗服务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外地患者就医,导致医院服务量大幅增加,门急诊人次剧增,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成为公立医院改革亟待破解的顽疾之一。为解决患者就医“三长一短”

和就诊卡多的问题,2011年北京市卫生局(原)联合市医院管理局启动了“北京通?京医通”(以下简称“京医通”)项目。京医通集合了医院就诊卡和银行卡功能,实行实名制管理,内置芯片中储存了患者信息,有唯一编码,可作为就诊卡使用,患者无需重复办理各医院就诊卡,解决了就诊卡多的问题;同时,京医通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可通过手机APP、医生工作站、医院收费窗口和京医通自助设备挂号、缴费,且支持跨院持卡结算,解决了患者挂号和缴费排队长的问题。京医通的资金结算模式统一了各上线医院的院内就诊卡,节约了社会总成本;统一了医院资金出入口,减少了财务管理工作量,结算更简捷、资金更安全;实现了上线医院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了整体效率,有利于集团化运营;集中账户收支两条线的方式,保障了资金安全,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是集团化运营和区域共享网络支付平台的一种有益尝试。目前京医通项目已覆盖北京市30家医院的37个院区,服务人群覆盖北京市医保患者和其他患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1京医通资金结算模式存在的风险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颁布日期:20010827实施日期:20010901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

改善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2019年行动计划

XX市改善医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2019年 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规范医疗行为,提升医疗质量,推动我市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制定本计划。 一、努力改善医疗服务 (一)完善预约诊疗服务。促进预约号源向基层下沉,医联体核心医院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号源,专科医联体核心医院的相关专科预留30%专家号源给合作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落实口腔科、产科产前检查复诊预约,复诊预约率达到90%以上。推进精准预约,三级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30分钟,信息化条件较好的医院要针对科室和医生的大数据分析使预约时间更加精准。 (二)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获得国家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或XX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医疗机构要针对疑难复杂疾病、多系统多器官疾病等开设“一站式”多学科诊疗门诊,减少患者排队挂

号次数。三级医院要实现互联网+智能导医、移动支付、就诊提醒、结果查询、信息推送等服务。三级综合医院要积极开展日间手术,设置日间病房、日间治疗中心等,通过日间服务,提高诊疗效率,方便更多患者。推进用医保卡、身份证、京医通等替代医院自行发放的实体就诊卡,推进患者就诊“一卡通”。 (三)优化门诊服务管理。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方便患者、缓解交通拥堵的要求合理配置出诊单元、出诊医生层级,发挥知名专家作用,多措并举优化挂号资源配置。五环内的三级医院要合理调整每日上下午出诊单元的比例,酌情增加下午出诊医生数量,避免患者就诊时段过于集中于交通高峰期,调整范围应覆盖全院绝大多数专业。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全部开展知名专家团队服务,全市知名专家团队数量达到200个左右。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开设药学服务门诊或用药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 (四)提升住院服务水平。三级医院要采取措施减少患者收住院等候时间。要完善护工管理制度,为患者提供舒心服务。推进医院设立医务社工岗位,在诊疗、心理疏导、生活、法务、援助等方面提供患者支持服务。落实出院患者随访制度,推进出院患者复诊预约,三级医院出院患者一周内随访率力争达到100%。进一步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京劳社资发【2008】66号_New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 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 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

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门诊就诊须知

东院就诊流程图 门诊就诊须知 就诊并开据检查单西院就诊流程图

初诊患者复诊患者到一层门诊大厅“建卡处”办理京医通卡或做社保卡关联) 预约者未预约者 分诊 候诊 就诊 检查 取药 三、门诊类别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普通门诊特需门诊 四、挂号须知 (一)挂号形式 1、预约挂号:① 电话预约:114 ② 网络预约 ③ 现场预约挂号:医护工作站、挂号窗口(仅限东院一楼挂号窗口)。 2、窗口挂号 (二)挂号时间及地点:每天7:00 —16:00 在一楼挂号窗口,16:00 停止挂号或额满即停止; (三)取预约号时间和地点: 东院:取预约号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每天7:00 开始在二、三楼挂号收费通柜窗口;周一至

周五每天8:00 以后各个收费、挂号窗口,均可以取预约号。周末只开一楼窗口。 西院:周一至周五每天7:00-8:00 在一层挂号收费窗口取预约号;8:00 以后一层、二层、三层收费挂号窗口均可取预约号。 四)挂号注意事项 1. 遵照“实名制”挂号要求,初诊病人请携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 证原件),到门诊大厅建卡处办理“京医通卡”或持社保卡进行卡关联后方可挂号(挂号同时需购买门诊医疗手册) 2. “京医通卡”押金十元,如有丢失,可到收费窗口办理挂失。 3. 一位患者同时间段、只能挂∕预约同一科的一个号。 4. 挂号窗口可以挂门诊当天号,上下午号同时挂;也可挂次日之后的非产科号。 5. 就诊顺序:以挂号顺序为准,不以到达时间为准;遵循预约优先的原则。 六)就诊时间8:00 ~12:00,13:00 ~16:30 ,挂号之后,限本时段就诊有效。 五、门诊科室设置、简介 产科简介(门诊设在东院门诊楼一层) 产科是北京妇产医院最早成立的支柱科室,是经北京市卫生局批准的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及全国重点科室,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自2006年以来,年分娩量持续在10000~12000 例以上,其中危重病例、有各种合并症的病例占到20%左右;我院产科是北京市六家产前诊断中心之一,已开展产前诊断工作数年;设有营养咨询门诊、产后盆底检测、康复训练等特色门诊。数十年来已形成完整的高危妊娠管理模式,不仅有完善的门诊服务,还设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糖尿病高危病房;分娩室还设有独立产房,提供全程陪产、分娩镇痛等特色医疗服务;是北京市高危孕产妇抢救及转会诊中心。产科曾获国家、部委、市级科研成果奖100 余项,并承担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多项,部分科研及临床医疗工作在北京乃至全国居领先位置。 儿科简介(门诊设在东院门诊楼三层) 儿科是我院的重点科室之一,全面负责我院新生儿的管理、听力筛查、保健随访及训练工作。不仅负责患儿的诊治,还提供一系列保健服务,如婴儿的体检、功能训练、生长发育及营养、视觉、听觉评估等,还 负责高危新生儿的长期随访、早期教育及功能干预训练。 儿科病房共有病床32 张,配备各种先进的抢救、治疗设施,可进行生命体征的持续监护与评价,为危重病儿提供了基本支持,并成为相关技术的培训中心。 在超极低出生体重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胎粪吸入综合征、气漏、持续肺动脉高压、缺氧缺血性脑病、

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农民工工伤保险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三、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五、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缴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自建设项目缴费之日次月起,应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六、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

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

[北京]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京劳社工发[2006]177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063554659.html, 2006-12-19 00:00:00 来源:北京劳动保障网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为了更好的贯彻《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一),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附件三)。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工〔2006〕138号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切实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三、本市所有建设项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五、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缴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自建设项目缴费之日次月起,应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 六、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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