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天津市乡(镇)卫生院房屋标准化建设设计标准(试行)
天津市卫生局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乡(镇)卫生院设计标准(试行)》,现予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迁)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
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六条各类卫生院的基本任务、“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指导)和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
1、基本型(无床)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
800平方米。依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科室设置要求,基本型乡(镇)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2、一般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千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
3、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服务人口超过5万人的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具体规定详见津发改社会[2005]310号文件),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5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80张。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建筑标淮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3、建筑设计应注重功能设计与建筑形式标准化。
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
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
数表2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病房2.7
门诊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4
手术室2.7
病房六人病房6.0 × 6.0
三人病房3.6 × 6.0
辅助用房3.6 × 4.0
门诊诊室3.3 × 4.2
诊室3.3 × 4.5
手术室大3.6 × 6 × 2
中3.6 × 4 × 2
小3.3×4.5
X光室 3.3 × 4.5 × 2
化验室 3.3 × 4.5 × 2
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主要采用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⑵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⑴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⑵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它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⑶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⑷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⑸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
表表3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
医护办公室1/6
候诊室、病房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8、乡(镇)卫生院应有独立的采暖设施或采取集中供热方式,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⑶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医疗废物)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位置,与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
5、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6、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7、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第十五条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
第十七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
标表4
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无床1:3.5以下
29床以下1: 3.0 以下
30床以上1: 2.5 以下
五、主要业务用房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预防保健用房相关要求
1、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
2、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防保办公室,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和多功能会议室。
第二十条门诊用房相关要求
1、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2、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3、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一对一的就诊方式),考虑使用面积一般在12-- 16平方米以内。
4、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药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
5、妇产科等私密性较强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6、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
7、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8、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住院用房相关要求
1、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
2、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一般不超过4床/间(双排排列)。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3、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
4、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5、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放射科用房相关要求
1、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2、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3、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二十三条检验用房相关要求
1、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2、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
3、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二十四条手术、产房用房相关要求
1、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2、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3、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
4、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5、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6、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7、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水嘴应不少于两个。
第二十五条供应(消毒)室用房相关要求
1、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2、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3、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二十六条药房用房相关要求
1、规模较大卫生院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
2、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3、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4、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
5、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
6、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不高于1.10m。
第二十七条辅助用房相关要求
1、洗衣房
⑴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⑵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
2、锅炉房
⑴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
⑵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⑶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3、配电室
⑴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
⑵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4、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
5、供应(消毒)室、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第二十七条其他相关要求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考虑设置:
1、淋浴、食堂、医生宿舍、活动室。
2、预留预埋:综合布线预埋(网络、电话、电视、监护、呼叫、监视)、
3、氧气、吸引管网敷设(氧气汇流排室)
4、塑钢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