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美国法上,注意义务制度是公司法董事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董事的行为指引、行为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造假丑闻事件后,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强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对注意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规定也越来越细化。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法上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论述,结合案例分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见解。

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成因,过失理论对注意义务标准的影响及注意义务标准在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中的历史演化。主要通过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案例论述了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中的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第二部分论述了注意义务的司法审查规则即商业判断规则。从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入手,考察注意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商业判断规则对Kamin v. American Express Co.案的评价及对Smith v. Van Gorkom 案的争议。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董事注意义务规定的现状,比较分析了各国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在其成文法中的规定,特别是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影响。从而,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公司法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有限制地援用商业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公司有关董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0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

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 (一)董事的意义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1、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在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为必设机关,而董事是它的成员。没有董事,就没有董事会。所以,董事是董事会的基础。2、董事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必设。在中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必设"董事的字样,但它既为必设机关的成员,则当然属必设之列。另外,依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董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如不申报,公司就不能被核准登记,从而也不能公告成立。可见,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非设置董事不可。董事是否可单独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经营决策)机关?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依现行公司法,董事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不能单独执行业务和作出经营意思决定。但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120一一公指公司法),以下同)这表明董事长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执行任务。然而,授权是其关键,不被授权的董事是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所以,人们一般不将董事个人作为公司的业务机关。(二)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一定的权利、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一缔结,相应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何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虽然,董事的权利、义务涉及的面很广,既有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又有对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但从根本上说,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而引起的。这种关系建立的根据是公司法,但不限于公司法。换言之,它还可以根不违背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建立。这些规定的核心,是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如前述,董事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但他们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的成员。这些,就是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重要根据。对董事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另一因素,是公司与董事关系的性质。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属何种性质,向来有不同主张。其一,主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代理关系,即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它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承担个人责任。其二,主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委任关系,所谓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处理的契约。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任人,而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任人。委托处理的事务称为委任事务,亦称作委任标的。就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经营与管理。这种委任关系,与其他委任契约有别,它仅依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根据委任关系,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可依其委任处理公司事务。委任关系的要点是:第一,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而受任人和委任人都应对这种信赖关系的建立和存续负有义务;第二,董事的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应是对公司经营(含事务处理)尽其客观的注意义务;第三,受任人董事对委任者公司,应该诚心诚意,忠实于委任者。无疑,上述两种主张都是为了说明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及这一地位的性质。但是,代理说较难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中国的代理制度和公司与董事关系的实态相去甚远。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虽依公司的意思,但为达到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的目的,须多少依自己的意思,因而多少有自己的决定权。代理关系则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不能有自己的意思。如果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理解为被代理与代理关系,董事作为代理人则仅能依股东大会行事。股东大会未作决定的,董事不能为公司实施任何行为,这同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而在委任关系中,受任人接受委任人的委任,虽依委任人的意思,但可以有自已的意思。因此,委任关系更能表达公司与董事关系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人们只是用委任关系说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却很少用以说明董事的权利。显然,这忽视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而是有片面性的。现在,应强调委任关系不仅导致董事义务的产生,也导致董事权利的产

美国在线学校排名标准

美国在线学校排名标准 随着美国留学的低龄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走上了高中申请的道路,如何选择适合的高中也成为家长和学生共同关注的问题。搜索高中最直接的方法可能就是查看高中排名,然而稍稍在网上做一些研究就会发现,高中的排名五花八门,既有公立高中的,也有走读高中的,还有寄宿制高中的,既有全国的,也有州内的,还有学区内的,甚至连一些小型培训机构都在发布自己统计的高中排名,没有一个官方标准。 一、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排名榜 除了每年公布大学榜单外,美国的一些媒体也对全美的两万多所公立高中进行评估分析,发布全国和各州的最佳高中榜单,其中表现最优的500所高中获得金牌荣誉。此排名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三种层面上的表现,首先是全校学生在本州的阅读和数学会考中的整体成绩情况,是否超出州平均水平,其次会看弱势群体学生,最后会按照高三年级参加AP/IB等高阶课程的人数比例以及统考成绩计算出“大学预备绩效指数”,综合三项表现的得分最终确认出最佳高中。除了发布综合排名外,此榜也提供针对“基础理科教育”和“重点高中”的金牌学校专项排名。 此榜单仅考察美国公立高中,对申请交流项目或在美有监护人的学生和家长而言参考价值更高。对大多数申请美国私立高中得中国学生不适合。 二、BoardingschoolReview排名 在选择寄宿制私立高中时,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排名就寄宿学校评论对300余所寄宿制高中进行统计分析发布的榜单。

该榜单不设学校综合排名榜,而是按照在校生人数、寄宿学生比例、国际学生比例、学费水平、获得资助的学生比例、平均课堂人数、师生人数比例、持有最高学历的教师人数占比、捐赠规模、录取难度、课外活动、体育项目、AP等高级课程开设量、SAT平均成绩、SSAT平均成绩以及学校历史等十余项指标分别发布榜单,其中最能体现学校的学术质量的指标应该是AP课程、SAT平均成绩、SSAT平均成绩,以及录取率等。 该榜单根据考核指标的统计结果将学校分在不同等级,同一等级的学校按首字母排列,不再进行等级内排名,因此学校并不存在排名第一或者第二之说。家长选择时更多是看根据某种考核指标学校处于哪个级别。 总体来说,优秀的学校在核心指标排名中越靠前。全美排名第四的欧桥国际学院已经成功登录国内了。 三、PrepReview排名 如同国内重点高中会非常强调毕业生的985大学录取率和一本通过率一样,美国高中的毕业生走向也是对学校进行评估时的一项关键指标,PrepReview排名就是专门针对常青藤大学入学率和HYMPS录取率所发布的榜单。PrepReview每年会按照学校类别,公布前30名寄宿制高中榜单,前30名走读高中榜单,和前50名私立高中综合榜单,排名依据为学校近五年来录取至最顶尖大学的学生比例情况,在此榜的统计中显示,毕业生里42%的学生被常青藤盟校录取,17%的学生进入五大名校,成绩相当显赫,学校内部竞争的激烈程度也可想而知。

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浅析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视角 摘要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然而,这仅仅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仍是模糊不清。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合理而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严格监督董事谨慎行事的同时给予董事一定的法律保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美国《示范公司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分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实际上是商业判断规则,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平衡权力与责任,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注意义务;行为标准;责任标准;商业判断规则

On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Care of The director—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Abstract The new Chinese Company Law expressly enacted that a director owes a duty of care to the corporation. However, the provision is so general that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care duty have been regarded as extremely vague and uncertain. Hence, we need reasonabl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which serve to stimulate the enthusiasm of directors while supervising them to make decisions prudently. Viewed form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we found a new perspective ——the standards of judgment of duty of car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for directors and the standards of liability for director s. And in essence the latter is “business judgment rule”, such legal model can balance the power and liability and thus provides u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judge the director’s duty of care in practice. Key words: duty of care; the standards of conduct; standards of liability; business judgment rule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我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姓名:吴志芳班级:09财务管理3班学号:00911163 时间:2011年10月16号

目录 引言 (2) 1 独立董事制度 (2) 1.1 独立董事的含义 (2) 1.2 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2) 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2)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3) 2独立董事的起源与发展介绍 (3) 2.1 独立董事的起源及“水门事件” (3) 2.2 独立董事的发展和相关介绍 (3) 3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4) 3.1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4) 3.2 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分析 (4) 4 中国独立董事的缺陷 (5) 4.1独立董事缺乏相关法律作支撑 (5) 4.2独立董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5) 4.3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融 (5) 4.4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5) 4.5独立董事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6) 4.6独立董事的行为缺乏制约性 (6) 5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6) 5.1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 (6) 5.2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6) 5.3采取有效措施,引进高素质的独立董事人才 (6) 6 浅谈其他公司治理及相关介绍 (7) 6.1公司治理的定义 (7) 6.2公司治理结构图 (7) 6.3浅谈德国公司监控机制 (8)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后,逐渐成为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热点。虽然在理论与实践上一句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案 1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按来源分类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按功能分类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属于外部,非执行董事。 1.1独立董事的含义 中国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具备独立性要求的董事。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独立于公司利益相关者。 1.2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 独立董事具有不同于一般董事的法律特征。 1.2.1独立性 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经济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没有重要经济联系或业务往来,自身与公司不会发生利益冲突。 (2)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不是由股东大会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 (3)意见表示的独立。基于其经济、法律地位的独立,使其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主,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1.2.2专业性 独立董事通常拥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工程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士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1.2.3客观公正性 独立董事因独立性和专家性而衍生的客观公正性使其意见颇具价值。独立董事凭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在对董事会决议发表意见和建议时能抱着比较客观的态度。并能排除公司其他人员的权益干扰,公正地履行董事职责。 1.2.4公益性 独立董事具有某种社会公益目的的董事。其职责主要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1.3独立董事制度的含义 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解决管理层控制问题而设计的。指在公司董事会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方式、报酬、职权、权利、义务与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1.4.1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 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外部的、客观的观点引入董事会,挑战公司内部的一致性思维。(2)驾驭公司渡过困难或敏感的时期。(3)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控制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的不当行为。(4)为公司建立更广泛的外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研究 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不存在董事注意义务,直到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才增加了勤勉义务。这一简单至极的勤勉义务条款留下了诸多疑问,例如,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是否就是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是否具有可诉性?如果具有可诉性,其责任标准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董事注意义务是英美公司法上的概念,对该制度追本溯源,从判例法和成文法两个层面上对其进行考察,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长期存在的疑惑,进而为董事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持。本文从认识论上对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加以宏观考察,出发点在于,尽管中美两国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中国的公司制度毕竟是舶来品,与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理论必然存在某些共性。 因此,对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进行认识论上的宏观研究对我国公司法肯定具有指导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概括介绍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法。正文第一章从历史角度对董事注意义务这一问责机制加以考察。通过考察发现,美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渊源是判例法,早期判例法关注勤勉义务而非注意义务。 随着实践的发展,董事注意义务受到更多的关注。目前约定俗成使用注意义务这一概念,但通说认为注意义务包含着勤勉义务之要求。董事注意义务不但适用于决策职责,而且适用于监督职责。法官在审查董事注意义务案件时保持相当谨慎,尤其是审查董事决策行为时,经营判断原则使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从侵权法中的一般过失标准降低为重大过失标准,董事免责制度更是使董事注意义务名存实亡,但股东仍然有权寻求董事会决议撤销之救济。 即使是董事履行监督职责的场合,注意义务的责任标准也明显低于侵权法中的一般过失标准。令人惊讶的是,特拉华州董事注意义务姗姗来迟,成文公司法中至今都不见董事注意义务的影子。注意义务在《示范公司法》中经历了艰难的立法过程,主要矛盾集中在注意义务与经营判断原则的关系上。《示范公司法》1998年行为标准与责任标准二分法比较清晰地将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原则成文化,但同时引发了新的问题。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O一九年七月修订 (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5年12月5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07年11月26日 第一次修订;2019年2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7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4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之内报告公司。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的财务舞弊案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的财务舞弊案 2000-1-10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宣布合并 世纪并购虚拟的网络世界与传统的有形媒体合作 融有线电视、书报杂志、影视娱乐、影像出版与互联网络于一体 标志着新经济与旧经济由相互排斥走向优化整合 当天,时代华纳股票涨25.31美元,涨幅39%,收盘价90.06美元。 合并以换股方式进行,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以各自的股票换取美国在线时代华 纳公司股票。 2001-1-11 合并宣告正式完成 时代华纳的历程: 时代历程—— 1918:卢斯和哈登在军营诞生了创立《时代》杂志的灵感 1922:成立时代公司 1923:《时代》杂志正式发行 1930:《财富》杂志正式发行 1936:《生活》杂志正式发行 1974:《人民》杂志正式发行 华纳历程—— 1918:华纳兄弟在好莱坞日落大道开办了西海岸电影工作室 1927:出品了第一步同步录音电影,后来,创办了:家庭影院、影院剧场、唱片公司 1989——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合并组建了时代华纳公司 2000末,时代华纳公司资产512亿美元,营业收入273亿美元,利润20亿美元,市值1100亿美元。 美国在线的历程: 1985:凯斯等三个音乐家创办了量子电脑服务公司 1992:发行200股,在纳斯达克上市

1994:更名为美国在线 1996:移到纽约证交所上市 1998:收购了竞争对手电脑服务公司 2000末:用户2700万个,营业收入77亿,利润12亿,市值1330亿 2001末,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员工89000人,营业收入382亿,资产2000亿。 按141号财务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要求,必须用购买法反映该项收购。按合并时的股价计算,收购成本1470亿,减去时代华纳账面净资产179亿和负债增值后,形成商誉1100亿,加上合并前2家公司原有的商誉,合计商誉1300亿。 2001末,摊销商誉67亿,公司亏损49.2亿。 2002年,按142号财务会计准则《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计提商誉减值准备989亿,公司亏损986.96亿。商誉余额369.86亿,占总资产32%,无形资产占总资产70.32%,未计提989亿减值前,无形资产占总资产84.02%。 2002-7-18/19《华盛顿邮报》发表三篇文章,揭露合并前的财务舞弊。 7/18:首席运营官COO彼特曼辞职, 7/24:SEC对在线网络精力的会计问题展开调查。 7/31:司法部对会计问题材展开调查 8/9:股东向美国在线时代华纳提出民事诉讼 11/18 :加州教师退休基金将其告上法庭 2003-1-12:美国在线创始人凯斯辞去在线时代华纳董事长之职。 美国在线的财务舞弊—— 一、 1994—1996: 美国在线采取了激进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实施不限上网次数的固定月费制,使订户大量增加,但同时出现网络容量不足和大量客房流失,增加的收入不足以弥补,为吸引客房而增加的市场营销支出,将市场营销成本作为递延资产,摊销期由12个月延长到18个月,再到24个月。如果不是这样,94、95、96三个会计年度(4/1-3/31)连亏。1996年,美国在线宣布一次性注销3.85亿市场营销成本。 目的:盈利吸引注资满足投资饥渴症的需要。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doc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2002年5月29日,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一大特色就是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上市公司为主的大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还是强化独立监事,在上仅作任意性规定,交由公司自己选择适用;实行独立董事的公司,原来的监事制度随即废除,另设执行经理,而独立董事的责任也有别于其他董事,制度设置颇具公道性。反观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则,有很多不足。我们应及早吸收他人的经验教训,将我国的制度性缺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公道性提供的法律基础。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日本式任意规范,经验及启示 2002年,日本完成战后50余年来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中引人注目、也曾激起各界广泛争论的,就是如何通过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逐渐失往国际竞争力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3月18日,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委员会公布最后修改草案及修改理由,众议院于4月23日正式通过,又经参议院审议通过后,于5月29日对外公布。按照日本商法特例法的规定,大型公司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

部独立董事,他们须未曾担任过其任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也非现任子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执行经理或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董事即审计委员,还不得兼任设置委员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执行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职员,或者其子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与此同时,上述设置委员会公司不得设置监事。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业务决策与监视,而业务执行的职能转由新设的执行经理实施,其业务执行与业务监视分离的修法思路非常清楚。另外,根据外部独立董事的特点,在商法及商法特例法上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设置颇具公道性。 我国不仅是日本的近邻,而且公司治理结构也与日本颇为相似,在近年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尝试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已经付诸实践。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兼任上限,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一系列特别职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又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境内1200多家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赶在2002年6月30日前聘任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预备在2003年6月30日前聘任1/3以上的独立董事。但是,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没有很好地考虑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尤其是与监事会的关系。实践中,有的公司居然同时聘请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由于时间关系,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成效究竟如何,尚难定论。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三十九条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把这一制度作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一种制度保障。独立董事是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者等内部人不存在重要的业务关联,并且没有在公司内部任其它职位,可以独立客观地判断公司具体事务的董事。不同于公司其他董事,其独立定特点要求其在选聘程序、人格、经济利益、权利行使等方面不受公司内部人限制影响。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中小股东等弱势力量的权益受到侵害。然而,在很多投资者眼里,独立董事这一角色不过是供人们欣赏的摆设,并不可靠。 就我国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中小股东力量较分散,独立董事较多地受大股东控制,“内部人”现象频发,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没有对各方利益相关者起到力量制衡作用,没有发挥出独立董事应有的决策、监督职能。持不同意见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能使公司决策效率有实质性的提高。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不合理,获取决策信息不够及时和充分,有些兼任独立董事专业技能和时间精力缺乏,不能保证职能履行。有的独立董事自身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可能存在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甚至无法独立行使相关议案表决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土壤并不成熟,选聘机制、追责机制及薪酬发放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仍需不断发展完善。 二、制约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因素 1.选聘机制方面; 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其应有的独立性这一争议,和选聘来源有着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提名、聘任不合理,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何提名非常关键。从我国实际状况来看,在合法的程序下,小股东的力量分散,达不到应有的民主。大多数独立董事候选人是由管理层或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推荐自己熟悉的人可以方便沟通,这种关联关系不利于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不免令中小股东对其独立性存在疑问。 如果“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表面上看符合程序的董事会决议就可能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基本情况是“人情董事”,这种由关系人推荐的独立董事,或处于人情原因,或处于客观状况,在实际中履行监督职能是相对困难的。这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首要因素。 2.追责机制方面; 主要表现在权责定位不明确、不协调,责任与保障不对称。 一方面,我国独立董事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建议的性质,提出的建议董事会很大程度上并不会采纳;再加上独立董事虽然表面看也是董事之一,但身份上是是受聘来的外来人员,这就使其一定程度上受到排斥;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往往会受到阻挠,权利过虚,长此以往,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同时法律上也没有对独立董事行使权利进行强制性的规定,独立董事态度消极,仅仅只是“跟风”,没有合理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笔者认为应该有专门的协会制定一个详尽的手册,规定一个独立董事应有的评判标准和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欠缺独立董事的具体责任追究规定。关于独立董事没有尽职的追责规定不够严格,惩罚力度不够。如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会受到侵害,甚至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现在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关于独董失职问责的缺陷,极易导致独董不独立。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问责评价机制,从而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促使其工作更加勤勉。 3.薪酬来源方面; 主要表现在薪酬来源不独立。目前,我国挂牌的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薪酬都是从上市公司中直接获得的,并且薪酬津贴的多少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薪酬的多少标准上具有有较大的随意性,薪酬不一,标准不一,并且多数独立董事薪酬是固定的。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没有从经济来源上切断。在这种直接薪酬制度下,独立董事则可能在履职过程中由于“内部人”的关系,顾虑重重,手脚受到束缚。独立董事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会提出与大股东相背离的决策建议。多数独立董事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只能为大股东代言,出发点更多地是人情关系和其自身利益,实质上没有实现独立。 三、独立董事内部运行机制上的改进思路 1.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独立董事运行机制上,首先从选聘机制这个源头上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之后的行权、追责机制的设计才能更好地进行。可以借鉴一些西方的做法,强制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专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董事对公司事务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但该规定过于抽象与笼统,实践中很难对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作出明确合理的判断。因此,为实现董事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国外之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与研究就对我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就结合董事注意义务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相关的讨论与研究。 [关键词]经营判断规则;董事;注意义务 现代公司是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产物,股东在公司的成立及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公司具有一定的资产。但由于公司经营方面的专业性,单纯的出资股东很难有效地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就需要聘请专业的人才即董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由于公司经营权与资产所有权的分离性质,董事很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对董事的义务作出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以此来尽量保护公司以及股东的相关权益。但相关规定加大了董事的经营管理风险,也会影响到董事在作出决策时的态度,从而造成了董事管理过程中履行相关注意义务与公司决策之时效性的冲突,因此,经营判断规则应运而生,其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保护董事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营判断规则概述 (一)含义 经营判断规则又名商业判断规则,目前各国对其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其最早形成于美国的判例法中,美国公司法要求董事在公司经营中要承担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为董事提供了经营判断规则,以保障其在尽了必要义务时不因经营失误受到股东攻击和法律非难。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确保董事不滥用其公司经营权,从而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的相关权益。 经营判断规则是经美国各州法院发展起来并普遍适用的一项免除公司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企业的经营往往伴随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如果董事执行了相应的职能,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却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若此时不分青红皂白地就让董事对该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难免对董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对董事的责任难免过于严厉与苛刻,会使经营决策的董事因为怕承担责任而不愿去冒险,从而错过某些商业机会,进而影响到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只要在其权限范围以内,根据合理的理由和资料依据作出经营的判断,那么尽管这个判断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据经营判断规则该董事也可以免除责任。 (二)适用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启示独立董事制度是单层董事会模式下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它起源于美国。公司在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问题将危害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中的监督与制衡作用恰恰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盛行发展开来。而我国在21世纪初面对上市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些问题包括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等等。而在经济政治背景不同,资本市场发展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运行必然不会一帆风顺,它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带着这样的思考,本文首先通过案例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的运行状况,接着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然后进一步对我国上证A股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相关结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结果进行了分析。接着将视角转移至美国,对比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美两国的运行状况,分析出在制度的差异性背后体现的是制度运行环境以及资本市场的差异。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独董制度改革意见。 在案例分析时,本文选取了近年来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中发现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常保持一种“静默”的状态。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接着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其原因应包括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选任机制不合理,独立董事薪酬机制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度高,同时还包括其定位与我国监事会重叠的问题。接着本文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选取了680家上证A股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 实证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的相关指标与公司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出了独董薪酬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负相关,参会次数与盈利能力正相关,独董比例与盈利能力不相关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结论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在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后,本文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制度的发展、规定到制度的运行环境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对比,发现该制度在中美两国运行的区别不只在制度本身,也在制度运行的上市公司内外,上市公司内部结构与上市公司外部的资本市场都与独立董事制度息息相关。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8条至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但在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上仍然缺乏明确的立场。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为明确董事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准委任关系”并完善相关立法。 一、英美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 (一)信托关系说和准信托关系说。信托关系说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的设立方式。当时,英国公司制定法尚未颁布,公司的法律人格尚未确立,所谓的合股公司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而设立的: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负有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照管好受托财产、“善良而忠实”地将受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的受信义务,公司股东则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和公司财产的受益人,公司本身的独立地位在这一关系中并不明确。随着英国公司制定法的颁布,公司的独立人格得以确立,信托关系说由于与公司制定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受到质疑,其主要原因有三:1. 公司财产所有权归公司法人所有,而不是归公司董事所有;2. 公司董事的职责是积极运用公司财产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而不是消极谨慎地保管受托财产的完整;3. 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董事履行职务时常常是以公司的名义参与社会交易。 准信托关系说是学者们在认识到信托关系说的理论缺陷后提出的。该说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而非完全等同于信托关系。 (二)代理关系说。代理关系说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一直是英美法系中解释公司与董事关系的主导性学说。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学者佩林斯针对董事与公司的代理关系论述道:“一个对外招股的公司董事,其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1](P221)人们对代理关系说也存在不同看法。1958年《美国代理法重述》的编撰者们对代理关系说持否定态度。该重述第14条C款认为“一个企业的董事会以及单个董事都不是公司的代理人,也不是公司成员的代理人”。 (三)特殊关系说。认识到信托关系说和代理关系说的不足后,英美公司法学者提出了特殊关系学说。该说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代理制度和信托制度都无法包容的一种特殊关系,“不能仅仅因为存在信义关系就把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代理或者信托关系。把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归结为固定的一种,无异于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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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 测量范围: 0~5mg/L至0~20,000mg/L 多个测量量程; 响应时间:T90≤8分钟;T20≤3分钟 准确度:不稀释情况下,读数的±2%;稀释情况下,读数的±4%; 检出下限:25℃时,测量范围0 ~5mg/L时,≤0.015mg/L ; 进样条件: 0.15~6bar(2~87psig);流速,25~200mL/min;温度,2~70℃室内条件:温度 5~40 °C;湿度:在31 °C时,最大相对湿度80%;在40℃时,相对湿度50%; 数据通讯: RS232/RS485串行端口(选配);模拟输出:两路4~20mA 电源要求: 115/230V交流,50/60Hz 仪器规格: 54kg ,981 ×675×2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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