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

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奠定了其后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朝的核心立方思想“德主刑辅”是以儒家的倡导的教育思想为主,并结合法家思想,是汉朝各个法律的立法基础。在各个法律领域中

都有儒家思想的体现,从刑法到民法到经济工商法中,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社会等级阶级思想中,重道义轻名利的思想让商人一族一直处于社会的底层,也严重的阻碍了中国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国两晋到南北朝时期,虽然一直处于割据战乱,但各个时期的君主都不忘在立法方面进行改革及创新来维护及巩固自己的统治。这段时期在立法上也出现了在历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律,《魏律》、《晋律》、《北齐律》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而法律儒家化在立法过程中都有继承及改变,主要体现在刑罚理论、制度及官僚特权等方面。张斐提出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及刘颂提出的类似罪刑法定的理论在刑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官僚特权的法律化更是“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儒家思想封建阶级思想的重要体现。

隋唐时期的法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为儒家思想的载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思想与法律,如日本、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生活习惯,而在新加坡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的刑罚,而刑民不分的色彩在此也明显表现着。隋朝的《开皇律》、《大业律》在“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指导思想下,更多的体现儒家的“仁政爱民”思想,但由于其王朝存在时间短,两部法律都没能取得重大的历史影响。在核心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下,唐律礼法结合思想变得更成熟。《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等多部法典的制定使唐律取得重大的成就。唐律的制定及完善也为唐朝统治的稳定及发展奠定了基础,成就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辉煌的皇朝。而儒家思想也与时俱进的注入到唐律的各个领域中,唐律的儒家化过程并没有放下来它的脚步。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等儒家思想作为立法思想,唐律法律儒家化适时的来维护封建统治,法律儒家化也在这时登上了更高一层。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

三、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及评价

儒家思想在汉代经董仲舒糅合后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也更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上有所体现是符合法律的阶级性这一法律的本质,也因此就其思想价值观和方法论时时刻刻影响着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无不以“三纲”“五常”做为人们的行为思想约束,已成为了中国人潜意识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究其本身,儒家理论经过了时间的演炼也提升成为一种哲学的思想体系,进一步影响着社会运作和个人和生活模式,例如:邓小平提出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和近年的多次着法教育和“严打”,旨在提高公民素质,使法律观念成为公民内在行为规范的个人心理准绳,近而提高公民素质;再年看《荀子·富国》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和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教育与法制之间互为作用并同时作为稳定社会,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而从儒家家经典《大学》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中的“亲民”到《荀子·王制》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和《孟子·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的原始的民本思想到现代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然民本与民主基于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但其精神实质颇具类似之

处。而就社会的细胞——家庭与个人而言,儒家的“特立独行”与现时的“个性化”,也有类似之处。从封建法中的“不孝”这一罪名到现代法律规定的“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对孝在法律中的逻辑外延有所不同,但现代法律还是将传统道德规范这一习惯法之法律渊源提升为现实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封建制的社会类型,儒思想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变历程来说,《大学》中的“三纲”本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而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而,我认为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质。以“扬弃”的态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并且为已所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的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为中规避法律行为的履履发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与“用人为贤”还是“用人为亲”的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制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的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做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为行为指向,以法律作为行为强制规范的行为约束体系。

参考文献:

a)《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王立民主编

b)《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叶孝信主编

c)《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蒲坚主编

d)《中国思想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2月版韦政通

e)《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李宗桂

f)互联网上的相关资料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 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奠定了其后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朝的核心立方思想“德主刑辅”是以儒家的倡导的教育思想为主,并结合法家思想,是汉朝各个法律的立法基础。在各个法律领域中

论儒家的孝学说

论儒家的孝学说 黄开国 儒家以重伦理道德著称于中外文化史‘仁义礼智信被 儒家称之为五常,现为人所必具的五种基本道德法则。此外,忠、孝、廉、耻、勇、城、敬等众多道德范畴也为儒 家所注重。但是,以一个道德范畴为题,若为专论,并被 提升到经的祟高地位的惟有“孝”这一个道德概念。然而,孝绝非仅仅是一个道德概念,更是古代人贯注于日常生活 的践行准则,纬书说孔子有言: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孝在古代社会生活中发生了重大的作用,数千年来由 孝文化潜移默化所积淀的心理习俗,在今天仍有相当的影响。因而,探讨孝的理念,绝非发思古之幽悄,它对于今 天批判地继承孝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 社会道德风尚的净化是有现实借鉴意义的。 一 《说文》:“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指明了孝是儿女对父母的敬养,是从子女角度来处理 父子关系的道德原则。这是孝的本义,因而,较早关于孝 的文献论述都从此角度论孝。如金文:“用孝于皇祖文 挛lo;搁书·酒浩》:“孝养原父母”。及至春秋时,言孝 亦基本在此意义上予以论说。《国语·晋语》载,太子申生 闻谙羊舌大夫:“事父以孝”;杜原款说:“守情说父,孝也‘;里克说:“夫为人子者,惧不孝”。《诗经》中有“孝子’、“孝孙”之语多处。由此可见,孝是一个很古老的道 德观念,在儒家出现以前就有了,已被人们较多地论及, 并受到一致的肯定。 但是,由孝概念发展出一套理论,则是由儒家完成的。 在儒家创始人孔子那里,孝观念就被多次论及。虽然孔子 思想以仁为核心,但孝观念仍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以至 有子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厂。其后经孟子、苟 子及其他儒生的丰富.在汉代以前.形成了论孝的专著 《孝经》③。以《孝经》为主,参以孔子、苟子、孟子之说,较以游L5己》、《大戴记》、《吕氏春秋·孝行览》等著作”’就可以了解到儒家孝学说的基本概略。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一)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

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 1、“百家争鸣”和儒家思想的形成 (1)xx和早期儒学: 春秋晚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他要求人与人之间要互相爱护,融洽相处,要待人宽容,“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他强调统治者要以德治民,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他希望恢复西周的礼乐制度,“克已复礼”,使每个人的行为符合礼的要求。孔子首创私人讲学,主张“有教无类”,打破了贵族垄断文化教育的局面。孔子被后人尊称为“万世师表”和“至圣”。 (2)战国时期,孟子和荀子是儒家的两位代表人物。孟子主张“仁政”,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在伦理观上主张“性本善”,要实行仁政来回复和扩充人的善性。荀子主张以德服人,提出“君舟民水”的著名论断,强调人民群众的力量巨大。荀子提出“性本恶”,强调用礼乐来规范人的行为,使人向善。经过孟子、荀子的改造和发展,儒学体系更加完整,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战国后期,儒学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 2、“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1)从“无为”到“有为”: 汉初,为了恢复生产和安定人心,统治者吸取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经过六十多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的经济实力逐渐恢复和增强,但是,诸侯国的势力日益膨胀、土地兼并剧烈、匈奴为患,都威胁着西汉的稳定。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适应国家统一的发展形势,积极有为的政治思想成为时代的需要。 (2)“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提出: 董仲舒是汉代儒家的代表人物。他把诸子百家中道家、法家和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加以改造,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董仲舒适应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中国传统思想及传承之儒家学说

中国传统思想及传承之儒家学说 中国传统思想及传承之儒家学说 阿魔发表在国学问答|国学华声论坛 中国传统思想及传承之儒家学说写下这个题目,准备阐述论题的时候,首先文章的开头,说上几个题外话,或者,叫做打一 下预防针:第一、历史就是由当时的胜利者以及后来的旁观者书写的,一直都就是;第二、一个民族一个思想,一个国家一个主体思想。第三、很多时候,经常性独立思考,就是有好处的。从现在开始,一直到第二节中国传统思想断裂,大部分属于基础知识普及,避免如我见过的一个论坛里的LJ,公开声称:儒家学说就就是教人逆来顺受、不抗争,以便下世过好日子,所以,儒家学说就是糟粕,这样的低级笑话。如已有基础知识,请直接从第二节开始阅读。第一节:儒家学说的起源及核心思想中国传统思想的开始说到中国传统思想,所有人想到的第一个就就是儒家学说。中国人古代最强大的王朝,不过二个,一个汉,一个唐。所以,中国现在最大的民族叫汉族,别的国家华侨较多的地方叫唐人街。今天我谈论的传统思想,以儒家学说为主体阐述。基本上,一个民族一个思想,一个国家一个主题思想,所以在春秋战国的时候,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思想,百家争鸣了,因为当时的周王朝,天子,已经不能约束诸侯了,一 个诸侯,就就是一国,采用的就是高度的自制体制,如果硬要打个比方,就与现在的欧盟差不多——大家都就是独立国家了。

所以,才会有思想上的百家争鸣,中国历史上思想最活跃、最有创造性的时代就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时期,那时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使一大批精英人才脱颖而出,如老子、孔子、孟子、庄子、孙子、荀子、韩非子、墨子等等,真就是群贤毕聚,群芳争妍,就是中国对人类思想史上做出较大贡献的时代,奠定了中国数百年后成为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思想基础。这里我们可以瞧出,为什么在西方,后来的思想发展比较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林立到了汉朝,董仲舒把儒学提高到了一个国家认可的高度,这个时候,中国传统思想就由以前的百家,变为一家为主体了。现在,谈到儒家,很多人,特别就是年轻一代,都就是一句:腐儒,如果爱国的热血青年,还会加上两个字:误国。事实上,任何思想,都就是有时间局限性与阶级局限性的,鲁迅先生曾经提过:要批判的继承。中国儒家学说,能存在那么多年,必然有她优越的地方。至于现在国家的情况,我个人认为,还就是由于思想文化断裂影响。思想文化断裂的原因及后果,稍后再谈,紧接我们从传统的儒家学说谈起。儒家学说起源《说文解字》对"儒"的解释就是:"儒,柔也,术士之称。从人,需声。"中国人历来重视死的观念与丧葬礼仪,这种广泛的社会需求促成了一个特殊社会阶层"儒"。在中国古代社会,最晚到殷代有了专门负责办理丧葬事务的神职人员。这些人就就是早期的儒,或者称为术士。她们精通当地的丧葬礼仪习惯,时间一长,便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职业。但就是,由

孔子及其所代表的儒家学说成为华夏文明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文明和文化最本质最核心的精神内核

孔子及其所代表的儒家学说成为华夏文明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文明和文化最本质最核心的精神内核,也成为最能代表中华文明的文化元素,儒家学说博大精深,而作为承载着这种文化精髓的儒家重要经典《论语》,更是成为历代国人最佳人格、思想、道德的启蒙书之一。初读论语之前,了解论语的一些常识相关背景是很有必要的,此外我觉得还有必要在读之前首先从整体上把握《论语》稍微梳理一下它的结构。《论语》全书共分为二十篇,从第一篇学而篇,一直到最后一篇尧曰篇为止,共凡计四百九十九章。 不同的篇所论述的事情各有其侧重点:第一篇学而篇读后,我感觉这一篇可以看成是初读《论语》的入门篇,主要目的是引导你进入儒学的道德之门,学而篇主要论述的是对儒学基本范畴“为学”、“孝悌”、“仁”、“自省”、“忠”、“义”、“信”等的概括阐述。 第二篇为政篇则在涉及前面一些内容如“为学”、“孝悌”基础上,突出了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在这里,孔子以“众星共北辰”为喻,强调为政者只有广泛推行德政,才能团结群众,为人民所爱戴。在当今的社会下,又有多少为政者腐化堕落,最终落得个众叛亲离的下场?

《论语》文字并不多,整本书文字精简达练,一些道理初读起感觉似乎很浅显,但是随着读得深入,不断地回味,方才觉得并不是那么简单,在字里行间无疑都透露着圣人的智慧。 今天,我读了《论语》的第二章,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因为这句话,我便思索了起来: 君子两字在过去是指身份地位高贵的人,小人在过去则是指身份地位低贱的人。而孔子却将这君子与小人重新定义了,现在很多时候君子都是指品行高尚的人,小人则是指品行低下的人。所以我们只要正大光明,就是君子,小人则相对阴暗一些,我们应该老老实实,大大方方去做人,而不应该鬼鬼祟祟去做人。 周而不比,是指合群而不偏私,比而不周指小人总是疏远大家,几个人混在一起,像个小圈子,就像我们班有些同学也是如此,组成小圈子是没什么错,可是如果整天在小圈子里阴暗地对别的同学说长道短,乱搞是非,这种行为就是小人了。 这些便是我的理解,很清楚,我是要做君子的,所以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能随便讲别人的是非。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 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 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

论儒家学说对后世的影响

论儒家学说对后世的影响 “儒”字本是古代对学者的尊称,字义是“雅”、“优”及“和”的意思,从“人”从“需”,指他们的思想学问能够安定别人,说服别人,为人所需。“儒”,从来都是一个高频词。因为,它代表着儒家学说。 儒家学说简称儒学、儒家,或称为儒教,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学派。做为华夏固有价值系统的一种表现的儒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学术或学派,它是中华法系的法理基础,对中国以及东方文明发生过重大影响并持续至今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是东亚地区的基本文化信仰。儒家最初指的是冠婚丧祭时的司仪,自汉代起指由孔子创立的后来逐步发展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儒家学说对后世的影响是众所公认的。而儒家学说对后世的影响,当然少不了儒家经典的研究。毕竟,儒家经典也是儒学传播的重要载体之一。 儒家经典主要有儒家圣教十三经。儒家正典化始自孔子治六经。孔子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即《诗经》《尚书》《仪礼》《乐经》《周易》《春秋》。其中诗书礼乐又称古之四教,周朝贵族的教科书。《诗经》教以言语文学,《尚书》教以政事,《礼记》教以宗法纲纪、君子修养;《易经》《春秋》教以道义是非智慧。 在稍浅地了解过儒家经典之后,我们现在就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条主线真正研究儒家学说对后世的影响了。 首先是横向主线: 一、伦理学 伦理学上儒家注重自身修养,其中心思想乃“仁”,意谓人与人之间应注重和谐的关系。对待长辈要尊敬尊重;朋友之间要言而有信;为官者要清廉爱民;做人有自知之明,尽分内事。统治者要仁政爱民,对待其他人要博爱。对待上司要忠诚,对待父母亲属要孝顺,人要有抱负而有毅力。尊重知识,善于吸取别人的长处。 二、政治学 儒家政治思想是“仁政”、“王道”以及“礼制”,其理想是“大同”、“大一统”,其政治学主要阐述君臣关系、官民关系。孔子“君事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孟子“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是儒家政治学的代表性主张。 在现实政治的问题上,儒家要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要承担义务,从理论上说,被统治者有权利反抗不正常承担义务的统治者。“仁政易行”则提倡分清“不能”与“不为”之间的区别,即“不去做”与“做不到”之间的差异。而其“无恒产,因无恒心”也体现了民本思想。 在国际政治方面,儒家主张“华夷之辨”。华夷之辨在古代促进了中原先进文化的传播,在近代则成为中国现代化的障碍。 三、历史学 儒家有一个重视编修历史的悠久传统。孔子编修《春秋》,不单纯记载史事,而且也通过遣词用字的方法,借此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称之为“微言大义”。由于历代儒家学者的努力,中国的编年史从公元前841年(西周共和元年)开始,一直到今天,一年也没有中断过。 四、经济学 儒家重义轻利,重官轻商,重本抑末,与现代商品经济不相适应。儒家典籍《礼记》中所描述的大同社会是儒家思想大道之行的描述。 五、科学观 儒家不重视分科领域专业知识的研究。子曰: “君子不器。”朱熹的解读是:“器者,各适其用而不能相通。成德之士,体无不具,故用无不周,非特为一才一艺而已。”这是儒家轻视专门人才的思想根源。明代撰写《天工开物》的宋应星,也是六次科举不中,才转而研究科技专业知识的。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

对儒家思想的认识

对儒家思想的认识 关键字: 儒家学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道德教化融合创新 春秋时代,孔子创建儒家学派,而后人不断继承、改造、发挥,丰富于儒家学说的内容,使它在中国意识形态领域占统治地位达二千年之久,为封建社会的繁荣昌盛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儒家学说不仅有辉煌的一页,而且在当代也仍有其意义和价值,我们要用“扬弃”的立场来继承这份遗产。因为,我们今天的政治经济文化是从古代发展而来的,所以,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不能割断历史,对历史采取虚无主义态度,应既克服又保留的态度。 1990年10月31日《光明日报》的《论历史文化遗产的精华与糟粕》一文指出: “社会现实的需要就成了衡量、评价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尺度。对现实社会有用处的,有益的历史文化,具有正价值和积极意义,就是精华;无用处,甚至有害的历史文化,具有负价值和消极影响,就是糟粕。”我们就吸取儒家学说的精华,去其有害的东西。从实际出发,我认为吸取如下三点: 第一,儒家的教育观,它提出的教无类,因材施教。的确,为人之师,没有这样的态度,肆何尽职呢?还有强调学习态度要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学而时习之。”特别科学的东西不应有半点虚伪,应踏踏实实,不断进取。儒家求实思想永远值得学习。 第二,儒家的xx: 强调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认为“富贵不能淫”、“舍生取义”、“不义之财不可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些都是对我们现实社会有用,特别在改革开放的洪潮里,外国好的、坏的都随着流进来,为了加强自身修养,儒家的道德观还值得我们弘扬。

第三,儒家提倡“和为贵”。现在国际形势在和平中求得发展,没有和平、稳定的环境,就不能持续发展。一个集体,为了团结,我们仍值得提倡。 但是,儒家学说也有不足、则不适应当今社会。我认为应克服如下三点: 第一,儒家思想,认为“无后为大”“千子万孙,多子多福”等观念,在当今人们脑里,都有或多或少的,重男轻女大有其人,这对我们政策的实行,是很不利的。人口多、就业难等现象会相继而出,实行计划生育是应该、必须、正确的。 所以应去掉这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旧观念。 第二,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我们现在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互相帮助、互相关心。不存在个人专断之制,这不要继承。 第三,儒家提倡“中庸之道”。而在当今社会,人们是提倡敢想、敢闯、敢干。 那就不要仍把“中庸之道”来束缚自己,而应敢于打破旧的框框格格,才适应时代。总之,对儒家学说应去其糟粕吸取其精华,使其成为有益于今日的借鉴。 在今天,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应该或者可能怎么样来看待儒学? 从儒学和我们很长时间的**社会结合起来的状况看,可以说,儒学曾经相当长的时间和中国历代的政治是结合在一起的。它对当时的政治,应该说起了很大的作用。由于儒学,它特别重视的是道德教化。因而,对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长期的社会形态,它在一定程度上曾经起过稳定的作用。就是从政治的角度去考虑,它还是起过政治上的稳定作用的。但是,如果把道德教化的作用夸大了,在我们长期的社会是夸大了道德教化的作用,那么在中国就是重人制,轻法制的一个社会了。重人制,而轻法制,这样就容易使得政治道德化,而美化了政治统治。又使道德政治化,而使道德成为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因此,我想,从总体上来讲,它在长期的封建社会空间,虽然有稳定社会的一面,但是今天来看,它在这个方面应该说问题是比较多的。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得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得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得调整作用。礼被认为就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得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与刑就是西周法得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得起源过程中,法与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就是相通得。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得礼,经过夏、商、周得不断发展与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得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得功能与作而且它也有法得强制性。礼就是以刑得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得,其本身也包含着刑得规范要求,这就就是所谓得“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礼就是刑得基础与渊源。礼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以后如何处罚。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更新时间:2012-10-09 03:07:31 来源:中国学术论文网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1、汉初的社会形势 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的,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了。 2、儒家思想的发展 儒家是春秋末期以孔子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个最大的学派。古代所谓儒,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孔子早期从事这一职业,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儒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 先秦儒家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孔子一心要恢复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呼吁“克己复礼”,提出“德治”,重视“人治”,在他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中,“仁”为核心,“复礼”为目的,孔子把“仁”和“礼”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战国时期的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孟子反对用武力即“霸道”实现统一,主张用避免流血的。王道”来达到统一,提出用“德治”和“仁政”治理

对儒家文化的理解

对儒家文化的理解 一.儒家文化产生的背景 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由于社会内部不可调和的矛盾引起的深重危机摇撼了传统文化的权威性,对传统文化的怀疑与批评精神与日俱增,就连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的孔子也不能不把当时所处的时代精神注入到自己的思想体系中,并对传统文化甲乙适当的改造,以便在社会实践中建立一种新的和谐秩序和心理平衡,这种情况到了大变革的战国时代显得尤为突出,因为人们在崩塌的旧世界废墟上已经依稀看到了冲破尊卑等级素服的新时代的曙光。 未来究竟是个甚么样的社会模式,就成了举世关注的大问题,并在思想界引起了一场百家争鸣式的大辩论。当时代表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诸子百家,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其中一个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就是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而进行的思想交锋,儒法两大思想流派最具有代表性。他们旗鼓相对,应者有云,皆为显学。另外还有墨家,道家阴阳家等学派,可谓学派林立。 儒家思想的形成:儒家学派之前,古代社会贵族和自由民通过“师”与“儒”接受传统的六德(智、信、圣、仁、义、忠),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术)的社会化教育。从施教的内容看,中国古代的社会教育完全是基于华夏族在特定生活环境中长期形成的价值观、习惯、惯例、行为规范和准则等文化要素之上而进行的。儒家学派全盘吸收这些文化要素并上升到系统的理论高度。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日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一变“学在官府”而为“有教无类”,使传统文化教育播及到整个民族。这样儒家思想就有了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为全社会所接受并逐步儒化全社会。但是儒家学派固守“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荀子·王制》)。儒家思想的内涵丰富复杂,封建皇权逐步发展出基础理论和思想,即讲大一统、讲君臣父子和讲华夷之辨。 二.儒家文化的发展脉络 儒家思想,又称儒学、儒家学说,或称为儒教但並非指宗教,或以其为宗教而称之为儒教[1]。儒家思想奉孔子为宗师,所以又有称为孔子學說,是对中国以及東方文明发生过重大影响并持续至今的意识形态,也有学者认为儒家思想是以人為中心的宗教。儒家经典形成于孔子时代,但是不同时代对儒家经典的解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很难对儒家思想下一个面面俱到的定义。儒家实质上可说是社会伦理学与社会管理学,或是宗教的伦理学诠释,但不是宗教的本身。明清两代朝廷将宋代形成的程朱理学定为官学,形成流传至今的儒家主流。 儒家思想对中国,东亚、東南亞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奉儒学为官学的最后一个王朝大清帝国被民国取代以后,儒家思想受到了外来新文化最大限度的冲击,不过在历经多种冲击、浩劫乃至官方政权试图彻底铲除儒家思想之后,儒家思想依然是中国社会一般民众的核心价值观。同時,儒家思想是東亞地區的基本文化信仰。 春秋时期,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在百家争鸣的局面中成为其中的一家;战国时期,孟子和荀子又在孔子“仁”的中心理论下提出“民贵君轻”和“仁义”,“王道”的思想,是儒家学派成为蔚然大宗;到了秦国期间。因为秦始皇才有发家的思想,实行思想控制,所以发生了焚书坑儒的事件,使儒家学派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汉代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和无为而治的政策,儒家思想得到了复苏;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的思想,所以在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独尊的地位,也奠基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的基础;在魏晋时期,儒家文化受到佛教和道家思想的挑战;唐代,韩愈首先提出了振兴儒家思想的理论,并提出三教合一的理论;宋明时期宋明理学兴起,也使得儒家文化成为考试教科书,而且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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