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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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当年投产产生的效益能否超过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如果不能,从税收角度讲,则可将试运行推至次年年初进行。

最后,税收优惠是按项目划分,而不是按企业划分。项目分期开发的风电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各期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应注意分开核算各期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二、CDM收入税收政策

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一)CDM 项目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明确了我国关于开展CDM 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CDM 项目实施企业上缴国家收入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第11号令)明确了不同的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在国家和实施企业间的分配比例,风力发电项目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财税[2009]3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CDM 项目实施企业按照上述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CDM 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风电企业的CDM 收入是指CER s(Certificated Emissions Reductions)收入,即核证的减排量转让收入。《京都议定书》规定,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氟化碳和六氟化硫这6种气体未使用的排放指标经过一系列计算、验证、申请、批准等程序后,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由此可见,风电企业的CDM收入实际上是“碳减排指标”转让收入。下面我们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首先十分明确的是转让“碳减排指标”不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那么是否属于货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显然“碳减排指标”也不属于有无形动产。所以CDM收入不应交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首先,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提供营业税劳务?外国企业出资购买中国风电企业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该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指标,而并不是为了获得中国风电企业从事该项目所提供的劳务。即在CDM 交易过程中,外国企业并没

有接受中国风电企业提供的任何劳务,因而对中国企业向外国企业转让“碳减排指标”收取的款项不能按销售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其次,转让“碳减排指标”是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碳减排指标”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

综上分析,风电企业的CDM 收入也不应交纳营业税。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5],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的政策。风电行业虽然前期投资成本很高,但后期运维成本却相对较低,在建设阶段投资的设备进项税额抵扣完以后,每年的运行材料、维修材料、备品备件等形成的进项税额占比非常小,如果没有相关优惠政策,风电企业的后期增值税税负将会非常高。因此财税[2008]156号文的出台,为风电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提高了风电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样,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是随增值税上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随退回的增值税一起退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6]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财政性资金税收政策

目前风电行业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节能减排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税款、中央管理企业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及地方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这类财政性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一)不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7] 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即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不计入收入总额,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海上风电项目申请取得的节能减排资金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92号)[8],

海上风电作为重点行业节能技术、低碳技术及循环经济领域关键技术示范应用项目之一,包括在节能减排资金申报

项目范围之内,其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为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注入资本金。风电企业取得这类资金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可以对风电行业相关的财政性收入分别分析:

(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电企业贷款贴息资金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10],文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开支范围以及考核与监督都做了明确规定。风电企业贷款贴息包括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这类资金的政策文件一般都是对贴息期限、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10]25号)[11] 规定,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贴息一般不超过5年;同时又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做冲减工程成本处理,收到款项时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只要企业对这类资金单独核算,取得上述资金的拨付文件一般也可以取得,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2)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该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予以规定,但文件对退税款如何退还和管理并无说明,因此除非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出具专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退税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出专项说明,增值

税退税款应作为征税收入,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当年收入总额,正常交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收到退税款当年处在免税或减税期的,应一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购建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则不准抵扣。风电企业由于设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较高,受益更多。对风电企业来说,在确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时,有两方面尤其值得注意。

(1)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要进行准确划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但在实务工作中,有些资产性质很难区分,如风电企业的集电线路和输电线路,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很容易混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12],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集电线路和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 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

(2)并不是所有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风电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购进的上述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为节约投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购进该类设备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从而争取价格方面的优惠

2020-2025年中国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市场突围策略制定与实施研究报告

2020-2025年中国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市场突围战略制定与实施研究报告 可落地执行的实战解决方案 让每个人都能成为 战略专家 管理专家 行业专家 ……

报告目录 第一章企业市场突围战略概述 (9) 第一节研究报告简介 (9) 第二节研究原则与方法 (10) 一、研究原则 (10) 二、研究方法 (10) 第三节研究企业市场突围战略的意义 (12) 第二章市场调研:2019-2020年中国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市场深度调研 (13) 第一节风电叶片用材料概述 (13) 一、特种配方改性环氧树脂 (13) 二、环氧树脂简介 (14) 三、风电叶片用材料简介 (15) 第二节我国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监管体制与发展特征 (15) 一、风电叶片用材料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16)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16)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16) 四、行业主要政策 (17) (1)有关新材料行业方面的产业政策 (17) (2)有关风电行业方面的产业政策 (19) 第三节2019-2020年中国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21) 一、风电行业发展概况 (21) 二、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发展概况 (22) (1)风电叶片的成本构成 (22) (2)风电叶片用材料发展概况 (23) 三、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市场空间 (24) 四、风电叶片用材料趋势 (27) 第四节2019-2020年我国风电叶片用材料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28) 一、行业竞争格局 (28) 二、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30) (1)美国瀚森化工公司(Hexion) (30) (2)美国欧林公司(Olin) (30) (3)美国亨斯迈公司(Huntsman) (30) (4)惠柏新材(832862) (30) (5)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1) 三、进入行业的主要壁垒 (31) (1)技术壁垒 (31) (2)客户认可壁垒 (31) (3)市场壁垒 (32) (4)专业的管理和控制经验 (32) 第五节企业案例分析:上纬新材 (32) 一、公司主营业务 (32) 二、上纬新材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情况 (33)

2019~2020年风电价格政策(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解读

2019~2020年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解读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得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陆上风电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予以完善,有利于落实国家风电平价上网目标,科学合理引导风电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价格机制就是支持风电产业发展得核心政策之一.我国于2009年确定了分四类资源区得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2014年确定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中,标杆电价与燃煤标杆价格得差额,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对于风电上网电价水平得确定,主要就是考虑项目得投资成本、资源状况、技术水平等因素。同时,根据产业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情况,我国对上网电价实行了定期评估与下调得补贴退坡机制。2015年~2018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分别四次下调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固定电价机制得实施极大激励了风电产业得规模化发展;同时,电价定期评估与下调机制,给予了投资企业合理得收益预期,避免了产业得大起大落,促进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十年间,我国风电年均装机规模增速约26%,保障了产业得整体稳定有序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84亿千瓦,累计规模连续9年领跑全球。在规模发展带动下,我国风电装备制造

水平与研发能力持续进步,形成了较完整得风电装备制造产业链。从总体来瞧,价格支持政策已经扶持我国风电产业实现了规模化发展,形成了较完备得产业技术体系,实现了政策制定得初衷。 现阶段,我国风电产业已改变传统以扩大规模为主得快速发展模式,向提质增效得精细化方向发展。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实现平价上网得目标要求,2019年~2020年,在价格机制方面,亟需加快风电补贴退坡步伐,结合行业总体竞争性配置要求,改变传统固定上网电价机制,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推动产业持续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实现风电产业得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电价机制由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指导价 为有效降低发电成本,推进风电产业尽快实现平价上网,2019年起我国风电项目将全面采取竞价方式配置资源,其中申报电价将作为重要得评分因素。即风电项目得上网电价不再就是固定得标杆上网电价,而就是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其上网电价水平。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改变现有电价机制,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指导价,作为企业申报上网电价得上限,为风电项目得竞争性配置开展提供价格依据。 (二)陆上风电上网电价调整幅度对接平价上网步伐 1、价格水平

海上风电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 鉴于我国海上风电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机制都还不完善,海上风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凭借着“政策东风”,才能更快更好的发展。而国家为了满足海上风电的发展需求,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海上风电的举措和配套法律法规。 2007年我国启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将能源作为重点领域,提出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大功率风电机组研制与示范”项目,研制2 MW至3 MW风电机组,组建近海试验风电场,形成海上风电技术。2009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海上风电开发及沿海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研讨会,正式启动了中国沿海地区海上风电的规划工作。负责汇总协调各地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是中国水利水电规划院。2010年1月7日,专责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国家能源局明确指出,“要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海洋局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2010年3月底,工信部发布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规定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 M W以上、年产量100万kW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推动了适合海上大功率风机的研发。有了一系列规章的出台,2010年5月1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位于江苏省的4个风电项目招

标公告。【】 2011年7月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力求解决用海管理部门间的不协调问题,避免用海矛盾。该细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海上风电规划不统筹等问题。 2014年8月,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海上风电推进会,公布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涉及44个海上风电项目,共计1052.77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其中包括已核准项目9个,容量175万千瓦,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35个,容量853万千瓦。而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海上风电上网电价,2017年之前投运的海上风电项目,潮间带为0.75元/千瓦时,近海为0.85元/千瓦时,使得海上风电项目的成本收益情况更加明确,其中近海和潮间带的内部收益率分别可以保证在12%和10%以上。【】我国海上风电价格体系的确定,缓解了业内对电价不清晰的忧虑,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海上风电的发展。 在未来几年,我国的海上风电海将乘着“政策东风”,更快更好的发展下去!

我国风电电价构成与变动分析报告

我国风电电价构成及变动分析 一、概念界定 目前,对于风电电价的分析经常会提到两个常用的概念,一是目标电价,二是基准电价。因此,在进行风电电价分析之前有必要首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 (一)目标电价 目标电价的基本含义是指当风电厂在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作用下,其上网电价达到或相当于新建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时的电价,即称之为风力发电的目标电价。目标电价并不是价格分类上的一个类别,而仅仅是为了适应研究分析而设定的一个虚拟价格。它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火电电价的水平的变动,因此,时期不同,目标电价也不同。另外,目标电价还存在地区上的差异,因此,地区不同,上网电价亦不同。 目标电价的确定实际上就是确定全国火电平均电价。一般来说,选择目前全国最常见的主力机型之进行计算,使结果具有较大的代表性。 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在2002进行的《中国风力发电经济激励政策》研究中选择无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为比较对象,并将其上网电价设定在0.35元 /kWh。

这就是说,如果风力发电上网电价能降低到0.35元/kWh,即意味着风力发电达到了可以同常规火力发电相竞争的水平。这一电价,即为风力发电的目标电价。 (二)基准电价 基准电价是指在不考虑任何优惠政策、完全按照商业化方式运行条件下的上网电价。要正确确定基准电价,首先需要设计一个既能反映现实情况、又能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方案,以便为进一步的计算分析和比较提供科学的基础。在研究中首先确定基准方案及其参数,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机组的大型化和风电场的大型化的趋势。 国家计委能源研究所在2002进行的《中国风力发电经济激励政策》研究中假定风电场规模为100MW,选用167台单机容量为6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进行测算,结果是:发电成本0.32元/kWh(20年平均),平均含税电价0.642元/kWh(20年),平均不含税电价0.548元 /kWh(20 年)。 二、风电电价的构成和影响因素 (一)风电电价的构成 中国现行的财务核算体制下,风电电价由以下部分构成:

我国扶持风电发展的有关政策汇总

我国扶持风电发展的有关政策汇总 摘要:由于石油价格连创新高,在政策的大力扶持下,近年来国内外风电行业飞速发展。风力发电是目前最为成熟的新能源,市场竞争力远超越于太阳能,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近年来扶持政策一个连着一个,使我国风电行业以超预期的速度迅猛发展,风电总装机容量已排名世界第五位,跻身风电大国之列。目前我国仍处于风电开发的初期,未来前景不可限量。 中国在2007年新增风电装机容量3,499MW,同比2006年增长156%,总装机容量6050MW排名世界第五位,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理事会(CREIA)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0MW,该协会秘书长表示:快速的风能市场增长刺激了中国国内企业生产风电设备的意愿,现在,在中国有超过40家本土企业参与生产电力设备。在2007年,本土产品占据56%的市场份额,而这一数字在2006年是41%。全球风能理事会会长泽沃斯认为:中国本土目前生产能力是:5,000MW,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0,000至12,000MW。风电行业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与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分不开的。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明了方向 为加快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近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规划和相关政策频繁出台,给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撑和前景。 2007年9月4日,国务院公告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是继2007年新能源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里程的又一件大事。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具体发展目标。即: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10%,2020年达到15%。其中,风电总装机容量2010年5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产业未来15年将培育近2万亿元的新兴市场。其中,风电投资约1900亿元。 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 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与去年8月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相比,“十一五”期间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基本目标及比较见表1。

风电项目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 风电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生产运营工作的重点。为了切实加强各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不断提高风电项目经济效益,保证公司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客观、公正、注重效益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公司和风电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负责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风电厂负责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三章引用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发改委电价批复文件 《购售电协议》 第四章内容与要求 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互相关联、有机统一、对项目经营效益起着决定性意义的重要工作,只有三项工作都做好了,项目收益才能有保证。因此,对于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工作需要统筹考虑。 第五章电价管理 第六条风电厂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即:销售电价)和下网电价(即:外购电价)两部分。 第七条上网电价管理

(一)上网电价政策:按照目前政策,风电厂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批。批准后的上网电价一般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两部分组成。其中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由公司与当地电力公司签定的《购售电协议》确定,电费由当地电力公司直接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为批复上网电价和标杆电价的差值,电费由财务部定期核算后由当地电力公司转为支付。 (二)上网电价申报:风电厂要在项目核准后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电价核算和申报工作。 (三)上网电价批复:公司要明确专人跟踪电价申报程序,并保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前两个月取得电价批复文件。 (四)下网电价管理:目前各地方对于风电厂下网电价还没有统一的政策,一般由风电厂与当地电力公司营销部门谈判确定。在电价谈判时,应该首先争取“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电价类别。 (五)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风电厂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比如:需要向电力公司提供项目和电价的支持性文件、办理发电许可证、进行入网安全性评价验收等。要避免因准备不足被电力公司执行临时电价,造成不必要的电费收入损失。 (六)如由于客观原因,风机在调试期内必须执行临时电价的,

中国风电相关政策复习进程

中国风电相关政策

中国风电政策 一、宏观政策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风电机组的开发,从1996年开始,启动了“乘风工程”、“双加工程”、“国债风电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等一系列的支持项目推动了风电的发展。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2006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8 部门联合出台《“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2010 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2020 年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 万千瓦。 2012年4月24日,科技部《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到2015年风电并网装机达到1亿千瓦。当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风电新增装机7000万千瓦。建设6个陆上和2个海上及沿海风电基地。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风电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 2012年7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装机1.6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6100万千瓦,风电7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750万千瓦,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2011年8月实施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风电项目建设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 二、电价政策

(完整word版)风电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同时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先,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须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情况,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企业在项目投产前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尽管各省规定略有差异,但风电行业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按事前备案管理。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年份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包括试运行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准备年末投产的企业项目若在年末投产,即第一笔试运收入发生在年末,则当年就计入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而当年实际享受的免税额可能非常小,相当于免税期减少一年,税收损失非常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当年投产产生的效益能否超过由此造成的税收损失,如果不能,从税收角度讲,则可将试运行推至次年年初进行。 最后,税收优惠是按项目划分,而不是按企业划分。项目分期开发的风电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各期项目分别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应注意分开核算各期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二、CDM收入税收政策

风电行业政策(江苏省行)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风电行业授信投向指导策略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风电行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行业授信风险,特制定本指导策略。 第二条本指导策略所指风电行业包括风力发电行业和风电设备行业。 风力发电行业所称风电项目系指利用自然风力动能发电的大型并网型风电场项目,不包括小型分散式利用风力发电、照明项目。 风电设备行业包括整机生产和零部件生产。零部件主要包括发电机、叶片、塔筒、轴承、变速箱、齿轮箱、控制系统、变频器等。 第三条风电行业贷款对应我行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代码分别为:0D4410-电力生产(风力发电)、0C390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风电整机生产)。零部件行业贷款根据具体产品情况可对应通用设备制造业(0C3500)、专用设备制造业(0C3600)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 第二章总体授信策略 第四条风力发电行业信贷策略为“选择性增长类”,可适度提高信贷占比,适当加大对行业内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审慎介入行业内劣势企业。 风电设备行业信贷策略为“维持份额类”,应在有效控制信贷风

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慎重支持。行业信贷余额可适当新增,但年信贷增幅应不高于全行平均水平。 第五条综合考虑国家新能源战略和风电行业现状,有选择地适度支持风力发电行业,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风电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六条风电设备行业的总体信贷原则是: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稳健发展。要求严格控制行业信贷总量,新增信贷应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主要投向行业内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进一步优化行业信贷结构。 第三章新增授信准入标准 第七条风力发电行业新增授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我行的最新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 2、授信项目除取得相应级别发改委的核准件,以及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和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外,还应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的项目接入批复文件; 3、对于总行级重点客户,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家统一要求不得低于20%;对于非总行级重点客户,应根据客户整体实力和风电运营经验适当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对合资或外资企业投资的风电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常不得低于33%。 第八条风电设备行业新增授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19~2020年风电价格政策(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解读

2019~2020年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解读 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予以完善,有利于落实国家风电平价上网目标,科学合理引导风电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价格机制是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核心政策之一。我国于2009年确定了分四类资源区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2014年确定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中,标杆电价与燃煤标杆价格的差额,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对于风电上网电价水平的确定,主要是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资源状况、技术水平等因素。同时,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我国对上网电价实行了定期评估和下调的补贴退坡机制。2015年~2018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分别四次下调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固定电价机制的实施极大激励了风电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同时,电价定期评估和下调机制,给予了投资企业合理的收益预期,避免了产业的大起大落,促进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十年间,我国风电年均装机规模增速约26%,保障了产业的整体稳定有序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84亿千瓦,累计规

模连续9年领跑全球。在规模发展带动下,我国风电装备制造水平和研发能力持续进步,形成了较完整的风电装备制造产业链。从总体来看,价格支持政策已经扶持我国风电产业实现了规模化发展,形成了较完备的产业技术体系,实现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现阶段,我国风电产业已改变传统以扩大规模为主的快速发展模式,向提质增效的精细化方向发展。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2019年~2020年,在价格机制方面,亟需加快风电补贴退坡步伐,结合行业总体竞争性配置要求,改变传统固定上网电价机制,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推动产业持续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实现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电价机制由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指导价 为有效降低发电成本,推进风电产业尽快实现平价上网,2019年起我国风电项目将全面采取竞价方式配置资源,其中申报电价将作为重要的评分因素。即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不再是固定的标杆上网电价,而是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其上网电价水平。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改变现有电价机制,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指导价,作为企业申报上网电价的上限,为风电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开展提供价格依据。 (二)陆上风电上网电价调整幅度对接平价上网步伐 1.价格水平

风电设备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将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本准入标准适用于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

生产配套设施。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 (六)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 二、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装置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试验条件和能力。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变流器测试试验、电控系统测试试验和整机满功率试验等出厂试验条件和能力。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得到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 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对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塔架、制动系统等,企业应建立采购零部件、外协件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对风电机组的性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配套供应链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通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

标杆电价下风电项目投资收益分析

标杆电价下风电项目投资收益分析 摘要:简析“十一五”期间我国风电发展现状,对我国不同区域2010年风电工程造价进行分析测算,对现行标杆电价机制下风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了风电投资成本、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数、贷款利率等因素变化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出了加强投资管理,规避资源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确保投资收益的建议。 关键词:风电,投资效益,工程造价,风险 0 引言 “十一五”期间,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风电产业发展迅速,风电可有效地协助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和节能减排要求,国内风电装机容量以年均近100%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全球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年均27.4%的增长率。随着风电装机规模的扩大,风电进一步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已从“十一五”初期机组设备制造能力的制约转变为风电并网和市场消纳能力的制约,部分地区风电限电现象日趋频繁的同时,风电设备价格也不断下降,二者共同影响风电经济性变化。2011年围家宏观管理部门对风电行业加强了调控与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也将对风电发展及项目投资的经济性产生一定的影响[1-7]。 基于公开发布的数据,文中估算了2010年我国风电项目造价,重点分析了现行风电标杆电价机制下的风电投资收益及其主要影响因素,提出风电投资应关注资源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8-11]。 1 “十一五”期间风电发展基本情况 1.1 装机容量与上网电量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建设802个风电场,累计吊装风电机组32400台,吊装容量达到4146万kW,并网运行容量3131万kW,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3%,其中近90%的并网风电分布于蒙西、蒙东、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宁夏等“三北”地区以及江苏和山东等沿海地区[8,12]。 2010年我国风电上网电量490亿kW·h,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2%,风电机组平均年利用小时数达到2097h。上述11个地区的风电上网电量453亿kW·h,占全国风电总上网电量的92.5%,风电机组年利用小时数为1911~2356 h。 1.2 主要风力发电投资商情况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80多家风电投资开发企业成立了近900个项目公司。中央企业仍是风电投资的主体,2010年,五大发电集团风电装机容量占全国风电建设总容量的62.2%,其中,国电集团以装机800.1万kW位列国内风电装机排名首位,华能集团

中国风电相关政策

中国风电政策 一、宏观政策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风电机组的开发,从1996年开始,启动了“乘风工程”、“双加工程”、“国债风电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等一系列的支持项目推动了风电的发展。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2006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8 部门联合出台《“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2010 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2020 年

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 万千瓦。 2012年4月24日,科技部《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到2015年风电并网装机达到1亿千瓦。当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风电新增装机7000万千瓦。建设6个陆上和2个海上及沿海风电基地。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风电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 2012年7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装机1.6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6100万千瓦,风电7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750万千瓦,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2011年8月实施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风电项目建设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 二、电价政策 2009年7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4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4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海上风电上网电价现阶段为审批电价和招标电价结合的方式,价格区间为 0.62~0.97元/千瓦时。 三、财政税收

风力发电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推出了许多风力发电的优惠政策: 第一,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属于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规定,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从该文件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看,各类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暂定退税年限1年~3年不等。 企业要享受进口税收先征后退优惠政策,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第三,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风能电站建设经营、1.5兆

实用文库汇编之~2020年风电价格政策(风电上网电价政策)解读

作者:于椅上 作品编号:785632589421G 101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实用文库汇编之2019~2020年风电上网电价 政策解读 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予以完善,有利于落实国家风电平价上网目标,科学合理引导风电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推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价格机制是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核心政策之一。我国于2009年确定了分四类资源区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2014年确定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中,标杆电价与燃煤标杆价格的差额,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对于风电上网电价水平的确定,主要是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资源状况、技术水平等因素。同时,根据

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情况,我国对上网电价实行了定期评估和下调的补贴退坡机制。2015年~2018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分别四次下调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固定电价机制的实施极大激励了风电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同时,电价定期评估和下调机制,给予了投资企业合理的收益预期,避免了产业的大起大落,促进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十年间,我国风电年均装机规模增速约26%,保障了产业的整体稳定有序发展。截至201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84亿千瓦,累计规模连续9年领跑全球。在规模发展带动下,我国风电装备制造水平和研发能力持续进步,形成了较完整的风电装备制造产业链。从总体来看,价格支持政策已经扶持我国风电产业实现了规模化发展,形成了较完备的产业技术体系,实现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现阶段,我国风电产业已改变传统以扩大规模为主的快速发展模式,向提质增效的精细化方向发展。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

风电政策

风电政策 一、宏观政策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风电机组的开发,从1996年开始,启动了“乘风工程”、“双加工程”、“国债风电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等一系列的支持项目推动了风电的发展。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2006 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8 部门联合出台《“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2010 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2020 年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 万千瓦。 2012年4月24日,科技部《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到2015年风电并网装机达到1亿千瓦。当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风电新增装机7000万千瓦。建设6个陆上和2个海上及沿海风电基地。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风电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 2012年7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装机1.6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6100万千瓦,风电7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750万千瓦,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2011年8月实施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风电项目建设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 二、电价政策

风电的迎来标杆电价时代的思考

风电迎来标杆电价时代的思考 2009年7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对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文件规定,全国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设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这是继200,4年火电标杆电价之后,国家推出的第二类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通过积极的价格信号,将对全国风电领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一、标杆价区分布情况 四类风电标杆价区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2009年8月1日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 I类风资源区即五毛一价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Ⅱ类风资源区即五毛四价区,包括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Ⅲ类风资源区即五毛八价区,包括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Ⅳ类风资源区即六毛一价区,为除I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二、风电电价政策的演变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研究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国家通过价格政策促进和引导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发展,鼓励优先开发资源好的地区,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办法,目前,我国的风电上网电价采取的是招标价和政府定价两种方式并行的定价机制。 2003年以来实施的特许权招标政策,在风电探索发展初期,起到了促进风电行业发展的作用。按照现行招投标原则,通常应是报价最低者中标。在这种模式下,一些项目公司为了抢占风资源、进入风电领域,出现人为压价中标现象。在内蒙就曾出现了中标电价仅为每千瓦时0.382元的明显低报价。这些企业或以其身后母公司即大型能源集团为依托,靠火电等项目养风电特许权项目暂时生存下来;或以先进入风电领域为目的,暂不计项目利益盈亏。低价中标制度虽然压低了上网成本,但容易引起价格战,通过价格信号延伸到整个产业链,造成激烈竞争,投资者为了先“跑马圈地”人为低报电价,致使这类风力发电企业可能尽管处于优质风能区域,也出现了普遍亏损、无钱可赚、资源浪费的现象。而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由地方审批和组织招投标,由于风电上网电价超出火电标杆部分由全国分摊买单,现行政策对地方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又容易出现中标电价偏高的另一极端现象,造成不公平。

国内外风电政策简介来源

国内外风电政策简介来源:作者:尹亭芳时间:2009-07-30 点击:1761 1.国外各国风电政策概况 虽然各国的具体政策不尽相同,但都主要通过“推动力”和“引导力”的有机结合来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形成世界风电发展政策实施与发展的脉络框架。 1.1 推动政策 各国对风电的推动力表现为政策的“强制性”,如规模限定政策、强制性市场准入政策、强制性购电政策等。规模限定政策是对风电发展规模的宏观调控,主要对风机装机容量和风电份额做出限定,是保证目前经济性不具优势的风电在电力市场上占有足够份额的有效手段。如,日本政府制定到2010 年风机装机容量达到300万kW的目标;德国规划,到2010、2020、2050 年风电比例分别上升到10%20%和50%。丹麦政府曾计划到2005年风能的利用达到10%,后调整为2003年达到16%,2006年又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总电能的40%~50%。强制性市场准入政策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电力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风电产品,为风电的市场需求提供保障,以降低生产商的市场风险、保障经济收益。最典型的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这一政策结合绿证交易制度适度地将市场机制引入风电发展,有利于提高风电自生能力,对世界风电的发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如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PS)要求实施地区的电力消费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这个义务由供电公司承担;日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规定,到2010年每个电力零售商销售电量的1.35 %必须来自再生能源;德国规定,电力公司必须允许风电就近上网并包销电量;西班牙规定,能源供给企业必须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强制性购电政策是保障风电消费的硬性措施。目前风电电价高于火电、水电电价,风电的自愿消费有限,使得许多国家制定了风电的强制性购电政策。如,美国1978 年通过的公共电力管制政策(PURPA) 要求公用电力公司每年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合格发电设施所发电力(风电是其中之一);日本1995年的“电力事业法”修订案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当地售价收购风电。 1.2 引导政策 1.2.1 激励性引导政策 激励性引导政策涉及风电“生产前—生产—市场—消费”4 个阶段,主要是采用经济手段,吸引对风电的投资,大力支持风电发展。 投资激励政策旨在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投资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目前世界各国风电发展资金来源除政府财政出资和银行贷款外,还有私有资本投资。丹麦大多数风机是由私人或专风能利用合作社购买的,超过15 万丹麦家庭或者是风机的持有者或者占有一定股份;德国政府对风电项目给予25 %的投资补贴;比利时工业与贸易部给予近海风电25 %~30%的投资补贴,同时返还风电0.6美分/(kW·h)的能源税;印度政府为风电投资者提供多种优惠,包括扣除资本费用、免征消费税和营业税,风电项目在投产后的10年内免征80%风电生产所得税。 生产激励政策主要是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提高生产商的积极性,提高风电总产出。如,德国1989 年按电量给予税收返还性质的补贴,支持风电示范项目,1991年起对风电上网提供0.06马克/(kW·h)的补贴《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后,对风况较好的海边和海岛前5年奖励8.5美分(约0.144马克) 。以后为6美分(约0.102马克);对风况不好的地方,奖励0.178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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