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婚姻问题导致抑郁情绪的案例报告

一例婚姻问题导致抑郁情绪的案例报告
一例婚姻问题导致抑郁情绪的案例报告

一例婚姻问题导致抑郁情绪的案例报告

摘要:求助者由于婚姻问题而导致抑郁情绪产生,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求助者存在认为丈夫应该事事忍让自己、应该像自己对待他一样对待自己等等错误认知,主要症状表现为:社会交往退缩、睡眠质量下降、心情压抑、苦闷。该求助者自知力完整,有急切的求医欲望。根据正常与异常心理活动的三原则,排除了精神病与神经症,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根据其心理问题的特征,针对其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信念采用合理情绪疗法。与求助者共同协商制定了咨询目标与咨询方案。咨询过程经过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的确立,心理咨询,结束与巩固三个阶段。整个过程以消除不合理的信念,建立新的合理信念为核心,结合沟通练习,改变错误的沟通方式,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模式。经过五次的心理咨询后,根据求助者的自我评估和他人反映、心理测验结果,咨询师的评估:抑郁情绪缓解,不合理信念得以改变,心理承受能力提高。本案例成功运用了合理情绪疗法,对帮助求助者人格成长有显著的效果。

关键词:家谱图,合理情绪疗法,沟通练习

一、一般资料

张女士,29岁,独生女,本科毕业,学校教师。张女士出生于一个普通家庭,父母老来得女,故较溺爱,她从小性格外向、活泼,交友广泛,与父母关系很好。现在的丈夫李先生是一年前经他人介绍认识的,张女士觉得李先生稳重、干练,李先生觉得张女士小鸟依人、善解人意,二人恋爱及结婚初期关系甜蜜。但半年多来,二人矛盾频发,张女士甚至萌发离婚念头。

张女士的丈夫,30岁,家中排行老大,目前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任经理职位。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上,他都是干练、雷厉风行的作风。结婚前他一直觉得张女士很温柔,婚后却发现张女士常常以生

活中的诸多小事对他咄咄逼人,甚至感觉要“控制”他,所以对张女士很不满。

经咨询师仔细询问,张女士及其丈夫均身体健康,父母无人格障碍和其它神经症性障碍,家族无精神疾病历史。

二、主诉和个人陈述

主诉:求助者自述这一两个月来,感觉身心疲惫,入睡迟,记忆力变差,易激惹,常常因为小事和丈夫吵架。工作效率也受到影响,个人陈述:结婚后,求助者减少与朋友的交往,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在家庭上,一心一意照顾丈夫。但是她发现婚后没多久丈夫开始天天忙于工作,越来越不关心自己,也不愿意减少和朋友的来往,回家后倒床就睡,由此对丈夫生出许多不满。她想和丈夫沟通,丈夫却觉得她小题大做,常常以沉默来容忍,次数多了两人就会吵架,最近吵架的次数较多,求助者感觉身心疲惫。

三、观察和他人反映

咨询师观察:张女士衣着整齐,表情与举止自然,交谈过程中表达清楚,思维连贯,意识清晰,自知力完整,并有主动寻求帮助的要求。张女士刚开始陈述时心情较平静,但述及与丈夫的矛盾时,音量增大,情绪烦恼、压抑,并不自觉有眼泪流出。

母亲诉述:最近一个月我女儿经常发呆,表情郁郁寡欢。一提到丈夫她就唉声叹气,我们问她怎么了她也不说,我们猜测可能是和丈夫闹矛盾了。以前下班了就赶紧回家给家里做饭,最近几天她一下班

就回娘家,她一回来就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爱和我们说话,也不知道是为什么。

四、评估与鉴别诊断

评估结果:反映夫妻矛盾的一般心理问题。

评估依据:

1、主要症状标准:心情压抑;人际交往退缩;心理问题引发的躯体症状表现为睡眠不良。病程不到两个月。

2、发生的时间较短,问题未出现泛化。

3、情绪反应的强度不强烈。

4、社会功能轻微受损。

5、心理测验结果:

A、SCL-90(0-4级五级评分)阳性项目数35个,总分155分,其中人际关系敏感2.2,抑郁2.4,焦虑2.1。

B、SDS:标准分56分,为轻度抑郁。

鉴别诊断

1、与精神疾病相鉴别:根据病与非病三原则,张女士主客观世界统一,知情意协调一致,个性稳定,自制力完整,且主动求医。没有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所以可以排除精神病。

2、与严重心理问题相鉴别:持续的时间更短,内容未出现泛化,情绪反应不强烈,不符合严重心理问题的诊断。

3、与神经症相鉴别:根据许又新教授的三标准,即精神痛苦程度、病程、社会功能是否受损来看,可排除可疑神经症诊断。

五、原因分析

生物学原因:未发现引发心理与行为问题的生物学因素。

社会原因:

1、张女士性格外向活泼,在朋友圈中往往是焦点,与婚后丈夫的冷落正好相反。

2、张女士在婚后减少了与朋友的交往,社交圈缩小,导致她在与丈夫闹矛盾的时候没有可以倾诉的对象。

心理原因:

1、张女士从小受到父母宠溺,人格不成熟,依赖性较强。

2、张女士对婚姻的认知上存在一些错误信念。

六、咨询目标的制定

根据以上的评估与诊断,同张女士协商后确定如下咨询目标:具体目标和近期目标:帮助张女士认识到自己在这段婚姻关系中的角色,发现二人出现矛盾冲突的原因。改变张女士对夫妻关系存在的错误的认知信念,并自觉用正确的信念来取代之。

最终目标和长期目标:改善张女士和丈夫的沟通方式,提高二人对婚姻关系的满意度。提高张女士人格成熟度,促进心理健康。七、咨询方案的制定

(一)主要咨询方法与适用原理:家谱图分析、合理情绪疗法及沟通练习

张女士婚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些不合理信念的存在,如认为丈夫应该事事忍让自己、应该像自己对待他一样对待自己等。但这

些又与其成长环境与背景有关,因此需要结合家谱图分析张女士之所以存在这些不合理信念的原因,让张女士意识到问题的根本在于其对事情的解释与评价,正是因为内心存在的这些错误的想法和观念所以才会导致自己产生情绪困扰。而通过客观的理性分析,可以让她发现原先想法中的错误之处,并建立起更加合理、积极的理性观念,从而使自己更加自信,人格得到成长。因此,使用合理情绪疗法可以帮助张女士更好地解决问题。

同时,婚姻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因此在咨询的后半段,咨询师将邀请丈夫与张女士共同参与到心理咨询中来,鼓励双方通过沟通练习一起探讨合理的沟通方式。

(二)咨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求助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A、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

B、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C、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权利:

A、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

B、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C、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D、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E、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义务:

A、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

B、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C、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A、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B、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

C、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权利:

A、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B、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

C、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义务:

A、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

B、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

C、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D、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之求助者。(三)咨询时间

每周一次,每次50分钟左右。

八、咨询过程:

(一)咨询阶段大致分为:

A、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B、心理帮助阶段;

C、结束与巩固阶段。

(二)具体咨询过程

A、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第一次咨询

目的:与求助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收集资料,为绘制家谱图做好准备;确定咨询目标,制定咨询方案;介绍合理情绪疗法,布置作业。

方法:会谈法、心理测验法,合理情绪疗法

过程:

1、诊断评估,建立咨询关系

(1)填写咨询登记表,询问其基本情况,介绍咨询中有关事项与规则。

(2)使用SCL-90和SDS测验对求助者进行心理测查,并在摄入性谈话中向张女士了解其问题的详细情况。

(3)双方共同确定咨询目标。

2、介绍合理情绪疗法,布置作业

咨询师向张女士详细解释了合理情绪疗法的原理,并请她在接下来一周的时间里使用合理情绪疗法分析自己对丈夫和婚姻有哪些可能是不合理的信念,将这些不合理信念记录下来,并思考如何改变。

以下为具体咨询过程片段:

咨询师:合理情绪疗法也叫认知ABC理论,因为我们认为,一个人之所以产生消极的情绪,是受其对外部事件的观念左右的。A是外部事件,B是我们对外部事件的信念和看法,C则是由看法和理解所产生的情绪。也就是说,情绪C并不是A外部事件引起的,而是与B 信念有最直接的相关。比如两个小孩在操场打架,被老师叫进了办公室,老师询问为什么打架,甲说乙骂了自己所以打乙。老师反问,乙骂了你你就一定要还手么?由此可以看出事件A(乙骂人)只是激发因素,真正起作用的是甲的观念。不是被骂就一定要打回去,打不打人取决于甲自己对事件的想法,所以事件A并不是反应C的根本原因。

求助者:哦,我知道了。您的意思是正是我的一些错误的信念,导致了我现在的婚姻状况?

咨询师:具体地说,应该是你的一些错误的信念导致了你现在对婚姻糟糕的感受以及自身不佳的状态。

求助者:哦,那怎么办呢?

咨询师:要解决你的问题,必须把你的这些错误的想法和观念找出来,我们一一进行探讨,与之辩论,寻找这些问题更加积极健康的观点来替代它们,从而使你不再为这些问题所困扰。

求助者:您说的很有道理,可是我不知道自己有哪些观念是错误的怎么办?

咨询师:想一想,当你丈夫最近一次和你吵架后,你的感受是什么?

求助者:我很生气,我觉得他怎么可以这样子对我,我对他那么好,每天都围着他转,他怎么可以这样冷落我。

咨询师:好,就吵架这件事,你来说说你的ABC好吗?

求助者:我想想,情绪C肯定是生气、愤怒,事件A就是吵架,想法B就是他不应该和我吵架,应该让着我。

咨询师:你认为你们产生冲突时,应该是他让着你。

求助者:对,他非要跟我争。

咨询师:那么如果把你们俩的角色互换,你的丈夫要求你事事忍让他,你会怎么想?

求助者:我没想过这个问题,应该会觉得难以接受吧。不过他是男人,我是女人,男人让着女人有什么不对吗?

咨询师:注意,我刚刚说到了一个关键词,就是“事事”,如果他要求你事事要忍让他,你做得到吗?

求助者:那也太大男人了,我做不到,偶尔一两次或许可以。

咨询师:好,所以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到底是应该“事事”忍让,还是“有时候”忍让。

求助者:是的,确实,有时候我也想忍让他,但是就是忍不住,他也觉得我很唠叨,可是我并不想这样,哎。

咨询师:好,那么下次你们产生冲突的时候,你觉得应该怎么想?

求助者:我希望他能忍让我,我也尽量体谅他。

咨询师:那么刚刚说的B你觉得如何修改会更合理?

求助者:我想想,我们发生矛盾时,应该双方尽量互相忍让。

咨询室:非常好。

B、心理帮助阶段

阶段1:第二、三次咨询

目的:巩固咨询关系,讨论作业,结合家谱图帮助求助者进一步发现自身的不合理信念。

方法:合理情绪疗法

过程:

1、复习合理情绪疗法,讨论家谱图

(1)要求张女士复述合理情绪疗法的原理,确认张女士是否真的掌握合理情绪疗法理论。

咨询师与张女士共同讨论她的作业,使用苏格拉底的产婆术与张女士对不合理信念进行了辩论,并讨论得出更合理的观念,鼓励她用新的合理信念替换旧的不合理信念。上次咨询结束后,张女士对自己的内心进行了反省,并在作业中记录下自己的几个信念,如“他应该像我对他这样对我这么好”、“他应该懂我的想法”、“他和我吵架就是不爱我了”等,具体咨询片段如下:

求助者:我有一点一直想不通,为什么我对他付出这么多,他却完全做不到像我对他这么好。

咨询师:你觉得他对你不够好。

求助者:对,他完全无视我。

咨询师:好,刚刚这句话体现了你的一个想法,你觉得是什么?

求助者:我想想……我对他那么好,他对我却一点也不好

咨询师:对,你的悟性很高,这种公平你能够对周围人都做到吗?

求助者:对所有人的话可能不行,不过夫妻之间应该可以吧。

咨询师:你周围人的婚姻是否都能做到呢?

求助者:这……(思考)好像也不全是。

咨询师:好,那么你再想一想,你所谓的好的标准是什么?

求助者:就是关心我,宠我,可是他做不到。

咨询师:这么说你的丈夫就是对你完全不好了?

求助者:也不是完全不好,哎,怎么说,我生病的时候他还是很关心我的,平时也很努力赚钱养家,所以才那么忙。

咨询师:那么,你觉得你刚刚那个想法有什么要修改的吗?

求助者:哦,好像那样想也不太客观,应该说,我对他那么好,他也有对我好的时候,但不如我付出的多。

咨询师:对于这样的现状,你有什么看法?

求助者:我希望他多关心我一点,多陪陪我。

咨询师:很好,所以现在对于这个B,你觉得应该怎么修改?

求助者:他还是关心我的,我希望他能够多抽点时间陪我。

咨询师:请将刚刚修改的内容补充在作业中,我们继续下一个不合理信念。

(2)向张女士出示家谱图,确认信息后分析张女士成长的背景,帮助张女士认识到自己在原生家庭中的位置及其对现在婚姻关系的

影响。张女士父亲对张女士从小的疼爱是张女士产生“恋父情结”的

重要原因,因此在于丈夫相处过程中,张女士也不自觉地将丈夫与父亲作比较,所以对丈夫有诸多的不满意。

咨询师还根据张女士对丈夫家庭的描述,分析丈夫在二人婚姻关系中表现的原因。分析发现,张女士丈夫的父母在他幼年离异,这影响了丈夫对于婚姻的信心,再加上张女士婚后“咄咄逼人”的态度,导致丈夫招架不住,对这一问题一再采取回避态度。通过与咨询师共同分析二人的成长背景,张女士对婚姻出现的问题有了更加客观的认识。

最后,咨询师提醒张女士应该将丈夫和父亲区别看待,更全面地接纳丈夫,而自己也要成长起来,在二人关系中学会独立。

此次咨询结束前,咨询师邀请张女士和丈夫在下一次咨询中一同参与,一起讨论改善沟通的方法。

阶段2:第四次咨询

目的:通过沟通练习,帮助张女士和丈夫认识到沟通中存在的问题,调整沟通方法,建立合理的沟通模式。

方法:面谈法、沟通练习

过程:

1、了解双方日常相处的方式,发现二人在沟通上所存在的问题,让双方了解这些问题导致的后果极其严重性。

经过观察和询问,咨询师了解到张女士和其丈夫在日常沟通中都存在比较典型的自我中心型的表达,即缺乏倾听他人的耐心,也不善

于肯定丈夫的优点和积极的变化,这些都是导致他们沟通失败的重要原因。

2、针对二人沟通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咨询师通过倾听练习和赞美练习,让张女士和丈夫的改变沟通方式,并体验由此带来的心理变化。张女士及其丈夫都认为练习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二人的沟通似乎没有再像之前那样“陷入死角”,并表示愿意回去后继续尝试。针对他们存在的沟通上的不足,咨询师还提出一些简单的沟通技巧建议,如换位思考等。

3、布置作业,要求张女士和丈夫定期进行沟通技巧的练习,并进行文字记录,在下次咨询中进行反馈。

C、结束与巩固阶段

第五次咨询

目的:巩固咨询效果,结束咨询

方法:合理情绪疗法,心理测验法

过程:

1、反馈作业

张女士就上次咨询布置的作业与咨询师进行反馈,二人的沟通比之前有了很大的改善,矛盾变少了。同时她反映这段时间以来,自己的心情好了很多,睡眠质量提高了,精力更充沛,丈夫对自己的态度也温和了很多,夫妻关系更加和睦。

2、心理测评

求助者的SAS测验得分从56分降到了35分,SCL-90的阳性项目数22个,总分134分。

3、结束咨询关系

咨询师与张女士一起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咨询过程,总结和巩固咨询成果,对其取得的进步表示肯定,鼓励其在今后的生活中继续努力,敢于用新信念战胜旧信念,提高自己的独立性。同时继续与丈夫一起练习沟通方式,提高沟通技能,出现冲突时能够进行心平气和的沟通。

九、咨询效果评估

求助者的自我评估:终于明白了原来是这些错误的观念在影响自己的情绪了,通过建立新的观念来替换原来不合理的观念,自己在思想上也轻松了不少,压力减少了,人也变得更开心了。与丈夫的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两人相处时矛盾变少了。

求助者的家人的评估:女儿最近情况比以前好,睡眠质量提高了,也变开朗了。下班回来会和我们聊天,有什么不开心的事也会和我们商量,感觉她更注重和我们沟通了。

咨询师的评估:在几次咨询中,求助者能够对自己的婚姻观中不合理的信念有自觉的认识,自我评价更客观,精神状态也比较好。谈到夫妻间的矛盾时,动作神态都比较乐观。咨询已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十、总结

本次案例在咨询师与张女士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基本实现了目标。这其中除了咨询师的帮助,求助者积极要求改变的动力和对咨询

师的信任,切合的咨询方法也是咨询能够取得进展的重要原因。针对张女士的智力水平、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选择合理情绪疗法是合适的。而对于她与丈夫间的问题,使用沟通练习的方法改善两人的沟通也是恰当的。通过认知改变和沟通练习的双管齐下,张女士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咨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就业培训指导技术中心.婚姻家庭咨询师(二级).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3月

(2)中国就业培训指导技术中心.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3月

(3)郭念锋.心理咨询师(二级).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7月

(4)郭念锋.心理咨询师(三级).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7月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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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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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徐某,男,19岁,某中学高二年级的学生。出身于知识分子世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该生的家属大部分受到冲击,其中受迫害致死的3人,徐某的父亲则在“文革”中因受冲击而患精神分裂症。 徐某本人从小就有受歧视感。上小学时,他曾听邻居说过:“这孩子可怜,爸爸是精神病。”听到这种议论,他当即便产生了自卑的想法,觉得“世上哪有我这样不幸的人”。进入初中后,他认为父亲有病是家丑,不敢让父亲出席学校召开的家长会。由于徐某学习成绩不佳,初一时经常受到老师惩罚,并被老师封为班里的“第二号呆子”。为此,他非常恨老师,同时自卑感进一步加剧。初二时,他得了慢性肾炎,只好休学一年。重新复学后,学习成绩仍不见起色,身体状况也一直不好。他渐渐地感到,自己离班级、离同学越来越远。随着年龄增长,看到同学们各有所乐,徐某的无用感、无助感进一步强化,但他同时又认为,周围的同学、老师都具有小市民习气,他们不可能理解自己的行为。虽然有腰酸、背痛、头晕、头疼及乏力等症状,他也不愿到医院进行检查。 从初三开始,徐某便产生了想死的念头,并具体设想了如何去死,但缺乏勇气。进入高中后,他的状况依旧,一切均无好转。他对社会、对家庭、对人生、对自己都失去了信心,悲观丧气,提不起精神上学,也不想上学,觉得自己是社会中多余的成员,还是死了为好。下面是他自己的一段诉说:“我从小受歧视,养成内向的性格。我自卑又自尊,很留意别人对我的评价。我什么都不行,包括身体、成绩、家庭。同学们对社会充满希望,我却很悲观。世上小人太多,话说多了就会遭到歧视。我不敢反驳别人,见人低着头走,我要保护自己。我身体不好,痛苦多,随它去,死了算了。达尔文说‘适者生存’,我不适就让社会淘汰吧。我是过一天算一天,还上什么学,死了好!但我母亲对我好,我不能死在她前面(哽咽),我为母亲而活着。” 案例分析: 徐某认为自己什么都不行,很留意别人对自己的评价,自我评价过低。他有腰酸、背痛、头晕、头疼及乏力等症状,产生了精神疲乏感。此外,他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并具体设想了如何去死,而且他对一切都没有兴趣,也不愿意上学。所有这些行为表现都符合抑郁症的诊断标准,而且已经达到了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因此,徐某患的是抑郁症。 徐某的抑郁症主要是由于长期的社会不良因素的刺激。特殊的政治背景对徐某幼小的心灵的影响,家庭气氛的长期压抑,老师的责罚与刺伤,使他心中产生了阴影,对社会形成悲观的看法。在其人格的发展中,自卑、自暴自弃等性格上的弱点,对徐某的抑郁倾向的形成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在抑郁症的心理治疗中,认知—行为治疗、短程动力治疗和人际治疗疗效比较理想。对于徐某,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耐心倾听,使其充分发泄压抑多年的苦闷。当然,耐心倾听的前提是要充分得到他的信任感。(2)引导他正确认识社会、家庭和自己。我们可以举出大量的例子,说明他的遭遇并不是唯一,也不是最惨的。通过认知调整,使他已有的一些模糊认识和不合理的观念得到澄清。(3)通过智力测验和人格测验发现他的长处,鼓励他振作起来,从而多方面感受人生的价值。(4)及时与家长和学校取得联系,尽量改善他的外部心理环境。让他的母亲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关心他,创造一个关心体贴的家庭氛围。同时让他的老师多给他创造可以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不让他有孤立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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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大学生人际关系心理咨询案例报告 摘要:李娟(化名),女,21岁,因为和寝室同学闹矛盾,感觉自己处理人际关系很失败,出现焦虑烦躁情绪,影响了期末考试,症状持续时间短,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咨询师运用人之情绪疗法和角色扮演进行咨询,取得了满意效果。 关键词:案例报告认知情绪疗法角色扮演 1.一般资料 1.1一般情况 李娟(化名),女,21岁,南方人,大学三年级在读。从小经常被母亲打,最后一次挨打是在高一,小学四五年级的时候父亲有外遇,父母经常吵架。 1.2个人成长史 李娟是家中独生女,出生后身体较健康,七岁上小学,学习成绩优秀,在班上不爱和同学交往,认为学习是最重要的,由于经常受到母亲的打骂,对周围的同学不怎么信任。初中时感觉经常被同学欺负,而且欺负得很厉害。那时,很少和同学交流,经常一个人独来独往,有写日记的习惯,有一次自己的日记本无意被人看了,而且在班上传开了,从此班上的人叫自我“心理变态”,这样我就更不愿意和班上的人交往了,感觉初中是很痛苦的日子。高中时候,意识到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发现自己的朋友少,就尽量主动去交往,这样高中的朋友还比较多。现在上大学后,高中的朋友很少联系了,关系也淡了许多,自己觉得朋友没有什么意思,到目前为止算的上交心的朋友没有。 1.3主诉与个人陈述 最近两周以来感觉人际关系紧张,人际关系影响了我的考试,感觉自己与人相处很失败,现在和同学交往我就有些害怕了。我感到焦虑,郁闷,苦恼。前天考试了一科,遇到了一道难题,心里很着急,又想到前段时间和寝室同学关系的问题,心里本来不想想的,但就是忍不住要去想,越想越心烦,觉得自己遇事老是不顺。 与寝室同学之间的事情经过:我经常在寝室说一个同学,主要是说她上厕所忘记关水,早上起来开水龙头开的很大声,既浪费了水又影响我睡觉,上个星期一天晚上熄灯后时,我用台灯在看书,她觉得影响了她,她就说早点睡觉,明天还要考试呢。我就关了灯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她把水龙头开的特别大,我想是在她肯定是在报复我,我就说了她让开小声点。她就很冒火的和我吵起来了。这件事过后我觉得也没有什么,本来就是她不对,中午看见她在和寝室另一同学QQ聊天。看到她说“我才不像你那么容忍她!”我一看就知道在说我,从那天中午以后她们两个变得很好了,我心里特别不舒服,因为突然之间我感觉我是被孤立的人,它们两个以前关系不好的,就因为这么一件小事她们就成为好朋友了,心里很不平衡。 1.4观察和他人反映 求助者说话速度快,表达清楚,思维清晰,说到激动处流泪。 1.5诊断 1.5.1一般心理问题 1.5.2诊断依据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XX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XX,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抑郁症案例报告

一例抑郁症案例报告 上海---华伟岑 摘要:17岁的初3男生由于长期莫名其妙的压抑痛苦,对一切了无兴趣,情绪极度低落,有自杀倾向,1年。通过咨询师的观察以及客观测量的异常分数,可以诊断本例是无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根据本症和求助者的特点,采用认知疗法和兼用行为疗法进行解释、分析、治疗。经过多次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后,综合评估心理障碍基本恢复正常,效果明显。 一、一般资料 林峰男汉族辽宁省大连市未婚现年17岁初三学生 二、主诉 有莫名其妙的压抑痛苦,对一切无兴趣,情绪极度低落,有自杀念头,有1年多了。 三、个人陈述 “我都说不清自己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有这种心理,应该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具体算起来应该是从初一下学期开始,当时就觉得自己慢慢变得内向、不合群,不喜欢与人说话。渐渐地,我开始闲我个子矮小,不会踢球,也不会打篮球;经常不满别人的一些做法,比如同学的书堆放得乱七八糟;男同学下课打闹;老师懒散、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细小事情;有什么不满的话又憋在心里,想说出来又思前顾后,最终还是不敢当着同学的面说出来。” 四、个人成长史 小学的时候,求助者是开朗、快乐的,天天高高兴兴,同学们都叫我‘开心果’,家里好孩子,学校好学生。但现在却变得十分抑郁,情绪总是很差,整天都提不起精神。感觉生活也很无聊,常常有莫名的压抑和痛苦。每当情绪低落的时候,总感到浑身不舒服,头昏昏沉沉的,虽然求助者极力去控制,但还是觉得浑身没劲,对什么都提不起兴趣。有时候特别能吃,有时候又吃的很少,晚上睡不着,即使睡着了也睡的不实。常常责备自己,一点点小事情就情绪低落,活得很累。在家里也总是和父母唱反调,容不得父母责备自己,常常默不作声地表示愤慨和抗议,虽然有时也理解爸妈的苦心,但却控制不了自己,经常伤害他们。初2一次考试求助者考全班倒数,还有一次老师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抑郁症的案例分析

抑郁情绪的心理咨询案例分析 摘要:本案是一例使用综合治疗方案进行抑郁症治疗的个案。通过测查、搜集和整理来访者的一般临床资料,对来访者的情况进行鉴别诊断,确定来访者心理与行为问题的关键点,与其协商制定治疗目标与个性化治疗方案,并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治疗过程中综合使用运动治疗、身心减压治疗、厌恶治疗等方法,初步消除抑郁情绪给来访者带来的负性情绪体验,将其消极思维模式转变为积极思维模式,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并使其初步形成自我成长的能力。经过多次心理咨询和治疗后,来访者基本恢复正常,效果明显,并协助其对治疗效果进行巩固。 关键词:抑郁焦虑认知行为疗法放松训练 一、一般资料 1、人口学资料 来访者女,38岁,身高1.6米,体重50公斤。已婚,育有一女。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在一家电子配件厂工作。 2、个人成长史 随父母长大,家庭环境良好。性格温顺,比较内向、敏感,做事追求完美,与同事、朋友的关系不错。 3、精神状态 情绪低落,意志减退,焦虑,烦躁,易怒。睡眠质量差,失眠,早醒,多梦。 4、身体状态 从小身体状况良好。最近感觉腰酸背痛,耳鸣,头脑发木,去医院检查,身体并未有异常状况。 5、社会功能 人际关系淡漠,不愿意与别人说话交往,能勉强维持正常的工作、生活。 6、心理测验结果

《SCL-90》总分170,其中躯体化因子分为2.17,强迫因子分为2.8,抑郁因子分为3.45,焦虑因子分为2.6. 其中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均超过临界值2分,阳性项目数大于43,可筛选阳性。 《SDS》总粗分72分,标准分90分,为重度抑郁。 《SAS》总粗分43分,标准分54分,为轻度焦虑。 二、来访者主诉 2010年底房屋拆迁,由于所有拆迁事宜均由丈夫的哥嫂处理,后来偶然得知哥嫂私自侵占了自己家几万块钱拆迁款,婆婆的4万块钱拆迁款也下里被哥嫂占用了,在房屋分配上也没有做到公平合理,并且哥嫂有钱后也不归还曾经借自己家的钱。未拆迁前,与婆婆、哥嫂的关系一直很好,尽心尽力照顾婆婆,帮助哥嫂照顾孩子,但现在自己的付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内心觉得很不公平,心理极度失衡,对婆婆和哥嫂逐渐产生怨恨,总是纠结于这个问题,睡眠越来越差,逐渐失眠,依赖安眠药也不能很好地入睡,即使入睡,也容易多梦惊醒,情绪越来越低落,勉强能打起精神工作、照顾家庭和孩子。丈夫生性比较木讷,沉默寡言,与丈夫的互动不多,夫妻关系比较冷淡,内心孤单;以前与同事、朋友的关系很好,也比较开朗,经常会与同事朋友一起聚会聊天,现在变得不愿意说话,即使同事朋友找她聚会也打不起精神,周末不愿意外出,兴趣缺失。由于睡眠质量不好,失眠多梦,食欲不振,体重下降,导致自己精神萎靡不振,神经性耳鸣,觉得自己已经神经错乱,反映迟钝,大脑里会长恶性的东西,担心自己的寿命会缩短,会得老年痴呆症,偶尔的腰疼会让自己认为自己的内脏器官出现病变。既想去医院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又担心万一真的检查出自己所担心的问题怎么办,总是处于这种焦虑、烦恼的极度矛盾的心态中,更吃不好饭,睡不好觉。认为自己得了抑郁症后,就经常查阅与之有关的书籍资料,容易对号入座,担心自己走上自杀的道路。感觉自己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既对婆婆、哥嫂满肚子意见,又不想把关系闹僵,勉强维持着表面的平和;既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又认为自己还有照顾年迈的母亲和抚育年幼的孩子的责任。其实自己内心很清楚自己的问题在哪儿,也知道自己的身体并没有太大的障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田风。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大学生抑郁症自杀案例4篇

大学生抑郁症自杀案例 4 篇 篇一:关于女大学生抑郁症的案例分析 关于女大学生抑郁症的案例分析 摘要:抑郁症对每个家庭、对个人都具有摧毁性的力量,它使大量的人经受痛苦的折磨,对人们造成 的损失不可估量。当前一些大学生也正饱受抑郁症的痛苦,对抑郁症进行全面的认识,找到解决抑郁的方 法,才能够成功战胜它。关键词:女大学生抑郁症案例 联合国专家预言,从现在到21 世纪中叶,没有一种灾难像心理危机那样带给人们持续而深刻的痛苦。 据近年来的统计, “大学新生中存有抑郁症状的比例为17%,大学生中有严重抑郁的占14.7%”。①抑郁症者容易想到死亡和自杀,抑郁是导致自杀率最高的心理疾病。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抑郁心理问题的研 究。 一、目前大学生尤其是有些女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存在问题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大发展,越来越多的适 龄青年有机会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大学生已渐渐走出“天子骄子”和“栋梁之才”的神话,回归现实生活。同样,大学不再是梦想之旅,而是承载着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此刻,成长的压力与动力并存,机遇与挑战 同在,个人成长与危机同生。危机在悄悄地走近每一个成长中的大学生,在危机中达到自我成长,是每个 大学生面临的任务。 大学生活是紧张的,社会期望高,心理压力大,学习负担重,竞争激烈,特别是感情问题得不到很好 的处理,常常使大学生的情绪处于紧张状态。一般认为,适度的、情绪性的负性情绪反常是正常的,如果 能处理得当,是不会对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的;如果负性情绪的得不到合理的宣泄与调节,则会影响人的生 活、学习、工作,造成心理健康受损,甚至导致身体疾病。 大学生尤其女大学生认为自己情绪不稳定的比例相当大,而且,从女大学生成长的文化背景与传统来 看,特别是在找工作等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女大学生始终扮演着“弱者”的角色形象。“女人是弱者”的观念既影响着社会对女性①张志安,刘慧芳.大学生抑郁心理的成因与疏导[J].中国成人教育,2007,(17) 的评价标准,更影响着女大学生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随着现代观念的不断渗透, 女大学生在选择生活方式、处理现实问题以及自我控制等方面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状态,也引起了社会 上较多的关注和争论。笔者认为,女大学生的情商问题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状态,只有科学地了解、分 析这些问题,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 二、一个女大学生的抑郁症案例 下面这个案例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翁是小洁(化名),我先简单介绍一下 她的基本情况吧。小洁是我的一个师妹同时又是我的老乡,在我的印象中,她是一个美丽而热情的女孩, 每次在学校遇见她,总是乐呵呵的与我说笑。但就是这样一个热情充满活力的女孩竟然走上了轻生的道路, 这几乎断送了她美丽的生命,刚听到这样震惊的消息,我心里特别的不平静,我决定尽我最大的努力来挽 救这个美丽的姑娘,虽然我的能力有限,但学了几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对心理方面的知识也有了一点粗浅 认识,我想尽我的所能来帮助她。于是我抽了一个下午的时间去她寝室看望她,她看到我后神情有点不自 然,并显出很忧郁的样子,但随着谈话内容的丰富化和轻松化,她脸上渐渐露出了一丝微笑,可能是身在 异乡的孤独,看到我犹如见到了亲人。随着我多次和她聊天,她渐渐也把我当成了朋友,还向我说出了许

最新整理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知识讲解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

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

婚姻法案例论文格式版

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赠与之界定 ——以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部分婚姻当事人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要求。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三者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后,其第六条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非但没有解决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反而凸显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约定、约定财产制 目录 一、案情介绍 (2) 二、裁判摘要: (2) 三、案件评析 (3)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3) (二)《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的法律性质问题 (4) 四、观点之争 (5)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 (7) (一)约定财产制的选择种类 (7) (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还是财产关系协议、以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8) 1、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 (8) 2、依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9) 参考文献 (10)

一、案情介绍 孙某与刘某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某某。2011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遇到任何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冷静、坦诚的交流。……8、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9、丈夫刘某如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孙某所有,其女刘某某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孙某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的购房价是250288元,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50288元,余款20万元由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支付。2005年6月刘某与孙某结婚登记前,1402号房屋仍有178260.64元贷款本金未还。截至2012年2月刘某与孙某分居时,1402号房屋仍有122781.7元贷款本金未还。二人婚后至分居共同偿还贷款108003.98元,其中本金54662.99元,利息53340.99元。2010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刘某颁发了140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之后该房屋产权证上并未添加孙某的姓名。 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确认14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1402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 二、裁判摘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9554号民事判决:一、孙某与刘某离婚;二、三项(略);四、1402号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刘某给付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三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五、六项(略)。宣判后,刘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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