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阿亮于2009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2009年1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年3月,阿亮被原公司返聘,2011年3月,阿亮在工作中受伤致残,出院后阿亮要求公司向社保部门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称阿亮为退休人员,在务工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所以拒绝为其申报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发生事故伤害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航律师答疑:阿亮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但阿亮与单位之间签订的返聘协议为雇佣关系,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向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主张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退休返聘员工管理规定

北京和协生物制品厂 返 聘 退 休 员 工 管 理 规 定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1.目地 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的管理。 3.概念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关系。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退休返聘申请进行审批。 4.2人事行政部 4.2.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相关办法,并负责推广实施; 4.2.2根据政策变化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关意见,完成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4.2.3负责公司退休返聘员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4.2.4组织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 4.2.5负责对拟返聘人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 4.2.6负责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2.7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料的存档。 4.3各部门战略性员工关系管理

4.3.1负责对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提出书面申请。 5.返聘范围与对象 5.1返聘范围:退休返聘适用于公司战略发展所需特殊人才,包括财务类、技术类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 5.2返聘对象: 5.2.1已与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2与其他单位办理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人员; 5.2.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6.返聘条件 6.1年龄要求:男性在65岁以下,女性在60岁以下; 6.2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有被公认的特长; 6.3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高血压及其他心血管等疾病。 7.返聘程序 7.1外部公司退休人员的返聘程序 7.1.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返聘范围内岗位出现人员空缺时,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应会同用人部门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聘用退休人员。 7.1.2退休返聘申报:确定拟聘退休人员的,所在用人部门应填写《返聘人员需求申请表》,报人事行政部。 7.1.3退休人员招聘:根据《招聘制度》,人事行政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初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并依据综合成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1 目地与适用范围 1、1 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人员的技术专长与管理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管理。 2 参考文件《员工退休解聘试行办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九州通集团薪酬管理制度》 3 术语 3、1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担任中高层管理岗位人员的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关系。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总部 4、1、1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相关办法,并负责向子公司推广实施; 4、1、2 根据政策变化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关意见,完成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4、1、3 负责集团各公司退休返聘员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4、1、4 负责组织集团各公司拟返聘的人员进行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

4、1、5 负责组织集团各公司拟返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负责; 4、1、6 负责组织集团各公司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1、7 监控集团各公司退休返聘工作。 4、2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 4、2、1 根据集团退休返聘相政策,完成所在公司退休返聘工作; 4、2、2 负责所在公司拟返聘人员资料的申报工作; 4、2、3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所在公司拟返聘人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4、2、4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组织所在公司拟返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负责; 4、2、5 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完成所在公司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2、6 负责所在公司返聘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5 返聘范围与对象 5、1 返聘范围:退休返聘适用于公司战略发展所需特殊人才,包括财务类、质管类、物流类、基建类及医务类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 5、2 返聘对象: 5、2、1 已与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2 与其他单位办理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怎么算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怎么算 2012 年 11 月 08 日07:58中金在线/保险频道 一部分技术工作者和知识工作者,在退休之后,被原单位返聘;又或者被其他单位或企 业聘用。那么,在工作场合受伤,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是个争议的焦点 所在,他们到底能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呢? 案例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来源:法律快车) 安律师: 叶先生原是某服装公司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2003年5月的一天,老朋 友聚会时,得知朋友的儿子所在的某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急缺一名会计,叶先生觉得在家闲着, 还不如找个力所能及的事做。叶先生表示愿意干会计这个职位,当时就联系了对方,双方同意。同年6月,叶先生正式到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财务部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聘用 合同。合同期满后,叶先生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他 一直在该公司财务部工作。2004年11月6日,叶先生到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摔倒? 致使右腓骨骨折,花掉医药费4215元。随后,叶先生一直要求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按工 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 请问,叶先生作为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湖南李卓) 李卓同志: 叶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 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本案中,叶先生虽然是退休返聘人员,但退休返聘的因素并不影响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叶先生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 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叶先生因 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栏目主持人周华中) 案例二: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来源:劳动报) 案情介绍 2006 年 5 月,杨女士进入上海一家教育后勤服务公司工作。2008 年 8 月中旬,杨女士 在工作时不慎摔伤骨折,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 年 4 月,杨女士伤愈后继续

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医院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院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对象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 一、返聘原则 1、按需返聘原则。根据医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人员返聘。 2、岗位管理原则。坚持人力资源总量与结构控制、岗位管理原则,返聘科室人数未达到医院制定的编制数,方可返聘退休人员。返聘岗位一般为我院医疗、医技岗位专家或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二、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具备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等条件。 2、返聘人员本人自愿,并向单位提交申请。 3、返聘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全日制工作。 4、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 5、未在院外其他单位兼职。 三、返聘人员管理 1、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与在院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人员未经医院审批同意,不得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3、返聘人员由返聘科室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科室在职同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4、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不超过一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5、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6、返聘人员违反医院关规定的,医院有权解聘。 四、返聘人员待遇 1、返聘人员按国家政策享受退休工资。 2、医院按返聘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发放返聘工资:中级职称2000元/月,副高级职称2500元/月,正高级职称3000元/月。 3、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工资。 4、其他福利待遇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离职人员返聘管理制度

离职人员返聘管理制度 鉴于餐饮业一线服务人员招聘难、留人难因素,综合考虑离职人员返聘比重新招聘新人相比在招聘和培训成本方面要高出很多,返聘的员工在对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工作技能等方面较为熟悉,可以第一时间进入工作状态。鼓励因个人因素离职的员工能返回公司,继续服务于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离职人员的重新返聘, 1、在本公司辞职后,第二次或两次以上应聘公司招聘的岗位。 2、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时间6 个月以上方可二次入职。 3、离职人员离职前所在部门负责人面试评价离职人员二次应聘,并签示具体意见。 4、凡离职人员二次入公司应聘,必须经过审批后按公司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并重新计算工龄和相关福利政策。 5、返聘录用原则: 5.1 自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公司制度、公司及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被公司辞退、开除的人员永不录用; 5.2 自身品质或者员工自身素质不符合公司要求员工不能融入公司的企业文化等原因,不论是辞职还是辞退的都不能返聘。 5.3 因不遵守考勤制度旷工、自离的人员将不能返聘。 5.4 在公司通过正常手续辞职后再次应聘公司岗位,方可允许录用。 6、对要求重返公司的员工,各部门应谨慎对待,了解其当时的离职原因,落实是否按公司制度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或用人部门要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特殊人才或特殊情况需逐级报批总经理和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7、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处理离职人员返聘,离职人员返聘通过审批流程后,按照正规入职程序走入职流程,详见《入职流程》。 8、部门安排尚未通过正常审批流程的原离职人员提前上班的,如最终审批未通过,则该员工在录用部门工作的一切费用支出、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赔偿或经济补偿金,由录用部门第一负责人承担。 9、任何部门不得存在隐瞒、私自聘用的情况,否则一经发现,由用人部门负责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政策解读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的职业生涯,继续发挥“余热”;但因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统一,也使得退休返聘发生了众多纠纷,最为突出的就是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从理论上看,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是退休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为劳动关系,但由于对于这一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使得对最终实务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拟不做理论之争,而从实务角度进行实证分析,进而给出相关建议。 一、实务处理的三种做法 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法规案例;总结下来,目前对此类问题处理主要有支持、反对和参照处理三大类做法。 (一)支持派 1、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文件—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个答复为代表,最高审判机关表示出了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支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2007年的答复是针对“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2010年的答复是针对用人单位没有为退休返聘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但此答复针对的是“进城务工农民”)。因此,这两个答复表明了最高院“行政庭序列”的解释的原则是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都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障部门。

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 律法规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 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只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帮、带的目的,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经聘用部门申请,公司批准,同意聘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岗位范围:原则上以公司生产经营一线岗位为主。特殊岗位需要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2、返聘对象: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返聘岗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暂时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 4、能帮助公司解决业务、公关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岗位。 第四条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具有拟聘专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管理、技术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一般员工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申请,公司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 2、临时聘用能帮助公司解决有特殊需求的返聘人员时,一事一聘。 第六条返聘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务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4、《劳务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工作。 5、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细则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2.1 返聘人员 本办法中的返聘人员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公司审批同意,并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签订了返聘协议的退休职工。 3 总则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单位不得聘用退休职工。 4 管理内容 4.1返聘人员条件 4.1.1返聘人员一定是专业职人员,且属于原固定工身份员工。 4.1.2返聘人员原则上曾从事拟返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五年。 4.1.3因在某个项目或在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指导时;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可以实施返聘。 4.1.4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4.2 返聘人员的管理 4.2.1公司所属单位在使用退休职工前须填写《返聘审批表》(见附录A),双方初步达成意向的《返聘协议书》(见附录B)报公司审批。 4.2.2经公司审批同意返聘的退休人员须与公司或由公司所属单位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签订《返聘协议书》后方可上岗,并由公司运营管理处建立返聘人员台帐。 4.2.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一年一聘,到期自动终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因人员紧缺,返聘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累计返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返聘延期的,聘用单位应再次填写《返聘审批表》报公司审批。聘期中,原则上聘用单位和返聘人员双方均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需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一旦中止,即为终止,便不可再次返聘。 4.2.4聘用单位必须指定人员跟随返聘人员学习专业技能,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履行导师或师傅的职责。跟随学习人员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运营管理处可以直接安排合适人员跟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2013年是公司成立20周年,2014我们已经跨入第三个十年的行列,公司员工人数逐年扩大,现已发展成一支老中青结合的配置趋于成熟的专业设计企业,为使公司技术和行政人员配置更规范,结构更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劳动用工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2014年退休条件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办理完退休手续,不再返聘。对于公司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可以按本办法来执行。 第二条返聘原则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退休的、身体健康且具有独特专业技术及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办研究同意后可以返聘。 1、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返聘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返聘人员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且是岗位较适合的人选。同时,聘用部门及子公司应尽快培养在职员工上岗以替代返聘人员。 2、坚持返聘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返聘人员一年一聘,特殊岗位或人才返聘任期可超过

一年。凡聘期超过一年,或聘期在一年以内但跨年度的,要进行年度审查。 3、坚持自愿的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条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范围:退休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确因公司发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作用的人员。 2、返聘对象:已于公司总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且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第四条返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对某个项目或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暂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考虑返聘。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可考虑返聘。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考虑返聘。 4、能够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和科研攻关等工作的疑难问题时,可考虑返聘。 5、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在某项技术有特殊专长。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6、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 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只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

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

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退休条件 凡年龄(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相关规定的职工即可到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人员的离职手续 1.职工退休时,公司出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退休审批材料。 2.退休职工离职时,应按公司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退休人员待遇 上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一半慰问金,下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全额慰问金,次年起不再享受。 四、退休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1.关心公司建设和发展,维护单位的安定团结。 2.积极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为单位的建设、管理出力。 3.退休人员如未履行上述责任及义务,公司将视情况取消对退休人员的第三条待遇。 五、退休人员返聘 为加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返聘原则 (1)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2)因工作需要,在紧缺、特殊岗位(持证上岗)返聘。 (3)管理岗位原则上不再返聘。 2.返聘条件: (1)身体建康,年龄男62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2)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3.返聘程序: (1)相关单位负责人填写《退休返聘人员考评审核审批表》并签署同意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办公室。

(2)办公室将符合退休返聘条件人员的《退休返聘人员考评审核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 (3)受聘人与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4.返聘工资及待遇: (1)计件返聘人员工资=固定工资(参照同工在岗人员系数工资)+考核工资+加班工资。 (2)非计件返聘人员工资=固定工资(参照同工在岗人员系数工资)+加班工资。 (3)返聘人员在协议期内享受在岗员工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除外)。 (4)返聘人员在协议期内享受公司为其缴纳的商业保险待遇。 (5)返聘人员每年享受1次健康体检。 5.返聘管理: (1)返聘人员服从公司和部门的工作安排,与在职员工同等标准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月向所属单位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3)原则上不再安排返聘人员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 (5)对违返公司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公司有权随时解聘。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不再返聘: (1)返聘人员男性超过62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 (2)返聘人员全年出勤率低于92%。 (2)返聘人员不能再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 (3)返聘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返聘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返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1—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 —2—

辞退退休返聘人员可以获得补偿吗

辞退退休返聘人员可以获得补偿吗 很多公司会因退休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从而重新聘请其退休员进行工作,但是辞退退休返聘人员的利益如何保障呢?他们可以获得补偿吗?下面就是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辞退退休返聘人员可以获得补偿吗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1]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1.0 目的 实施有效的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系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编制内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 管理职责 3.1 总经理室负责对公司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进行审批。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或办理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事宜。 4.0 工作程序 4.1 本公司员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4.1.1 名词解释: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1.2 管理人员(二级室及以上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1.3 非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4.2 退休手续的办理 4.2.1 北京籍员工:档案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到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申办退休手续;档案未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本人到其档案存档地申领《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退休手续。 4.2.2 非京籍员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伤害是否为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发生伤害是否为工伤 劳动法实务 【案情】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分歧】 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法律未削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李某虽已退休,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李某应按工伤确定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李某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我国《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劳动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

同而受歧视。然而,出于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劳动法》也对这种权利作出了限制,如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而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再则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工作,显然是不足取的。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第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但不包括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李某与该企业构成劳务关系,李某所受损害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返聘人员工伤

案例: “同样是劳动者,做同样的工作,为什么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张国忠想不通。日前,他为此找到了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科。 张国忠今年63岁,在某国有建筑企业工作了30多年。3年前,他满60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时企业正在建设一个大型建筑工程,急需像张国忠这样有技术有经验的人员。企业领导就与他商量,“您身体很好,回家也没有别的事,还不如接着在企业里干。”最后,张国忠与企业签订了返聘合同:每月返聘工资2000元,享受和企业员工同样的各种福利。 应该说,企业给张国忠返聘待遇是不低的:每月仅返聘工资就是2000元,另外其他员工有的效益奖和各种补贴,他一样也不少。为了感谢企业领导的厚爱,张国忠在工作中也是积极主动,有时还和小青年们一起摸低爬高。谁知就在3个月前,当张国忠与小青年们一起安装屋顶设备时,因支架倒塌,使他和另一名员工一起摔了下来,造成了髋骨的骨折。 张国忠被送到医院后,得到了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企业还派人对他护理,出院时的医药费也是企业支付的。但企业在申报工伤时,却只给那名和他一起受伤的员工报了工伤,却将张国忠排除在外。开始时张国忠并不知道,是

在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找张国忠谈话了解发生事故的经过,他才知道自己被排除在了工伤认定之外。张国忠为此找到了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企业也没有办法,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政府的政策是讲道理的,为什么同样是劳动中发生的事故,自己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在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李科长的办公室里,李科长热情地接待了张国忠。李科长拿着《工伤保险条例》给他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退休人员因年龄已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就业年龄,即使是受到了企业的返聘,也只能是返聘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包括返聘人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返聘人员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哪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上受伤,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了吗?”张国忠问道。李科长解释说,虽然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在返聘合同中要求企业为其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返聘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

员工离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离退休返聘管理制度修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一、目地 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实施有效的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系统,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的管理。 三、概念 3.1、名词解释: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2 、管理人员(二级室及以上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3、非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3.4、退休返聘:是指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退休等手续或年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关系。 四、职责 4.1总经理 4.1.1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退休返聘申请进行审批。 4.2人事行政部 4.2.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返聘相关办法,并负责推广实施;

4.2.2根据政策变化与公司发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关意见,完成管理 办法的修订工作; 4.2.3负责公司退休返聘员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4.2.4组织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 4.2.5负责对拟返聘人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详细调查; 4.2.6负责退休返聘协议的签订工作; 4.2.7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料的存档。 4.3各部门 4.3.1负责对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提出书面申请。 五、返聘范围与对象 5.1返聘范围:退休返聘适用于公司各岗位 5.2返聘对象: 5.2.1已达退休年龄,与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2与其他单位办理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人员; 5.2.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六、返聘条件 6.1年龄要求:男性在70岁以下,女性在60岁以下; 6.2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高血压及其他心血管等疾病。 七、返聘程序 7.1外部公司退休人员的返聘程序 7.1.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返聘范围内岗位出现人员空缺时,所在公司人事行政 部应会同用人部门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聘用退休人员。 7.1.2退休人员招聘:根据《招聘制度》,人事行政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初

劳务协议书(退休返聘人员使用)

劳务协议(适合退休返聘人员)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 四、劳务报酬。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劳务报酬为每月元。 五、双方约定的内容。 1、乙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乙方上岗前须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资料原件,提供健康体检证明,保证满足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3、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4、劳务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或累积5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个月(含),本协议自行解除。 5、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甲方支付乙方的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

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因个人能力、身体健康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或指标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其它情况下,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 八、协议的终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在个人基本信息中弄虚作假或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岗及本协议义务的,协议终止。 七、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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