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问与答》.

《选举工作问与答》.
《选举工作问与答》.

《选举工作问与答》

一、选民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二、哪些人不予选民登记?

三、选民登记的原则什么?

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有哪些?

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原则?

六、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七、此次投票选举采用什么方式进行?

八、如何宣布选举结果?

九、我国法律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十、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是什么?

十一、选民在选举中的义务是什么?

十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十三、此次选举工作的四个法定日是哪几天?

一、选民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地说,选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和政治条件。

国籍条件: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包括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人。

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为准(即2006年11月18日晚上12点年满18周岁的公民)。

政治条件: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才能登记为选民。依

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

二、哪些人不予选民登记?

答: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1、凡触犯了刑法,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予选民登记。

2、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3、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经医院证明和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入选民登记范围。

4、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暂不予登记。

三、选民登记的原则什么?

答:选民登记是国家对于公民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选举的一项重要程序。一个公民具有选民资格,只是表明他具有法律意义上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就是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后,国家对其选民资格确认了,选民才能参加投票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1、按选区进行登记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的原则。这就是说,所有选民都应当在他所在的生产、工作单位或居住按当地选举委员会划定的所属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2、按照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原则,本次选民登记应在2001年镇级人大换届选举登记确认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增加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新迁入的以及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选民登记后迁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选民登记以户口所在地为主的原则。

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有哪些?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代表必须具备与权力机关职权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

1、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3、热心人大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履职能力,能积极参加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的活动。

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原则?

答: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选区每一选民与其它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多于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选民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提候选人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不再接受提名。

六、怎样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答: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

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七、此次投票选举采用什么方式进行?

答: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填写选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代投票人必须完全按照选民本人的意愿填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八、如何宣布选举结果?

答:选区投票选举完毕,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的,应当场开箱计票(含流动票箱)。选举结果经投票选举主持人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当场予以宣布。设立若干个投票站进行投票的,各投票站(含流动票箱)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选票送到中心会场或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选举结果经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予以宣

布。个别地方当天宣布有困难的,可以推迟一天宣布。选举结果及当选代表名单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会同选区领导小组上报选举委员会。计票完毕,选票应经投票选举主持人和监票员、计票员签名后,妥善封存,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始得销毁。

九、我国法律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选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3、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4、投票选举的权利。

5、委托和接受委托投票的权利。

6、依法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知道和了解选举情况的权利。

(三)对选举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对选民名单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

十一、选民在选举中的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选民在选举中的义务是:

1、配合选举机构主动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已经登记过的选民,应进行选民名单核对,新满18周岁的公民,应进行选民登记。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2、积极参加选举的各项活动。选民应积极出席选民小组会议,积极参加联名推荐和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活动,投票选举日应踊跃到投票站投好庄严一票。

3、尊重其他选民的民主权利,不得干扰和阻挠其他选民依法参加的各项选举活动。

4、支持选举机构的各项工作。

十二、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

1、有依法提出议案的权利;

2、有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的权利;

3、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4、有提出询问的权利;

5、有提出质询的权利;

6、有表决权;

7、有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8、有知情权和视察、检查工作的权利;

9、享有言行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

1、要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行使代表职权;

2、要宣传法律和政策;

3、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5、要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

6、要接受选民的监督。

十三、此次选举工作的四个法定日是哪几天?

答:1、10月28日为选民名单公布日;

2、11月2日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日;

3、11月12日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日;

4、11月18日为选举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