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行业现状及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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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2009年/7月/8日/第A03版

研究思考

电视购物行业现状及监管对策

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毛娉婷

目前,电视购物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采用的消费方式,并且成为无店铺销售这一新型经营业态的重要营利渠道。

据有关机构统计,目前我国电视购物销售额仅占商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0.1%,而在韩国、美国,这一比例则分别达到了2.7%和7.7%,如以中国商品零售业销售总额连续几年实现的13%左右的增长速度计算,电视购物行业无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据了解,我国近年来最多时有400多家电视购物公司,其中约有50%主要从事医疗、减肥、丰胸等产品的销售,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相关的消费者申(投)诉数量也日趋增多。

虚夸宣传,价格奇高,服务欠缺,商品标志使用不规范,堪称电视购物行业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四大杀手

电视购物公司在挑选拟推销的商品时,一般都遵循新、奇、特的标准,即使商品本身不够独特,也要包装出卖点,突出商品的功效神奇、概念新颖,以吸引电视观众的注意。而实际上,这些产品中有不少属于劣质产品。有的电视购物公司还打着国外某科研机构高科技成果的旗号,采用电脑数码技术,将产品性能、用途、功效随意夸大,或者组织虚假的现场演示活动来诱导消费者。一旦卖出产品,接到消费者投诉,又以种种借口推诿搪塞,逃避责任。

从价格上看,一方面,世界各国的电视购物行业一般是因为商品价格便宜(通常会比商店销售的商品便宜10%~30%),才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在我国,电视购物公司销售的商品常常奇贵无比。比如,一把拖把198元,一双袜子258元,甚至一支牙刷也要100多元。另一方面,国际电视购物行业的单件商品广告成本一般只占单件商品价格的5%,而在国内电视购物行业,这一比例却高达30%甚至40%以上。这既反映了电视购物公司一味依靠广告宣传、不重视诚信经营的普遍心态,也从一个侧面大大抬高了电视购物商品的价格,并且最终将这种暴利行为的后果转给消费者承担。

很多电视购物公司推销的商品,在产品标志使用上都不符合国家规定,具体表现包括:国内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产品外包装全部用外文标注;以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进口产品;进口商品全部用外文标注,而无任何中文说明,或者不按国家要求标明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等。另外,有的产品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外文,而只在很偏的位置加贴自制的中文小标签,极易误导消费者。

行业门槛低,“两张皮”现象严重,电视购物行业问题较多

按照目前的标准,开办一家电视购物公司很简单——找几个接线员,安装几部电话,再配一辆汽车,就组成了销售中心,至于产品的生产和分销则全然不管,全部委托不同的厂家操作,而把精力和资金都放在产品包装以及广告创意上。据统计,目前国内的电视购物公司中,能够连续3年正常运转的不超过50家,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不足30个,短期行为的现象非常严重。

很多电视购物公司为了逃避监管,都采用虚假的公司住所进行登记注册;使用一个城市的订购电话对外经营,却开具另一个城市的公司收据给消费者;在销售凭证上,只写产品的生产商名称,而将电视购物公司自己的信息全部隐瞒,甚至直接捏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产品生产企业,使消费者发现问题时难以维权。

监管对策及建议

目前,对于电视购物广告的投放,大多未经过行政审批。工商机关只能通过广告监测,或者在接到消费者申诉举报时,才能发现电视购物广告中的违规现象。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则辩称自己只负责审查产品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而不负责审查产品性能与广告宣传是否相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电视购物广告中的虚假宣传现象增多。

我国至今未有一部规范电视购物行业发展、方便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的专门法律。在电视购物行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应加强立法工作,借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着手起草一部权威性和操作性兼顾、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实情的电视购物行业经营法律法规,在电视购物行业定位、入行企业资格审定、产品广告投入及播放审查、供货商及经销商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

电视购物公司数量众多、情况复杂,执法机关可以借鉴“黑名单”制度经验,建立专门的电视购物公司信用档案,定期公布有欺诈消费者现象的经营者,将行政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促使电视购物公司增强自律意识。同时,应当统一实行电视购物行业准入标准,比如,电视购物公司的开办主体必须是电视播出机构,不许委托经营;电视购物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场地不得少于800平方米,销售中心的接入电话数量不得低于100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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