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妇幼卫生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个公共卫生体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我国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特殊职责。多年来,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做了大量实实在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妇幼卫生工作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的通知》均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去年以来,国家相继启动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也有多项妇幼保健服务列入其中,成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例如2009 年3 月颁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中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其中包括为3 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妇幼保健机构除了具体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外,还承担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任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

、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基础较薄弱,虽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但是我国整体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仍显不足,要很好地完成这些基本的及重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根据国家妇幼保健中心2008年对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67所(其中省级29 所、地市级296 所、县区级2442 所)妇幼保健机构的监测调查显示,妇幼保健机构目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妇幼卫生投入依然不足。根据全国2767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显示,卫生事业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均较低。妇幼保健机构财政补助虽然有一定幅度增加,但仍有56.5%不能满足机构内人员经费支出。

(二)妇幼保健机构间发展存在不平衡。主要指标在东部好于中部和西部,西部最差。隶属于独立机构的指标好于其他隶属关系机构。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高于未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

(三)是妇幼卫生人才队伍亟待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不足的情况非常严重,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学历和职称偏低的情况较为突出。据2008年对29 所省

级机构、296所地市级和2442所县区级机构的调查,其人员编制与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 年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下限相比,省级机构平均缺编81人,地市级机构平均缺编56.5 人,县区级机构平均缺编36 人。可见,

人力资源状况已经成为制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挥其功能任务的瓶颈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截至2008年,全国仍有175个妇幼保健机构没有购建业务用房。常用19 种保健设备中,地市级有15 种设备拥有比例在50% 以下,县级有16 种设备拥有比例在20%以下。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和经费保障等多方面尚未达到卫生部的有关标准; 妇幼保健服务内容比较陈旧,妇幼保健覆盖率还较低; 妇幼卫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健需求不相适应,地区间发展还存在明显差异的问题仍较突出。

二、建议

(一)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如海南现有妇幼保健机构23家,其中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 家,地级妇幼保健机构3 家(儋州市妇幼保健院按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5 家,区级妇幼保健机构4家。现有业务用房7.66 万平方米。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妇幼保健院、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所业务用房面积标准测算,海南需要新建、改扩建业务用房的建筑面积约2.86 万平方米。中西部各省实际情况和海南差异不大,都需要加强业务用房建设。

(二)购置必要设备。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等到级评审标准设备要求,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妇幼保健组购置必要的设备。省、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重点配置妇科治疗仪、红外乳腺透照仪、胎儿心电监护仪、产后康复治疗仪、电子

阴道镜、儿童视力筛查仪、儿童听力筛查仪、儿童弱视治疗仪、儿童智力测度仪、经皮测胆红素仪、妇幼保健巡回医疗车、全自动双目电动显微镜、微量元素检测仪、半自动生化分析

仪、彩色B超等设备;基层妇幼保健组重点配置妇科检查床、妇科治疗仪、乳腺治疗仪、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五官保健基本设备、健康教育等基本设备。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培训,提高妇幼工作人员整体素

质,特别是加强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保健及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2015 年,力争达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硕士及以上学历者所占比例不少于医生的10%,本科以上学历医师所占比例不少于90%。地(市)级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师所占比例不少于70%,大专以上学历医师所占比例不少于90%。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所占比例不少于医师的50%,大专以上学历所占

比例不少于60%,每个妇幼保健组至少有1 名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

(四)加快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使妇幼保健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五)加强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妇幼保健组儿童规范化门诊建设。省、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按每个规范化门诊3 万元建设;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规范化门诊2 万元建设。统一规

范儿童保健门诊服务内容,从根本上解决儿童保健工作薄弱、发展停滞的局面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 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

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

妇幼保健院建设实用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发布)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 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市(州、盟)县(市、区、

辖市)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旗)妇幼保健 院 (所)(所)所一类 121-160人 61-90 人 41-70人 二类 80-120人 40-60 人 20-40人 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 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二至四人,妇幼保健所为一至三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报批稿) 编制说明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

妇幼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 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院和所。 2.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 办法,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具备的一系列证件。 3.青春期保健:以青春期的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综合基础医学、临床 医学、公共卫生学、心理学、社会医学、行为科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研究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发病规律、诊疗方案及预防措施的预防科学范畴。 4.生殖健康:在生命所有的各个阶段的生殖功能和生命全过程中,身 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5.婚前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为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提供 的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6.社区卫生诊断: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和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对一定 时期内社区地区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社区卫生服务的供给与利用社区地区综合资源环境进行客观科学的确定和评价: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优先干预项目,并针对的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动员社区参与,实施社区干预,逐步解决社区主要问题,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全乡城镇居民均能够免费或只需少 量付费就可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促进其的两大核心任务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医师定期考核: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 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10.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 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11.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 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所需的法定医学证明。 12.新生儿疾病筛查: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的先天性遗传代谢 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13.产前筛查:通过检查孕妇血清中的生化物质筛查胎儿异常(神经管 缺陷和染色体异常)。 14.产前检查:对胎儿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 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等。 15.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性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 自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16.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 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17.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及严重遗传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 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18.孕前保健: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为宗旨, 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19.孕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 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20.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21.新生儿:脐带结扎到出生后28天内的婴儿。 22.生长:儿童身体各器官系统的长大。 23.发育:细胞组织器官的分化与功能成熟。 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 服务。 25.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是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症, 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26.婴儿配方食品: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碘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 足四到六个月以内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27.母乳代用品: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 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28.妇幼卫生信息:是反映妇幼卫生服务开展情况的各种消息情报和资料的 总称。其产生于妇幼卫生服务的各个过程是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疾病防治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妇幼卫生系统内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相互沟通和调节的纽带。 29.三网监测:国家对孕产妇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进行监测和 报告。 30.活产儿: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大于等于1000g的胎儿,出生时具备呼 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 31.婴儿死亡:出生后未满周岁者死亡。 32.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后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33.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 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导致的死亡。 34.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该地区当月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 后28天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以结案月份为上报月份。 35.出生缺陷监测:某一地区或全国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医院或人群,系统 连续的对出生缺陷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的过程。 36.唇裂合并腭裂:以上唇裂伴有牙槽嵴裂和腭裂为特征的先天性畸形。 37.脐膨出:以脐根部腹壁缺损,腹腔部器官从缺损处疝出为特征的先天性 畸形。 38.3岁以下系统管理人数:该地区当月内3岁以下儿童接受生长监测或4: 2:1体格检查的儿童数。新生儿访视体检次数不包括在内。以结案月份为上报月份。 39.健康档案信息: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 40.社区:居住在同一地方具有相同文化和历史背景的整个人群。 41.健康教育直接收益:实行了某健康教育计划后所节省的费用如高血压社 区综合防治项目实施后节省的用于高血压患者治疗的费用。 42.健康教育: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 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和过程。 43.健康传播:是以人人健康为出发点运用各种传播媒介聚到和方法为维护 和促进人类健康的目的而获取制作传递交流分享健康信息的全过程。44.专题讨论小组:从特定目标人群中选择6-12名具有类似背景和经验的人 组成小组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就与研究目的有关话题进行深入自由自愿讨论 45.倾向因素:产生某种行为的动机愿望或是诱发某行为的因素先于行为。

国家卫计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

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全面评价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任务。根据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妇幼保健机构一方面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另一方面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辖区业务管理职责。两方面职能的履行和评价是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的完整体现,缺一不可。在制订过程中,将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医疗保健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作为重点章节,根据对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任务的要求,对其两方面职能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全面阐述。 (三)突出体现妇幼保健机构人性化服务理念和特色。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突出以妇女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妇幼卫生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个公共卫生体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我国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特殊职责。多年来,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做了大量实实在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妇幼卫生工作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的通知》均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去年以来,国家相继启动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也有多项妇幼保健服务列入其中,成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例如2009 年3 月颁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中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其中包括为3 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妇幼保健机构除了具体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外,还承担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任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

、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基础较薄弱,虽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但是我国整体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仍显不足,要很好地完成这些基本的及重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根据国家妇幼保健中心2008年对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67所(其中省级29 所、地市级296 所、县区级2442 所)妇幼保健机构的监测调查显示,妇幼保健机构目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妇幼卫生投入依然不足。根据全国2767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显示,卫生事业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均较低。妇幼保健机构财政补助虽然有一定幅度增加,但仍有56.5%不能满足机构内人员经费支出。 (二)妇幼保健机构间发展存在不平衡。主要指标在东部好于中部和西部,西部最差。隶属于独立机构的指标好于其他隶属关系机构。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高于未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 (三)是妇幼卫生人才队伍亟待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不足的情况非常严重,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学历和职称偏低的情况较为突出。据2008年对29 所省 级机构、296所地市级和2442所县区级机构的调查,其人员编制与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 年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下限相比,省级机构平均缺编81人,地市级机构平均缺编56.5 人,县区级机构平均缺编36 人。可见, 人力资源状况已经成为制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挥其功能任务的瓶颈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块 床单 2个 枕芯 1.2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第二周期 )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级别确定和等次评审。按照《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我省妇幼保健机构按省、市、县(市)三级设置。省建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省辖市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发展成为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及撤县(市)设立的区建好一所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也可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三级妇幼保健院;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一、二级妇幼保健院或等级妇幼保健所;每级设甲、乙两个等次;等次依据评审得分的高低确定。 目录 一、妇幼保健院功能与任务(50) (一)保健服务(15) (二)医疗服务(15) (二)社区保健指导(20) 二、专业科室设置(30) (一)保健科室(10) (二)临床科室(10) (三)医技科室(10) 二、人才队伍建设(100) (一)人员配备(60) (二)人员培训(40) 四、妇幼保健院管理(120) (一)组织管理(20) (二)信息管理(15) (三)财务管理(20) (四)设备管理(20) (五)设施管理(25) (六)环境管理(20) 五、保健管理与技术水平(150)

(一)保健管理(70) (二)保健技术水平(80) 六、医疗管理与技术水平(310) (一)医疗管理(100) (二)护理管理(50) (三)医疗技术水平(160) 七、医疗保健服务质量(140) 八、各项统计指标(100) 附件一:《三级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二:《三级妇幼保健院临床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三:《三级妇幼保健院医技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四:《急诊抢救室基本装备》 附件五:《综合ICU基本装备》 附件六:《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七:《三级妇幼保健院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八:《妇幼保健院(所)评审结论判定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

附件1: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6.负责搜集、储备、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信息。 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8.开展妇幼健康教育相关科研。 (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1.负责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工作计划。 2.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3.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4.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5.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本区县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3.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布置的各项妇幼健康教育任务,策划、组织全区(县)范围的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编写、制作妇幼健康教育传播资料,为基层提供健康教育材料的核心信息。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2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 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 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 章66 节,设置304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 节274 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 节30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

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 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 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 版(刘爱民主编译)。

强化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巩固队伍建设

关于进一步稳定妇幼健康队伍建设 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委属医疗保健单位: 妇女儿童健康是民族兴盛的基础,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x县妇女儿童发展纲要》、《x县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目标要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8/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和10‰以下,降低农村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等妇幼卫生指标差距,结合《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妇幼{2016}29)号文件,特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全力保障母婴安全。 (一)建立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强化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各项要求。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努力减少孕期妊高征、先兆子痫和产时新生儿损伤、窒息等情况。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新生儿复苏技术应用,推进新生儿科医生进产房制度。

(二)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加强人民医院危重症孕产妇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健全转诊救治机制,定期开展全县范围的相关培训及模拟演练,着力提升危急重症转诊救治能力。 (三)推进孕妇学校、儿童早起发展师范基地工作进展。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开设孕妇学校,定期针对目标人群进行授课,提高人群医疗文化素养,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四)大力开展便民优质服务 1、增设专业门诊。增设高龄孕产妇门诊、生育能力评估门诊、再生育咨询门诊等分类指导门诊,特别加强高危育龄妇女待孕生育能力评估、孕前孕期咨询指导等服务,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再生育风险,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2、推行分级诊疗。积极推进手机APP客户端使用及“互联网+妇幼健康”工程和分级诊疗工程,积极开展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环境和服务流程,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各助产医疗机构要动态公布孕产妇保健建册和产科床位使用情况,引导群众合理选择,有序就诊。 二、强化妇幼健康机构能力建设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宿州市孕 产妇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及评估标准》和《宿州市儿童保健规范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与细则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第二周期)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级别确定 和等次评审。按照《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我省妇幼保健机构按省、市、县(市 )三级设置。省建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省辖市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发展成为妇幼保健院;各县(市 )及撤县 (市)设立的区建好一所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也可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三级妇幼保健院;县(市 )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创建一、二级妇幼保健院或等级妇幼保健所;每级设甲、乙两个等次;等 次依据评审得分的高低确定。 目录 一、妇幼保健院功能与任务(50) (一 ) 保健服务 (15) (二 )医疗服务 (15) (二 ) 社区保健指导 (20) 二、专业科室设置(30) (一 )保健科室 (10) (二 )临床科室 (10) (三 )医技科室 (10) 二、人才队伍建设 (100) (一 ) 人员配备 (60) (二)人员培训 (40) 四、妇幼保健院管理(120) (一 )组织管理 (20) (二 )信息管理 (15) (三 )财务管理 (20) (四 )设备管理 (20) (五)设施管理 (25) (六)环境管理 (20) 五、保健管理与技术水平(150)

(一 )保健管理 (70) (二 )保健技术水平(80) 六、医疗管理与技术水平(310) (一 )医疗管理 (100) (二 )护理管理 (50) (三 )医疗技术水平(160) 七、医疗保健服务质量(140) 八、各项统计指标(100) 附件一:《三级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二:《三级妇幼保健院临床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三:《三级妇幼保健院医技科室技术标准》 附件四:《急诊抢救室基本装备》 附件五:《综合 ICU 基本装备》 附件六:《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七:《三级妇幼保健院有关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八:《妇幼保健院 (所)评审结论判定标准》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细则 标准标准分评审要点 一、妇幼保健院功50 能与任务 (一 )保健服务15 1.提供全面、连续、5 1.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高质量的妇女保健 2.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项目。 和儿童保健服务。 2.开展健康教育。4 1.健康教育有计划、有措施、 有总结。 2.有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如 健康教育处方、电化健康教 育室,宣传栏内容每季有更 评审方法扣分方法 抽查上一年保健缺一项扣 1 分,开展不服务技术项目开好扣 0.5分。 展情况。 查阅资料。有一项做不到扣 1 分。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内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院内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内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范内容。 第六条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86]卫妇字第2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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