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0.01.20

•【字号】甘政发[1980]15号

•【施行日期】1980.01.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1980年1月20日甘政发〔1980〕15号)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党政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省编制委员会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拟订编制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平衡、调整全省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拟定和审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和机关附属机构的编制方案;总结交流编制工作经验,办理编制统计;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不强求上下对口,力求精干、灵活,减少层次,以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人员编制,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

第三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

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调整;

2.省直国家机关厅、局、委、办和相当厅、局一级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

3.地、州、市、县(不包括省辖市和自治州所属的县、区)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4.全省性的事业机构的增设、变动和人员编制的核定,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批:

1.省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厅、局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人员编

制的增减;

2.省直国家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确定;

3.省属县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人员编制的确定、增减。

四、省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厅、局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主管部、委、办批准,报省编委备案。

五、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自治州、省辖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

1.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县(区)行政人员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州、市所辖县(区)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州、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4.州、市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六、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地区党委、行政公署批准:

1.地区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县(市)行政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地区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地区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七、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批准:

1.县(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各公社(区、镇)行政总编制的核定、调整;

2.县(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必需设置的内部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

并,及其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以上地、州、市、县批准的机构编制,必须报省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对机构编制要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管理。国家机关,主要采取控制机构设置、编制总数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采取定员定额和制定各类人员比例等办法进行管理。

各级各类干部的编制定员,要在机构编制总数范围内编定职务名称和人数,做为配备干部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就是法规,机构编制确定后,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要协同编制委员会共同做好编制监督管理工作,非按本办法履行批准手续,自行增加机构、增加编制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不予配备干部,劳动部门可不予划拨劳动指标,财政部门可不予核拨经费,人民银行可不支付工资。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性质不同,不得互相挤占。凡公开或变相挤占者,被挤占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资,财政部门有权检查,并应按违犯财政纪律处理。

第七条为了更好地研究和确定各级体制和各种机构编制,各级编制委员会可以向各级和有关部门索取有关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料,参加讨论有关机构编制问题以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第八条本办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0.01.20 •【字号】甘政发[1980]15号 •【施行日期】1980.01.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 (1980年1月20日甘政发〔1980〕15号)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党政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省编制委员会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拟订编制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平衡、调整全省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拟定和审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和机关附属机构的编制方案;总结交流编制工作经验,办理编制统计;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不强求上下对口,力求精干、灵活,减少层次,以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人员编制,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 第三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 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调整; 2.省直国家机关厅、局、委、办和相当厅、局一级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 3.地、州、市、县(不包括省辖市和自治州所属的县、区)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4.全省性的事业机构的增设、变动和人员编制的核定,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批: 1.省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厅、局一级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人员编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 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20个;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下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6个。 第八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九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 第十条根据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规模和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主要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床位数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1000-800张的,按1:1.6的比例核定;800-500张的,按1: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300张以下的,按1:1.4的比例核定。 (二)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床位数在500张以下的,按1:1.5的比例核定。 (三)按与床位数1:3的比例确定医院门诊量,不符合此比例的,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 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以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

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 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符合。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以 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是机关、事 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级别、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别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

2017年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2017年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2017年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全文解读 2017年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 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 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

(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 (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 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 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8、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数额综合确定,岗位总量调整后,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相应调整。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

附件1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20年〕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20年〕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20年〕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 1.管理型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确定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 (二)岗位总量 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四)结构比例 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 (1)领导岗位 ①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 ③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甘政发〔1990〕7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0.05.07 【实施日期】1990.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7日甘政发〔1990〕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是指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处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活动之外,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润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事业机构的范围包括:(一)教育事业单位;(二)科研设计勘探事业单位;(三)卫生事业单位;(四)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单位;(五)新闻出版、广播电

视电影事业单位;(六)农林水牧渔业、气象事业单位;(七)社会福利城市公用和交通事业单位;(八)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九)公检法司事业单位;(十)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级别建制、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数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各级编制部门是事业机构编制的职能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组织、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编制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编制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编制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和执行事业机构编制控制计划; (三)具体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结构比例; (五)检查监督事业单位编制的执行情况; (六)审核各事业单位的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七条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增长,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节约”的原则,并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地方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因事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九条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政事、企事分开的原则,根据单位的职能,确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11 •【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1998.04.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五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 (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精简、统一、效能,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六条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应当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对擅自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除专项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第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行政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4 •【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 •【施行日期】2014.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4〕151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

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 (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18.F1赛车场项目。 19.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此外,取消煤制气销售价格审批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 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 (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 (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 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8、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数额综合确定,岗位总量调整后,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相应调整。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0、三类岗位的岗位总量,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编制,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 1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 2012年6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管理与监督检查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治查处相结合。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的有关规定; (三)机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编制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六)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臵、职能配臵、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及整改的情况; (九)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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