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1)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1)

在开放竞争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大量的资本输出输入,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十分频繁和活跃,利用避税港避税、转让定价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及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投资者谋求税收利益的主要避税形式。为保护税源、维护各自的国家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从60年代开始,对国际避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的反避税税制,如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及资本弱化税制等,这些反避税税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

避税港通常是指实行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许多西方国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居住国的延期纳税规定(即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其实现的利润既不分配也不汇回,以此为基地累积利润,达到摆脱母公司所在居住国税法控制的目的。有鉴于此,1962年美国率先制定、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

受控外国公司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接着德国于1972年、新西兰于1976年、日本于1978年、加拿大、法国于1980 年、英国于1984 年,澳大利于1990年、西班牙于1994年相继建立起了避税港对策税制,由于这些国家大都是以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F 分部为范本制定本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因而其框架基本是相同的。

(一)避税港的确定

西方各国对避税港的确定大多采用限定税率的方法,即凡是外国受控公司被课征低于一定百分比税收的国家、地区便被视为避税港。如日本规定为25%、英国规定为%、法国规定为22 %、西班牙规定为%,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列举法,如美国1994 年公布的“关于482节修订规则的暂行规定”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而澳大利亚在其外汇管制法中则只列举了16个,包括巴拿马、利比坦克亚、百慕大、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巴哈马、格林纳达、瑞士、香港、马恩岛和瓦努阿图。

(二)税法适用的纳税人

由于避税港对策税制主要是针对本国居民公司的受控

外国公司所制定的,因此各国税法的适用范围都强调有控制因素的存在,而控制因素又是以国内纳税人在国外子公司的参股比例体现出来的,因而,各国税法普遍规定,本国居必须直接或间接拥有国外子公司的选举权或所有权的50%以上,而且每个国内股东须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外国子公司10%以上的选举权或所有权,符合上述条件者便为该税法所适用的纳税人。

(三)税法所适用的课税对象

一般来说,各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中所规定的课税所得,基本上是指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商业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通常都不包括在内。美国的税法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包括受控外国公司来自所有国家的风险所得;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外国公司与国际合作经营被抵制项目的参与所得;通过不合法手段(如非法贿赂、回扣等)取得的所得;来源于未得到美国外交承认国家的所得。

(四)税法规定的制约措施

各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一致规定,凡符合该税法适用范围的,应按母公司在受控外国子公司中所占股份的比例将该子公司的有关所得并入母公司当年度所得,一并征税,而不管这部分所得是否已作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在课税时该

部分所得相应的外国税收可以抵免。

二、转让定价税制

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建立实施,虽使西方国家的避税港避税活动得到一定的控制,但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大量转移利润和减少其应纳税额,同样会使有关国家的税源大量流失。为此,美国在1968年又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了措施。经合发组织(OECD)对此也高度重视,自1972年以来曾多次开会研讨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专题报告,并对转让定价的基本问题包括关联企业的认定、正常交易原则的建立、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方法、相关国家的初次调整与相应调整等都作了概括。在美国和OECD组织的影响和带动下,70年代以后,许多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都先后引入了转让定价税制。在实践中,各国还对该税制不断地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使之愈加完善和成熟。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转让定价税制是针对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所采取的反措施,因此,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是该税制的基本内容之一,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凡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者,即构成关联企业关系:(1 )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此基础上,各国所采用的具体标准有两条。

1、股权测定法。这是以企业间相互控股的比例来判定关联企业,如瑞士、新西兰规定控股达到50%,这两家企业便为关联企业。日本规定,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权被另一个企业3 个以下的股东个人所拥有,或者有两家公司被同一个公司控制50%以上的股权,这两家公司也间接地被认定为关联企业。挪威则规定控股达30%,德国、西班牙、美国、奥地利等国规定控股达到25%,便认定为关联企业。

2、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实质重于形式是各国制定反避税规则的重要原则,因此更多的国家从企业之间相互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比如日本对于企业之间控股虽然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便同样被认定为关联企业:(1 )公司一半以上的职员是由另一公司委派的;(2)公司的执行董事、现在或曾经是另一公司的雇员或职员;(3 )占相当比重的公司经营交易是与其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的;(4 )公司的贷款相当大的部分是从其下属公司借入或担保的。类似的规定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国也同样被采用。

(二)正常交易价格的一般核定法

西方各国在确定关联企业间正常交易价格时均要求遵循独立核算原则,它意味着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无论进行任何交易事项,包括货物购销、贷款往来、提供劳务、特许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等,都应按无关联企业间交易往来的方式和条件进行。对非正常交易价格,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调整。

西方各国对转让定价调整所使用的方法,最初只有4种,后发展成20多种。对调整的对象,也由原先仅对价格进行的调整,演变成对价格、利润同时进行调整。90年代以后又将交易价格的事后调整发展为事先确认。概括而言,正常交易价格的核定调整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1、比较价格法。这是从比较交易项目的转让定价与正常交易价格的差异入手,把不合理的转让价格调整到合理的正常交易价格上来,从而调增应税所得。目前,各国所建立的转让定价税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它具体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和其他合理法。

5、渠道法。明确规定缔约国居民公司股权被第三国公司控制时,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防止非缔约国的跨国纳税人在缔约国设立传输公司。

6、真实法。规定协定不适用于只是为了谋取协定优惠,

而不是为了真实的商业经营的股息、利息等的收付。

(二)运用国内法进行约束限制

美国是对滥用税收协定最早实施反措施的国家。1981年美国财政部在其自行制定的税收条款范本草案中,不允许对汇给外国控制公司的股息适用降低的预提税税率。一个公司除非能证明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享受税收条约优惠。(1 )其股票在缔约国批准的股票交易所公开上市;(2)它不受居住在缔约国之外人控制;(3)建立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税收条约优惠。

在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瑞士的国内法律也有专门的规定,内容包括:(1)瑞士的个人、法人及合法关系的居民申请适用预提税的优惠待遇时,如果获得减免税收上好处的大部分是直接或间接地归无权适用税收协定的人所有时,则这种申请属于税收协定滥用;(2 )非居民所控制的瑞士公司所获得所得,经按瑞士税收条约难予优惠后,如不将全部所得以股息形式进行分配时,即构成税收协定滥用;(3 )无权适用瑞士税收协定的人如果通过信托关系以获取某项所得时,则此项所得不得适用税收协定的优惠规定。

面对形形色色、复杂多变的国际避税现象,西方国家的反避税措施自然并不仅限于上述所谈,但这些反避税税制却是西方各国保护税源、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税收政策,是其反避税对策的核心部分。它的建立实施卓有成效地维护了国

家权益,遏制了避税主流的发展漫延。我国目前只有转让定价税制,其本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而在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等方面尚无税收上的限制。随着我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相应的避税港对策税制、资本弱化税制、防止协定滥用的对策措施已成为我国税收立法中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1)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1) 在开放竞争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大量的资本输出输入,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十分频繁和活跃,利用避税港避税、转让定价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及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投资者谋求税收利益的主要避税形式。为保护税源、维护各自的国家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从60年代开始,对国际避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的反避税税制,如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及资本弱化税制等,这些反避税税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 避税港通常是指实行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许多西方国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居住国的延期纳税规定(即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其实现的利润既不分配也不汇回,以此为基地累积利润,达到摆脱母公司所在居住国税法控制的目的。有鉴于此,1962年美国率先制定、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

受控外国公司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接着德国于1972年、新西兰于1976年、日本于1978年、加拿大、法国于1980 年、英国于1984 年,澳大利于1990年、西班牙于1994年相继建立起了避税港对策税制,由于这些国家大都是以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F 分部为范本制定本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因而其框架基本是相同的。 (一)避税港的确定 西方各国对避税港的确定大多采用限定税率的方法,即凡是外国受控公司被课征低于一定百分比税收的国家、地区便被视为避税港。如日本规定为25%、英国规定为%、法国规定为22 %、西班牙规定为%,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列举法,如美国1994 年公布的“关于482节修订规则的暂行规定”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而澳大利亚在其外汇管制法中则只列举了16个,包括巴拿马、利比坦克亚、百慕大、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巴哈马、格林纳达、瑞士、香港、马恩岛和瓦努阿图。 (二)税法适用的纳税人 由于避税港对策税制主要是针对本国居民公司的受控

国际避税和反避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产生背景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 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集体、股份和私营企业利润都在增长,唯有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不增反降,据统计,在2005年以前全国甚至有55%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亏损,有些地区甚至达到75%,年亏损额逾1200亿元。但另一方面,经营连年“亏损”的外企们却屡败屡战,斗志弥坚,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之一。 国家统计局一份关于外资盈利状况的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 1、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

企业在我国国际避税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题目:国际避税问题及中国应采取的 对策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大与发展,国际避税已成为税收领域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并已引起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我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国际避税;转移定价;避税港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问题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种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和减少有关国家纳税义务以达到维护和实现最大经济利益和业务收入的行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指一国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它不通过纳税人跨越国境的活动,其所规避的纳税义务仅为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二)

国际避税的常见形式 (1)转移定价。国际避税中的转移定价行为是跨国公司在实行全球化战略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方法。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通过非市场化的公允价格进行涉及商品、资本、技术及劳务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从而实现特定的利益转移的行为。(2)利用避税港。在避税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公司进而采取国际避税行为,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避税方法。所谓“基地公司”,是指以避税地为基地而建立的,专门从事利润积累和利润转移的避税公司。这些公司主要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关联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获得的经营利润全部转移到基地公司的名下,并利用避税地延缓课税的优惠制度,将全部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而不向位于高税收负担国家的相关权益人分配,从而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现国际避税。 (三)、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市场风险与利益并存,要在全球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持续盈利,要求不断降低成本,税收成本是成本中极大的一环,为了降低成本,获得价格优势。跨国纳税人主观上受利益的驱使,客观上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促使其运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正如我们看到的,虽然避税的手段千奇百怪,五花八门,但究其原因。可以大体分为以下几点: (1)主观上为降低成本,追逐利益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越来越深入,要在世界市场上博取最大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税收成本就是其中很大的一环。在利益的驱动下快过纳税人利用各国间税制的不同,进行避税行为。 (2)各国间税收征收优惠条件的不同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招商引资,发展本国经济,对于外来资本的合资合作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本国纳税人而言,跨国纳税人有很大程度的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DOC) 国际避税是国内避税在地域范围的延伸。跨越国界的避税涉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因此也使其影响跨越了国界。不但影响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而且对国际经济往来与发展,对跨国纳税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都产生影响。国际避税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一是各国税制存在着差异,如一些国家税负重,一些国家税负轻;有些国家税制不公平,如负担能力大的纳税人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负担能力小的纳税人反而缴纳相对较多的税收。二是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一、国际避税的判定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对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法漏洞是指税法中由于各种原因遗漏的规定或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税法特例是指在税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对特殊情况所作出的某种优惠规定。税法缺陷是指税法规定的错误之处。 避税原本是一个中性的定义,指通过合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但后来避税的合法性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否定,认为是错用或滥用税法的行为。很多国家制定有反避税条例或规定。我国的税法也制定了反避税条款。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行为。国际避税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比国内避税问题更复杂,矛盾更突出。 与国际避税紧密相关的问题是国际逃税,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最终结果都导致有关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财权利益受到损失,在这方面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但两者性质却不一样,因此对国际避税与逃税的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对于国际避税,一般是有关国家通过调整纳税人的收入或费用,要求纳税人进行补税。因避税暴露出来的税收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国家会对其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税法不断完善,杜绝税法漏洞,防止再次发生避税行为。对于国际逃税,则一般是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由有关国家依照其国内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缴税款、加处罚金,直至查封财产、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必须对国际避税加以判定,与逃税相区别。判别国际避税的主要依据是看纳税人为少缴税而采取的手段是否违法。如果纳税人是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其行为不违反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属于国际避税。如果纳税人少缴税所采取的手段违反了有关的税收法规就是逃税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

论反国际避税的方法及措施

论反国际避税的方法及措施 一、国际避税形势的主要特点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和国际税收快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国际避税主体是跨国应纳税人,其避税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机关,而有关国家的任何一方往往都很体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多(跨)国企业大多在企业内部设专门机构进行“税收筹划”,把其世界范围内的纳税义务减至最低点,即把避税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策略范畴考虑,这正是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避税形势的主要特点。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从当前实践看,多国企业或其它直接投资者,主要采用三种方式进行避税: (一)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多国企业的联属企业对相互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表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货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联属企业之间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价格不是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形成,其制定出来的价格往往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联属企业之间的这类销售称为转让,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称转让价格。其主要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低税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高税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二)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三、针对热点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加强反避税措施 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待资本弱化:(一)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法现对利息征税;(二)固定比率方法。规定法定的债务/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疑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目前发达国家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技术交流日益增多,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矛盾日益突出。国际避税会严重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际避税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税制反避税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中国成为世界经济运行中的一员,尤其是我国在2001年11月20日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量不断增加,国际避税这一话题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国人面前。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一样,是国际税收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及其与国际偷税的区别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而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和国际偷税虽然都是纳税人有意采取的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国际偷税是纳税人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利用非法手段逃避其在有关国家已负有的纳税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公开、不违法的手段规避和减少纳税义务,一般并不违反有关国家的税法,所以总体上说它不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两者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对两者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国际偷税的违法者所采取的是法律制裁,而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能通过完善本国的涉外税收法规或修订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堵塞法律漏洞,不给跨国纳税人提供国际避税的可乘之机,但并不能像对待国际偷税那样对跨国纳税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国际避税的客观成因 跨国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 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国际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所以他们有着减轻税收负担的强烈愿望。从客观上来说,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过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课税的程度和方式在各国间不同。绝大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法人所得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 简介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和个人逐渐成为各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富裕个人和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跨境交易、离岸账户等手段来避税,给国内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西方国家纷纷采取一系列反避税税制措施来加强征管和阻止跨国税收逃避行为。本文将探讨西方国家在反避税税制方面的主要举措和有效性。 1. 国际税收逃避问题的背景 国际税收逃避问题并非新鲜事,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税收逃避 行为的规模和影响变得日益突出。一些富裕个人和跨国公司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税收协定差异、虚构贸易等手段来避税,导致各国税收收入减少,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还加剧了贫富差距。 2.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 为了应对国际税收逃避问题,西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税制措施,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收信息交换 西方国家强调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重要性,通过签署双边和多边税收信息交换 协定,建立起全球范围内的税收信息共享网络。例如,欧盟成员国之间通过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的方式,实现了实时信息共享,从而更加有效地追踪和识别税收逃避行为。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G20等也在积极推动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 进程。 2.2 反避税立法 为了堵塞避税漏洞,西方国家纷纷加强反避税立法,修订税法以防止税收逃避 行为。例如,加强虚拟经济公司税收监管,改革国际税收规则以减少利润转移等。同时,制定严格的反避税监管规则和惩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2.3 限制离岸金融中心的功能 西方国家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功能进行限制,加强对其监管和合规要求。通过与 离岸金融中心签署合作协议,要求其遵守国际税收标准,并提供更加透明的金融信息。此外,西方国家还通过对离岸金融中心实施制裁等手段,强化了对其的遏制作用。

欧盟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

欧盟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欧盟作为一个经济和政治联盟,其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对于成员国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围绕欧盟经济的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对欧盟成员国和整体经济的影响。 一、欧盟税收政策的发展与目标 欧盟税收政策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成立初期,其主要目标是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与协调,以促进内部市场的无缝连接和公平竞争。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举措,欧盟旨在消除国际税收竞争、防止税收逃避和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以实现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 二、欧盟税制改革的动因与方向 1. 动因 欧盟税制改革的动因主要源于成员国间税收差异的存在,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和市场扭曲。为了增强和保护欧盟内部市场的一体化,成员国开始加大税收协调和税制改革的力度。 2. 方向 欧盟税制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税收竞争:为防止成员国之间通过降低税率等方式进行无谓的税收竞争,欧盟试图通过协调和限制税收优惠来减少税收竞争的程度,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2)推动税收透明度:欧盟倡导税收透明度,要求成员国提供准确、透明的税务信息,以防止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隐瞒资金流动和税收避免手段逃避税收。 (3)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欧盟通过立法和合作机制,加强对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获取和分配。 三、欧盟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的影响 1. 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 (1)税收协调:欧盟的税收协调政策使得成员国之间税收制度趋于一致,减少了竞争性的税收政策,从而提供了更稳定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 (2)税收收入:欧盟税收政策的改革有助于提高成员国的税收收入,但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如某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和个人税负的增加。 (3)市场竞争:欧盟税收政策改革能够降低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竞争,从而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2. 对欧盟整体经济的影响 (1)内部市场一体化:税收协调和税制改革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欧盟内部市场的一体化,降低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习题:国际反避税含答案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习题:国际反避税含答案 [单选题]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B公司股份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55%,D公司又拥有E公司(外国公司)52%,在判断受控外国企业时,我们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的股份是()。 A52% B70% C55% D60% 参考答案:A [单选题]甲、乙两家生产企业是关联企业。2020年5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3000万元,期限半年,双方约定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8%结算利息,乙企业无其他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乙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每月所有者权益构成均为:实收资本200

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则2020年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是()万元。 A0 B72 C88 D120 参考答案:B [单选题]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20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00万元,该技术的成本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则该外国公司2020年应当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万元。 A350

B310 C50 D250 参考答案:B [单选题]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下列不属于列明条件的是()。 A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B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C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D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参考答案:A [单选题]下列关于资本弱化的表述错误的是()。

马耳他税收制度

马耳他税收制度 【最新版3篇】 目录(篇1) 1.马耳他税收制度的概述 2.马耳他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3.马耳他税收制度的优势 4.马耳他税收制度的不足 5.马耳他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正文(篇1) 【马耳他税收制度的概述】 马耳他税收制度是欧洲国家马耳他的税收法律和规定。马耳他是一个位于地中海中心的岛国,其税收制度以简单、稳定和具有竞争力而闻名。马耳他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一些小税种。 【马耳他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马耳他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低税率:马耳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9%,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这些税率相对较低,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2.税收优惠:马耳他对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旅游业、金融服务业等。 3.避免双重征税:马耳他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了跨国公司在马耳他投资和经营的税收负担。 4.税收激励:马耳他政府还为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税收激励,以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马耳他税收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税收负担较轻:低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使马耳他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2.简单稳定的税收环境:马耳他税收制度相对简单,便于企业和个人遵守和操作,同时保持了稳定性。 3.国际化程度较高:马耳他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利于跨国公司在马耳他开展国际贸易和投资。 【马耳他税收制度的不足】 虽然马耳他税收制度具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 1.税收收入较低:由于税率较低,马耳他税收收入相对较低,可能影响政府对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投入。 2.反避税措施不足:为吸引外国投资,马耳他税收制度相对宽松,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避税。 【马耳他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近年来,马耳他政府在税收制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主要包括: 1.税收信息化: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税收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逃避税行为。 3.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对部分行业和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总之,马耳他税收制度具有一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目录(篇2)

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 论文题目:避税与反避税 一、避税与反避税的定义 无论在何种经济体制下,只要有税务的存在,合理避税都是具有其现实意义的。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避税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和策划性的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在这一背景下,反避税也就成了国家减少其税收损失的重要手段。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 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

从西方国家的新税制优化理论看我国国内商品税(一)

从西方国家的新税制优化理论看我国国内商品税(一) 摘要:自 20 世纪 20 年代以来,西方对有关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先 后形成了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 制优化理论,其中供给学派的新税制优化理论已成为 90 年代西方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基石。它对我国国内商品税的税制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自从本世纪 20 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财税理论中对有关税制优化问题的 研究,先后形成了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流派,即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这三大流派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对税制的优化产生了直接影响。其中最 为著名的是供给学派的税收理论,它直接成为了 80 年代西方税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作为传统凯恩斯主义政策的对立面,供给学派是在让市场充分运行, 并将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与范围降到最低限度的政策指导下产生的, 其税收理论的核心是减少并尽可能取消税收对市场运行和对经济主体 行为的扭曲作用,强调要尽力降低税收的超额负担,实现税制的效率 目标。所对应的税制改革主张就是大幅度地减税,并进而形成了一股 波及主要发达国家与相当部分发展中国家,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 20 世纪 80 年代的这场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回升与发展,但也导致了由于过分减税而产生的国家财政收入锐减,强调

效率原则而忽视公平原则的税制结构调整也加剧了社会再分配的矛盾。 正因为此,近十余年来,西方税收理论界致力于对供给学派税收理论进 行反思,从而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税制优化理论。 新税制优化理论从现实角度入手,分析了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不充分、 不完全信息及不确定性等现实,论证了政府必然地要运用“扭曲性”的 税收工具进行调节,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因而,作 为政策决策者来说,应致力于确定那些“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 损失或超额负担的大小,从而尽可能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使税制有助 于或较少干预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与此同时,新税制优化理论还通过 引入不同的“社会福利函数”,探讨了效率与公平以及政府其他目标 的协调问题。新税制优化理论已成为 90 年代西方税制改革的新的主要理 论基石。 总的看来,新税制优化理论与供给学派税制优化理论相比,其最大的 区别在于新税制优化理论不仅仍然强调税制的效率目标,从而继续保 留了供给学派的轻税政策,保留了80 年代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的政策主张,而且更加注重公平目标与效率目标的协 调统一,而不单纯只强调效率目标。因而新税制优化理论在注重效率 原则的同时也强调政府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运用税收工具对市 场运行进行调节,以实现税制公平目标的客观必要性。正因为如此, 90 年代的西方税制改革不仅仍然运用“减税”措施以刺激总供给,而且也强调要通过“增税”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这在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 摘要基于对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后国际避税活动加剧可能性的分析,预测跨国纳税人未来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法与趋势,在此根底上探讨避税、逃税、节税的界定及反避税应遵循的原那么,提出应完善国际反避税措施,加大反避税力度。 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方式反避税措施 1跨国纳税人避税的趋势 随着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加快,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利用各国税法差异和漏洞进展国际避税手法不断翻新,且愈来愈复杂愈隐蔽,并将随着国际贸易伙伴的大量涌入而在中国滋生蔓延。其主要方式有: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的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效劳、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即已存在,但至今仍是方兴未艾。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在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后,跨国投资者将可能进一步运用避税地功能,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分别处理其不同的业务和收入,通过一系列主体的非移动和客体的转移相结合进展资财信托避税等等。

(3)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到达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展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和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展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开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开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当局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2避税行为界定与反避税原那么 跨国纳税人避税手段的多样性、避税活动的跨国性、避税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中国政府未来所面临的仍是棘手、复杂、艰巨的反避税斗争。 (1)国际避税、逃税、节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成心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 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 三、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必要性 四、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方案 五、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实施效果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往来日益频繁,国际避税现象愈发突出。国际避税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还会破坏国际税收公平和竞争规则,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因此,各国积极加强反避税力度,我国也不例外。本文旨在探讨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 国际避税是指利用跨国公司的全球化业务模式和不同国家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将公司营业利润转移至税负较低的国家,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降低税收负担等等。这些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却会导致税收漏洞,损害国家利益。 国际避税现象的出现,不仅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更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国际避税破坏了税收公平性,使得财富分配更加不平等。其次,通过国际避税行为带来的资本流动,会导致资金流向不稳定,给经济发展带来风险。此外,国际避税也会对国际税收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税收大战,破坏国际税收秩序。

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反避税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关税法》等。通过这些法规规定,我国可以依法对跨国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务征收。然而,目前我国反避税法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我国反避税法规中,有些条款的表述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时的具体操作及解释较为困难。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财产对外支付 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境内财产的定义及计算 方法,需要依赖于具体的政策解释。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执行执法部门能力的提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部门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致使许多反避税行动最终难以得到顺利实现,部门间的合作耗时较长,情况比较复杂。 第三个问题是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国际避税风险一直存在,同时在国内方面,因各地法规不一致,存在避税漏洞,规避风险相对更大,公司往往有意识地寻找这些漏洞,避免兑现任何纳税义务。 三、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必要性 面对国际避税的严重问题,我们必须加强我国的反避税法规。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税法(2019)考试辅导第73讲_境外所得税收管理(3)、国际反避税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八、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能力等级2) 【重点】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公式: 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采用“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在单层抵免的条件下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 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所得税率或征收比率)还原; 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上分回的税后所得还原。 该抵免限额公式在“分国不分项”条件下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该抵免限额公式在“不分国不分项”条件下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关于上述公式中的税率,一般为法定税率25%。但是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例题1·单选题】某境内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18年度该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40 B.42.5 C.45 D.47.5 【答案】B 【解析】境外缴纳所得税的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10=2.5(万元)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0×25%+2.5=42.5(万元)。 【例题2·单选题】我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分公司,某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我国取得所得600万元,在B国分公司取得所得100万元,分公司适用30%税率,但因处在B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B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15万元,我国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限额饶让抵免法,则我国应对总公司征税()。 A.175万元 B.160万元 C.150万元 D.145万元 【答案】C 【解析】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100×30%=30(万元)。 25万元<视同实纳30万元,可抵免25万元;我国应征所得税额=(100+600)×25%-25=150(万元)。 九、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2)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如果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我国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研究

一、引言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作为国际反避税规则的一种,是为了打击本国税收居民(企业或个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留存境外不汇回境内,从而不缴纳或者延期缴纳税款行为的规则。全球范围内,美国是最早在税收法律中引入CFC规则的主要经济体。随后,德国、新西兰、日本等国也引入了该规则,并不同程度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我国于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引入了CFC规则。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中CFC规则规定的受控主体为“居民企业”或“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但仅对控制外国公司的居民企业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相关税务处理,并没有具体提及控制外国公司的居民个人有关税务事项。随着我国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境外投资主体中的居民个人数量及比例势必越来越高,应对“通过由居民个人股东控制设立在避税地或低税地的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予以高度关注。2021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特别指出,“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更是为完善我国CFC规则在内的国际反避税规则提出了要求。近年来,我国深度参与了二十国集团(G20)税收透明度建设和税收信息交

换等重要议题。2015年12月,我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该协议由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两部分组成,前所未有地将税收居民个人纳入其中。CRS实施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于2018年9月第一次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信息交换。目前,我国已经和近百个国家(地区)进行了税收信息互换。受控外国公司及个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透明度加强,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层面设立CFC规则的时机到来。2018年8月,我国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在法律层面设立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CFC规则作为个人所得税新设定的反避税规则之一,在立法层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在此背景下,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合规性与公允性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局面,研究如何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个人所得税CFC规则正当其时。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CFC规则的基本规定及案例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CFC规则的基本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CFC规则出自《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

试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摘要:随着用合法手段的避税就成为纳税人的首选方式。文章旨在通过对国际避税的判定、避人们收益的日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以及许多国家税率和其他税负的提高,逃税和避税现象日益普遍,严重损害了各国的税收利益。而逃税会降低纳税人的信誉度,因此采税的方式的列举,针对问题提出防止避税的措施,希望能对遏制国际避税的蔓延起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反避税

前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人们收益的日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以及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的上升趋势,跨国纳税人来自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潜在收益也随之增加,因而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在各国国内法中均属于声名狼藉的违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经败露,对其公司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逃税所带来的盈利,因此转而费心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和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方式逃避税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使得国际避税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国际避税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当一些高税国发现自己的财政收入顺着有形和无形的漏洞流出时,各种“亡羊补牢”的反避税措施便应运而生。主要方法是严格制度,堵塞漏洞。但是,精通国际税务的职业税收顾问们仍能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为纳税人避税打开新的通道,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世界大战”,也是国际国内税务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国对有关国际避税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规范等问题的研究还不深入,各种观点纷呈,这种局面势必影响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法律毕业论文

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摘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与地区间的经济交往变得比故去任何时候都更为密切。频繁的经济交往在给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避税行为。为了能够躲避税收、增加自身收益,纳税人不断寻求新方法和新途径避税。与此同时,为了维护财政收入和税法尊严,各国也根据自身情况不断完善其反避税措施,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包括中国在的许多国家相继在国立法中采取防止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措施,并积极地在国际围谋求广泛的合作,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即是这种合作的最主要形式。但由于二者处在利益对立的两极,这必定是一场长久的斗争。本文简要回顾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产生、发展历程并分析了它们的一些特点并针对二者的发展现状对其将来的趋势做了初步探讨。同时选取美、澳等发达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为例,对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比较典型和成功的反避税措施做了简要分析。目前,我国加入WTO不久,国外经济往来愈加频繁,避税现象日趋严重,而反避税正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容尚不完善,多方面还存在漏洞。通过介绍一些发达国家比较成功的反避税经验和措施,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反避税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避税;反避税;国际;影响;原因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economic communications between countries and areas became more and more frequencely. Economic communications bring countries tax avoidance as well as benefits .In order to gain extra benefits, tax-payers look for new methods .Also goverment take strict instruction to keep their finance income and law’s esteem. Because tax-payers and government stay in antagonistic places it doomed to a long confliction. This paper looks retrospect on the deriver and development of both .And discussed their specials as well .Besides some instructions has been taken in developed counties to anti-tax avoidance were take into discussion. China has been in WTO not too long and tax avoidance is increasing rapidly But laws in this areas still not prefect. Wishing experiences in this paper could have some usefull for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anti-tax avoidance. Keywords:tax avoidance; anti-tax avoidanc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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