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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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一、劳动教养相关:

对实施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实施涉烟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因实施涉烟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多次罚款的数额累计计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二次及二次以上),又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二万元的;

(四)因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二次及二次以上),又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涉烟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方法,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执行期满后二年内又为他人实施涉烟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实施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使用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或预备)定罪处罚。

(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

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烟丝1500千

克以上的或者为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等烟草制品而非法购买、销售烟叶2000千克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涉烟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涉烟犯罪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涉烟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设施运输、仓储、保管户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共犯,依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概念、名词解释:

(一)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下列情形:

1、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

2、假冒他人烟草制品注册商标;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4、伪造、擅自制造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

5、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

6、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使用烟草专用机械;

7、走私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虑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三)烟草制品是指: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 今天,我们就讲一个法律的知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会一团糟,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呢?它是维护国家安定的规定、制度。它和道德、纪律有相同的地方,都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标准、准则。道德是靠人们的自觉行为来遵守,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维护;纪律是一个单位、团体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规定所在的人们遵守的准则,它有自己的执行手段。法律是一个国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在我们国家,执行和监督法律的机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负责违法案件的侦查,调查;法院负责违法案件的处理、审判;你觉得有什么人侵犯了你的权利,违法了法律规定,不能自己去打、去闹,要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给你处理;检察院负责对违法行为、违法案件的监督。 下面,我们来区分一下道德、纪律、法律的范围。比如说:一个人肚子不舒服,他悄悄的在没人的地方放了个屁,这无所谓。如果他在人群中间放屁,就是不道德的了。如果他在校园没人的角落拉大便,这就是违反了我们学校的纪律。如果他将大便强行弄到别人身上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我国在社会的各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这些法律有管水的,有管家庭的,有管社会的,有管食品的,有管人的。在社会上,我们最常接触的是民法。下面讲一讲有关民法的一些知识。民法基本原则和特征: 1、平等原则。就是所有人在法律前地位平等;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算是小偷,我们只能制止他的偷窃行为,不能发现小偷就一棒把他打死。 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简单说就是自己的钱,自己有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权利。 3、公平原则。就是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比如张三把李四家的一只鸡给压死了,不能张三想要一万李四就给赔一万。这要看这只鸡在社会上值多少前,法院就判李四给赔多少钱。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比如某家去世了一个人,他家将灵棚搭在天安门广场,这就属于违法

【知识学习】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专卖市场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专卖管理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专卖依法行政,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基层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五五”普法核心内容,全面贯彻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积极开展宣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行业管理实现“学法律、重责任、讲权利、尽义务”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烟草和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基层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专卖管理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三、组织要求 为切实做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如期开展有关活动,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成立“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活动安排,落实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县级局局长 副组长:县级局局长副局长 成 员:专卖股(科)长、副(股)科长、内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

安全生产知识宣传资料

安全生产知识宣传资料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规定了哪些权利义务? 答:)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地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地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地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地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地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地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地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地权利.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地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地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地职责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地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地,有什么后果? 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管理伤亡地; )醉酒导致伤亡地; )自残或者自杀地.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如何进行隐患治理? 各种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地隐患,集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相关部门、车间进行整改.车间能整改地由车间进行整改,车间无法整改地以书面形式交相应地职能技术部门进行整改;职能技术部门、车间均不能整改地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以

节能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手册

节能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2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15 - 三、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 21 - 四、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30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

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法律知识宣传材料

法律知识宣传材料 1. 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0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什么者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4、什么叫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常见的相邻关

农村法制宣传资料

1、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怎么办?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注意,一定别错过了法定期限。

3、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关押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时间多长才可以构成犯罪,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时间过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定罪,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主观情节来确定。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拘禁罪论处。 4、土地征收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臵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基本农田“五不准” (一)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才有法律保障土地是房屋的载体?也是财富的载体?业主在购买房产时?不仅是购买了房子?还有承载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房屋只能是空中楼阁。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只有在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才允许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凡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一方面土地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其房屋无法转让。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

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用途管 国家实行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辗转异地一衫泪,曾记当年一伞轻。西子湖畔一相逢,断桥一诺金山漫。 111 一林红叶一霜染, 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111 一林红叶一霜染, 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法行为。 使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是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 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 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有管家立法权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三个特点: 1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双重属性,发挥着以下作用。1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化管理提供依据

3指导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效益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依据宪法的准准则、立法原制定的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集成,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标准。 1安全生产法律 2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既相互关系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法律知识宣传手册 您好!您平时遇到过纠纷吗?您受到过不正当得侵害吗?您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得权益吗?法律与我们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制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所以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得权益、其实我们现在得生活中就有好多事情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下面我们把日常生活中可能用到得法律知识写下来,虽然不多,但希望能够给您一些帮助,也希望您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来解决一些问题、 1、如果您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该怎么办? 您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您得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她们,同时也会好地保护您自己。 2、街头兜售小红旗能否用来装饰房间? 街头兜售得小国旗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得,就是不允许使用得、 3、如果您回家发现被盗,该怎么办? 您得第一个任务就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您千万不要急着去瞧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得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得蛛丝马迹中。 4、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得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得四倍,否则超过得部分不受法

律保护、 5、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 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纠纷发生地得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得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得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6、作为消费者您享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参与监督权、接受消费者教育权、建立消费组织得权利。 7、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就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当然可以。 8、削价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吗? 削价商品依然实行质量保证,当削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得法律责任。 9、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与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投诉电话:12315);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得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普遍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 法律法规的培训资料

通用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

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法律法规宣传知识题及答案

法律法规宣传知识 选择题:(每题均为单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自2008年(B)起施行。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 D、8月1日 2、毒品区别于毒物的自然特征是(A)。 A、依赖性 B、非法性 C、危害性 D、合法性 3、维护了中华民族尊严的著名历史事件“虎门销烟”指的是:(A),在林则徐的主持下,在广州城外虎门海滩,将收缴英、美鸦片贩子的走私鸦片全部予以销毁的禁毒壮举。 A、1839年6月3日 B、1840年6月9日 C、1841年7月17日 D、1842年10月10日 4、吗啡的成瘾性很强,并且有很多衍生物,下列不是吗啡的衍生物的是(D)。 A、海洛因 B、杜冷丁 C、美沙酮 D、麻黄素 5、下列不属于兴奋剂类毒品的是(D)。 A、冰毒 B、摇头丸 C、可卡因 D、海洛因 6、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以上说法正确吗?(A) A、正确 B、不正确 7、为进一步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B)附表品种目录进行管制。 A、《禁毒法》 B、《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C、《关于加强羟亚胺管理的决定》 D、《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办法》 8、制定《禁毒法》的必要性是(D) A、应对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需要 B、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的需要 C、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需要 D、A、B和C 9、海洛因的化学名称是(A)。 A、二乙酰吗啡 B、盐酸哌替啶 C、甲基苯丙胺 D、盐酸二氢埃托啡 10、《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D)。 A、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 B、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 C、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D、以上说法都正确 11、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是由哪个部门发起的?(B) A、全国妇联 B、全国总工会 C、团中央 D、教育部 12、吸毒的危害有哪些方面?(D) A、危害个人,包括:摧残人的身体、扭曲人格、引发自伤、自残、自杀的行为、传播疾病等。 B、危害家庭,包括:对家庭成员身心摧残、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贻害后代等。 C、危害社会,包括:诱发违法犯罪、影响国民素质、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影响国计民生等。 D、A、B和C

档案法规宣传资料

档案法规宣传资料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中央政府网新疆政府网巴州政府网若羌县政府网 首页 | 单位简介 | 办事指南 | 信息动态 | 领导之窗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 政策法规 | 公文文件 | 表格下载 | 局长信箱 | 学习园地 | 计划总结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若羌县档案局 > 政策法规 > 正文 档案法规宣传资料 时间:2009-05-25 点击次数:1563 来源: 档案法规宣传资料 档案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人类文明进步的记录,保护档案人人有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哪一年通过?哪一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 年7月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即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了档案的特有属性和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的特有属性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是针对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明确规定了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档案由各级各类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3)、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室。档案管理职责: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档案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4)、规定了档案的开放和公布权限。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延长期限开放。 (5)、对档案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6)、规定了法律责任。针对档案事务范围内特有的比较突出的一些违法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法律宣传资料

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3、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4、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5、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法律法规宣传原则、形式、保障措施

法律法规宣传原则、形式、保障措施 一、基本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当地法律宣传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日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形式方法 1.举办主题宣讲会、专题培训班。 2、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

3、开展宣传服务入户活动。 4、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单等进行广泛宣传。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具体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自觉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行政部门的联系。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对教育宣传实行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要做好年度预算报告,落实相应经费,专款专用,保证专卖普法和依法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加入进来,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编写普法材料,培养普法骨干。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宣传形式要因地制宜,增强针对性,讲求实效,既要保留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手

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各时段的生育间隔规定 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2009年9月25日后无间隔期,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期限制。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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