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

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

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

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案例: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平阳县开发建造银泰城步行街,2016年2月份起,该步行街东北入口左右两侧立柱上开始张贴有一对广告海报,含有“投资跟银泰,升值有保障”、“现铺招商,坐享收租”“室外步行街,火爆招商”等广告

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2017年1月5日,上述海报已被撤除。

当事人于2015年9月开始宣传销售其开发的泰悦府楼盘,在宣传手册中使用了“银泰之上,问鼎龙鳌第一豪宅”“品质之巅,第一豪宅”“极致,繁华之上的巅峰人居”“国际一线品牌

电梯”“中国顶级豪宅营造专家”等用语。并处罚款200000元。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

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

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案例:嘉兴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官网上制作发布含有“振东汽车城2区钻石沿街商铺,保租保退保收益,规模最大,桐乡唯一,综合性强,做

大市场投资你赚钱风险我来担”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 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

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

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

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

误导宣传。

案例:永嘉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2017年5月当事人发

布了委托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制的含有“楠溪云岚上院距温州市区瓯越大桥至

项目地仅50分钟车程”等内容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85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7160元。对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8580元,并处

罚款8580元。

案例:瑞安市壹家壹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当事人因代理温州华

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湖壹号楼盘于2018年3月29日始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

众号上发布香湖壹号房地产广告,其中没有明确轻轨S3线尚在规划建设中,没有标明房产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广告费用为9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900元。

案例:房地产广告“牛皮”吹破被罚365380元

温州市中梁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陆续发布13篇宣传文章。这些文章使用了“顶

配六星级JW万豪酒店”“温州最大IMAX影院”“温州最好实景示范区同步开放”等用语,

而“温州首创的三巷六弄景观”“全国首家社区乐高主题儿童体验中心”等无法证实的广告

语,对规划中幼儿园学校没有注明“规划中”,并使用其他房产项目形象、环境作宣传。

案例:温州行动者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企业网站上发布了含有“鳌江动车站在我们项目的西北方向,通过广场路3分钟

就可以到鳌江动车站”“小区南面的西塘路经车站大道10分钟内直达银泰购物中心”“我们

项目就有:四网合一的架构,分别是104国道、动车站、S4轻轨、G15沈海高速都环绕着

本项目”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在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0 元。

案例:瑞安市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发布玉桂阁项目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宣传手册中含有“5分

钟,可拥揽塘下市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90- 140方玲珑小空间”等内容,广告费用为600元。当事人发布含有“5分钟,可拥揽塘下市

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发布含有“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

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布含有“90-140方玲珑小空间”内容广告

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400元。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

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案例:温州杰瑞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未审核温州宏众置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合作的真实性,于2017年8月20

日至8月30日期间擅自制作发布含有“携手亲和源、附二医、绿城,联手打造”等字样的

单页广告、LED广告、桁架广告、路名牌广告。广告费用为10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广告费用10300元,并处罚款20600元。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

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

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

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

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

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

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 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

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

品质。

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

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

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

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

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国家工商总局对地方工商局关于广告方面的答复

1.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2.在“市场调查或采访”的特定场景中,通过“记者”或“市

场调查人员”与“消费者”双方问答进行调查采访,由特定的“消

费者”讲述自身体验与感受,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优点、特点,这是典型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3.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

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

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标”。

4.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

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

“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

“×××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

“×××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

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5.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

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2018年1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金尊府”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国家级盛会落

址加速区域崛起……未来升值潜力和投资价值不可限量”“高端配套环伺,为品质生活加冕:成成中学、太原第二外国语学校等知名学府,山西大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地铁3/6 号轻轨等立体交通网,出入随心”“再造一个恭王府”等内容,构成发布“升值或者投资回

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

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8年5月,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60万元。

6.“中国公认名牌产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号

凡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进行的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评比、评先、评价、评奖、评优、展评等活动(简称评比活动均在禁止

之列,对于含有评比结果内容的广告,无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均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第140号)予以处理。

7.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

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

在该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工商广字〔1993〕第

8.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1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

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

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

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9. “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

四、反不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

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

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

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例:陕西奥巴马肖像广告违法案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

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

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

万元。

五、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

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

不明确,影响兑奖;(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

费者的变更;(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五)在销售现场

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第四条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

奖金超过五万元;

(三)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奖金总额超过五万元;

(四)以竞技比赛、智力竞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获奖者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五)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

(六)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七)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八条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品或者赠品为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计算其金额。

六、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

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

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七、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

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退一赔一)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

置房屋的事实。

案例:2000年8月3日,刘某与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刘某购买了涉案房屋,总价款为1372838元。2005年8月1日,刘某取得涉案房屋所

有权证。2005年9月17日,刘某取得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证。合同签订后,姜某于2011年

1月25日向刘某转账70万元,于2011年2月17日向刘某汇款242万元。2011年1月30

日,姜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徐某与刘某于2007年7

月15日签订的针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2.刘某返还购房款13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

装修费用20万元、差价款214万元和房租损失14.4万元;3.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

付责任。一审审理中,刘某及姜某表示涉案房屋现已交付给姜某。徐某提交收据2张,以

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装修费20万元;徐某还提交了公寓写字楼租赁合同,以证明其主张的租金损失。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法院认定:一、确认徐某与刘某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的针对北

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7号楼808室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二刘某于判决生效后

10日内返还徐某购房款100万元;三、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徐某差价损失214

万元;四、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原告长城公司(买受人)和被告远洋大厦公司(出卖人)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长城公司购买北京远洋大厦房屋一套,暂测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房屋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

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5%(不含)时,按照本契约约定的

所售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5%(含)时,自远洋大厦公司向长城公司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15日内,长城公司有权解除契约。契约解除自长城公司书面通知送达远洋大厦公司之日起生效。远洋大厦公司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长城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需将长城公司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

案例:后远洋大厦公司向长城公司发函,告知涉案房屋的实测面积为77.5平方米。诉讼中,远洋大厦公司承认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的误差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5%。长城公司不

同意解除契约,要求远洋大厦公司继续履行,并主张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

远洋大厦公司双倍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远洋大厦公司承认实际欠付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超过了合同中暂测面积的26.6%,故应承担违约责任。长城公司在与远洋大厦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经约

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5%(不含)时,应按照合同房屋售价进行结算,故本

案应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5%作为追究远洋大厦公司违约责任的起点,即实际面积与暂

测面积的差别在5%(不含)之内部分的房款,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售价予以返还,长城公司主张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双倍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而实际面

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在5%之外的房款,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实际欠付面积超过暂测

面积5%后如何具体追究违约责任,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远洋大厦公司双倍返还。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2篇完整版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2 篇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2篇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本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精心整理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一、房地产宏观管理篇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案例分析一 【案由概述】 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攀枝花李明华律师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 (1)律师在本阶段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和项目土地方及有关合作各方的项目合作谈判,并负责起草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备忘录和相关法律文件; 2、参与项目运作方式和运作方略的法律策划,为项目合作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 3、参与项目公司的成立,并负责起草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参与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过程始终,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方案的确定——征地过程中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审查——选择拆迁公司并审查拆迁公司的资质——拆迁委托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国有土地危改项目拆迁补偿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等有关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或变动的全过程; 5、项目前期法律手续的办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或综合性开发公司成立的手续办理; 6、取得项目的特别程序: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协助开发公司取得项目开发权;

7、属于项目转让的,按照并购的程序,完成项目转让的尽职调查、确定收购模式与程序、完成相关项目(资产)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收购协议等类似文本的起草工作; 8、见证相关协议的制作; 9、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建设开工许可报批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批、报建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和法律审查等。 (2)本阶段比较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1、合作开发协议的商谈过程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把握,在合作的方式上,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其它事项,导致合作开发协议无效; 2、对于合作各方来说,由于协议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导致合作各方权限、职责不清,合作过程中出现相互不配合,最后导致项目开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 3、项目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前期协议的不完善,导致后期遗留大量法律纠纷,其中包括与被拆迁人之间、与土地方之间、与拆迁公司之间出现不应有的纠纷,并常常因此延误项目开发进程; 4、由于对于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导致公司成立、政府报送手续延误,从而延误整体开发的进展; 5、开发项目的整体运作方式自始有瑕疵,给项目开发遗留后患; 6、其它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

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

(一) 主要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规、规章1、主要行政法规、规章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 (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 (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发布施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5-29 ·房地产法规·

(完整)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拟中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士在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重价非发(1991)2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国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 乙方: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甲方:乙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工作人员及工作方式 1、甲方委派本公司负责与乙方联系,处理一般事宜。遇到重要事宜、紧急事宜,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直接与乙方联系;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孙金栋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3、乙方每壹或者两周上门服务一次,以保证顺利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任务或者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 一、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包括: 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 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二)特殊规定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3、虽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法律顾问,依法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及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对甲方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乙方协助甲方审查或代拟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合同、声明、诉状、意见书等。地产项目开发法律服务具体内容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

(1)起草、修改、完善土地受让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参与、配合委托人受让土地;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及合同书; (2)协助委托人制作项目的立项、审批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解决拆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2、房地产开发阶段 (1)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制定,建筑设计单位明确建筑物合理使用期限,参与委托人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修改项目设计合同、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 (3)代表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洽谈、草拟、修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代表委托人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5)协助委托人依约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对履约、反索赔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6)协助委托人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质量

监部门联系; (7)协助委托人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签证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委托人与政府工程造价部门的联系; (8)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效果,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9)协助委托人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妥善设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的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10)参加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3、房地产经营阶段 (1)参与委托人与销售代理商关于代理销售事宜的谈判,审查、修改委托人与代理商的代理销售协议书,达成双方同意签约的条件; (2)辅助委托人审查有关楼盘预售、现售的广告和内容; (3)辅助委托人起草、修改、完善《购房须知》、《认购书》、《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条款、《房屋管理、使用、

2020年房地产法律法规手册参照模板

1.土地使用权年限: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 5.房地产广告: 6.预售商品房的条件: 7.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8.销售代理: 9.预订款: 10.定金: 11.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12.不得重复销售: 13.房屋平面图及尺寸误差: 14.签约时同时签订物业合同: 15.计价方式、销售面积、分摊及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 16.明示法规和合同: 17.规划变更: 18.样板间: 19.合同备案: 20.延期交付房屋或迟延支付房款: 21.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调整: 22.惩罚性赔偿: 23.两书: 24.现场施工管理: 25.建筑噪声: 26.空调器、冷却塔等环境噪声: 27.竣工验收及备案: 28.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 1

29.产权登记: 30.抵押及抵押登记: 31.按揭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 32.担保按揭合同的解除权: 33.质量责任: 34.测绘单位及测绘人员的责任: 35.房屋建设质量保修 3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37.房产测绘收费问题: 38.契税: 39.印花税: 40.公共维修基金: 41.物业收费: 42.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43.空置房的交费: 44.业主公约及临时业主公约: 45.物业招投标: 4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7.物业管理用房: 48.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49.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50.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1.装修活动的噪声管理: 52.住宅室内装修: 2

1、土地使用权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 3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1 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行业,向来受到政策关注以及资本追逐,政策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发展相伴相生。你知道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是怎样的吗?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拟中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重价非发(1991)2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国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在XX镇开发销售“XX广场”楼盘项目,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法律服务工作内容项目:

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业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领域,它涉及众多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房地产经营中,无论其买卖,租赁,还是其抵押,继承都不象一般商品那样靠物质实体在当是人之间流通完成,而主要靠法律,法规和合同来完成。合同规定了个种技能,和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了置业人和租赁人所购买或承租的某些权能,以实现其权利。不仅如此,还因为房地产营销中所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所以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协调、调整各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从而保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从事房地产经济活动所依据的房地产相关法规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明确了建设用地的管理与使用。这些内容的规定确立了房地产的权属关系,是我们从事房地产营销活动的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1994年7月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市场营销人员应着重中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管理及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掌握该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国家施行的五种房地产管理制度、五项登记备案制度、五项证书及五种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与房地产有关的条款主要在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其中第230条、234条有具体规定。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1年3月14日以88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地产市场营销人员应着重了解其中的第二、三、四、五、六章的内容。

房地产人事行政管理规定汇编

房地产人事行政管理规 定汇编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编写说明 1、本汇编所包含的任何条文和条款,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汇编一经批准下发,即为公司最高行动准则,公司所属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3、本制度汇编在执行中,由于部门工作内容、职责的变化需要修订、增删汇编中相关条款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进行修正。 4、本制度汇编作为内部文件其所有者为本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以外的场合出示。 人事行政部 2013年11月11日 第一部分人事行政部岗位职责 总则 1、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人事行政部具体负责。 2、人事行政部在人事管理上直接向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的关系是协调、指导、服 务的关系。 一、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1、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 2、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储备人才。 3、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转正、任免、调配等工作; 4、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 5、负责统一管理和调整员工的薪金; 6、负责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7、保存员工的个人档案资料; 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福利;

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 10、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等。 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 1、制定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各项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的情况, 并负责解释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2、负责对员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及考勤工作的管理; 3、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行政费用总额度,每月制定公司行政费用预算,并严格控制行 政费用的支出; 4、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买、验收、使用登 记及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的制度; 5、负责公司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6、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做好电话、传真和复印机等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7、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加强对司机、非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 8、负责公司办公室环境卫生的管理; 9、负责公司办公地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管理; 10、负责员工食堂工作的管理; 11、负责内部招待和对外的接待及票务、住宿、餐饮等工作; 12、根据总经理的指示,积极组织好公司级的重大会务活动和日常的办公会议; 13、负责公司大事纪工作; 14、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15、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资质证等的变更和年检工作。 第二部分人事管理制度 一、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招聘原则: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先内后外。 第二条任何部门有人员缺编或出现新的岗位需求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报人事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安排调配或招聘。

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和流程.

一、服务目的 (一规范细致的法律服务更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将有效地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 二、服务方案 (一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我们将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各个阶段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分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件,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 1、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 (2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同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谈判,在谈判中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3负责草拟和审查征地及房屋拆迁过程中所需法律文件; (4对补偿安置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在土地前期开发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协商、招标、拍卖,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受、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法律评估、调查; (3草拟、修改、完善地块前期开发合同,起草土地受让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4参与市政配套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并协助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3、在施工建设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制定,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修改工程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 (3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确定工程承包合同; (4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5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对履约、反索赔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6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 (7参加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4、在经营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房地产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 a、解答房地产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专项法律咨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 b、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可行性论证,策划和制定化解法律风险的相关方案; c、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出具律师函;为客户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过程中保全己方权利或证据,进行法律交涉。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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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实践考卷 案例分析一 【案由概述】 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所有,且我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庭审中,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陈杰未向其提供陈明、陈雅丽、陈丽丽的委托手续。当日,陈杰将房屋拆迁款1250000元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中含电器移机费925元、搬家费1859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39425元。庭审中,陈明、陈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作者:林森 出版社:中国建材科技出版社2010年出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全六卷+1张CD-ROM 定价:1598 元 优惠价:680 内容介绍 本书以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以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全过程为主线,收录至2007且12月最新现行有效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中介服务、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中介、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纠纷处理等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劳动、经济、金融、商贸等领域有关房地产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详细目录 国务院有关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合同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外资房地产企业相关政策法规 房地产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行政许可与审批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城市开发与规划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屋拆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项目质量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档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产权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住房制度改革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商品房预售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商品房买卖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交易价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抵押与担保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产转让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产租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产中介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产估价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住房贷款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产测量与住房面积计算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税费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地产纠纷调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房产管理及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编号书名册数定价优惠价 2 现代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全集5册1380 650 3 中国著名房地产企业高利润项目全程实战策划5册1380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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