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民航安全员、空警必学知识国际三大民航公约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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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民航安全员、空警必学知识国际三大民航公约案例集锦

国际公约案例集

1、劳文斯廷案

1928年,比利时银行家劳文斯廷乘坐自己的私人飞机(在比利时登记),从英国的克罗伊登机场起飞,到法国巴黎附近的勒波尔热机场降落。在飞行中,他忽然失踪了。经调查,最后在英吉利海峡发现了他的尸体,证明他是在英国领空坠机的。作为发生在英国领水上空的事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英国当局有权审理此案。作为飞机降落地国法国,也支持这一观点。但比利时当局也提出了管辖权利,比利时当局宣称,死者为比利时公民,只有比利时才有权审理此案,反对英国的裁决。围绕此案的管辖权问题,出现了争议。

2、美国诉科多瓦案

1948年8月2日,美国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波多黎各的胡安飞往纽约。当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旅客科多瓦与桑塔诺两个人发生争吵。乘务员进行劝解,两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大打出手。其他旅客也纷纷拥向后机舱围观。由于重心忽然后移,使飞机陡然失去平衡,机长紧急采取措施,才使飞机得到控制。机长把操纵飞机的权利交给另一名驾驶员,走进客舱来制止这起事件。桑塔诺听从机长劝阻罢手不打了,而科多瓦却反过来欧打机长和乘务员,并把女乘务员打成重伤。众旅客上前将其制服。飞机降落后,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纽约南区法院虽然完全相信科多瓦犯有暴力行为的证据,应当裁定他有罪,但却做不出定罪的判决。因为该犯罪是发生在公海上空,美国法律缺乏惩治该犯罪的管辖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好把在押的科多瓦释放了。

3、英王诉马丁案

1955年,在英国登记的一架民航飞机在从波斯湾的巴林飞往新加坡的途中,发现机组人员马丁携带贩运鸦片。当该飞机返回英国本土后,检察官将马丁逮捕并起诉,其罪名是贩运鸦片违犯了英国《危险毒品条例》所规定的贩运毒品罪,并根据1949年英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英国飞机上发生的任何犯罪,为赋予管辖权的目的,均应视为发生的犯罪人当时所在地的犯罪”。于是,将其提交英国法院。被告律师抗辩称,马丁没有在英国犯罪,应该由其在飞行中被发现贩运鸦片的当地法院来判断贩运鸦片是否构成犯

罪?英国公诉人依据的英国《危害毒品条约》只能对英国本土有效,没有域外效力。经过反复辩论,法院不得不驳回起诉,因为英国法中的成文法规定的犯罪,不适用于在英国境外的在英国登记的飞机上。而1949年的英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并没有规定犯罪,仅对普通法或成文法规所定犯罪申明英国的管辖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附件18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适航性 简化手续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搜寻与援救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机场 航空情报服务 环境保护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空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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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案例集 1、劳文斯廷案 1928年,比利时银行家劳文斯廷乘坐自己的私人飞机(在比利时登记),从英国的克罗伊登机场起飞,到法国巴黎附近的勒波尔热机场降落。在飞行中,他忽然失踪了。经调查,最后在英吉利海峡发现了他的尸体,证明他是在英国领空坠机的。作为发生在英国领水上空的事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英国当局有权审理此案。作为飞机降落地国法国,也支持这一观点。但比利时当局也提出了管辖权利,比利时当局宣称,死者为比利时公民,只有比利时才有权审理此案,反对英国的裁决。围绕此案的管辖权问题,出现了争议。 2、美国诉科多瓦案 1948年8月2日,美国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波多黎各的胡安飞往纽约。当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旅客科多瓦与桑塔诺两个人发生争吵。乘务员进行劝解,两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大打出手。其他旅客也纷纷拥向后机舱围观。由于重心忽然后移,使飞机陡然失去平衡,机长紧急采取措施,才使飞机得到控制。机长把操纵飞机的权利交给另一名驾驶员,走进客舱来制止这起事件。桑塔诺听从机长劝阻罢手不打了,而科多瓦却反过来欧打机长和乘务员,并把女乘务员打成重伤。众旅客上前将其制服。飞机降落后,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纽约南区法院虽然完全相信科多瓦犯有暴力行为的证据,应当裁定他有罪,但却做不出定罪的判决。因为该犯罪是发生在公海上空,美国法律缺乏惩治该犯罪的管辖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好把在押的科多瓦释放了。 3、英王诉马丁案 1955年,在英国登记的一架民航飞机在从波斯湾的巴林飞往新加坡的途中,发现机组人员马丁携带贩运鸦片。当该飞机返回英国本土后,检察官将马丁逮捕并起诉,其罪名是贩运鸦片违犯了英国《危险毒品条例》所规定的贩运毒品罪,并根据1949年英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英国飞机上发生的任何犯罪,为赋予管辖权的目的,均应视为发生的犯罪人当时所在地的犯罪”。于是,将其提交英国法院。被告律师抗辩称,马丁没有在英国犯罪,应该由其在飞行中被发现贩运鸦片的当地法院来判断贩运鸦片是否构成犯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优选稿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 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

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 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 至 18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2空中规则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4航图 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9简化手续 附件10航空电信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12搜寻与援救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14机场 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16环境保护 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为了加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多边合作,2019年国际社会出台了两项新的条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二者与1958年《纽约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基于上述背景,结合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笔者作出以下总结和提示,供备战2020年法考的学员参考。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在荷兰海牙举行,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的最终完成。公约为促进判决的全球流通打造了平台,进一步便利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中国而言,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地密切,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这种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提供的司法保障,对于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参与谈判,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主动引领规则制定。代表团就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提出的多项案文建议得到大会采纳,为公约的达成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约的通过,弥补了各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截至目前,公约还没有生效(公约规定只要有两个国家批准,公约就可以生效,目前乌拉圭已经签署了公约)。基于此,笔者给2020年备战法考的考生一个建议,在国际私法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部分,一定要知晓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这是以往学习内容中所没有的。但由于公约尚未生效,考生不必急于掌握其相关细节问题。 二、《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7日,共有46个国家(包括中、美、印、韩)于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公约将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无需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定以及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1条,《新加坡调解公约》排除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时间,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提高航空安全员反劫机、防炸机处置能力,根据《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结合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第二条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工作坚持从难从严,从本职工作特点出发,以基础训练为重点,突出实用技战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非法干扰识别与处置的培训,不断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训练分为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和日常训练。 第四条本大纲适用于在公共运输航空企业中从事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由民航局公安局统一领导,训

练基地由民航局公安局审定。 第六条空警总队是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训练大纲、训练计划、考试考核工作。承办训练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负责编制教学纲要、实施细则和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初任训练 第七条初任训练是对初次申领航空安全员执照人员的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65个训练日(480小时),并通过初任训练考试,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训练内容包括:队列、体能、技能、空防理论及其他训练。 (一)队列 1、单兵徒手队列动作; 2、分队队列动作。 (二)体能 1、速度素质; 2、力量素质; 3、一般耐力素质; 4、灵敏协调、快速反应素质。 (三)技能 1、格斗技术基本功;

2、客舱擒敌技术; 3、械具使用; 4、危险品的识别与处置; 5、手枪射击。 (四)客舱制敌战术 1、基础理论; 2、客舱模拟训练; (五)专业基础理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机组空中处置劫机事件基本程序》; 3、《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 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5、空中非法干扰行为识别与处置; 6、扰乱行为识别与处置; 7、危情交流与沟通; 8、执勤程序; 9、专业英语。 第四章定期训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Preamble WHEREA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an greatly help to create and preserve friendship and understanding among the nations and peoples of the world, yet its abuse can become a threat to the general security; and WHEREAS it is desirable to avoid friction and to promote that cooperation between nations and peoples upon which the peace of the world depends; THEREFORE, the undersigned governments having agreed on certain principles and arrangements in order that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may be developed in a safe and orderly manner and that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services may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operated soundly and economically; Have accordingly concluded this Convention to that end. Came into force on 4 April 1947, the thirtieth day after deposi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f the twenty-sixt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thereof or notification of adherence thereto,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1 (b ). Part I - Air navigation Chapter I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Article 1 - Sovereignty The contracting States recognize that every State has complete and exclusive sovereignty over the airspace above its territory. Article 2 - Territo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land areas and territorial waters adjacent thereto under the sovereignty, suzerainty, protection or mandate of such State. Article 3 - Civil and state aircraft (a)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only to civil aircraft, and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state aircraft. (b) Aircraft used in military, customs and police services shall be deemed to be state aircraft. (c) No state aircraf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fly over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land thereon without authorization by special agreement or otherwise, and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4号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七年四月一日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

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 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 第八条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 序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 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文件 首航保卫〔2011〕177号 关于下发《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我司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内容和时间,明确航空安全员训练的考核管理机制,提高航空安全员反劫机、防炸机处置能力,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安排>的通知》(民航公发〔2011〕2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及《航

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2011年度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北京首都航空航空有限公司2011年度 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及考核管理规定 一、总则 ㈠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工作坚持从难从严,从本职工作特点出发,以基础训练为重点,突出实用技战术,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以及非法干扰行为为识别与处置的培训,不断提高航空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㈡航空安全员训练分为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日常训练和教员训练。 ㈢本规定适用于我司从事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航空安全员。 二、训练组织与职责 ㈠航空安全员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㈡民航局公安局是航空安全员训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请参照《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 1. 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2.指导、监督、检查训练工作; 3.部署、组织训练考核工作;

4.审定、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单位。 ㈢我司负责训练工作的组织协调。 1.保卫部主要职责: ⑴负责我司航空安全员参加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训前考核工作; ⑵负责我司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计划、报送、协调工作; ⑶负责我司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的考核工作; ⑷负责编发我司航空安全员训练辅助材料。 2.客舱服务部安全员中队主要职责: ⑴负责我司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教员训练的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的收集、反馈; ⑵负责制定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计划; ⑶负责航空安全员日常训练的组织实施、训练台帐的建立与反馈。 ㈣承担训练任务的单位负责训练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请参照《航空安全员训练大纲(试行)》(民航公发〔2010〕36号)文件。 1.编制训练教学纲要、实施细则; 2.负责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教员训练的实施工作; 3.承训单位集中组织训练期内,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参训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训练内容、时间与考核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18简介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缔约目的: 26个缔约国为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而缔结此公约。 公约内容: 共22章96条。(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第六章) 第二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七章---第十三章) 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第十四章--第十六章)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十七章--第二十二章) 十八个附件 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 2 空中规则 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 4 航图 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 9 简化手续 附件 10 航空电信 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 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 14 机场 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 16 环境保护 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2)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简介 世界上各种运输形式所承运的货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险品—爆炸物、腐蚀物质、易燃物质、毒性物质,甚至放射性物质。这些危险物品对全球多种工业、商业、医疗以及研究的需要和过程至关重要。由于航空运输的优势,这些危险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运的。 国际民航组织承认此类货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种步骤,以便确保能够安全承运此类货物。做法是通过了附件18,以及相关的文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对于管理危险品的航空承运存在其他规则,但没有在国际上适用,或者很难在国际上实施,并且,他们与其他运输形式的相应规定也不一致。 附件18 规定了需要遵守的广泛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安全承运危险品。附件包含了相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概况 目前世界上涉及国际航空方面的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已达五十多个,按其所调整关系的性质,这些国际公约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三大体系,即: (一)关于航空权利的宪章性的国际航空公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有关民用航空国家之间民用航空事务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航空公法。此类国际公约体系是以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为核心,连同诸如“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议”等公约以及一系列对“芝加哥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所形成,亦称之为“芝加哥公约体系”。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也是包括国际航空运输法在内的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二)关于保障航空安全及防止航空器上犯罪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和防止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规范的航空刑法。主要是以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为核心和基础,与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 以及其他的议定书和公约等所形成的国际航空刑法序列,亦称“东京公约体系”。另外还有,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北京公约”)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项文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加强完善了现有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加大了打击恐怖行为的力度并增进了国际反恐合作。 (三)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对地面第三者损害责任的国际航空私法公约体系 亦有称国际航空民法体系。其中,

1、最主要的部分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及乘客之间关系规范的,亦即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根据其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所实行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不同,这些国际航空运输法公约又可以细分为两个体系,即“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后者亦被称之为,“新华沙公约体系”。前者是由《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和诸如“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等一系列(主要共七份)对之修改或补充的议定书及公约所形成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则体系。在这两个体系的公约中,都同时包含了调整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规定。 2、《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是关于航空器经营人对第三方损害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1937年《统一有关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基础上修订并更名的,1952 年10 月7 日在罗马签订,于1958年2月4日生效。后来,于1978 年9 月23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修正该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最新的《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是于2009年5月2日在蒙特利尔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的。 3、《关于国际承认飞行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是1948年6月1日于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通过并签署的,于1953年9月17日生效。这是关于对飞机财产权的国际承认问题的公约。 二、其他协议 除上述公约外,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内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相关的协议。这些协议基本上都是以华沙公约体系为基础并与之相衔接,是对其所适用的国际各航空公司之间的协议。从这些协议的缔结、形式和适用范围看,它们的法律性质应属于民间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范畴。而且,它们主要是以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为主要内容的。但是,这些协议对推动华沙公约体系的发展和变革,促进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的完善,使之能够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其中比较著名和较具影响的有: 1、《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又称“蒙特利尔临时协议”,是美国民航委员会和以世界各大航空公司为一方,于1966年5月13日所达成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了进

中国加入的国际航空公约

STATUS OF CHINA WITH REGARD TO INTERNATIONAL AIR LAW INSTRUMENTS Date of Signature Date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Effective Date 1.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hicago, 7/12/44 7/12/44 20/2/461,2,12 4/4/47 2.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s Transit Agreement Chicago, 7/12/44 - - -16,17 3.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greement Chicago, 7/12/44 - - -3 4. Protocol on the Authentic Trilingual Text of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Buenos Aires, 24/9/68 - 15/2/74 15/2/744 5. Protocol on the Authentic Quadrilingual Text of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Montreal, 30/9/77 - 24/4/8412 16/9/99 *6. Protocol on the Authentic Quinquelingual Text of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Montreal, 29/9/95 29/9/9524 - - *7. Protocol on the Authentic Six-Language Text of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Montreal, 1/10/98 1/10/9824 - - 8. Article 93 bis Montreal, 27/5/47 24/3/482 20/3/61 9. Article 45 Montreal, 14/6/54 28/2/742,12 28/2/74 10. Articles 48(a), 49(e) and 61 Montreal, 14/6/54 28/2/742,12 28/2/74 11. Article 50(a) Montreal, 21/6/61 28/2/742 28/2/74 12. Article 48(a) Rome, 15/9/62 28/2/742,12 11/9/75 13. Article 50(a) New York, 12/3/71 28/2/742,12 28/2/74 14. Article 56 Vienna, 7/7/71 28/2/742 19/12/74 15. Article 50(a) Montreal, 16/10/74 21/7/752 15/2/80 16. Protocol of Amendment (Final paragraph, Russian Text) Montreal, 30/9/77 26/4/842 17/8/99 17. Article 83 bis Montreal, 6/10/80 23/7/9712 23/7/97 18. Article 3 bis Montreal, 10/5/84 23/7/9712 1/10/98 19. Article 56 Montreal, 6/10/89 23/7/9723 18/4/05 20. Article 50(a) 23

航空安全员培训心得体会_机场航空安全员培训心得体会

航空安全员培训心得体会_机场航空安全员培训心得体会 航空安全员,又称飞行安全员,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航空安全员的培训显得非常重要。下文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航空安全员培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航空安全员培训心得体会1 一、积极落实航空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1目标分解情况 xxxx 年年初XX公司根据民航华中管理局、XXxxxx年航空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公司xxxx年目标责任书》。内容含盖经营目标、成本目标、消防目标、航空安全目标、空防安全目标、综合治理目标等管理目标,与公司七个部门经理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部门又将总体目标责任分解到每位员工,与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签订率100%。培养全员安全管理意识,使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目标。 2目标完成情况

在全年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XX公司1月-12月15日共保障航班架次,1月- 12月15日总配餐量:份,XX车对接飞机次。 经过全员的共同努力未发生XX中毒、劫机、炸机、地面严重差错事件;未发生在生产、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人员死亡事件;未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场内车辆碰撞飞机事故;未发生人为责任原因的特大火灾事故、空防安全、航空特大地面交通事故;未发生导致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事件。指标完成状况良好。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安全的基础,因此今年XX公司根据XX航食部要求,组织各部门主要人员及时编写了SMS实施指南,本指南分析归纳出XX公司主要涉及安全工作的6个部门、246个工作活动、30项部门活动、80项分解活动、86个工作流程。经过对88个流程的风险分析,目前排查出403 个危险源,列出了目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补救措施,针对每个危险源制定了风险检查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追究制度、安全奖惩和考核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对公司的《安全运行规定》、《安全保卫手册》进行修订,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且按照国家要求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干粉剂消防瓶更换成水剂消防瓶,做好各种消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翻译)教程文件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 (翻译)

3.1.2.5.2.1.5.1 波束内锁定 3.1.2.5.2.1.5.1.1 建议:-当II等于0的锁定技术被用于扩充3.1.2.5.2.1.4提到的探测技术时,正在被探测的驻波时间内的所有航空器应该被命令锁定为II等于0,而不仅是在窜扰区字段的锁定。 说明-在该波束延迟中所有航空器的终止将减少由II等于0的全呼询问信号产生的全呼异步应答干扰应答信号数量。 3.1.2.5.2.1.5.2持续的锁定时间 说明1-补充的探测过程包括锁定探测航空器至II=0,随后通过II等于0的仅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来探测。 说明2-最小化锁定时间降低了与同样也使用等于0的II用于补充探测的相邻询问器的探测相冲突的概率。 3.1.2.5.2.1.5.2.1 建议-使用等于0的II进行补充探测的询问器(与3.1.2.5.2.1.4提到的技术有关)将通过在包含窜扰区字段的驻波时间内为仅仅一次信号扫描发送锁定命令至每一个探测航空器来进行探测。 3.1.2.5.2.1.5.2.2 建议-目的为补充探测的II=0的仅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将仅仅发生在两个连续的扫描过程中。 3.1.2.5.2.2 全呼应答,下行链路格式11

对仅S模式全呼或A/C/S模式全呼询问信号的应答应为S模式全呼应答信号,下行链路格式11。该应答信号的格式将包含以下这些字段: 字段参考 DF 下行链路格式 3.1.2.3.2.1.2 CA 性能 3.1.2.5.2.2.1 AA 地址发布 3.1.2.5.2.2.2 PI 校验/询问器标识符 3.1.2.3.2.1.4 3.1.2.5.2.2.1 CA:性能。该3位(6-8)下行链路字段应包含应答机的通信性能的编码定义,并在全呼应答格式(DF=11)中使用。 编码 0 表示无通信能力(仅用于监视),无法设置CA编码7,在空中或在 地上 1 保留 2 保留 3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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