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征期日历(12月27日正式发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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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国税、北京地税常用征期日历

1-18日

1.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季度预缴(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汇算清缴。

2.在国家税务局实行按季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3.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5.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6.此表未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入库期。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8.此表备注栏内无文字说明的,为正常申报期和入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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