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规定江西省卫生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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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规定江西省

卫生厅印发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设置要求

1、人员要求

至少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名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2、建筑要求

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对II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的各项要求。

(1)具备足够的空间,便于实验室安全运行、清洁和维护,并设置独立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分三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每区应有明显标识,污染区面积不能小于16米2。

(2)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并设有可视窗,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门上贴有符合要求的BSL-2实验室危险标志。

(3)实验室每个分区应设有非接触式水龙头及洗手池(水池深度应在30厘米以上),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设有冲洗眼睛的设施,必要时应有应急喷淋装置。

(4)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并备有足够的一次性使用隔离工作服、乳胶手套、口罩、帽子和护目镜。在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在清洁区内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用品的设施,有条件的可设专用淋浴设备。

(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6)实验室中的厨柜和实验台应牢固。厨柜、实验台彼此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

(7)电脑打印机应设在清洁区,所有报告单和复检送检单应保持清洁。

(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

(9)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3、仪器设备要求

(1)实验室内必须按II级生物实验室(BSL-2)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其中生物安全柜(CLASS II级)应安装于污染区。生物安全柜的背面、侧面离墙的距离宜保持不少于15-30厘米的检修距离,顶部也应留有不少于30厘米的空间。

(2)配备艾滋病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全自动酶标仪和洗板机,加样器(仪)、普通冰箱、低温冰箱(-20℃)、离心机、恒温水浴箱、高压蒸汽灭菌器、污物处理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实验室恒温设备等(实验操作时室温应保持于20-25℃)。

(3)实验室中所使用的酶标仪、温度计和移液器,必须经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测校准,以保证检测质量。

4、实验室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要求

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及《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要求。

5、实验室质量控制要求

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其它相关要求。实验室所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且符合相关要求。

二、实验室申报和验收

6、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通过技术和条件验收。验收方法严格按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工作规程》执行。

7、设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见附件),经设区市卫生局组织验收组进行初审、复审验收。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迁移实验室或变更实验室类别,需重新提请验收。

8、设区市卫生局组织对初审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复审时,应有省级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专家1-2人参加,血清学盲样考核样品由省疾控中心提供。复审合格后,由设区市卫生局正式批文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和省疾控中心备案。

9、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临床检测实验室等从事相关检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并接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验收专家上岗培训。专家库成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二年,专家库每二年调整一次,工作称职、未出现重大错误者可续聘。实验室初审、复审验收组由3-5人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

10、设区市卫生局收到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11、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评审验收相关档案资料由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保存,另送交一份档案资料报至省疾控中心存档。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资格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

年月日填

江西省卫生厅

二○○九年制

一、实验室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

注:1、仪器、设备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2、运转状况可按“运转正常”、“需小修”、“需大修才能运转”三档填写

三、实验室条件(分区):

四、生物安全:

五、制度上墙内容(有则打√□):

1、实验室技术规程

2、HIV抗体检测程序

3、反馈与报告保密制度

4、安全操作制度

5、废弃物消毒处理制度

六、检测资料登记本(有则打√□):

1、样品登记本

2、血清库登记本

3、废弃物处理登记本

4、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

5、检测人员健康档案

6、意外事故登记本

7、设备(冰箱、恒温箱)温度登记本

8、差错登记本

七、SOP内容(有则打√□):

1、有样品的接受、登记和处理

2、检测方法和步骤

3、酶标仪、洗扳机、移液器的使用维护和校正

4、实验中的质量控制

5、结果解释与报告

6、保密程序

7、检测数据的记录与保存

8、追踪和处理

9、实验室的清理与消毒10、实验室安全防护11、样本保存12、试剂保存13、纠正措施14、实验室应急处理15、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交接

六、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日

七、初审验收专家评审组意见:

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年月日八、复审验收专家评审组意见:

省级专家(签字)

市级专家(签字)

年月日九、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结果:

单位(盖章)年月日

【hiv初筛实验室培训】HIV初筛实验室管理制度

【hiv初筛实验室培训】HIV初筛实验室管理制度 HiV初筛实验室管理制度 HiV初筛实验室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本实验室艾滋病初筛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特指定本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2.范围适用于HiV初筛实验室。 3.人员组成:本实验室由三名参加过省疾病控制中心HiV初筛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人员均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人员承担负责人为一名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并获得了省疾病控制中心HiV初筛检测技术培训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HiV初筛实验室为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省批的二级生物实验室。 5.管理制度 5.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卫生人员服务守则与工作原则; 5.2,坚持不歧视原则,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关系,关心他人; 5.3,做好合格和规范的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工作; 5.4,严格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遵照本实验室的相关SoP文件工作;

5.5,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工作人员要熟悉生物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技术; 5.6,不得在实验室内喝饮料,抽烟,吃食物和化装等,不得在实验室会客; 5.7,实验室用品(包括工作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可将私人用品和无关用品带入实验室; 5.8,工作时,要戴手套,穿工作服,操作时手套破损应立即丢弃,洗手并戴上新手套; 5.9,不要用戴手套的手触摸暴露皮肤、口唇、眼睛、耳朵和头发等; 5.10,尽量避免使用尖锐物品和器具;宜用不易破碎材料制品;禁止用口吸任何物品; 5.11,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本实验室的质量管理控制程序规则;做好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工作;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无误,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5.12,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台面消毒,如用消毒液清洁后要干燥20分钟以上;操作时要有标本,检测试剂外溅时,应及时消毒;平时要保持环境整洁; 5.13,工作完毕,脱去手套后洗手,再脱去工作服,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5.14,遇到以外事故,应立即处理并报告上级,妥善即使处。 6.相关文件 6.1,样本的采集,接收登记和处理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2〕2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 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

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0]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结合江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及制度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

(工作规范)湖北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及资质认定工作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我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明确资质认定的范围和形式;保证资质认定工作规范及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提高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可供全省各级验收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员使用。也可供各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准备工作和日常管理中参考。 3引用文件及技术资料 1)《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2)《湖北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3)《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 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 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2006/ISO 15189:2007)》 7)《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发<湖北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相关操 作规程及检测工作记录(试行)>的通知》 4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类型:分为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两类,后者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三种。

5 组织管理 5.1湖北省卫生厅是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和发证工作。 5.2各级验收工作组 5.2.1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省验收工作组”)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量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全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筛查中心实验室的申请、资料审核和安排初审,对已完成初审的初筛实验室安排现场评审。 5.2.2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市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级验收工作组”)负责受理本辖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申请、资料审核和安排初审,对已完成初审的艾滋病检测点安排现场评审。 5.2.3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县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县级验收工作组”),负责受理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点的申请、资料审核和安排初审。 5.3 评审组 5.3.1 评审员管理 5.3.1 评审员的基本条件:从事艾滋病相关管理人员;从事与艾滋病检测相关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热爱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者。 5.3.2 评审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5.3.2.1 熟悉《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实验室生物安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卫[2013]2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 通知 (粤卫〔201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12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

施。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日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是反映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贯彻实施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妇幼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6.77‰、21.65‰下降到2010年的4.83‰、6.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00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0.96%,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31.47/10万下降到2010年的13.14/10万,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威胁我省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人群之间的差异,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有待提高;流动、留守等儿童的健康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救助工作需加快推进;出生缺陷、心理疾患、营养性疾病等已经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等。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12号),不断提高我省妇

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

HIV抗体初筛实验室SOP文件 适用部门:检验科 目录 第一部分工作制度.............................................................................................................. - 1— 实验室工作制度 (1) HIV标本采集与接收登记制度1-?— 艾滋病实验室保密制度................................................................................................ — 2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常规消毒清理工作制度2—?— 差错事故处理制度........................................................................................................ - 3 —报告单签发审核制度................................................................................................... - 3 -设备管理制度................................................................................................................ - 4-试剂管理制度................................................................................................................ — 4-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5-?—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方案5 -?— 第二部分标准操作规程...................................................................................................... — 8 - 第二章样品采集与处理........................................................................................... —8-第二章标准操作程序8 —?- 一、北京金豪...................................................................................................... —8 — 二、上海科华生物................................................................................................. — 9 — 三、英科新创...................................................................................................... — 10- 第三章结果报告与注意事项.................................................................................... - 12—第三部分设备SOP文件13—?- 一、多功能自动酶标仪RT—2100C................................................................... -13- 二、KHB ST-36W洗板机16-?— 三、电热恒温水箱18 —?- 第四部分流程图........................................................................................................... -20- 一、HIV抗体筛查流程图20-?- 二、暴露级别得评估.................................................................................................. — 21 -附件:血清加样表22-?- 第一部分工作制度 实验室工作制度 1.室内应经常保持整洁,各种仪器设备要安装适当,器皿试剂摆放整齐,标志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赣卫农卫发[2009]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5.11 【实施日期】2009.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卫农卫发〔2009〕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我厅依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从2009年起,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12月上旬完成,要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2012]1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29 【实施日期】2012.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HIV初筛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和消毒措施

HIV初筛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和消毒措施 1、废弃物处置 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从艾滋病实验室出来的所有废弃物,包括不再需要的样品、培养物和其它物品,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的密封防漏容器中,安全运至消毒室,并在高压消毒后再进行处理或废弃。 2、HIV常用的物理消毒方法 压力蒸汽消毒,121℃,保持15~20min; 干燥空气烘箱消毒(干烤消毒),140℃,保持2~3h。 3、HIV常用的化学消毒方法 HIV最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是含氯消毒剂(次氯酸钠,含有效氯2000~5000mg/L)、75%乙醇和2%戊二醛,保持10~30 min。 4、废弃物缸:5000mg/L 次氯酸钠。 5、生物安全柜工作台面和仪器表面:75%乙醇。 6、溢出物:5000mg/L次氯酸钠。 7、污染的台面和器具:2000mg/L 次氯酸钠,也可以用过氧化氢或过氧乙酸。器械可用2%戊二醛浸泡消毒。 8、实验台消毒 8.1、实验台消毒措施必须符合艾滋病实验室的通用生物安全要求。由专人按特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清洁和消毒。

8.2、台面的清洁消毒,保持清洁、湿式打扫。每天开始工作前用湿布抹擦1次,地面用湿拖把擦1次,禁用干抹干扫。抹布和拖把等清洁用具实验室专用,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晾干,下班前用含氯消毒剂(次氯酸钠,含有效氯2000mg/L)、0.2~0.5%过氧乙酸或75%乙醇抹擦1次。也可用便捷式高强度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消毒。 8.3、应象操作未知传染风险样品一样进行消毒与灭菌,小心存放、拿取和使用所有可能有传染性的血液、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若被上述物品明显污染,如具传染性的标本或培养物外溢,溅泼或器皿打破,洒落于台面,应立即用消毒液消毒,用5000mg/L有效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或乙醇洒于污染的台面,并使消毒液浸过污染表面,保持30~60 min后再擦拖把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1h以上。 8.44、各类在实验室实验台上操作后的废弃物品均应视作物染物分类处理,所有废弃物应视为HIV污染物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9、消毒液的配制及使用 9.1、HIV实验室最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是含氯消毒剂(次氯酸钠,含有效氯2000-5000mg/L)、75%乙醇和2%戊二醛,保持10~30 min。 9.2、含氯消毒剂的配制:次氯酸钠原液使用前进行1:20~1:50稀释(2000-5000mg/L)或联昌84使用前进行1:10~1:25(2000-5000mg/L)稀释后,用于实验室内的消毒。 9.3、乙醇,俗称“酒精”,能够杀灭多种细菌,对HIV病毒有一定的杀灭作用,70~75%的效果最好。因此,使用前新鲜配置足量70~75%的乙醇,用于生物安全柜、工作台面和仪器表面的消毒,可以达到最佳的消毒效果。 9.4、过氧乙酸也是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高效消毒剂,新鲜配置1~3%的过氧乙酸熏蒸,用于地面、墙壁、实验器材及实验室内资料、文件、书本等物品的消毒。0.04%的过氧乙酸用于实验室工作人员手浸泡1~20分钟,再用肥皂洗手。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规定江西省卫生厅印发

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规定江西省 卫生厅印发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设置要求 1、人员要求 至少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应有一名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2、建筑要求 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对II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的各项要求。 (1)具备足够的空间,便于实验室安全运行、清洁和维护,并设置独立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分三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每区应有明显标识,污染区面积不能小于16米2。 (2)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并设有可视窗,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门上贴有符合要求的BSL-2实验室危险标志。 (3)实验室每个分区应设有非接触式水龙头及洗手池(水池深度应在30厘米以上),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设有冲洗眼睛的设施,必要时应有应急喷淋装置。

(4)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并备有足够的一次性使用隔离工作服、乳胶手套、口罩、帽子和护目镜。在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在清洁区内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用品的设施,有条件的可设专用淋浴设备。 (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6)实验室中的厨柜和实验台应牢固。厨柜、实验台彼此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 (7)电脑打印机应设在清洁区,所有报告单和复检送检单应保持清洁。 (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 (9)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3、仪器设备要求 (1)实验室内必须按II级生物实验室(BSL-2)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其中生物安全柜(CLASS II级)应安装于污染区。生物安全柜的背面、侧面离墙的距离宜保持不少于15-30厘米的检修距离,顶部也应留有不少于30厘米的空间。 (2)配备艾滋病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全自动酶标仪和洗板机,加样器(仪)、普通冰箱、低温冰箱(-20℃)、离心机、恒温水浴箱、高压蒸汽灭菌器、污物处理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实验室恒温设备等(实验操作时室温应保持于20-25℃)。 (3)实验室中所使用的酶标仪、温度计和移液器,必须经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测校准,以保证检测质量。 4、实验室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要求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基本标准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基本标准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基本标准 (一)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及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1、人员条件 至少由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2、建筑条件:实验室或检测区域应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应符合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 3、仪器设备条件 配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酶标读数仪、洗板机、普通冰箱、水浴箱(或温箱)、离心机、加样器(仪)、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实验室恒温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生物安全柜。 (二)艾滋病检测点。 1、人员条件:至少由2名经过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2、建筑条件:需有艾滋病检测区域或专用实验台,能开展简便、快速检测。 3、设备条件:需配备快速试验所必须的物品,包括普通冰箱、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一次性消耗品、安全防护用品。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职能 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职能。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4)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协助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4)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艾滋病检测点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4)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23 【实施日期】2011.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 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基本标准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基本标准 (一)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及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1、人员条件 至少由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2、建筑条件:实验室或检测区域应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应符合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 3、仪器设备条件 配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酶标读数仪、洗板机、普通冰箱、水浴箱(或温箱)、离心机、加样器(仪)、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实验室恒温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生物安全柜。 (二)艾滋病检测点。 1、人员条件:至少由2名经过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2、建筑条件:需有艾滋病检测区域或专用实验台,能开展简便、快速检测。 3、设备条件:需配备快速试验所必须的物品,包括普通冰箱、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一次性消耗品、安全防护用品。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职能 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职能。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4)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协助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4)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艾滋病检测点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4)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幼秘[2015]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妇幼秘【2015】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对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15日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 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卫规财字[2008]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8.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 知 (赣卫规财字〔2008〕109号) 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加大卫生重大项目建设监管力度,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对《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建设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及时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存查。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条工程招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报省卫生厅审核,在进行招标或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时须邀请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驻厅监察室派员参加监督,并将评标结果或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报省卫生厅规

艾滋病检测点标准操作规程(胶体金法)

HIV抗体检测标准操作规程(SOP文件)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卫生院艾滋病检测点的正常运行,保证艾滋病抗体检测的准确,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卫生院艾滋病抗体检测从标本的采集、处理、检测到报告的全过程。 3、职责: 各检测工作人员按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本院艾滋病检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检测活动全过程及各项生物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标准操作程序: 4.1样品的采集和处理 4.1.1样品的采集: 4.1.1.1血清样品采集:用真空采血管抽取5mL静脉血,室温下自然放置1-2小时,待血清凝固和血块收缩后在用4000rmp离心15min,吸出血清备用。 4.1.1.2抗凝血样品采集:用加有抗凝剂的真空管或用消毒注射器抽取静脉血,转移至加有抗凝剂的试管,反复轻摇,分离血浆和血细胞备用。 4.1.1.3采样注意事项: 4.1.1.3.1采集样品应按临床采血技术规范及试剂盒说明书要求进行。 4.1.1.3.2采集标本时应注意安全,直接接触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血液和体液的操作应戴双层手套。 4.1.2样品的保存: 用于抗体检测的血清或血浆样品应存放与-20℃以下,短期(1周)内进行检测的样品可存放于2-8℃。 4.1.3样品的运送: 4.1.3.1实验室间传递的样品应为血清或血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运送全血。样品应置于带盖的试管内,试管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标明样品的编号或受检者姓名、种类、采样时间。

4.1.3.2将试管放入专用带盖的容器内,容器的材料要易于消毒。在试管的周围垫有缓冲吸水材料,以免碰碎。 4.1.4样品的接收: 4.1.4.1含有感染性样品的包裹必须在具有处理感染源设备的实验室内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打开,用后的包裹应进行消毒。 4.1.4.2核对标本与送检单,检查样品管有无破损及遗漏。如发现遗漏应立即将尚存留的样品移出、对样品管和盛器消毒,同时还要报告有关领导和专家。 4.2检验方法和步骤 4.2.2快速检测法(胶体金法) 4.2.2.1原理 采用胶体金免疫技术和层析原理,定性测定血清样本中的HIV1+2抗体。 4.2.2.2操作步骤 4.2.2.2.1将标本平衡至室温。 4.2.2.2.2将所需数量的测试卡从包装盒中拿出平衡至室温,打开铝箔包装袋,平置于台面上并编号(与样本编号相对应)。 4.2.2.2.3用微量加样器取试剂说明书规定的样本血清或血浆,加到测试卡的加样处。 4.2.2.2.4在试剂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观察结果。 4.2.2.3结果判定: 4.2.2.3.1阳性:在检测区和对照区位置出现两条紫红色条带。如果检测区的条带隐约可见,建议对该样本重复试验,并使用其他厂家的试剂确认。 4.2.2.3.2阴性:只在对照区出现一条紫红色条带。 4.2.2.3.3无效:对照区未出现紫红色条带。 4.2.2.3.4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论测试区内的色带颜色深浅与否均应判为阳性。 4.3仪器的使用和维护 4.3.1设立常用仪器的维护制度,以保证正常运转;根据使用情况更换必要的部件: 4.3.2冰箱 定期检查温度并作好记录,必须每天检查和记录冷冻和冷藏室的温度。 4.3.3定期检查其他仪器设备。 4.4 HIV抗体筛查结果的记录、解释与报告 4.4.1筛查试验呈阴性反应出具HIV抗体阴性报告。 4.4.2筛查试验呈阳性反应,可出具“HIV抗体待复检”报告,不能出阳性报告。同时应尽快进行以下处理: 4.4.2.1填写HIV抗体筛查报告,经检测者、复核者和签发者审核签字。 4.4.2.2尽可能重新采集受检者的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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