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标准

广州華潤热电有限公司

企業標準

广州華潤热电有限公司標準化委員會發佈

Q/CRPGZ-FP-299.034-201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职责 (4)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

6 报告和记录 (6)

7 检查与考核 (6)

附件A (规范性附录)高处作业许可证 (7)

前言

为规范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高处作业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根据公司部门分工重新规定和各部门职责;

——在标准封面增加了受控章,在附录的表格增加受控编号;——在公司原有的标准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制度由技术支持部提出并归口。

本制度由技术支持部组织起草。

本制度的主要起草人:邱志军

本制度的审核人:崔乘亮、于跃、余方斌、李广顺本制度的审定人:陈华

本制度的批准人:刘求阳

本标准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高空作业管理标准》Q/CRPGZ-FP-299.034-2014。

高处作业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作业施工安全等相关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GB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B3608—93 高处作业分级

JGJ5027-1992 吊篮安全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2 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3.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

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R为3m;

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m;

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R为5m。

注: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3.5 高处作业的等级划分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3.5.1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含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含5米),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2~5米(含2米),为四级高处作业。

3.5.2 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5.2.1 阵风风力在六级(风速10.8 米/秒)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为强风高处作业。

3.5.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异温高处作业。(高温环境、低温环境见表1)

表1、高温环境、低温环境的条件

3.5.2.3 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为雪天高处作业。

3.5.2.4 在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为雨天高处作业。

3.5.2.5 夜间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为夜间高处作业。

3.5.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为带电高处作业。

3.5.2.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为悬空高处作业。

3.5.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为抢险高处作业。

3.5.2.9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灼烧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为易伤人高处作业。

3.5.2.10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储罐等压力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为易坠落高处作业。

3.5.2.11在储罐等压力容器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为有限空间高处作业。

4 职责

4.1发电部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相关的工作票的许可。

4.2技术支持部是高处作业的归口部门,应做好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4.3 EHS部负责对高处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审核,并对高处作业监督检查,提出考核。

4.4承包商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5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对30米以上的一、二级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的一、二、三级进行审批。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管理内容

5.1.1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5.1.2三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二级高处作业审批程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公司生产副总审核批准。

2)三级高处作业审批程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四级高处作业审批程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经专业主管审核批准。

4)特殊高处作业审批程序。特殊高处作业应首先按一般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确定高处作业级别,然后将高处作业级别进行升一级处理,即属于一级高处作业的执行“一级高处作业审批程序”;属于一级以下的高处作业在原作业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并执行相应“高处作业许可审批程序”。

5)审批人授权高处作业许可审批权限时,必须有书面的委托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1.4《高处作业许可证》时效

《高处作业许可证》每份只限使用一次。其中,一级高处作业有效时间不得超过1 天;二级高处作业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 天;三级高处作业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 天;四级高处作业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 天。高处作业如为连续作业,在高处作业的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单位(人员)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由《高处作业许可证》最终审批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再次签字确认延长的作业时间,每次延长的作业时间仍按本条规定的作业时间执行。

5.1.5施工前,应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1.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1.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5.1.8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应严格执行JGJ5027-1992《吊篮安全规则》的有关要求。

5.1.9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1.10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按规定要求挂设安全网。在同一坠落平面上,如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应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1施工作业面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5.1.12在施工邻近区域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要与电气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1.13在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及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5.1.14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保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1.15因事故或灾害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状态下进行特殊的高处作业时,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下为抢救人员,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施工管理部门。

6报告和记录

7检查与考核

由公司EHS部对照本标准进行抽查,各单位不定期自查,并组织整改。

附件A

(规范性附录)

高处作业许可证

编号:JLBG/CRPGZ-FP-299.034-A-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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