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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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方在特定事项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约。

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文明各国法律体系所一般接受的原则,包括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狭义上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上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关,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国际法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国际法委员会: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决定设立其作为大会之下专门促进负责国际法编纂的机构

第六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转化:任何国际法规则在经过特定的宪法机制(如国会立法)转化为明确的国内法规则之前,在国内法中不发生效力。

纳入:国际法不需要经过任何立法程序,可以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违背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国际法规律才能更改的法规。包括禁止奴隶制度、禁止种族歧视、禁止种族灭绝、禁止海盗行为、禁止贩卖奴隶、禁止战争犯罪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印度、缅甸共同倡导,首次出现在1954年中、印两国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内容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形式有外交、军事、经济干涉及策动别国的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装或派别等。

内政:是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内政不是一个地域概念,并非一国境内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该国的内政。判断标准为该行为是否符合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二章国家

第一节概述

国家: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州、省、邦、共和国等)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联邦本身是统一的国际法主体,联邦成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成员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国际交往。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独立权: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平等权: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管辖权:是指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之内和在其领土范围之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以及罪犯具有何种国籍。只能在本国领土内、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行使。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海盗罪已被公认为是所有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国家主权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绝对豁免主义:强调国家的主权平等和尊严不可侵犯,主张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除非国家同意放弃豁免,否则一律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主义:强调维护个人和法人的利益,主张把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划分为主权(统治权、公法、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管理权、私法、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根据其用途分为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前者予以豁免,对后者行使管辖。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承认: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声明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它构成了对于违反国际法造成的事态,各国均不得承认其为合法的国际法规则的基础。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既存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存在及其国际人格具有构成或创设的作用。

宣告说: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不依赖于既存国家的承认。

法律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的完全的、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正式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艾斯特拉达主义:墨西哥外长Estrada宣称:鉴于承认的给予是一项侮辱性的实践,意味着对外国内政的判断,墨西哥今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

而不宣布对这些政府合法与否的判断。它表明了政府承认中墨示承认的立场,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第三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白板原则:即新独立国没有义务成为条约的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国且需得到其他所有当事国的同意。

政府继承:是指由政府更迭引起的一国的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的前提是既存国家内部发生变更。只有在新政府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原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时,才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第四节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主要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家法律责任。此外,由于某些具有潜在的高度危险性的人类活动,产生了新的国家责任,即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对抗措施:一国为对抗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性措施。

危难:就一国不遵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而言,如有关行为人在遭遇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此行为之外,别无其他合理方法,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满足:在恢复原状和赔偿不足以完全消除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行为国应给予受害国精神上的满足,具体方式包括承认不法行为并表示遗憾、道歉、处分或惩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法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在于消除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由于某些具有潜在的高度危险活动可能对人的生命与财产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产生。若干条约规定了国家的专属责任和国家对企业的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原则上只有根据个别条约才能成立。

第三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概述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际法上的国家必备的要素之一。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须有占有的明确意思表示和实际有效的控制。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领土的主权。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是现代国际法认可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非强制性地割让土地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

全民投票: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第三节河流与湖泊

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分割两国疆界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两国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各沿岸国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及其他流经国利益。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沿岸国对流经本国领土的河段行使管辖权,除为维持或改善航行条件征收公平的捐税以外,不得征收任何其他捐税。

运河:是人工开凿的水道。构成国际航行要道的运河,根据国际条约和所在国国内法的规定,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第四节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依据国际条约对缔约国的领土主权在某些特定领域或事项所作的限制,其是否合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在平等基础上根据缔约国的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条约

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租借: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第五节边界与边境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继承边界。

边境制度:是保障边境地区安全和规范边境地区活动的法律规章和习惯做法。主要包括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以及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

第六节南极和北极地区

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及其周围的海洋。

第四章海洋法

第一节海洋与海洋法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沿海沿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用直线将相邻的基点连接起来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海湾:内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显的水曲,即水曲的面积应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

第二节领海与毗连区

领海: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宽度不超过12海里。

第三节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位于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其范围内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享有与资源开发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且其它国家在该区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节大陆架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第五节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就是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除内水外,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权利。

群岛海道通过权:在公海或EEZ的一部分和公海或EEZ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群岛国可以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上空的空中航道。

过境通行制: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域,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第七节公海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登临权:是为了维护公海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和惩治公海上的犯罪行为,赋予各国军舰靠近和登上被合理认为犯有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并可以缉拿的权利。

公海自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第八节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亦即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该区域的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

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既可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进行。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明确授权沿海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所产生的油污或其威胁对其海域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

第十节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的争端而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专案法官:如果法庭上有属于一方国籍的法官,争端他方可选派一人为法官参与审理,如果法庭上没有属于当事各方国籍的法官,每一当事方均可选派一人为法官参

与审理。这种由当事方选派参与审理特定案件的人称为“专案法官”。专案法官与选任法官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裁判。

海底争端分庭:专为处理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海底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第五章空间法

第一节概说

空间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从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

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国内载运权: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点

国际航空运输:指依当事各方约定,凡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境内,或虽都在一个缔约国境内,但在另一国(不论该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境内有一个约定经停点的运输。(出发地、目的地或约定经停点在不同国家)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第三节外层空间法

共同和个别责任: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以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共同和个别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国籍

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最惠国待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差别待遇:一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二是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之间差别待遇。

第三节难民的法律地位

难民: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不推回原则: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其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得要求本条规定的利益。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制度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罪行特定原则(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是指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凡是不在引渡请求中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请求国非经被请求国的同意,不得对该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

庇护:又称领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我国反对一国使领馆等给予的域外庇护。

域外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第五节外交保护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外交保护: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第七章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概述

国际组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国际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或其政府之间建立的机构。

国际组织法: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加权表决:在某些有关经济、金融等领域的国际组织中,实行按照特殊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以不等量的投票权

协商一致:国际大会上,会议文件经协商后,如果所有代表团均无反对意见,即认为通过,无须交付表决,是一种新型的表决制度。

第二节联合国

联合国:是接受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上签定的《联合国宪章》所载之义务的国家所组成的世界性组织。它是一个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非常广泛的一般政治性组织,是一个当今最具有普遍性、最有影响和最大的国际组织。

大会: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由十五个理事国组成,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的理事国。

双重否决权: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需九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的决定,也必须九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但对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托管理事会:联合国负责监督非战略地区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秘书处: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处的首长是秘书长。

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但无强制力的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第三节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狭义):由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特定的国际合作为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国际组织

第四节专门性国际组织

专门性国际组织:以某种专业技术活动为主的国际组织,主要从事经济、社会或文教等行政或技术方面的单一活动。

联合国专门机构: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对某一特定业务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第八章条约法

第一节概述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条约的签署:是指谈判代表根据其授权在约文上签署姓名。签署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效果,可以表明认证约文,也可以表明国家同意受条约约束。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双边签署时采用轮换制,多边条约签署时,按照各缔约国同意采用的文字,确定各国国名的签署顺序。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谈判代表所签署的条约认可,表示同意条约约束的行为。国家在尚未明确表示不予批准之前,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动。

加入:是指未参加起草和议定条约的国家,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表示愿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据以成为条约当事方的通常程序。

条约的保留: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面声明,目的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冲突:缔约方就同一事项缔结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不同的条约,从而造成不同条约之间发生矛盾的情形

第五节条约的解释

条约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条约的主体对于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说明。官方解释如果只是条约当事一方的解释不是有权解释。

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条约的修正:条约的全体缔约方以协议的形式对条约的规定进行的更改

条约的修改:条约的部分缔约方之间以协议的形式对条约的规定进行的更改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力,不再对当事方产生法律拘束力。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一个或数个当事国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实施条约的全部或一部分,在暂停施行期间中止条约的效力。

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国家以和平手段对外行使主权的活动

常驻使团:包括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馆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使团

第二节使馆制度

使馆:是一个国家派驻另一个国家的外交使团

外交团:是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其作用主要在礼仪活动方面。

第五节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国就特定问题进行谈判或完成其他具体任务的临时使团。

第六节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是一个根据协议派往另一国家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商业和经济上的利益的官员。

领馆人员:谓领事官员、领馆雇员及服务人员;

领馆馆员:谓除馆长以外之领事官员、领馆雇员及服务人员;

名誉领事:从当地的商人、甚至有的时候是从所在国的国民中选任兼办领事事务的人员。名誉领事不能够享受全部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证书:领馆馆长须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此项准许不论采何形式,概称领事证书。

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述

国际争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利益的矛盾的对立

法律性质的争端:当事国各自的主张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

反报: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报复: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或为其不当行为或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平时封锁: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干涉: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谈判和协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斡旋者在争端各方接受斡旋、开始谈判时,任务完成,而不参加谈判。

调停:国际组织或第三国在争端当事国不愿直接谈判或协商,或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以调停者资格,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建议作为谈判基础,促成各方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

调查: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和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特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由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办法。

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自愿管辖:国际法院对争端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后自愿协议提交的案件的管辖权

协定管辖:国际法院对当事国根据它们现有的条约规定提交的案件的管辖权

任意强制管辖:是指国际法院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其活动范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临时保全办法:国际法院如果认为构成随后所作判决主体的权利面临直接危险,可以应当事方请求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初步反对意见:被告国可以对原告国请求书的准许、法院的管辖权及关于下一步程序的确定,在限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被告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也可以提出反对主张。

战争法: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国际刑事法院:用以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并对罪犯处以法定刑罚的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院址在荷兰海牙。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360docs.net/doc/0810609950.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名词解释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 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 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 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 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 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 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 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 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被 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 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 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Jus civile 市民法 Jus gentium 万民法 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 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 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 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 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 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 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 Monism 一元论 Dualism 二元论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 Sovereignty 主权 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Single State 单一国 Federation 联邦 Confederation 邦联 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 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 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 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 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 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 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 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Nationality 国籍 Inhabitant 居民 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 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 Jus soli 出生地主义 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 Release 放弃(国籍) Deprive 剥夺(国籍) 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 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 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 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 Alien 外国人 Deportation 驱逐出境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知识整理 1、主权: 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 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 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 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 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 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 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 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 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 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 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 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 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17、毗连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8、领事关系: 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19、国际组织: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0、国际习惯: 各国在国际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1、互不侵犯原则: 也称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2、内政: 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是一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条件下所从事的、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对内和对外事项。 23、民族自决权: 各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追求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 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 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 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 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 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 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 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 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 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 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 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 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 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 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国际法试卷(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p.332 2.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p.307 3.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专属经济区p.319 4.Martens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p.41 6.condominium共同管辖权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p.77/p.700 8.the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p.209

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p.286 15.jus sanguinis血统主义p.117 16.rebus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p.287 25.jussoli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p.198 27.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p.321 28.Westphalia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p.243 30.the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p.50 33.non-belligerents不交战者、中立者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条约的解释: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而做出的合理解释。???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它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国际组织的全部特征外,最显着地特征是它的区域性。 和解: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转达各方的信息和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最新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法期末考试英文名词解释

国际法 1国家主权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a legal expression of the right to self-government by a state or nation. It entails the declaration by a political system to operate independently of foreign rule or control. IT is the country's most important attribute of the country in te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deal with the inherent independence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ffairs power. 2领海Territorial Waters National or internal waters consist of lakes, canals, rivers and their mouths, ports, harbors, sometimes waters landward of fringing islands, and some of its gulfs and bays. These different kinds of national water must be distinguished from territorial sea. Internal waters are legally equivalent to a state’s land, and are entirely subject to its territorial

国际法试题及问题详解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际法名词解释(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是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管辖权: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和/或之外的一定的人、事、物进行支配和处理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以外的、对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性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国家管辖豁免:指已过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行为和财产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而言的。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不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而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可享有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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