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企业

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高技能人才队伍,有效激励和发挥高级技能人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职工不断学习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技能,解决生产疑难问题,促进高级生产技能人才的成长,结合生产岗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公司各生产部门。

二、激励对象

公司各生产部门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人员。

三、享受条件

技术、技能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享受技师津贴:

1.生产专业主管或在生产一线班组岗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2.取得与从事专业(工种)一致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职业道德良好,完成岗位职责明确的工作任务及公司确定的基本任务目标,并经考核合格。

四、技能津贴的发放标准

月起,每人每月按300 元标准发放津贴。

2.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自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资格后次月起,每人每月按150 元标准发放津贴。

3.年底按照《年度基础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得分低于60 分者,次年起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五、技能奖励享受技能津贴人员,每年年初可自愿申报攻关项目,年底前按照《年度项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表》进行考核评价,高级技师评价得分100 以上者,每次奖励30000 元,评价得分80(含)?100分,每次奖励20000元,评价得分60(含)?

80 分,每次奖励10000 元,低于60 分者不奖励;技师评价得分100 以上者,每次奖励20000 元,评价得分80(含)?100 分,每次奖励10000 元,评价得分60(含)?80 分,每次奖励5000 元,低于60 分者不奖励。

六、技能津贴及奖励的发放办法

1 .技能津贴按月发放,依据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2.职

工离开生产岗位后不再享受技能津贴。3.职工工作调动后根据津贴享受条件重新予以认定。4.技能奖励根据年度项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评价得分

确定后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享受技能津贴人员职责

违章违纪、安全生产违规现象,无直接责任不安全事件。工作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在部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解决本专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难题,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工作。

3.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

4.承担本专业(工种)的技术培训,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职工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完成传、帮、带任务。

八、业绩考核建立高技能人才日常和定期的考核制度。人力资源部和人员所在部门要建立考绩档案。每年度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高技能人才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成果以及传艺带徒等人才培训的情况,本人要写出技术工作总结,考核结果要存入本人考绩档案,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津贴和奖励发放。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技能津贴和奖励1.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应有作用,公司或所在部门建议停止享受的。

2.因违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3.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停止享受津

贴,处分期满后由部门和公司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4.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等否决条件的,停止享受

津贴及奖励。

5.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休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停止享受十二个月津贴。

6.脱离本专业(工种)生产岗位。

十、其他

1.技能津贴和奖励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就高原则执行,不能两个层级同时享受。

2.申报非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的,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并指定鉴定机构(原则上须在电力行业所属鉴定机构鉴定),否则不予享受技能津贴。

3.工作业绩考评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各生产部门主任、书记等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4.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技师津贴暂行办法》(大唐洛热人资〔2012 〕95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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