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县国家税务局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xx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三)收入核算科负责欠税的核算;

(四)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

追缴、核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欠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四)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按照收核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第十条按照征管统计口径,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

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各种欠税之间的关系为:

收核口径“本年新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本年新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本年新欠、长期停产企业本年新欠、筹办(建)期纳税人本年新欠之和;

收核口径“往年陈欠”为征管口径的正常状态纳税人往年陈欠、一般非正常纳税人往年陈欠、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停产企业往年陈欠、筹办(建)期纳税人往年陈欠之和;收核口径“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为征管口径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之和。

第三章欠税防范

第十二条对下列可能形成欠税的情形,税源管理部门及稽查部门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着重掌握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收益等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防范新欠发生,包括:(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的;

(二)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县局核定的

预缴税额的;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由县局核定应纳税额的;

(五)经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确定应纳税额的;

(六)其他可能形成欠税的。

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形,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一)督促、提醒纳税人积极筹措资金,按期缴纳税款。

(二)对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确定应纳税额的,负责评估及稽查部门要同时对纳税人税款缴纳能力进行评估,对可能形成欠税的要制定防范预案。

(三)对征期内存款余额不足批扣不成功的纳税人,征期结束前三天提醒纳税人及时补足存款。

第十四条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章欠税监管

第十五条对正常状态纳税人及筹办(建)期纳税人的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在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欠税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对于未按《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人,税源

管理部门停供其发票。欠税人缴清欠税后,税源管理部门于确认税款入库后的当日,恢复对欠税人正常的发票供应。

第十六条对正常状态纳税人及筹办(建)期纳税人的非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征管应用系统查询欠税人信息,向欠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包括欠税人欠税税种、欠税时间、欠税金额,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清缴欠税和滞纳金,县局拟采取的清缴欠税措施。

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欠税人对欠缴税款的税种、税款所属期、金额进行确认,积极筹措资金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对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暂时不能缴纳欠税的,要求其报送欠税清缴计划,按月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

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督促欠税人缴纳欠税。

第十七条对一般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随时监控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全力清缴欠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发现已发生欠税的非正常纳税人有可执行资产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强制执行,追缴其欠税。

第十八条对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形成死欠。

第十九条对欠税人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防止其走逃失踪。

第二十条对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不动产或

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求其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对欠税人欠税超过5万元且有处置5万元以上不动产或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求其报送《税务事项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和期限进行欠税公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参评当期有欠税的纳税人不得评为A级信用等级。

第五章欠税追缴

第二十四条欠税人在超过《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未缴清欠税的,经县局局长批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欠税人的到期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县局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二十六条欠税人即将解散、撤销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县局在清算过程中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源管理部门逐级(特殊情况下直接上报县局)

上报县局,由县局函请公安局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八条欠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县局除按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外,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县局应先将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仍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第六章欠税考核

第三十条欠税监控管理纳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定期通报监控分析结果。

第三十一条具体考核指标:

(一)催缴率=按期进行催缴户数÷应进行催缴的户数×100%;(二)催缴入库率=考核期内催缴后入库的户数(金额)÷考核期内因催缴制作并生效《限期缴纳(解教)税款通知书》的户数(金额)×100%;

(三)新欠发生率=考核期内发生欠税额÷考核期内应征税款×100%;

(四)陈欠清理率=考核期清理陈欠税额÷年初欠税余额×100%;其中陈欠税额及年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五)欠税增减率=[(考核期末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考核期初欠税余额]×100%;其中考核期末欠税余额及考核期初欠税余额中不包括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长期停产企业欠税;

(六)强制执行率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户数(金额)÷经催缴仍未缴税纳税人户数(金额)×100%。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才能进行作业~以下规定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1.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1.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1.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1.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1.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1.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1.3.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1.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1.3.5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1.3.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1.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 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1.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应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 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1.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1.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1.5.1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 1.5.2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1.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1.6.1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完整版)(DOC)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12年的分值为10分。其中,最近3年的不定项选择题均有1~2个小题涉及本章内容。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本章和第四章相结合的不定项选择题。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对“发票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3)删掉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税款的追征和补缴”的全部内容;(4)删掉了“税务行政诉讼”的全部内容;(5)对“税收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第一单元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P366-P372) 1.税务登记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2012年多选题):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重要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的下列事项中,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有()。(2012年) A.纳税申报 B.开立银行账户 C.领购发票 D.缴纳税务罚款 【答案】BC 【解析】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3.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

危险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新疆其亚票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生产现场用火、进入受限空间、抽堵盲板、高空作业、吊装、断路、破土、设备检修、临时用电等各类危险作业的管理,保障作业程序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实现安全作业和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作业票证分类: 1、设备检修许可证 2、动火作业许可证 3、登高作业许可证 4、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 5、动土作业许可证 6、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许可证 7、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票证的填写要求: 1、由检修或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各类票证。 2、票证填写时必须仔细认真、齐全,不许有空格或虚假数据和签字; 3、对各类票证所提出的安全措施要认真编制和落实,编制措施必须经过分厂领导审核,对不齐全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补充说明和落实。 4、需附图的要附图,不得任意涂改,需一式几份按规定

执行。 5、重大项目及危险工程项目的票证办理,应由公司领导亲自参加研究审核 四、票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1.各类票证不得涂改,票证必须保证清楚、整洁,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2.因工作内容变动、时间过期、工作地点变化等情况,则必须重新办理票证。 3.严禁使用过期,涂改及与实际作业内容不符的票证。 4.各票证审批和票证上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或签字,要保证安全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 5.严禁作业人员不办理票证冒险作业 6. 各类票证审批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地按票证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7.各类票证办理后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8.各类票证每月底(28至31日)必须由各部门统一上交安全文明生产处进行存档。 五、票证管理考核细则: 1.违犯票证管理制度填写要求的按50元/处处罚 2.违犯票证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要求的按50元/条处罚。 3.不办理票证违规冒险作业按200元/次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4.对已办理票证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按50元/项处罚。 5.对作业票证未在安全文明生产处存档的按50/月处罚,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通用版)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47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通用版) 1.1票证分类 1.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2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1.1.3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1.4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5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1.6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1.7设备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2办证要求 1.2.1各种作业必须按安全检修“五落实”(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检查落实)要求执行。

1.2.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应逐项填写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按规程要求编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后在作业票证上签名。 1.2.4安全作业票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超越票证上的作业地点、有效时间使用。 1.2.5安全作业票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1.2.6当工程部、设备部到各片区作业都必须联系片区,由片区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办证。 1.2.7生产区域外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由片区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审批。 1.3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1.3.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 1.3.2作业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的工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以往的考试中,涉及分数不多,2005年的分值仅为3分,而且以选择题、判断题为 主要题型,有时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会涉及一些关于征收管理及处罚的小考点。2007年教材体系变化后,本章地位提升,成为重点章节,2007年试题中分值高达21分,唯一的一道10分 综合题出自本章。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节): § 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2.税务管理 § 3.税款征收 § 4.税务检查 § 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008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大纲(与2007年一致):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本章主要考点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2003 年)

A. 税务检查 B. 税务代理 C. 税务处罚 D. 税款征收 【答案】 ACD 【解析】税务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例题 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 的有( )。( 2004 年) A. 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 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BCD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 两个时间:(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 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l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 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1) 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2) 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 变更登记:自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提 示】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 注销登记 【提示】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 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5 日内,按照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原文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 规定原文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规定 为执行好《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规范八项作业票证的办理使用,结合本企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 2、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检修要求,将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监督执行。 3、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抢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监督执行。 4、施工中安全措施栏目,指一般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填写,并负责监督执行。如果施工中可能影响化工生产或者化工生产某些因素可能危及安全检修,应由设备所在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由分厂生产副厂长或主管工程师进行最终审批。

5、检修人员每次检修和中断检修后再次工作前,必须主动找工艺操作人员检查验证,以免配合不当,发生事故。 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机械电力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1 .1 票证分类 1.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2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1.1.3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1.4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5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1.6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1.7 设备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2 办证要求 1.2.1各种作业必须按安全检修“五落实”(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检查落实)要求执行。 1.2.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应逐项填写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按规程要求编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后在作业票证上签名。 1.2.4 安全作业票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超越票证上的作业地点、有效时间使用。

1.2.5 安全作业票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1.2.6 当工程部、设备部到各片区作业都必须联系片区,由片区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办证。 1.2.7 生产区域外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由片区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审批。 1.3 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1.3.1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 1.3.2作业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的工艺条件、检查作业前工艺条件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并签字后交出。 1.3.3由项目负责人或片区安全主管负责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签字,发出开始作业指令。 1.3.4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过程中安全监护、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1.3.5作业人员在接到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票证管理规定精编

作业票证管理规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一、范围 为规范各种作业票证的管理,使各类作业标准化、规范化,杜绝违章作业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新乡中新化工作业票证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对执行作业票证的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对厂内作业票证执行情况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 2、工程部负责动土施工作业许可证、断路施工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生产技术部负责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生产技术部、分厂负责开停车操作票、开停车确认单管理。 5、设备动力部负责吊装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作业的管理。 6、设备动力部和电仪分厂负责电气操作票、电气工作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各单位负责本生产区域内各类作业的综合管理。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作业票证的办理范围及作业内容 1)厂内作业票证的办理范围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开停车操作、电气操作、电气工作等。 2)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记忆口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原文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规定 为执行好《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规范八项作业票证的办理使用,结合本企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 2、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检修要求,将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监督执行。 3、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抢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监督执行。 4、施工中安全措施栏目,指一般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填写,并负责监督执行。如果施工中可能影响化工生产或者化工生产某些因素可能危及安全检修,应由设备所在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由分厂生产副厂长或主管工程师进行最终审批。 5、检修人员每次检修和中断检修后再次工作前,必须主动找工艺操作人员检查验证,以免配合不当,发生事故。

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机械电力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编号:SY-AQ-0012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Work ticket management system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为了规范安全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凡在生产区域从事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吊装作业、用电作业(含停送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都必须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和电气等有关规程办理票证方可作业。 3、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厂区断路作业等作业的安全票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电气作业等作业的安全票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盲板抽堵作业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 4、各类票证的办理应该按公司的票证标准,由上而下、由左而右,逐项填写,各安全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名,其中票证安全作业的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其他相关人员应负其相关的安全责任。 5、各类票证在办理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对现场作业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监护人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待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作业。 6、各类票证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和票证规定的场所及部位作业,不可超越其作业使用范围。 7、各类作业应严格执行票证安全注意事项中的安全规程。 8、票证填写要规范认真,不得涂改。票证在作业完成后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9、各单位要建立票证使用发放台帐,并检查考核。 10、各种票证按审批权限分类进行保存。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 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 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 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 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 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 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 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 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作业票证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票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成员企业各类作业票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各类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使各类作业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公司各成员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进行检修、消缺、维护、试验、安装等工作中作业票证使用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机械和电气设备检修、消缺、维护、试验、安装工作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票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及人员工作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 1.负责定期修订和完善本规定,确保其有效性; 2.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成员企业作业票证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3.定期和不定期对作业票证进行检查,并做好动态监控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给予纠正。 (二)各成员企业职责 1.应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订和完善本企业的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2.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以文件形式公布; 3.负责对本单位各级员工进行作业票证管理制度的宣贯与培训; 4.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作业票证的执行情况; 5.负责每月对工作票统计、检查、分析、保存,并做好动态监控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给予纠正。 (三)作业票证所列人员的职责 1.作业票证签发人: (1)确保作业票证上所写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符合相应专业《安全规程》的要求; (2)确保作业票证中所填写的工作内容必要性和安全性; (3)确保作业票证中所列设备名称和编号正确,票面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4)审查所指派的工作负责人是否能胜任此项工作,作业人员是否适当; (5)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1票证分类 1.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2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1.1.3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1.4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5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1.6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1.7设备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2办证要求 1.2.1各种作业必须按安全检修“五落实”(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检查落实)要求执行。 1.2.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应逐项填写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按规程要求编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学

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新)

仪表车间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车间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使各类作业标准化、规范化,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仪表车间各班组、岗位安全作业的管理。 第二章安全作业票证分类 第三条安全作业票证分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安全作业。 第四条仪表车间使用安全作业票证领取于公司机电部、安监部、生产运行部。常用票证有设备检修安全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车间范围内,各班组班长指定专人办理管理票证。 第六条车间安全技术员负责动火作业票证管理,各分管技术员负责本区域、专业范围内的票证分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每份作业证建立好发放记录,检维修后及时收回存档,实现闭环管理。 第七条车间安全标准化联络员负责定期收集各类票证存档,对各班组票证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确保票证的时效性,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票证管理工作,并建立车间台帐。 第四章安全作业票证办理使用 第八条作业票证由设备所在单位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

有关栏目,不得空项,《安全作业证》所有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和替签。 第九条办理好《安全作业证》后,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十条《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章常用安全作业票证保存 第十一条作业票证要按照编号、日期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第十三条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吊装指挥人员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机电部留存。《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交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二联交作业负责人存查,第三联由机电部留存。《高处作业证》保存期1 年。 第十五条设备检修安全作业票证第一联交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二联交监护人携带,检修结束交回车间留存,第三联交机电部留

作业票证管理规定

一、范围 为规范各种作业票证的管理,使各类作业标准化、规范化,杜绝违章作业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有限公司作业票证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对执行作业票证的管理。 二、职责 1、综合办安全部负责对厂内作业票证执行情况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 2、生产计划设备部门负责吊装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各部门负责本生产区域内各类作业的综合管理。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作业票证的办理范围及作业内容 1)厂内作业票证的办理范围包括: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 2)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高处作业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包括: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批准:体系审核:审核:编制:

5)吊装作业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6)设备检修作业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7)临时用电作业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各类作业,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参加作业有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危害识别,依据识别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 4、作业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所在单位必须派熟悉现场工况及条件人员进行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危险性大的特殊类作业,作业单位应组织制定作业安全方案,方案中应包含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经部门经理审核,安全主管审批,公司副总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5、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起重吊装、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在生产分厂进入受限空间及动火,监护人必须熟悉岗位工艺,具备应急操作能力,懂消防、气防救护知识。必要时申请消防、气防专职人员现场监护。 6、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证,按相应作业级别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7、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四、检查和考核 1、综合办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 2、对不执行本制度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部门经理进行考核。由于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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