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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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3 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

证或见证。

共有房屋,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的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全民所有房屋由国家授权单位申请登记。

第十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和依法应当核准的文件。

继承房产申请登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交公证文书。

登记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明列告示,并提供无偿咨询。

房屋产权登记实行表格制度。表格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作。

第十一条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新房、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购买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拆迁协议或购房协议履行后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析等转移产权的房屋以及依法强制性转移产权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他项权利人应当申请他项权登记。

第十四条扩建改建的房屋,共有分割的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竣工或者变更事实发生之日一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终止的房屋,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原权利人应当申请或者由登记机关通知原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拆迁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权利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证登记。

房屋权利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可以申请换证登记。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屋,应当在预售十日前,将有关文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拆迁安置房、房地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现房,拆迁人、企业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顺延登记期限。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一)房产权利不清、文件不全的;

(二)房产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临时和违章建筑的;

(四)违法用地的;

(五)拆迁公告发布后再行改建、扩建、买卖、典当、抵押、交换、赠与、分析、分割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依法暂缓或者禁止登记的。上列情形消失后,登记机关应予受理或者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应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 逾期登记的,应当缴纳逾期登记费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登记、补证登记以及需要征询异议的其他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人应当书面答复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决定驳回异议的,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产权合法、明确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屋产权,发给房屋权利证书; 对房产权利不合法或不明确的,决定驳回登记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驳回登记申请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为四个月;

(二)转移、变更、补证登记为二个月;

(三)注销登记、预先登记、换证登记为二十天;

(四)抵押等他项权设定登记为三天。

驳回申请异议的,应当在前款所列期限内作出决定。处理异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房屋权利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利证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所有权人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共有权人代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其他共有权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有关权利人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先登记并经核准,或者备案审查无异议,企业要求出具证明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房、解困住宅等限制产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在其《房屋所有权证》内注记。

第三章房屋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利证书是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产的凭证,不得涂改或者伪造。非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房屋权利证书、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没收、查封房屋,限制房屋产权。

第二十七条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属无效。

第二十八条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房产权利不清的房屋,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二)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用分期验证与抽查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验证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登记机关发布通告。通告应当明确验证的区域、期限、内容、方法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产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验证或抽查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并作验证或抽查记录。

验证或抽查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应限期补办登记。

第四章房屋产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房屋产籍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房产档案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制件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存用。

第三十三条属国家所有的房产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移交房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房产档案原件。

第三十四条移交房产档案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移交给档案机构的房产档案进行整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立按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新建制的城镇尚未具备测量规范编立条件的,按街、巷、路等里弄门牌号码编立。

第三十六条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房屋产籍记载的内容与房产现状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规定保存房产档案,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和安全措施,设立阅档室,改善阅档条件,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房产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拒不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期限期补办,并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或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0000 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权利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第四十条擅自涂改、销毁房产档案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提交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拒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房屋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关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权利证书的,申请异议人认为登记机关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登记机关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故意延误登记期限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登记机关责令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尚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一九八九年八月八日后颁发的房屋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产权人,系指由国家授权管理公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管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房屋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农村属于城镇单位的房屋。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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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到2020年】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一、确定规划目标 1、范围与层次 市域:福州市行政区范围,面积11968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包括福州市区、长乐市、连江县和闽侯县南部11个乡镇(白沙镇、甘蔗街道、荆溪镇、鸿尾乡、竹岐乡、上街镇、南屿镇、祥谦镇、尚干镇、青口镇),以及永泰县葛岭镇、塘前乡,罗源县松山镇、碧里乡,规划区域面积479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福州市5区(晋安区除寿山、日溪、宦溪),以及闽侯的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上街镇和连江县的王官头镇,面积为1443平方公里。 2、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并对2020年以后做远景展望。 3、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福州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强福州与台湾的联系与合作,提升福州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重点关注教育、文化、医疗、住房、社会福利、等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谐城市,继承和发展福州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4、发展战略 区域协作策略、经济发展策略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策略 二、制定规划方向 1、发展总目标 将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的中心城市、生活舒适的宜居城市、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人文和谐的文化名城。 2、市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1)市域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800万人,城镇人口为527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6%; 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890万人,城镇人口为642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 (2)市域城镇中心体系 到2020年,福州市形成1个特大城市(福州中心城区)、2个大城市(福清市、平潭岛)、2个中等城市(长乐市、连江县)、4个小城市(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闽侯县)以及若干个小城镇,并构建“一主一区两副”的中心体系格局。其中,“一主”包括福州中心区域,长乐市区-滨海新城和连江,是中心城建设用地拓展的核心地区;“一区”即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科学发展和两岸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开发建设为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两副”即福清市区,罗源县城2个副中心城市,福清市区是福州南翼的中心城市,罗源县城是福州北翼的中心城市。 (3)市域空间结构 市域规划形成“一区两翼,双轴多极”的空间结构体系: 一区:中心发展区,即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打破行政区划束缚,加强福州中心城区与闽侯、长乐、连江、永泰等城镇合作,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内部城市资源、空港资源、海港资源和滨海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城市地区,共同承担海西经济区中心城市功能。 两翼:南翼发展区和北翼发展区,“南翼”即福清和平潭,由福清的中心城区、元洪投资区(海口城头)、江阴工业集中区(江阴渔溪)、龙田高山、镜洋东张等新城以及平潭岛组成,南翼地区应充分利用丰富的港口资源条件,发展港口工业及其它临海重工业,建设成为福州市乃至全省的重要产业基地。平潭岛是科学发展和两岸交流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经贸合作实验区,是海峡两岸合作的重要前沿和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北翼”即罗源和连江部分地区,由环罗源湾地区的主要城镇,工业区及罗源县城组成,北翼地区应依托台商投资区扩区的载体优势发展成为以能源工业为主的临港工业基地。 双轴:沿海发展轴和沿江发展轴,沿海发展轴北起罗源湾,经可门,大官坂,长安,琅岐、长乐国际机场、海滨新城、元洪投资区到江阴港区,通过建设沿海大通道将这些功能区联为一体,形成滨海经济走廊,沿江发展轴以福州中心城区为起点,以闽江,乌龙江为依托,向西拓展至甘蔗、竹歧、闽侯等地区,向东发展至长安、琅岐和机场周边地区,重点发展城市公共服务、旅游服务等产业,推动市域山区和沿海地区联动发展。 多极:福州市其他经济增长极,包括永泰县城以及福州西部山区(主要指永泰、闽清、闽侯)的中心镇,永泰县城承担一定区域内服务中心和经济增长极功能,中心镇重点承担镇域及其相邻地区服务中心和产业集聚区功能。 (4)市域产业布局 市域形成江阴湾临港产业基地、罗源湾能源原材料产业基地、空港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马尾-晋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松下港加工制造物流产业基地、玉田纺织物流产业基地、青口汽车产业基地、南屿-南通科学城科技研发产业基地、福清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共九大产业基地。 (5)市域城乡统筹 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强化福州中心城区的中心地位,鼓励沿海地区城镇率先发展,形成中心城区与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推进福州各类工业园区的空间整合,鼓励沿海地区工业向工业集中区域聚集,山区污染工业逐步得到置换,实现城乡产业空间统筹健康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题,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加强农村文教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城乡社会差别;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壁垒,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重视城乡一体化规划,实现城乡各类资源的整合;形成城乡功能结构互补、城乡空间布局融合、城乡生态环境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共享、城乡之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社会服务统筹管理的统筹协调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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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3 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 律制度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第四章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第二节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一、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二、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一、房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二、房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城市房屋管理 一、城市私房管理 二、城市公房管理

本章学习辅导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隶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一)产权确认功能

(二)公示功能 (三)管理功能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模式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成立要件主义;二是对抗要件主义。 各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 1.德国法模式 2.托伦斯(Robert Torrens)模式 3.法国法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

10年【到2020年】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目录 规划范围与层次规划期限 规划指导思想发展总目标 发展战略市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城市性质城市规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置规划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规划范围与层次 市域:福州市行政区范围,面积11968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包括福州市区、长乐市、连江县和闽侯县南部11个乡镇(白沙镇、甘蔗街道、荆溪镇、鸿尾乡、竹岐乡、上街镇、南屿镇、祥谦镇、尚干镇、青口镇),以及永泰县葛岭镇、塘前乡,罗源县松山镇、碧里乡,规划区域面积479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福州市5区(晋安区除寿山、日溪、宦溪),以及闽侯的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上街镇和连江县的王官头镇,面积为1443平方公里。 2、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9-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9-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并对2020年以后做远景展望。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福州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强福州与台湾的联系与合作,提升福州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重点关注教育、文化、医疗、住房、社会福利、等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谐城市,继承和发展福州城市文化特色,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发展总目标 将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的中心城市、生活舒适的宜居城市、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人文和谐的文化名城。 、发展战略 区域协作策略:落实国家海西反战战略,强化榕台经济合作;加强福州与沿海及内陆的协作,提升海西的区域影响力;强化城市中心带动,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经济发展策略:大力发展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高新技术、汽车及配件、临港产业和装备机械等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强化空港、海港带动,结合空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结合江阴港、罗源湾港和松下港建设工业集中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和提升旅游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转型与提升。 社会和谐发展策略:加强社会公共服务配套,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缩小城乡差距;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建立资源供应与公共安全保障机制。 、市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1)市域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2015年市域总人口为800万人,城镇人口为527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6%; 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890万人,城镇人口为642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 (2)市域城镇中心体系 到2020年,福州市形成1个特大城市(福州中心城区)、2个大城市(福清市、平潭岛)、2个中等城市(长乐市、连江县)、4个小城市(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闽侯县)以及若干个小城镇,并构建“一主一区两副”的中心体系格局。其中,“一主”包括福州中心区域,长乐市区-滨海新城和连江,是中心城建设用地拓展的核心地区;“一区”即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科学发展和两岸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开发建设为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两副”即福清市区,罗源县城2个副中心城市,福清市区是福州南翼的中心城市,罗源县城是福州北翼的中心城市。 (3)市域空间结构 市域规划形成“一区两翼,双轴多极”的空间结构体系: 一区:中心发展区,即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打破行政区划束缚,加强福州中心城区与闽侯、长乐、连江、永泰等城镇合作,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内部城市资源、空港资源、海港资源和滨海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城市地区,共同承担海西经济区中心城市功能。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文档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Fuzhou City housing property right and pr operty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1993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3年10月30日福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 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 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 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 产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 法权益。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 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 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 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证明是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要想真正把属于自己的房屋握在手中,有一份公证合理的产权证明很重要。关于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的问题,由于大多数人平日里接触不多,甚至工作一忙根本无暇顾及,所以并不精通于此。 那么,今天我就为大家解决这一难题,手把手教大家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并为大家提供一份房屋产权证明范本及办理流程,说不定对你有所帮助哦!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首先,大家要知道产权证明的重要性,不容马虎。房屋产权证简称房产证,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部分。 购房者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并领取到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这是因为,新建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都一律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而非空置着等待购房者认领。 其次,书写产权证明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产权证明书写对于经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代交易或者是直接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企业均适用。 2、法规依据。企业产权证明应依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属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和《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私自定夺。 3、前置审批。出具企业产权之前,首先要完成企业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准确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文件的出具。 4、申请登记。要说明经过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等的文件号,才可申请登记。 5、交易鉴证。经过交易而来,交易鉴证是指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转让方、受让方、标记方、转让方委托会员、受让方委托会员、工商管理部门等资料齐全。 从上面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具体出具产权证明的步骤严谨且繁琐。但是书写产权证明属于个人事项,只要写清楚所有房屋的具体信息就可以了。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2.31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

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作者:佚名 时间:2008-6-20 浏览量: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对象是千家万户的产权人,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1990年12月31日国家建设部发布第7号《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产权产籍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产权与产权管理 所谓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因为房屋和

土地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性,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所以,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而房屋产权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宗教房产、外产和中外合资房产等六种类型。 所谓产权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管理,是房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对物业所有权及其合法变动情况的确认,保障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力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城市房地产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产权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确认城镇房屋产权,办理各种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书;审核房屋购买、转让、调拨、交换、出售、抵押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对非法行为及时处理;掌握城镇土地的占有和变动情况;提供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以及处理产权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统计资料。 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产权登记。这是政府为健全法制、依法确定物业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对城市、县镇、工矿区范围的所有物业,不管产权属于谁,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审查确认的产权。房屋产权的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变更是否合法,都需要审查确认。通过审查确认后,即可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核发产权证书。产权审查确认后,即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明,是产权的有效法律证件。 产权转移、变更登记。产权人发生变化,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以确定新的产权人,并修正原有的产籍资料;当房屋发生了扩建、翻改添建以及部分拆除等有增减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产权档案。物业产权档案是记载房屋产权状况和土地使用情况的各种文件、表格、图纸、证件的档案。它是进行房地产经营管理和城市建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l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第八条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修订版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建人教专[2000] 19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作为房地产管理基础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引人注目。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融巨大,流通形式多样,其中的权属问题非常复杂,登记对象的要件材料量大,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扎 实的房地产专业知识,较全面的法律及经济常识,还要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从业人员缺乏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工作前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很难适应产权产籍管理专业工作,造成了频繁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为此,建设部决定从2000年10月15日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轮训一遍。通过培训,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轮训结束后,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是从事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三类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和教材 结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产籍档案的工作特点,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论、实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采用建设部统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培训教材,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测绘》、《房地产产籍档案》、《房地产权属法律法规》和《建筑知识》五本。 三、培训方式与学时要求 采用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时间不得低于80学时,总学习时间不得低于200学时。具体课程培训必须按照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见附件)执行。 四、培训机构认定与师资选聘 承担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经过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后,方能开展培训。请各地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具备建设类培训机构二级资质以上的培训机构中遴选、确定一个培训机构,并于2000年10月15日前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建设部将对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除认定培训机构外,还请各地对拟承担此项培训的师资进行严格选聘,并组织参加建设部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培训授课。 五、考试和发证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另行发布)进行,既要考查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又要注重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应用。经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产权产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 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 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 第十章附则 (48)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 附录二计算规则 (51) 附录三附表 (58) 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1990年12月31日)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1990】第7号令 (1990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均须按照规定办

房地产权产籍

房地产权产籍 2008年第4期(总第114期)………………………………2008年7月28日出版 编委主任……………………………………………………………………………………….谢家瑾编委副主任…………………………………………………….陆克华郑吉荣朱建文编委……………….高现力李凤鸣康宏王维新崔林金绍达主编……………………………………………………………………………………………金绍达副主编…………………………………………………………………………………………..唐永安本期责任编辑………………………………………………………………………………….杨赛 目录 ·理论与实践· 也谈地役权……………………………………………………………………………….汪三民(2)房产登记中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郑智华郑文忠(5)谈《房屋登记办法》对权属登记制度的完善…………………………………….王丹(8)浅谈处分非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物权法》第31条辨析 ……………………………………………………………………………………………..刘守君(11)浅议《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异同……….杨雅香(14) ·工作研究·

我们为什么要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学习《房屋登记办法》札记….邓海生(19)《房屋登记办法》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登记的几个具体问题…苏定贤(21)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特事特办”应慎为…………………………………………陈秀群(23)婚前一方预购的房屋应如何办理权属登记………………………………….陈永红(25) ·经验介绍· 初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李淑玲(27)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时申请人身份之确定……………………………陆一川(29) ·文件规章介绍·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 (31) 也谈地役权 物权法颁布后,地役权作为一项新的房屋登记种类,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什么是地役权?怎样设置地役权?合同怎样签订?登记后的效力?地役权与物 权法中的相邻关系有何区别和联系?这一系列具体问题不仅困惑着房屋登记部 门的工作人员,同时解决以上问题,也可以为全社会人们在提高自身不动产价值上拓展新的视野。 一、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地役权已正式界定到物权法第四编的用益物权中。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效益。例: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东门,甲为了解决本厂职工上下班通行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又例:甲系四川厨师,有一手川菜的好手艺,但租赁餐馆的地理位置很不佳,甲想在挡在他餐馆前面乙的高楼上作大型招牌,以提高餐馆的知名度,于是,甲以每年1万元的使用费用支付给乙方,双方签定合同,此时,甲为需役地,乙为供役地。所以说,地役权具有以下特点: 1、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不以实际占有他人不动产为条件,而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设置一定的负担。这种负担表现为:一是容忍义务,如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或者说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房屋上设置一定的负担,以便自己行使不动产的权利受到某种限制;二是不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3、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或与原档案进行核对,根据调查核对结果,填写有关表格,整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所需的各类数据资料。 (3)初审: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业务员的调查情况、各表格填写、资料整理、录入数据资料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复审:根据初审意见,对有关内容进一步审核,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5)审批:全程审批、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6)缮证:经审批后,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书; (7)记载于登记簿: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8)收费:按规定收缴相关费用; (9)发证:缮证后进行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发给房屋登记申请人; (10)归档:将房屋的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房屋登记收件、程序、收费标准及时限 (一)、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产权属登记最基础的一种登记,一般是指新建房屋第一次房产权属取得的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 1、初始登记提交材料:(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自建房)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5)、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有关部门立项批文;(6)、房屋已竣工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户籍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初始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必须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十条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册登记。 新建的房屋,购买的商品房屋,依法强制取得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初始登记。 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兼并、合资、入股的房屋,单位调拨、价拨、分割接管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扩建、改建的房屋,改变用途、改变产权人名称或姓名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全部焚毁、倒塌、拆除、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应当申请产权注销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应当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营建的商品房屋,应当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单位按《西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统一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私人建造的无证房屋,如符合《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在公房土地使用范围内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许可证后,确认产权,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房屋设定抵押权或典权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分析福州市总体规划

分析福州市总体规划 区域空间结构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各要素的相对区位关系和分布形式,它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人类活动和区位选择的累积结果。 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技术特点及由此而决定的区位特征存在差异,所以它们在地理空间上所表现出的形态是不一样的。比如,工业、商业等表现为点状,交通、通讯等则表现为线状,农业多表现为面状。这些具有不同特质或经济意义的点、线、面依据其内在的经济技术联系和空间位置关系,相互连接在一起,就形成了有特定功能的区域空间结构。一般地,区域空间结构由点、线、网络和域面四个基本要素所组成。 福州历来是福建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历史悠久,拥有2200年的建城历史,是鸦片战争后五口通商口岸之一,也是改革开放后沿海最早对外开放的城市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后,福州提出了东扩南移的目标,之后又提出东扩南进西拓的战略。“福州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提出调整城市布局结构。以中心城为依托,以空港、海港为导向,沿江向海,东进南下,有序滚动发展,形成“一城三组团”的布局结构。福州中心城由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四个行政区的城区部分组成,福州市区由中心城和马尾、长安、琅岐三个城市组团组成,城市规划区范围为:福州市区、杜坞、官头、上街、峡南、长乐国际机场航空城和松下港,总面积1170平方公里。中心城要形成市域、省域及海峡西岸的经贸、金融、科技、文教、信息的中心,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把工业和人口向三个组团和外围城镇转移。三个组团要利用开放政策优势和大型基础设施优势,接受中心城的辐射,成为工业、交通主要发展地区,形成相对独立的、具有相当规模的新城镇,分担和补充中心城的功能。并提出近期建设规划,(1)抓紧调整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特别是迁出二环路以内的工业用地,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开发江滨大道新商贸区,建设仓山科技园、盖山和快安工业区。(2)开发鼓山新区、金山新区,以疏解旧城区过高的人口密度,实现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3)加强三个组团建设,为城市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逐步实现福州市发展沿江东进和跨江南下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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