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精)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

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 2007-08-21

云发〔2007〕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及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现就我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我省社区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省社区建设经过“试点、普及、深化”三个阶段,取得了较大发展,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社区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居(村)委会为执行机构的新型社区组织体系,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逐步改善,工作队伍不断加强,服务功能和领域逐步拓展,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社区建设工作还存在部分地区领导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工作经费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自治功能不完善、部分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意识不强、社区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还比较滞后等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着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新形势对社区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社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人”、“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社区人”,大量的流动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汇集在社区,各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落户在社区,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区成为各种利益关系、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社会管理事务越来越多,治理方式发生明显变

化,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对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加快和谐社区建设意义重大。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平安稳定、营造优良生活环境、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环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对构建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和谐社区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和谐社区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用新的思路谋划社区建设,用新的举措加强社区管理,用新的方式完善社区服务,切实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村)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加快城乡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建设,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奠定坚实基础。

(五)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广泛参与为动力、大多数居民满意为标准开展社区工作,让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中得到实惠,在参与和谐社区建设中实现自身发展。

——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坚持社区居民自治,不断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

制度,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强化社区管理。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充分调动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等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事,努力营造合力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内地与边疆、单一民族地区与多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出发,采取不同的建设模式和相应的对策措施。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服务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长远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社区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六)目标任务。围绕实现“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六好”目标,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通过努力,到2010年,全省80%的城市社区和10%的农村社区达到“六好”要求,全省城乡社区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5年,全省所有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达到“六好”要求。根据上述目标完成以下任务:

1.完善社区自治。健全居民自治制度,保障社区居民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

2.推进社区管理。明确社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工青妇组织和民间组织职责,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矛盾纠纷调处、共驻共建和社情民意反映机制。

3.强化社区服务。合理设置社区公共服务网点,完善社区服务、卫生、就业、文体和扶贫助残等设施,健全群众性自助服务和互助服务机制,完善民间组织服务功能,繁荣社区服务业,方便群众生活。

4.维护社区稳定。完善社区安全防范体系,健全群防群治网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

措施,实现社区治安状况良好、群众安居乐业。

5.美化社区环境。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节水、节能措施,妥善处置社区内垃圾,整治人居环境,培养居民良好卫生习惯,强化环保意识,实现社区干净整洁、绿化美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塑造社区文明。营造浓郁的社区学习氛围,丰富文化生活,促进邻里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家庭和睦幸福,培养居民知荣辱、爱家园的良好风尚,建设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新型社区。

三、健全城乡社区居民自治机制

(七)着力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居民自治,规范居(村)民小组长推选程序,建立健全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明晰居(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巩固和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制定并完善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探索建立民情恳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沟通平台。全面推行居(村)务公开,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完善居(村)民委员会干部任期内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居(村)民委员会向居(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注重从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离退休人员中选聘社区工作者,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从社区优秀干部中选拔公务员的制度。建立社区队伍保障机制,确保城镇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收入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村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落实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相关生活福利待遇。

(八)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援助服务的慈善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发展社区志愿者协会,全面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进一步理顺社区内部各类组织的关系,加强自治组织与其他

社区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指导、协商、互补、监督机制。规范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为广大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要积极配合本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和办法要报居(村)民委员会备案。农村社区要重点培育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壮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群众力量。

(九)大力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商业服务,引导社区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周到、优质的生活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兴办社区便利店和社区超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建立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通过小时工、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管理,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企业要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推进便民超市、信息服务、市场知识培训、行业管理服务“四进社区”,搞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标准化“农家店”建设,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社区延伸,鼓励和支持专业合作组织为社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服务。

(十)充分发挥驻社区单位共建作用。建立驻社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把驻社区单位对居民自治工作的支持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努力形成“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格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要遵守所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村)民公约,支持居民自治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驻社区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驻共建”原则向社区居民开放停车场、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等内部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管理、服务优势,积极为驻社区各单位提供环境整治、治安保卫等服务。

四、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十一)健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完善管理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加强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积极建立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妇女就业培训,积极引导和支持开展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服务工作。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健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站(所)的平台作用,帮助办理城镇居民按规定应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全面落实城乡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制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健全覆盖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灾民等困难群体的社区救助机制,加快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兴建老年公寓,积极开展老年护理医疗服务,加快推进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加强敬老院和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率。

(十三)健全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广泛开展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服务。加强农村社区卫生室建设,做到小病不出社区,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让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设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为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做好宣传教育、政策咨询和药具发放、随访探视等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注重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十四)健全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对待、合

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以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和旅馆业信息管理查询系统为支撑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综合信息共享平台,简化办事程序,取消不合理收费,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城市社区组织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五)健全社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综治工作室(站)为指导、公安机关为骨干、社区和辖区单位为依托、治保调解等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为基础的社区治安管理网络。积极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合理规划设置社区警务室(站),逐步配齐配强城乡社区民警,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做到一区一室、一室一警,完善与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警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社区志愿者为基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完善社区应急预案,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深入开展“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基层安全”、“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引导城乡居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遵守自治公约,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人民调解等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联户联防等群众性治安防范活动,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禁止传销和反邪教工作,把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

(十六)健全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图书室、文化室、“妇女之家”等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把公益性文化服务延伸到城乡社区。加强对社区经营性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对社区居民健身场所和器材的投人,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贯彻《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引导社区建立晨、晚练点,建设体育活动室或者简易健身场地,改善社区居民文体活动条件。加强社区教育工

作,扶持社区建立科普基础设施,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社区内的文体科教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要向社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开放。

五、广泛开展社区活动

(十七)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围绕“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的目标,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实施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培养居民节约资源、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加强城市社区环境综合治理,整治乱建房、乱停车、乱贴(印、发)小广告等不良行为。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农村社区要抓好以“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和治理“脏、乱、差”为重点的“五改三治”村容村貌整治活动。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村)民参加义务植树、种草、护绿等活动,建设整洁、优美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

(十八)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开展社区慈善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各类志愿者进入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引导广大居民发挥自身特长,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重点开展福利性、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建立社区捐赠接收站点、“爱心超市”、热线电话求助网络和综合服务站等,为老弱病残、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贫困母亲、城市流浪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帮扶服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十九)开展文化活动。积极开展社区居民喜闻乐见、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社区和谐文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风尚,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文明单位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健全学校、社区、家庭协同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机制,把社区建设成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基础阵地。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

科普活动,大力建设学习型社区。

(二十)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以“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区创建示范活动,打造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精品社区和示范社区,带动全省社区建设稳步健康发展。各地要认真制订和谐社区创建规划,落实创建和谐社区的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分级分批命名表彰和谐示范社区。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创建工作,抓好一批农村和谐示范社区建设。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和谐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新活动内容,逐步扩大示范社区的覆盖面。

六、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和谐社区建设列人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建立和完善和谐社区建设责任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落实办公室机构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和机关单位联系社区制度,各地党政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个社区,省、州(市)、县(市、区)直机关要在社区建立帮扶联系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教育、科技、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管理和服务需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完善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和谐社区建设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十二)改进服务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服务措施,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社区建设模式。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手段和方法,

整合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办公经费,开展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实现工作重心和职责下移,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理顺基层政府和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利于发挥社区组织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要积极探索实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区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居(村)委会和居(村)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社区工作民主评议和社情民意反映机制,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驻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群众评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二十三)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各地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人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科学调整城市社区规模,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应控制在1000至3000户,超过5000户或不足1000户的非封闭式管理社区,应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划分,规模较小的村民委员会要做适当撤并。合理划分居(村)民小组,城市社区一般按照50至150户的规模设立,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规模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研究制定村改居、混合型、老城区、企业型、新建居民小区等社区管理办法。村改居后,村民仍占一定比例的社区,采取适当过渡办法,保留原村委会相关组织形式和议事决策制度,依法处置好原村集体资产和债务,加快健全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企业型社区要按照“企社分离”的原则,将企业社区工作移交地方,妥善解决好人员、资产、经费、办公活动场所等相关问题。统筹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发展和商业服务网点建设布局,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大对新建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困难群体聚集社区、基础设施薄弱社区、村改居社区和农村社区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完善社区投入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各方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社区建设投人机制,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工作人员培训以及社区党组织、群团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等必要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

多种形式投入社区建设。城市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和村镇建设规划要预留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活动场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凡是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商品房不得预(出)售,凡是未按要求提交社区办公用房、公益性服务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验收,确保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技人使用。单位型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原则上由单位无偿提供,单位特别困难的,当地政府适当给予补助。村改居社区居委会,要明确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的使用权。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由各级政府加大投入,通过新建、购买或置换解决。从今年起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财政筹资,用3年时间逐步解决欠发达地区城乡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在危房、违章建设房办公的问题,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市、区),省、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部门投入社区的资金和设施要统筹协调、集中使用,避免重复建设。

(二十五)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优化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资源,发挥“一室多用”的功能,在城市尽快形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重点解决社区办公用房、“一站式”服务窗口和包括党员活动室、老年人活动中心、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体育健身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综合活动场所。到2010年,凡属后来调整设置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筑面积总和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才士区综合活动场所用房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其中5000户以上或人口12000人以上的社区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原设立时间较长,且辖区内公共资源配置紧张的社区居委会(即由原办事处改为居委会的居民区),原则上以满足社区办公及服务的需要为标准安排相关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治工作室(站)和社区警务室,以不低于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建设标准,由县(市、区)政府会同相应职能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型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所和健身路径。充分利用、整合各级政府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社区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二十六)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探索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实现形式,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社区发展及时调整和改进社区党组织设置,城乡新区、开发区、新建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改居)要同步建立社区党组织,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体系,实行“一居(村)一支部(总支、党委)”,加强街道流动党员服务站、社区流动党员登记站和社区在职党员联络站建设,建立驻区单位与社区党组织联建制度,对在职党员实行双重管理。坚持社区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制度,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实行“一肩挑”,提倡支部委员和居委会成员通过合法程序,实现“双向进人、交叉任职”。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加强和改进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巩固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继续深入开展“三级联创”和“云岭先锋”工程,积极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和承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广泛开展“党员社区服务日”、“党员结对帮扶”等社区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基层事务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居委会、群团组织、民间组织等的领导,积极支持自治组织履行职责,推进居民自治进程;加强社区妇女、青年组织建设,以党建带团建、带妇建;建立健全街道党建工作联席会、社区党建联席会、社区党员联谊会等党建组织,全面准确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的意愿,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多方受益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