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摘要:中国林改工作虽在2009年就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在文章中,笔者就其中的林权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就化解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针对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以期为基层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林权纠纷;处理对策;行为性质;修改依据

2007年至2009年,我国集中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当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林改工作虽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如存在错漏登记、重复登记情况,争议地未确权登记发证等问题。为此,处理林权纠纷就成为近几年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笔者作为县级政府法制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改后发生的林权争议案件中,发现林权争议案件在处理方式、适用依据、行为性质等方面有探讨的必要性,本文就此作如下思考,以期为基层同行处理林权争议提供参考意见,如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对未登记发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林改时未颁发林权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争议地,二是遗漏登记的林地。对前一种,因在林改时有明确规定,对争议地调处不成的暂不予颁发林权证。但在林改结束后应依法对存在争议的林地进行行政处理。争议地是因存在争议而权属不明,实践中我们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就需要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启动行政确权程序,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确权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和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则向人民政府报送处理意见,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决定书,待行政确权决定书生效后由林业部门依此登记发证。而对后一类即遗漏登记的,因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利人可直接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林业部门申请登记,经林业部门审核登记后填发林权证即可解决问题,并不需要启动政府行政确权程序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林改工作早就结束了,对这两类案件可不予理睬,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二、对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处理方式争议比较多的就是在林改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这部分争议,有人认为应按权属争议由政府行政确权予以处理,有人认为应按林权登记纠纷处理,笔者认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笼统的下结论。

林权证争议主要是这两种,一种是重复发证,即对同一宗林地,同时填发林权证给两方当事人,从而引发争议。另一种是错误发证,本该甲方,却错误登记发证给了乙方。对这两种争议主张按权属争议解决的主要依据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之规定,认为已经颁发的林权证是政府行政确权的证据,对重复发证和错误发证的林权争议就应由政府行政确权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这里的林权争议处理规定不适合林改时重复发证林权争议的处理,理由是双方发生争议的起因是政府就同一宗地向双方都颁发了林权证,这时的林权证是存在争议的,就不应该被作为证据来处理争议。上述法规规定的林权证被用作证据使用应理解为是林改前取得的,用林改时取得的林权证为证据处理因该证而引发的争议,无论采信哪一方的林权证为证据都有不公正之嫌。当然,处理这种争议也不适合启动行政确权程序,行政确权程序不仅程序繁琐,而且当事人

复议或诉讼成本高。笔者认为便捷的处理途径是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之规定,由权利人向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原林权登记机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就可以解决。当事人对更正登记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当地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弥补了权属争议复议前置的弊端,且在本地复议或诉讼能为当事人节约救济成本。有人认为林权证盖的是县人民政府的林权证专用章,县级林业部门无权以更正、补办登记程序解决错漏登记发证的林地纠纷。这种观点笔者不赞同。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之规定,林权登记是法规授权给林业部门的职责,授权执法的法律责任由林业部门自己承担,依此林业部门当然有权对林权登记纠纷进行处理。同时这里的林权登记也理所当然包括更正、补办登记在内。在林权证上,每一宗林地的登记表都盖的是林业部门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章,这也说明林权登记是林业部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因登记引发的纠纷应允许林业部门自行核实查证后予以纠正,并不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启动行政确权程序,作出一份行政确权决定书再来证明自己颁发的林权证的法律效力,这无异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其公正性可想而知。也有人主张对错误颁发的林权证采取由县政府直接注销的办法予以纠正,这种操作方式显然是错误的。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所谓注销登记只适用于林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情况,而对错误登记颁发的林权证必须要经过撤销后才能注销,直接注销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当然,对县人民政府合法颁发的林权证确实不服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确权,颁发林权证已经是县政府对林权的认可,是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此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此类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范畴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三、对颁发林权证行为性质的认识

林权证是由权利人申请,经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准予林权登记的权属凭证。这是笔者对林权证性质的理解。而在实践中,对颁发林权证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颁发林权证是一种行政确认,即政府对林权人合法拥有林地权属的认可;另一种观点认为颁发林权证是依申请颁发的,这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许可林权人在林地上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笔者倾向于后一种主张。在实践中,林业部门确实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经现场勘界等程序进行审查,对权属清楚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颁发林权证,相反对权属不清的则不予登记,不予颁发林权证。这一过程恰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概念是相符的。而行政确认是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需要由政府作出裁决,以明确权属,待权属明确后予以颁发林权证,这显然与林权登记许可所不同。因此。笔者主张林权登记行为是行政许可,对此不服的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受行政确权复议前置的限制;还可直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撤销林权证。如把林权证当做是一种行政确认,这不仅要受复议前置的限制,在现有规范林权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行政机关可直接撤销林权证的法律依据,这些都是阻碍有效快捷处理林权证争议的因素。

四、修改完善处理林权争议法律法规的建议

作为基层的一名政府法制工作者,在办理林权争议案时深感我国规范林权争议处理立法的滞后与不足,甚至有些法条之间还存在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处理林权纠纷的合法性。如笔者主张的错发、漏发林权证争议不按权属争议而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更正、补办程序处理这类争议,但关于林权的更正、补办登记只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作了规定,而且只有一条即“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

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规定,具体怎样更正、怎样补办未作规定,使实践操作困难。另外,作为处理林权争议主要依据的《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还是1996年就出台的,之后一直未作任何修改。而在这15年里,林权纠纷形式多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允许集体林权流转后,因流转引发的争议也在逐步攀升,有时甚至出现林权争议处理无据可查的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如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就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一致,该规定是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中选择,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是必须复议前置;对林权登记到底是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许可无明确规定,各地理解不一;对争议处理的期间也未作规定,实践中一件争议长期得不到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特建议立法机关加大对林权纠纷调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力度,为基层有效解决林权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这既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处理林权争议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益之所需。

参考文献: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

[2]《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

[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5]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6]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9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南丰县白舍镇际民村墓坑村小组 代表人:彭润才系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广昌县甘竹镇图石村赤溪村小组 代表人:曾财生系该组组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将“起家山”山林确权给申请人所有。并赔偿申请人村民彭流仔等人3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该争议山场座落于我县行政区域境内,山名为“起家山”,面积,四至范围:东靠广昌县山场以山脊分水为界,南靠水田以山脚为界,西靠广昌山场以窠心为界,北靠水田。 1953年土改时期,申请人将该山分给了村民彭毛虫,有我县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证为证,其土地证第九栏登有:种类荒山,座落及小地名为墓坑起家山,四至东广昌、南荒田、西广昌、北彭添丁,此山场历来归申请人所有,土改时分给彭毛虫,农业合作化至林业“三定”时期归申请人集体经营。林业“三定”至今分给了彭流仔、彭谈门、彭金坤作为责任山,有“村民生产责任合同书”为证。 2005年春,申请人村民彭流仔等人在自己的责任山开垦栽种南丰蜜桔,不料2007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林改勾

图重叠为由,带领全队村民30余人,至该山场将申请人村民彭流仔等人的桔树连根拔起435株,并将桔树砍断、毁坏,致使该村民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自己的桔树遭破坏,申请人村民迅情堵非常激动,眼看一场群体械斗事件时即可发,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发生流血事件,多次向南丰县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反映上述情况,引起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高度重视,并多次派员至现场调查、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区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或其存根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又根据抚州市林改文件精神:因林改勾图由重复勾绘产生的山林权属争议,插花在另一方行政界线之内的山场必须出示有关证据,否则,不视为争议,其山林权属应归经营受理的一方所有。 由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的阻止,破坏桔树的行为暂时停止,但山林权属还没有明确,山林权证不能发放,为了防止群体事件发生,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市林业局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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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立协议双方: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使该林地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一、林地转让范围及界边: 1、武定县狮山镇椅子甸村委会毕租村民李鹏成同意将杨家坟箐(林权证为杨家坟箐)林地(果园)依法转让给彭志荣经营使用。 2、转让林地的林类为经济林,总面积为:地界边范围以林权证上的为准。 东至:箐,南至:界,

西至:交界。,北至:箐, 3、转让范围:包括林地的经营使用和林地内现有的林木、果树、建设设施,水电设施以及林地脚下的蓄水塘。 二、林地的使用要求: 1、本林地用于畜牧养殖、种植业,乙方在开发使用土地时应遵守国家林业部门、土地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2、在林地转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回或者占用,在此林地范围内的一切权益归乙方享有。 三、转让期限及价款: 1、转让期限以林权证上的期限(62年)为准,到2077年12月31日止。 2、9.5亩林地转让费每年为人民币:8421.00元,总价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3、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林地转让款大写: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余款伍仟元待国家政策允许林权转让时甲方将林权证转让过户到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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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调处依据 第九条《中华人民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第十条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二)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三)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四)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2020版)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2020 版) Model forest land transfer agreement (协议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36330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2020 版) 说明:以下协议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协议有效的约定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协议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文 1 立协议双方: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使该林地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一、林地转让范围及界边: 1、武定县狮山镇椅子甸村委会毕租村民李鹏成同意将杨家坟箐(林权证为杨家坟箐)林地(果园)依法转让给彭志荣经营使用。

2、转让林地的林类为经济林,总面积为:地界边范围以林权证上的为准。 东至:箐,南至:界,西 至:交界。,北至:箐, 3、转让范围:包括林地的经营使用和林地内现有的林木、果树、建设设施,水电设施以及林地脚下的蓄水塘。 二、林地的使用要求: 1、本林地用于畜牧养殖、种植业,乙方在开发使用土地时应遵守国家林业部门、土地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2、在林地转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回或者占用,在此林地范围内的一切权益归乙方享有。 三、转让期限及价款: 1、转让期限以林权证上的期限(62 年)为准,到 2077 年 12 月 31 日止。 2、9.5 亩林地转让费每年为人民币:8421.00 元,总价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元)。 3、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林地转让款大写: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余款伍仟元待国家政策允许林权转让时甲方将林权证转让过户到彭志荣名下后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需要甲方出面办理或处理有关事宜的甲方必须出面处理解决(包括出具或办理相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乙方必须在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柒万伍仟元给甲方。 2、甲方需确保所转让的林地、道路、水、电等的产权清晰、四至明确没有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关于山林被××砍伐 请求调处申请书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对方当事人:×××,女,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申请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协调关于我村村民××未经本人及家人同意,擅自砍伐我家罗盘石自留山林地共计××棵树,要求我村村民××赔偿我因这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事实与理由 我家林地共有0.9亩,其中自留地房前屋后林地有0.3亩、自留山林地为罗盘山林地有0.5亩和松树咀林地有0.1亩。罗盘山林地的

0.5亩东与我村××林地打石为界,南与××包产地为界,西与××林地打石为界(林权证上为这样写的,但事实上,应该南与××林地打石为界,西与对方当事人家包产地以罗盘石一条小路为界),北与××连界,权属及边界历来清楚,与对方当事人××家并无纠纷。 xx年12月24日,对方当事人××以砍伐树木为由, 骗取森林砍伐证,但对我经营管理的山林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砍伐我山林的树木共计××棵树(以松树为主,其次是沙树,其他为杂树)。因此,引起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砍伐我在该山林上的种植物,造成我家经济损失××万元。对方当事人××已将砍伐的××棵树木卖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__森林法》第17条、第39条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调处申请。 上述边界范围内山林(土地),历代为申请人管理使用,留下了明显的边界和证据,主要有: 一、有明显的山林边界。1984年,我家开始划分林地,我家自留山林地的罗盘山林地与对方当事人的包产地相连,以罗盘山的一条小路为界,当年划分林地人员为本村××(当年的生产队队长),××(当年的社员代表),××(当年的大队文书),可以作证。我家罗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

大滩乡党委 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滩乡党委换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大滩乡党委换届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影响和干扰乡党委换届试点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全面深入摸排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乡党委换届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换届氛围。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增加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 1、成立专门工作组 为乡党委换届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以人大主席黄立清为组长,综治办、司法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组。 2、明确责任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行动,全面了解掌握我乡影响或干扰乡党委换届试点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在为期一周的时限内全部解决。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扎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

1、确定摸排范围 排查的范围是有可能影响和干扰本次党委换届试点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以设施农业建设、水权管理、惠农政策的落实等引发的一些关系民生的各类问题。 2、深入调查研究,化解矛盾纠纷 工作小组要走村入户,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的摸排力度,全面了解掌握影响干扰乡镇党委换届试点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扎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力争做到问题发现的早,控制的了,解决的好,妥善处理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结果,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确保党委换届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台账 对摸排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调处一起,销号一起,化解一起,销号一起。 三、建立依法行政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保障服务 1、建立健全制度,突出工作重点 逐村开展摸排工作,对摸排出的矛盾纠纷要逐件按诱因、涉案人数、事态发展预测、时限等要素登记处理,并进行跟踪管理。

请求解决侵占林地的申请报告

请求解决侵占林地的申请报告 我是杨家湾村第四组村民刘玉成,在一九八四年林证落实,分得岩下自留山壹块,当时分山在场人有周曰恩、何裕林、刘绪金、吴啟光和本人,上山划定的原流坑也叫大坑为分山山界。由于八四年前湖南人在岩下及狮子岩山场砍伐松杂木,因上边流坑到路边有丘粮田未到收割季节,所以必经之路在我山上,滚出个小流坑后被吴啟光视为分山的山界,进行多次争执,并强行砍伐竹木,在去年七月下旬又请人砍伐毛竹,后被我发现,超越当时划山山界砍伐毛竹几十根,得以制止,后由我处理。为了双方山块权属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本人要求政府和村领导吴志伟、彭炳安、唐佳军等领导并请当时分山在场人周曰恩、刘绪金上山指认原划山山界。经两位老人指定是我林证上所填的料塘上流坑也叫大坑是原分山山界,吴啟光父子不服,当日晚吴斯贤夫妇上门指骂周曰恩老人作假证,还说什么到法庭上见,周说:“真证到哪里都会去”经证实山界以后,我在本人山上砍伐了一车毛竹被吴二兄弟指使村领导将毛竹冻结四个余月,在这期间,我跑林业局乡政府多次,至今年元月十六日在司法所领取毛竹票结清帐,山岭权属至今未得到解决。为此,我上跑市、下到村于四月七日吴要我把三位证人请到乡司法所办公室,三位老人不怕威胁,当面指证原划分山界是以大坑也就是料塘上流坑是原分山山界,为什么有林证、人证证明山场相符的情况下还要把山划去过半给吴呢?这说明是官官相遇,权势欺人,工作腐败。对这些上无官下无势的百姓不能公平、公正的去解决问题,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法律在他们手中就不能认真的去执行吗?因此,我再请求政府领导根据事实调查解决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刘玉成 2015年5月4日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实施方案

小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2-2013学年度的稳定工作,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小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学校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重点工作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学校党支部、工会调解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守住基层“第一道防线”,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从维护师生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多发性、常见性、群体性、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排查调处。 3、动态掌握校情,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和预警机制,及时调处随发性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 4、建立并形成定期排查、集中排查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边排查边调处,重在解决问题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敏感、热点时期易引发的矛盾纠纷。 5、严格履行报送制度。对排查出来的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点矛盾纠纷,可能引发重大治安案件的隐患或群体性事件苗头筛选后逐件上报,正常情况下实行零报告制

6、学校领导对涉及学校全局性的政策问题,影响较大的事端,专项研究,专题解决。 7、建立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责任人制。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研究调处对策,周密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到人。根据矛盾纠纷问题的实际情况,确定解决对策。定责任部门、定人员、定时间完成。 8、建立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9、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化解全年出现的不稳定问题,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努力实现“五个”不发生:(1)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2)不发生大规模群体访和造成严重影响的上访;(3)不发生校园安全事故;(4)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5)不发生邪教聚集闹事事件。 三、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校要把这次排查调处活动当作首要的政治任务,以更高的认识,有力的措施和昂扬的精神状态,切实把这次活动搞扎实,搞出成效。我校成立矛盾纠纷排查查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此项活动的组织、调协。充分发挥我校领导和党员的作用。要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反应快。特别是对矛盾多发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二)畅通信息,及时反馈。要建立经常性的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我校上报情况,信息要准确,如实反应的问题的起因、态势和后果,不扩大、不缩小、不隐瞒,为教育局准确把握,超前应对、

林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林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林权转让协议书(协议范本) 林权转让协议书范文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着经充分协商,甲方将拥有的合法的经营权的座落在XX一块林地(小地名分别是:庙沟南沟),林班为:X林班、X小班,主要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胡桃楸和红松,共计X亩,全林班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协商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林地四至:东:X;南:X;西:X;北:X,注: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转让期限:林地使用期为40年,终止日期为2040年12月31日。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乙方

确认上述转让后,甲方的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的处置林木及产品的权益。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时间。 本协议林地转让金人民币XXX元整(¥:XX元)现金支付于20xx 年7月20日,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收据为准。 四、其它条款。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制定,依法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权转让协议书范文2 甲方(转让方):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林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__号码: 乙方: __号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今有甲方私有的林地经营权及其树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转让期内,在林地内所种植的一切林木归乙方所有。转让期内。 四、转让价款:乙方支付甲方共计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须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 林地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村麻子冲口的村属公共山林地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 ,北至,西至,东至。森林类别:混杂灌木丛。 2、转让期限为长期,从年月日起。 3、林地面积、四至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终生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总计元。支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2、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一式3份,甲乙双方、鉴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林地转让协议书

林权转让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9607 林权转让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Forest right transfer agreement

林权转让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出让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受让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商,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称小地名为李子坪杨柳凹偏山,坐落在芒市镇下东村独田小组。东:山约坡单腰进小横路下梁子到两交水;南:两交水顺杨柳凹对小梁子单腰楠木树桩转窝子上三锅腔Y口;西:三锅腔顺总梁子到深沟交路口;北:深沟叉路口顺窝子下杨柳凹上梁子到李连九坟顺梁子下山约坡单腰。面积为35.8亩,林权证号为潞林证子(2007)第5114号0533103010902GDYMSY01008.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1436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组织生产中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情、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要求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6、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林木及其它产品。 7、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诉法院为潞西市人民法院,胜诉方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根据败诉比列为对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80825 【实施日期】 19880825 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 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章名】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 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五进实施方案

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五进实施方案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根据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向基层延伸“五进”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为深化完善我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进“大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xx年5月起,在全乡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进城镇小区、进 农村院落、进规模性市场(商场)、进车站、进工业集中区(旅游景点)”(以下简称“五进”)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市、县深化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紧紧围绕“统筹、衔接、攻坚、创新”的总体思路,坚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坚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形成党政主导、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的“五进”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化解长效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政府主导,整合乡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公安派出所行政调解、法庭司法调解和辖区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力量,在城镇小区、农村院落和车站、规模性市场(商场)、工业集中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矛盾易发的地方等群众聚居的区域,建立常态运行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窗口”前置运行机制,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三、工作步骤 “五进”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3日—5月10日) 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召开动员大会,及时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先行试点阶段(5月11日—6月10日) 确定“五进”活动示范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统一标准,规范设置,健全机制。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6月11日—10月20日)

林权转让合同范本

林权转让合同范本 稳定林权对发展林业和调动人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那么林权转让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整理的林权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林权转让合同范文一 转让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 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二条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集体组织)_ ,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约__ 亩,林种_ 林_,树种__ 树_,苗木约_ 株。原林权证登记号为: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__ 年,自__ 年__ 月___日至__年_12_月_31_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人民币元整 (¥ .00__)。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于林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林权处理程序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果和调处费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六)处理机关、处理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处理决定书应当附林木林地界至位置图。 关于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申请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制 处理山林纠纷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工作,在处理山林纠纷工作中,除了认真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外,更要依法公正调处,现就处理山林纠纷的一般程序简述如下。 一、维持现状,协商解决 山林纠纷,指的是因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山林纠纷发生后,纠纷各方应当维持纠纷山场现状,不得采伐林木和在纠纷山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然后,纠纷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以下简称山林办)各一份备案。 二、申请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山林

办申请处理。 《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关于调处山林纠纷分级负责,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若干规定》的第一条作了规定:1、一个乡镇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权纠纷由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政府处理;2、一个乡镇内集体与集体的山权、林权纠纷由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报县政府处理;3、跨乡镇的山林纠纷,由双方乡镇或有关国有林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县政府处理。 申请处理山林纠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山林纠纷山场的现状,包括面积、林木情况、纠纷山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和原因;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申请人提出争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通知,山林纠纷处理机关(指乡镇的政法办或林业站,县以上的山林办。下同)受理申请,从2000年8月1日起,不再收取“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费”。 但是,当事人应当承担鉴定勘验费、档案查阅费等费用。 三、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山林权属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如果不能出具证据,山林纠纷处理机关可以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处理山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八十年代林业“三定”后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以及农户责任山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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