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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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

1.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 C≥370nm。

2.SPF值≥2,PFA值≥2。

(五)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 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1.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

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

(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三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

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附件1和附件2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

在保证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下列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宣传:

一、清洁功能。如:清洁皮肤;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

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如:防止皮肤粗糙;滋润皮肤;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肤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保湿;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叉;保持发型;塑造发型;增加头发弹性;改善头发梳理性;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干燥;润唇;护唇;使口唇光滑;防止皲裂;防止干裂;补充皮肤的水分;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淡化细纹;减轻眼部皱纹、细纹;遮盖皱纹(细纹、幼纹);控油;紧致(实)肌肤;舒缓和修护肌肤;改善肤质;防止肤色暗哑;修饰眼部轮廓;修饰脸部轮廓;修饰唇形;调整肤色;令睫毛纤密、卷翘;赋予指甲持久亮丽的色彩;祛痘;抗(抑制)粉刺;抗皱;使皮肤白皙等。

四、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如:预防脱发;育发;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 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监督.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 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状态标志牌管理规程模板

状态标志牌管理规 程

目的: 建立状态标识管理规程, 明示生产状态, 避免失误操作, 规范生产管理。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过程状态标识和设备、物料状态标识, 包括QC的仪器、设备。 责任: 生产技术部、设备动力部、质量部、生产车间、仓库管理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正文: 1、状态标识的分类: 设备状态标识、计量器具状态标识、物料状态标识、清洁状态标识、生产状态标识等。 2、设备状态标识的管理: 2.1照《设备编号管理规程》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 编号应标在各 设备主体及设备状态标识牌上。每一台设备设专人管理, 责任到人。 2.1主要生产设备都应在指定位置挂有设备状态标识牌, 设备状态 标识牌底板为230mm×170mm( 大牌: 310mm×230mm) 不锈钢, 外面插有机玻璃板。 2.1.1设备状态标识牌内容由包括设备卡、设备状态、生产状态 和清洁状态四部分组成。 2.1.2设备卡: 白底黑字。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编号、型号、责

任人、启用时间。 2.1.3设备状态: 2.1. 3.1检修: 红底黑字, 表示该设备某部分或整体正在进行检修, 禁止使用。 2.1. 3.2 待修: 黄底黑字, 表示该设备出现故障, 等待修理后才能正常 使用, 禁止使用。 2.1. 3.3 运行完好: 绿底黑字, 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 正处于运行状态。 2.1. 3.4 停用完好: 绿底黑字色, 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 但处于停用状态。 2.1. 3.5 备用完好: 绿底黑字色, 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 但处于备用状态。 2.1.4生产状态: 2.1.4.1产品名称、批号: 表示该设备正在生产的中间产品及批号。 2.1.4.2 生产过程状态: 根据中间产品生产过程所处的状态不同而设 置。 2.1.5清洁状态: 根据不同的清洁状态插入相应的状态标识, 具体内容见面5.1。2.1.6 除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设备都应在指定位置挂有设备状态标 识, 状态标识分为红色”待修”、绿色”完好”、绿色”运行”三张。 2.1.6.1待修: 黄底黑字, 表示该设备出现故障, 等待修理后才能正常 使用, 禁止使用。2.1.6.2完好: 绿底黑字色, 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 但处于备用状态。 2.1.6.3运行: 绿底黑字, 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 正处于运行状态。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21日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广告宣传的监督。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g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 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 2.1 化妆品 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

标识卡管理应用规范

标识卡管理应用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5.1.3检验状态使用《产品状态标识卡》,检验结果附注《工艺流程卡》 5.1.4当顾客有要求时,最终产品按顾客的要求进行标识。 5.2标识的实施 5.2.1原材料进厂,由仓库安排存放到“待检”区域,并依据订购单、送货单对产品进行核对标识,明确显示物料名称,物料编号,规格,生产批次号,来料数量(数量标识必须涵盖产品范围,如一个批次号一拖产品为21箱,数量为2020,则可标识为20箱*100+20=2020只,凡填写标识卡人员都参照此方式填写数量),日期等; 5.2.2由仓库填写《进料送检单》通知品质验货; 5.2.3品质部检验员依据检验标准、承认样品、相应的采购信息或取少量样品等对来料进行检验/验证,并依据检验/验证结果进行产品状态标识,标识需清晰完整;合格产品办理入库手续,并由检验员填写相应《产品状态标识卡》;不合格产品存放到不合格区域和进行不合格标识,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5.2.4生产过程中,操作者自检出的不合格品,由操作者进行隔离,生产班组长及品质部检验员进行确认,并由生产班组长进行产品标识,检验员进行检验状态标识;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2.5生产的最终产品由仓库以《物料标识卡》标识和填写《成品送检单》报检,品质部检验员依据检验结果进行检验状态标识; 5.2.6产品生产批次号的标识:在产品生产完成后,生产线负责填写产品的生产记录,记录入产品的制造时间或日期,品质部OQC须在包装外箱上盖检验合格章(表明检验之状态与日期)。 5.3标识的管理 5.3.1各种标识由产品存放所在地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 随意撕毁和移动,应保持各种标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3.2当标识发生丢失或移动时,根据相关记录或重新检验后进行标识; ●同产品质量相关的流程单、印章等标识的使用应由品质部全面监控和管理。 5.4追溯性实施 5.4.1物品批次的相关追溯要记录在《标识卡》、《进料验收单》上,详细记录供应商(或客供品名)、收料日期、送货单NO、采购单NO等。可能时记录物品的生产日期(来料日期)。入库时在物品《标识卡》上记录部品的品名、来料批号、出入库情况。仓库在发放物品时,用《领料单/出库单》记录物品发放使用的名称、规格、批号、发料之日期、数量、领料单NO、使用之订单号码等; 5.4.2 物品追溯

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SM-ZD-60316 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设备状态标识管理规程

目的:加强对设备、管道使用状态的管理,避免使用错误的发生。 范围:公司生产用设备、管道。 职责:1.设备管理部指定技术人员修订此文件,设备管理部部长、质量保证部 部长审核此文件,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此文件。 2.使用部门设备负责人、设备员负责管理和日常监督;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规 程规范执行。 内容: 生产过程中绝不允许不明状态的情况存在,以防止由于无状态标志或标志不明 造成药物混淆,每一生产操作间,每一台生产设备,每一物品容器均应有明显的 状态标志。 1.所有使用设备都应有统一编号,要将编号标在设备主体上,每台设备都应设 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1.1 设备按使用车间(部门)、使用岗位不同进行编号, 同一车间或同一岗位有 多台设备时,以流水号 001,002,003,004……加以区分。 1.2 每个使用车间(部门)都以流水号 001,002……进行编号。 1.3 设备编号形式: □ □□ □□□ (部门)代号 2.明确生产过程中的设备运行状态,每台设备都应挂状态标志牌,通常有以下 几种情况。 2.1 运行中:正在使用的设备,应正确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名称、规格、 批号)。 2.2 待维修:设备出现故障尚未排入维修计划。 第 1 页 共 3 页

2.3维修中:正在修理中的设备,应标明维修的起始时间,维修负责人。 2.4备用:根据生产需要,作为待用的完好设备。 2.5待清洁:尚未进行清洁的设备。 2.6已清洁:已清洁干净的设备,随时可用,应标明清洁的日期及QA确认。 3.状态标志分类与应用: 3.1计量器具状态标志: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计量器具都必须贴有计量器具合格证,注明计量器具有效日期。 3.2生产状态标志:生产操作间应挂牌标明本操作间正在生产、待清洁、已清洁标志。 3.3清场状态标志:清场合格由质监员发放清场合格证。 3.4生产容器状态标志:标明容器已清洁、待清洁标志。 3.5物料状态标志卡:标明物料名称、数量、批号、称量人、生产日期等。 3.6生产过程中流转物料(原辅料、中间产品)、中间站物料必须有明显的检验状态标志牌。 3.7设备状态标志:设备应挂牌标明本设备正在运行、待维修、维修中标志。待验:黄色,印有“待验”字样。 合格:绿色,印有“合格”字样。 不合格:红色,印有”不合格“字样。 4.状态标志印制与使用: 4.1各种状态标志应统一印制,使用材质应易清洁、无臭无味,不得对药品生产环境和产品产生污染。 4.2各种状态标志悬挂、放置方式与位置应考虑安全、易清洗,由具体使用部门视情况自行决定。 4.3物料状态标志牌由质监员根据检验结果限额发放。 4.4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其它状态标志由车间管理人员发放,岗位操作人员使用、更换、回收后统一交回车间管理人员。 4.5生产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状态标志,不允许有不明状态情况存在,车间负责人、质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状态标志使用情况。 5.各种管道管线应按规定涂色: 5.1管线涂色及识别色规定 饮用水、冷却水绿色蒸汽银灰色 消防水大红色物料铁锈红色 纯化水浅黄色氢气黄褐色 第2页共3页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xx生产车间状态标示标准管理规程

标准管理规程 一、目的 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物料等能反映正确的状态。 二、范围 适用于车间生产、物料、设备、容器等所处状态的标志。 三、责任 车间主任:协同采购部门定购生产状态牌、物料状态牌、容器具状态牌、清洁、消毒状态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设备部经理:协同采购部门定购设备状态标志牌。安装设备状态标志牌。 仓储负责人:协同采购部门定购仓储所用状态标示牌,并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质量保证部负责人:负责审核各部门的状态标示的符合性;并监督各部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 库管员、车间操作员:及时更换生产、物料、设备、容器等状态标示。 QA现场监控员:监督各种状态标志是否正确悬挂。 四、内容 1. 设备生产状态: 1.1 正在运行:绿色标有“运行”字样。

1.2 正在检修:黄色标有“正在检修”字样。 1.3 停用待修:红色标有“待修”字样。 1.4 设备完好不用:绿色标有“完好、已清洁”,“完好、待清洁”字样。 2. 容器清洁状态: 2.1 清洁可使用:“绿色”标有“清洁合格”字样。 2.2 待清洁:黄色标有“待清洁”字样。 2.3 盛有物料:绿色标有“容器盛有物料”字样,并标明内容物品名、规格、批号、 数量、操作人等。 3. 物料状态: 3.1 合格:绿色标有“合格”字样。 3.2 待检:黄色标有“待检”字样。 3.3 不合格:红色标有“不合格”字样。 4. 生产状态标志 4.1 用于指示车间生产的状态牌,于生产日开始,在生产的操作间及设备由班组长 悬挂于各工序显眼处,内容包括:工序、品名、批号、批量、生产日期、操作人等,并于生产结束立即取下,更换新的标志牌。 4.2 生产设备应由设备维修人员定期检修,对有故障等待维修的设备应有待修状态 标志,内容包括设备型号,主要故障维修责任人等,检修期间由设备维修人员挂“待修停用”标志牌;检修合格后,挂上“完好”标志牌;运行时由操作人员挂上“运行”标志牌,生产过程的日常维修,挂上“正在维修”标志牌,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要标明停用设备型号,停用日期,停用原因。 4.3 用于指示容器、设备清洁状态的标志牌应由清洁人员在清洁工作完成后,挂 “清洁合格”标志牌于容器、设备指定位置,并标明有效期;生产结束后挂上“待清洁”标志牌。 4.4 用于指示物料类别和完成生产工序的状态标志牌,由物料摆放或生产工序的操 作人员及时悬挂,并于物料转移完毕后,由操作人员及时取下,车间中间站的所有物料,中间体要按待验、合格、分别挂黄牌、绿牌、并分别摆放在黄线区、绿线区, 不合格品要放在不合格品存放间,并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成品点收后放在仓库待验黄线区黄色围栏围好,挂待验黄牌,检验合格后办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状态标识管理规定

状态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建立状态标识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混淆、差错、污染等质量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对设备、仪器进行正确的操作,以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所有生产过程状态标志管理,包括:物料标志、生产状态、设备、管线标志、清洁标志、计量标志五大类。 3、责任者: 3.1设备科负责物料的合格、不合格、待验和设备的设备卡、运行、完好、维修、封存和管线涂色以及清洁标志的清洁、待清洁状态牌制作、验收、发放管理,并监督设备状态标志的日常使用管理; 3.2计量中心负责计量标识的制作与验收、计量器具的校验和张贴合格或禁用等标志,并监督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管理; 3.3质量科负责物料的物料签、货位卡、生产状态卡、清场合格证的制作与验收管理,并监督该规程中所有的规定执行情况; 3.4各部门、各车间物料管理员、岗位操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涉及到该规程中的规定,负责执行状态标识的正确使用与监督管理; 3.5车间质量员负责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日常监督管理。 4、内容: 4.1状态标识的分类及定义: 4.1.1生产过程中的所用状态标识分为五大类,分别为物料标志、生产状态、设备/管线标志、清洁标志、计量标志。 4.1.2物料标志: 4.1.2.1包括物料信息标志和物料质量情况状态标识二类。其中,物料的质量情况状态标识并采用醒目的色标管理。 4.1.2.2物料的信息状态标识是物料标签和货位卡二种。其目的是避免物料在储存、发放、使用过程中发生混淆和差错,并通过货位卡的作用,使物料具有可追溯性。 货位卡是用于标志一个货位一单批物料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和来源去向的卡片,识别货垛的依据,并能记载和追溯该货位的来源和去向。 物料签是用于标志每一件物料或中间产品的产品名称、批号和数量的卡片,用于识别单独一件物料或中间产品的依据和标识。 4.1.2.3物料的质量情况状态标识分为三类,分别为待验、合格、不合格,并采用黄、红、绿三种不同色标来进行醒目区分。 待验:黄色色标,其中印有“待验”字样。其含义是: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合格:绿色色标,其中印有“合格”字样。其含义是:物料、中间产品或成品可允许使用或批准放行的状态。 不合格:红色色标,其中印有“不合格”字样。其含义是:物料、中间产品或成品不能使用或不准放行的状态。 4.1.3生产状态标志: 4.1.3.1每一生产操作间或岗位应有正在生产的产品信息(生产状态卡)或清场合格证,以明确标识生产操作间的生产状态。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妆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状态标识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状态标识的使用管理规程,以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质量事故,并确保对仪器、设备及设施等的正确操作。 2.范围 适用于厂房、设施、设备、管道、物料、检验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所用的状态标识。 3.职责 3.1.生产部使用相关区域内的状态标识。 3.2.物资部使用相关区域内的状态标识。 3.3.设备工程部使用相关区域内的状态标识。 3.4.质保部使用相关的状态标识,监督公司内所有状态标识的实施。 4.规程 4.1.定义 4.1.1.状态标识:是指标明厂房、设施、设备、仪器及物料基本状态等的信息被设计成带有文字或图形的视觉展示。 4.1.2.物料:本文件中物料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及成品等。 4.2.设备状态标识 4.2.1.设备状态标识内容及样式(见附件1)。 1)检修中:红底黑字,表示该设备某部分或整体正在进行检修,禁止使用。 2)待修:黄底黑字,表示该设备出现故障,禁止使用,等待修理后才能正常使用。 3)运行中:绿底黑字,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正处于运行状态。 4)停用完好:绿底黑字,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但处于停用状态。 5)备用完好:绿底黑字,表示该设备性能完好,但处于备用状态。 4.2.2.设备状态标识牌为长方形透明有机玻璃,内部可插入设备状态标识;标识牌大小适中,与设备体积匹配,易于查看。

4.2.3.使用部门应根据设备不同的状态在标识牌内插入设备状态标识,若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应及时切换标识。 4.2.4.使用部门应对设备状态标识妥善保管,若有污损应及时上报设备工程部重新领取更换。 4.3.物料状态标牌 4.3.1.物料状态标牌用于进厂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出来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待灭菌产品、成品的状态区分。 4.3.2.物料状态标牌为塑料三角牌,内容及样式(见附件2)。 1)待验:黄底黑字,指进厂的物料或生产出来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等待检验所标明的状态,表示处于搁置、等待检验状态。 2)合格:绿地黑字,指进厂的物料或生产出来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表示处于允许使用或被批准放行状态。 3)不合格:红底黑字,指进厂的物料或生产出来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表示处于不能使用或不准放行状态。 4)拒收:红底黑字,指进厂的物料在提交检验前就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表示处于不能进厂状态。 5)待灭菌:黄底黑字,指生产出来中间产品需要进行灭菌处理,标志处于等待灭菌状态。 6)退货:黄底黑字,指客户退给我公司产品,处于检验确认状态。 7)待返工:黄底黑字,指生产出来中间产品、成品检验不合格可以进行返工,处于待返工状态。 4.3.3.进厂的物料或生产出来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等待检验物料应根据物料状态,使用不同的状态标识。 4.3.4.物料状态发生变化应及时切换物料状态标牌。 4.4.物料状态标识 4.4.1.物料状态标识内容及样式(见附件3)。 1)合格品:绿底黑字不干胶纸。表示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经检验确认符合质量标准的状态。 2)不合格品:为红底黑字不干胶纸。表示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经检验确认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状态。 3)特采品:黄底黑字不干胶纸。某些指标虽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但对产品最终质量不产生影响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所标明的状态,表示允许使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版本记录

物料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材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直至出厂,都保持相应的标识,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确保合格的原料才能使用,合格的成品才能出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产品,包括进货物资,生产过程,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 3. 职责 3.1 生产部 3.1.1 负责制定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标识及检验状态标识实施严格管理,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生产部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1.2 仓库负责对所有原材料的标识控制; 3.1.3 生产车间和仓库负责对工序产品及成品的标识控制; 3.2 技术部负责产品质量跟踪活动的控制,发生需要追溯时,组织并协调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并 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 3.4 各部门应熟悉并掌握各类物品检验状态标识方法和意义,严格执行不同状态标识的规定,发现问 题及时进行追踪复查。成品仓库负责产品其标识的核对。 4.工作程序 4.1 原料仓库标识控制 4.1.1 原料仓库管理员根据《采购控制程序》进行收货,并在包装袋/桶上,用标贴的方法进行码堆标识,在检验中的原材料不贴标识或写上“待检”字样,根据原料检验报告,分别使用PASS和UNPASS 标识贴在包装袋/桶上。备料区的零头原料,可直接在所盛放的容器贴上“合格”标识及原 材料编号。根据不同物资进行分开码堆存放。 4.1.2 标识时应注明批次信息,批次编号方式为原料编号+采购批次,标识卡还应有注明原料编号、 产地、合格或到货日期、若该原料具有有效期限的,则需注明,并标明检验状态。 4.1.3 当原料被领入生产时,送料人员应在所领用的每板原料上用笔注明产品编号、生产批号、原料 名称、数量、送料日期等。 4.2 成品仓库标识控制 4.2.1 成品完工后,应在成品包装贴上批次信息,批次信息以生产指令单上为准,检验前应贴上“待检中”标识,待合格后由质量部通知产品合格,摘除“待检中”标识。 4.2.2 成品仓内经检验和试验(复检)判定合格的产品,技术部在“产品送检单”中,填写检索结果并签名。合格的存放于规定的“合格品区”内,并准予出厂;当判定不合格的成品,在没有进行适当处置之前,

护理各种标识管理规定#精选

与护理相关的标识管理规定 建立护理标识规定,便于护理人员在执行医嘱和护理操作过程中,加强查对,防止不良事件发生,保障患者安全。 1、腕带标识:凡在我院急诊抢救、留观、及住院病人应佩戴蓝色腕带;传染病人、药物过敏病人和儿科、新生儿科病人应佩戴红色腕带。 2、过敏(阳性)标识:药敏过敏或阳性的病人,由执行护士给患者佩戴红色腕带,在①医嘱单②体温单③床头卡标识牌④病历牌封面(门诊病历封面)⑤护士站白板等处作相应警示标识,并口头告知患者或家属。 3、各种管道标识:留置管道的病人应在管道和引流袋的适当位置上贴有管道标识。注明管道名称、置管刻度、日期。标识的部位统一规范:气囊导尿管标识贴于气囊分叉段处;胃肠减压管标识贴于鼻胃管上,距负压吸引连接处20cm;鼻饲管标识贴于距接口处20cm处,深静脉、PICC置管使用贴膜配套标识,贴于肝素帽前端醒目处并固定于皮肤上;胸腔闭式引流管标识贴于管道上与床沿平齐处;膀胱造瘘管标识贴于距管道连接处20cm。 4、各种血型标识:输血病人要在输液架上挂有各种血型标识。 5、药物标识: (1)内服用药的标签为蓝色,外用药、消毒剂的标签为红色。 (2)内服、外用药必须分别固定位置,分类放置,标识明显。 (3)片剂药品标签有药名、剂量、批号、失效期,不同批号的片剂不能在同一容器内存放。 (4)针剂原装原盒盛放,标签药名明显,有批号和有效期。 (5)溶剂标签有药名、浓度、批号及启用时间。 (6)特殊用药标识:临床上因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药物的病人,要在输液架上挂有“特殊用药”标识,用于提醒护士查对时注意。 (7)高危药品应存放于药柜专门区域,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合存放。标识醒目,设置“黑底白字”警示牌提醒用药人员注意。 6、特殊治疗标识:需特殊治疗的病人要在输液架上挂有特殊治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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