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与环境

建筑模数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基地

建筑突出物

建筑连接体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道路与停车场

竖向

绿化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平面布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

楼梯

楼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墙身和变形缝

门窗

建筑幕墙

楼地面

屋面

吊顶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室内外装修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光环境

通风

热湿环境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用地红线 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设备层 equipment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架空层 open floor

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

台阶 step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的阶梯式交通道。

临空高度 the vertical height between two open space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坡道 ramp

连接室外或室内的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栏杆 railing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磁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及设备的竖向井道。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井道。

通风道 air shaft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或者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井道。

装修 decoration; 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措施。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在规定的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下,满足视觉功能要求时的采光系数值。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建筑连接体 building connection

跨越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地下或地上的建筑物。

3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分类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的单层公

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的,为

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使用年限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建筑与环境

建筑与环境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 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

2 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的环境;

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

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建筑模数

建筑模数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

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防灾避难

防灾避难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4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防灾避难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建筑基地

建筑基地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详细规则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除口及雨水排泄口。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2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建筑突出物

建筑突出物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

1)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

2)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并不应大于。

3)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4)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伞凋机位等建筑构件;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建筑连接体

建筑连接体

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 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其他非交通功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 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

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

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 非本标准第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

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建筑布局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

规划要求;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

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道路与停车场

道路与停车场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3 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

2 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3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的回车场地。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 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2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

竖向

竖向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当坡度小于%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且不应大于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在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最大纵坡不宜大于%;困难时不应大于%,当采用%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且不应大于8%,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绿化

绿化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 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 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工程管线布置

工程管线布置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的不同沟(室)内。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4)消防设备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只应作用于报警。 5)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宜在小区值班室设声光报警。 7 住宅小区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用电负荷平衡。 9 单元(层)应设电源检修断路器一个。 10 只有单相用电设备的用户,其计算负荷电流小于等于40A 时应单相供电;计算负荷电流大于40A 时应三相供电。

3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地块:姓名: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7.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 8.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代号 2.1 术语 2.1.1 照明 (1)光环境——光(照度水平、照度分布、照明形式、光色等)和颜色(色调、饮和度、室内色彩分布、显色性能等)与房间形状结合,在房间内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环境。 (2)工作面——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4)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通常维护照度不应低于使用照度的80%。 5)使用照度——在一个维护周期内照度变化曲线的中间值。 (6)初期照度——在新装照明设备初始时的照度。 (7)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平面上的平均照度。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 (8)平均柱面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圆柱曲面上的平均照度,圆柱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 (9)等效球照度——在球照明条件下,作业的可见度与在给定照明条件下该作业的可见度相等时球照明条件下的照度水平。 (10)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分布的量。照度均匀度可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或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表示。 (11)减光补偿系数——照明装置经过一定期间使用后,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和同一条件的初期值之比称为维护系数。维护系数的倒数称为减光补偿系数。 (12)色调——非彩色即黑、白、灰以外呈现的彩色名称。如红、黄、蓝、绿等视觉的颜色特性。 (13)色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辐射的光色相同时,黑本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色温。 (14)相关色温——黑体辐射的色度与所研究的光源色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 (15)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 (16)视野——当头和眼睛不动时,人眼能观察到的空间范围。 (17)可见度——人眼能够感知的物体清晰可见的程度。又称视度。 (18)视觉作业——在给定的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19)视觉环境——视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 (20)视觉功效——用速度和精度来表示人的视觉器官完成给定视觉作业的定量评价。 (21)一般显色指数——系指在该光源照明下的物体颜色与色温类似的一个参比光源照明下,这些物体颜色的相符程度的量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 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 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 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 原则: 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 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 16-2008 J 778-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800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 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6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

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范文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 三、四类。 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25.2 负荷等级 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见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25.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25.3 供配电系统 2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国家及行业规范、规程、标准

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国家规范、规程、标准要紧规范: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制图规范: 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50001-2010 5.《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 6.《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 建筑专业设计规范: 7.《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 12.《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13.《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15.《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16.《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21048-2007 1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50356-2005 1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1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2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2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22.《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试行) 23.《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CJ156-2008 2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 2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2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27.《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JGJ/T280-2012 28.《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 29.《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试行) 3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31.《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试行) 33.《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 87-2000 34.《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83 3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36.《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GB/T50719-2011 37.《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3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防火规范: 39.《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GB50016-201*(待执行) 42.《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 4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GB50222-95 (2001年版) 45.《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 46.《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字通【2009】46号 47.《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 号 48.《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 49.《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 50.《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 51.《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2009 5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15763.1-2009 53.《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2011; 54.《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 55.《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5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人防规范: 5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5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9.《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综合类规范: 6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61.《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6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6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CJ/T229-2010 6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6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67.《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6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JGJ 37-200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目录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1 建筑布局…………………………………………………………………………………5.2 通路…………………………………………………………………………………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6.7 楼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窗……………………………………………………………………… 6.11 幕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2 通风…………………………………………………………… 7.3 保温………………………………………………………………………………

JGJ《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G J16-2008 3供配电系统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十页)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11页) 4配变电所 配电变压器选择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 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第17-18页) 低压配电装置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 1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第25页) 7低压配电 导体选择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看条文说明: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doc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建筑规范大全.pdf

到2012年上半年止的规范有以下规范: 第一部分土建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0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0.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 1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1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14.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5.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17.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18.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19.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2002 20.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2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4.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2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规范GB50098-2009 26.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 27.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28.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2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0.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程GB 50113-2005 3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32.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33.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 3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35.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2008 36.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50146-90 37.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 38.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39.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40.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要求规范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深圳市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application in Shenzhen for civil buildings green design code (征求意见稿) 2017深圳

前言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标准编制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绿色设计策划;5. 场地与室外环境;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 建筑材料;8. 给水排水;9. 暖通空调;10. 建筑电气。 本细则中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细则由深圳市住房与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编: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绿色设计策划 (5) 4.1一般规定 (5) 4.2策划内容 (5) 5场地与室外环境 (8) 5.1一般规定 (8) 5.2场地要求 (8) 5.3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9) 5.4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1) 6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16) 6.1一般规定 (16) 6.2空间合理利用 (17) 6.3日照与自然采光 (18) 6.4自然通风 (19) 6.5围护结构 (20) 6.6室内声环境 (23) 6.7室内空气质量 (24) 6.8工业化建筑产品应用 (25) 7建筑材料 (27) 7.1一般规定 (27) 7.2节材 (27) 7.3选材 (30) 8给水排水 (33) 8.1一般规定 (33) 8.2非传统水源利用 (3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25.2 负荷等级 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25.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25.3 供配电系统 2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2015年常用结构设计规范目录汇总

1GB/T 700-2006碳素结构钢 2GB/T 706-2008热轧型钢 3GB/T 1228-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4GB/T 1229-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5GB/T 1230-2006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6GB/T 1231-2006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7GB 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8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9GB/T 1499.3-2010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10GB/T 1591-200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1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12GB/T 3632-2008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13GB/T 4842-2006氩 14GB/T 5117-2012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15GB/T 5118-2012热强钢焊条 16GB/T 5293-1999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17GB/T 5313-2010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18GB/T 5780~5782-2000六角头螺栓 19GB/T 8110-2008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22GB/T 10045-2001 碳钢药芯焊丝 23GB/T 10433-2002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 24GB/T 11263-2010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 25GB/T 12467-2009金属材料熔焊质量要求 26GB/T 12470-2003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 27GB/T 14957-1994 熔化焊用钢丝 28GB/T 14958-1994气体保护焊用钢丝 29GB/T 17493-2008低合金钢药芯焊丝 30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31GB/T 19879-2005建筑结构用钢板 32GB 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33GB 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年版) 34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5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36GB 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7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8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9GB 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40GB 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41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 42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43GB 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44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45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版) 46GB 50046-200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47GB 50051-2013烟囱设计规范 48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49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50GB 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51GB 50077-2003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52GB 50078-2008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3GB/T 50080—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54GB/T 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55GB/T 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56GB/T 50083-2014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57GB 50086-200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58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59GB/T 50103-2010总图制图标准 60GB/T 50105-2010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61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62GB 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63GB 50112-2013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64GB 50117-2014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65GB 50119-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66GB/T 50123-19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67GB 50128-201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 68GB/T 50129-2011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69GB/T 50132-2014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 70GB 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1GB 50135-2006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72GB 50144-200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73GB/T 50145-2007土的工程分类标准 74GB/T 50146-201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75GB/T 50152-201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76GB 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77GB 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 78GB 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79GB 50191-2012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80GB 50201-20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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