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规划_绿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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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规划

绿地分类标准:

按照国标《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将城市绿地分为五大类,依次为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和其他绿地G5。

1、公共绿地

1.1、规划原则:

(1)在普遍绿化基础上重点建设居住绿地;

(2)公园类型尽量全面,布置新型、具有时代特色;

(3)居住绿地与乡镇绿地结合;

(4)突出沿街公共绿地(带状绿地)的景观特色;

(5)大、中、小绿地形成体系,并以中、小型绿地为主。

1.2、各类绿地的规划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及街旁绿地5大类。

(1)专类公园:利用其已有的地形、地貌、植被,采用自然与规则相结合多种组景和造景的设计手法,丰富其园林植物种类,布置相应的设施,即通过对坡地、水面、驳岸、植被、建筑、小品及娱乐设施的有机配置,创建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体系,使其具有系统性、技术性、阶段性、持续性、安全性等特征。体现城镇特色,四季有景,让游人有步移景异、赏心悦目、自然流畅的舒心体验。区域性公园的绿地率≥75%。规划区域性公园有一处,即植物园,总面积约为0.69平方公里。

(2)滨河公园:利用现有的东湖水系,规划改造其现有景观布局,使之成为两院地区具有鲜明特色的滨河景观公园。各景区通过对坡地、水面、驳岸、植被、建筑、小品及娱乐设施的有机配置形成既有体现现代科学技术的人造景观,又有展现自然山水、人们活动的自然、人文景观。园内建筑应以一层为主,采用现代风格,造型新颖别致,富于动感,色彩明快。

滨河绿地结合河流,充分利用其狭长地形,因地制宜,采取自然布局方式,沿河设置休闲、观赏设施,通过亭、榭、廊、座椅等小品的点缀,突出山水及环境的自然风貌、四季物象,形成临水风光带,滨河公园以自然景观为主,建筑易采用传统形式,应端庄、古朴、大方,与其环境相协调并融为一体,为沿河风光带添光加彩。园区绿化应不小于75%。规划面积约0.23平方公里。

(3)街旁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规划要求在居住区集中地段,既要做到相对对立,有要与其他绿地衔接自然,并与周围建筑风格统一、协调,本次规划街头绿地总面积约为0.20平方公里。

(4)校园绿化广场:于教学区中心区域,规划改建其原有的馆前广场,使之成为海南大学儋州校区具有热带风情、海南特色的文化广场。校园绿化广场是以绿化为主体,提供居民游憩、休闲活动的场所。规划绿化广场面积为0.05平方公里。

2、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等圃地。生产绿地必须培育和生产出能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的品种,其规格、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的需要。

2.1、规划原则

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培育乡土苗木与引进优良品种相结合进行规划。

具体包括:大学生实验基地、创业路两侧苗圃基地等。

2.2、规划内容与指标

大量培育乡土树种,常绿树种如油松、云杉、桧柏、侧柏、砂地柏等,落叶树种如新疆杨、加杨、北京杨、垂柳、国槐、榆树、丁香、玫瑰、黄刺玫、红叶小檗等。适度引进一些适应性强和绿化景观效果好的树种,如白皮松、珍珠梅、连翘、榆叶梅、胶东卫茅、金叶莸、紫叶矮樱等。使苗木自给率≥80%。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2%。本次规划生产绿地总面积约为

39.61ha。

3、附属绿地

3.1、居住绿地

居住区绿地率标准:

●别墅类:50%以上;

●一类居住小区:45%以上;

●二类居住小区:30%以上;

●三类居住小区:25%以上。

规划目标:规划建设的绿地率达到一类居住小区的绿地率以上。

范围:两院组团的中区、西区、南区以及海南大学儋州校区学生宿舍区。

概述:旧城区居住绿地应化整为零,范围上扩点为面,见缝插绿,充分利用边角地及天台屋面以增加绿化覆盖面积。

规划原则:①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②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③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④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的绿地,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⑤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8m、面积≥400㎡。

规划内容:居住区绿地是最接近居民生活的绿地,它覆盖面广,分布均匀,对“面”上的绿化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规划要求充分发挥这种优势,从多方面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使更多的绿色空间渗透于城镇中。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为居民提供适宜于居住的生态环境;其次是强调小区绿地的功能性,在充分满足使用需求的基础上给居民以美的享受;再次是小区绿地要突出它的“可达性”,即方便居民随时去使用它。

规划指标: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要求≥35%,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要求≥30%;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0.5㎡/人,小区(含组团)≥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另外根据现有规定,参照国内外城市先进的居住区绿地

率指标,规划建议:多层(4~6层)为30%以上,高层(8层以上)为40%以上,低层花园别墅为50%以上;对于城市中现有绿地率较低,达标改造(出新)有一定困难的居住用地,应经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将指标控制在20%以上,并严格控制其他影响生活质量的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老城区改造中居住用地绿地率,改造后必须达到25%的指标。

3.2、公共设施绿地

公共设施绿地率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

●宾馆、疗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学校、医院、科研机关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体育场馆、文化宫等娱乐用地:35%以上;

●临街大型公共建筑宜在用地范围内开辟前庭绿地。

公共设施绿地有较强公共性和开敞性,此类绿地在满足生态功能的同时还应结合公建自身特点加强其外向景观特色。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30%;其中商业中心等≥20%;学校、医院、疗养院等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35%。

范围:教学区、电影院、医院、以及创业路两侧的各类公共用地,如招待所、科学院等。

规划内容:公共设施绿地主要集中在人流量较大的各类公共区域。绿地形式主要以景观为主,绿地面积不宜过大,小巧分布,使绿地如点点繁星点缀夜空一般装饰着周边区域。富有层次感,综合利用生物多样性,对周边环境进行改造,使之与周边环境紧密联系。

3.3、工业绿地

工业绿地率标准:

●一类工业:25%以上;

●二类工业:30%以上;

●三类工业:45%以上。

种植设计原则:①乔灌草藤的多层次、多物种绿化。②明确常绿植物与落叶植物的合理比例,常绿树种占30%左右,落叶占30%~40%左右,其余为花卉和地被。③选用合适的树种:首先,要适地适树;其次,要注意速生树和慢生树种的比例,一般在新厂区考虑以速生树为主,占60%左右,以慢生树种为辅,3~5年后考虑用慢生树种来逐步代替速生树种,慢慢过渡到以慢生树种为主(占60%的比例)。

范围:创业路两侧的橡胶厂,木材厂等。

规划内容与指标:工业绿地风格力求蓬勃向上,体现各自的企业形象特点。工业绿地应重点抓好厂前区、生产区、宿舍区及道路绿化等环节;生产区绿地应根据其生产要求、卫生防护要求,以及特有的工业景观特点。工厂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宜辟建小游园,应接近或布置在职工生活区,为职工提供一个工作之余的休息、娱乐和景观环境。各类工厂应重视屋顶、墙面、棚架、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增加绿视率,创造绿色环境景观。加强绿化空间的相互渗透和联系作用。工业、企业绿地率≥20%,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30%,并设立≥50m的防护林带;新建工厂绿地率应达到35%以上;现状工厂应通过规划逐步增加绿地面积,重点抓好提高绿化覆盖率,并通过增加植物的空间层次拓展绿化空间,弥补绿化用地的不足。

3.4、道路绿地

道路绿化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布局与景观规划:①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次干路中间

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②在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中,主干路应体现城镇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③注重整体和连续性,道路绿地不是一个独立的游赏空间,而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人类生活空间和自然过程的连续体系来设计和管理。

范围:创业路、风华路、兴达路、湖滨路、南秀南路、南秀北路、西环路、登峰路、育才路等。

规划内容与指标:城镇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80%以上。

树种和地被植物规划:①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②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③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镇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④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

的树种。⑤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

⑥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3.5、其他绿地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其主要功能偏重生态环境保护、景观培育、建设控制、减灾防灾、观光旅游、郊游探险、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它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延伸,它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其他绿地是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镇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规划绿地率≥90%。特殊用地内的绿地,其绿地率不小于35%。

湿地绿化

东湖水系除去构建滨河公园的其他部分及其附近区域。

加强规划范围内水系的保护,结合地形建立10m以上防护绿带。加大水源保护地绿化建设力度,确保水源地不受污染,并确保绿地的公共性和开敞性。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 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二、城市绿地分类 2. 0. 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 0. 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 0. 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 0. 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Agl ---------- 公园绿地面积(m2); 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 + Ag2+ Ag3+ 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 ――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入g=[( Ag1 + Ag2+ Ag3+ Ag4)/Ac] x 100 % (3.0.4-3) 式中入g ---------绿地率(%);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Ac ---- 城市的用地面积(m2);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建设部[ 1990-7-2]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分类规划_绿地分类标准

分类规划 绿地分类标准: 按照国标《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将城市绿地分为五大类,依次为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和其他绿地G5。 1、公共绿地 1.1、规划原则: (1)在普遍绿化基础上重点建设居住绿地; (2)公园类型尽量全面,布置新型、具有时代特色; (3)居住绿地与乡镇绿地结合; (4)突出沿街公共绿地(带状绿地)的景观特色; (5)大、中、小绿地形成体系,并以中、小型绿地为主。 1.2、各类绿地的规划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及街旁绿地5大类。 (1)专类公园:利用其已有的地形、地貌、植被,采用自然与规则相结合多种组景和造景的设计手法,丰富其园林植物种类,布置相应的设施,即通过对坡地、水面、驳岸、植被、建筑、小品及娱乐设施的有机配置,创建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体系,使其具有系统性、技术性、阶段性、持续性、安全性等特征。体现城镇特色,四季有景,让游人有步移景异、赏心悦目、自然流畅的舒心体验。区域性公园的绿地率≥75%。规划区域性公园有一处,即植物园,总面积约为0.69平方公里。 (2)滨河公园:利用现有的东湖水系,规划改造其现有景观布局,使之成为两院地区具有鲜明特色的滨河景观公园。各景区通过对坡地、水面、驳岸、植被、建筑、小品及娱乐设施的有机配置形成既有体现现代科学技术的人造景观,又有展现自然山水、人们活动的自然、人文景观。园内建筑应以一层为主,采用现代风格,造型新颖别致,富于动感,色彩明快。

滨河绿地结合河流,充分利用其狭长地形,因地制宜,采取自然布局方式,沿河设置休闲、观赏设施,通过亭、榭、廊、座椅等小品的点缀,突出山水及环境的自然风貌、四季物象,形成临水风光带,滨河公园以自然景观为主,建筑易采用传统形式,应端庄、古朴、大方,与其环境相协调并融为一体,为沿河风光带添光加彩。园区绿化应不小于75%。规划面积约0.23平方公里。 (3)街旁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规划要求在居住区集中地段,既要做到相对对立,有要与其他绿地衔接自然,并与周围建筑风格统一、协调,本次规划街头绿地总面积约为0.20平方公里。 (4)校园绿化广场:于教学区中心区域,规划改建其原有的馆前广场,使之成为海南大学儋州校区具有热带风情、海南特色的文化广场。校园绿化广场是以绿化为主体,提供居民游憩、休闲活动的场所。规划绿化广场面积为0.05平方公里。 2、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等圃地。生产绿地必须培育和生产出能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的品种,其规格、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的需要。 2.1、规划原则 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培育乡土苗木与引进优良品种相结合进行规划。 具体包括:大学生实验基地、创业路两侧苗圃基地等。 2.2、规划内容与指标 大量培育乡土树种,常绿树种如油松、云杉、桧柏、侧柏、砂地柏等,落叶树种如新疆杨、加杨、北京杨、垂柳、国槐、榆树、丁香、玫瑰、黄刺玫、红叶小檗等。适度引进一些适应性强和绿化景观效果好的树种,如白皮松、珍珠梅、连翘、榆叶梅、胶东卫茅、金叶莸、紫叶矮樱等。使苗木自给率≥80%。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2%。本次规划生产绿地总面积约为 39.61ha。 3、附属绿地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件: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 调查问卷 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 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 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 (1)0-3年(2)3-5年(3)5-10年(4)10-20年(5)20年以上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评估 一、作用与适用范围 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二、城乡用地分类 1.《2011版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构了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大部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011版标准》中,城乡用地分类中建设用地(H)根据用途细分为五个中类用地,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需要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原因: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 J 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 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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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 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 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及范围 备注 大 类 中 类 小类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 11 综合公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 111 全市性公园 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12 区域性公园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2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 121 居住区公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5-1.0km 。 G 122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3-0.5km 。 G 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及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 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 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 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 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生产资料活动的绿地。 G 134 历史名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CJJ/T85—2002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 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类别 名称内容与范围备注 大类中类小类 G1 公园 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合 公园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公园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2 社区 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121 居住区公园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5~1.0km G122 小区 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 0.3~0.5km G13 专类 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 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32 动物园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G134 历史 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37 其他专类公园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4 带状 公园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5 街旁 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2 生产 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 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居住用地 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R14 廉租房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公共服务设施 R2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道路用地 R3 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公共设施用地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C11 市属办公用地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Ag2+Ag3+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 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 Ag1+Ag2+Ag3+Ag4)/Ac]×100% (3.0.4-3) 式中λg——绿地率(%);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Ac——城市的用地面积(㎡);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赵鹏

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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