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0]37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泸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减轻噪声污染,保障城市

居民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

一、本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主要地带范围如下

国家噪声标准精编版

国家环境噪声标准 大连兆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编 2003年5月29日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职业性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ISO1999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准值15分贝。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如排气),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dB(A);夜间偶发噪声(如鸣笛),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A)。 ●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Aeq/dB ●GB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 L 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时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 WECPN/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的噪声评价。

●GB/T3450-1994《铁路机车司机室允许噪声值》 铁路机车司机室内噪声限值 运营司机室噪声的卫生评价。 ●GB/T12861-1991《铁路客车噪声的评价》 客车车内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电车和上述车种的合造车噪声评价。不适用于动车组的车辆噪声评价。公务车、卫生车、维修 车和试验车等特殊用途车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客车,除允许噪声级及测点位置按设计及使用 需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也应符合本标准。 客车车外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客车静止时,空调机组及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转时,距离管道中心线3.5m处测量的车外噪声限值。 ●GB13669-1992《铁路机车辐射噪声限值》 铁道机车辐射噪声标准限值平均稳态A声级 L A/dB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设计、新制造或经大修后出厂的铁道电力、内燃和蒸汽机车的辐射噪声检验。

新版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模板

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一、市区适用区域划分 ( 一) 0类标准区 陕西宾馆。 ( 二) 一类标准区 1.纺织城福利区 范围: 枣园刘村西界以西, 纺南路以北, 纺织城西街南段, 纺织城正街以东, 纺北路以南。 2.四医大唐都医院小区 范围: 纺渭路以西, 纺北路以北, 新医路以东, 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3.北牛寺小区 范围: 灞桥以西, 陇海铁路以北, 酒十路以东, 北二环路以南。 4.阎家滩小区 范围: 电厂西坊、梁家街以西, 浐河东路以北, 浐河以东, 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5.半坡度假村小区 范围: 半坡路以西, 咸宁东路、纺南路以北, 东郊工业区铁路专线以东, 长乐东路、浐河东路以南。 6.韩森寨小区 范围: 万寿路以西, 建工路以北, 兴庆路以东, 长乐路以南。 7.交大小区 范围: 金花南路以西, 南二环路以北, 兴庆西路、安西街、太乙路南段以东, 环城南路东段、咸宁路以南。 8.建大小区 范围: 太乙路以西, 南二环以北, 文艺南路以东, 友谊东路以南。 9.西影小区 范围: 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西墙以西, 西影路以北, 雁塔路南段以东, 南二环路以南。 10.大雁塔、曲江风景区 范围: 曲江大道以西, 南三环路以北, 翠华路以东, 小寨东路、西影路以南( 不包括大雁塔周边区) 。 11.西安医科大学小区 范围: 雁塔路南段、翠华路南段以西, 南三环路以北, 含光路南段、东仪路以东, 南二环路以南。 12.电子城生活小区 范围: 含光路南段、东仪路以西, 南绕城高速以北, 电子正街、电子西街、山门路北段以东, 电子一路、电子四路、丈八东路以南。 13.小雁塔小区 范围: 长安路北段以西, 南二环路以北, 含光路以东, 环南路西段以南。 14.边家村小区 范围: 含光路以西, 南二环路以北, 劳动南路以东, 环城南路、丰庆路以南。 15.西电公司家属区 范围: 劳动路北段以西, 沣镐路以北, 西二环路以东, 大庆路以南。 16.徐家庄小区 范围: 太白南路以西, 光华路以北, 高新路以东, 南二环路以南。 17.土门小区 范围: 西二环路以西, 昆明路以北, 汉城南路、团结南路以东, 沣镐路、团结中路以南。 18.新西北福利区 范围: 轻工业机械厂、陕棉十厂等家属区东界以西, 阿房一路以北, 氵皂河以东, 三桥路以南。 19, 阿房小区 范围: 西郊铁路专用线以西, 昆明路西延线以北, 西户路以东, 三桥路以南。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6]21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转型发展、跨越提升新动力,市政府决定对2015年度为泸州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授予“真龙柚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应用”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授予“金属燃油箱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等5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授予“半模成形的制造方法及其应用模板”

等10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授予“盐酸噻加宾原料药工艺开发”等18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决定授予“消化系肿瘤进展机制及其阻遏策略的研究及应用”等2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二等奖,授予“坦度螺酮在改善记忆力、提高认知功能的新医药用途研究与应用”等4项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三等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为我市“决胜全面小康、建成区域中心”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 2015年度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2. 2015年度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奖获奖项目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附件1 2015年度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项目 特等奖(1项) 1.真龙柚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应用 (泸州市经济作物站、泸州市园艺学会、合江县甜橙项目办公室、合江县经济作物站、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泸州市龙马潭区经济作物站陈伟、吴安辉、黎秋刚、李小孟、王燕、周天平、刘昌质、成明元、孙世秀、辜润智、戴世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 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 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 (GHZB1-1999 1999-12-06实施)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3096-93 1993-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昼间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1993年9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4年3月1日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而制定。2引用标准GB3785-83〈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JJG699-90〈积分声级计检定规程〉JJG176-76〈声校准器检定规程〉JJG778-92〈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3名词术语3.1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标识,单位dB。3.2等效声级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AEQ表示,单位为dB。按此定义此量为: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式中:LAi──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n──采样总数。3.3昼间等效声级昼间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D表示,单位dB。 3.4夜间等效声级夜间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N表示,单位dB。4测量条件 4.1测量仪器 4.1.1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GB3785-83的要求。 4.1.2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JJG699-90、JG176-76,及JJG778-92的规定定期检定。 4.2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停止测量。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5测量方法 5.1测点选择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米。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米。 5.2测量时间测量分昼间和夜间两部分分别进行。 5.3采样方式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5.4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米,距地板1.2-1.5米,离窗户约1.5米。开窗状态下测量。5.5铁路两测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5.6区域环境噪声的普查方式依照附录A。附录A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普查方法(补充件)1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为了解某一类区域或整个城市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与空间分布规律而进行的测量。2网络测量法 2.1网络的划分方法将要普查测量的城市某一区域或整个城市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或城市。每一网格中的工厂、道路及非建成区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网格面积的50%,否则视为该网格无效。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2.2布点方法测点布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为建筑物、厂区内等),应将测点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上进行测量。 2.3测量方法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测量。在规定的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10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LAEQ)。 2.4评价方法 2.4.1噪声平均水平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区域或全市的噪声水平。2.4.2评价如所测量的区域仅执行某一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那么该平均值可用该区域适用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行评价。2.4.3噪声污染空间分布将测量到的连续等效A声级按5分贝一档分级(如60~65,65~70,70~75)。用不同的颜色或阴影线表示每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88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8 【实施日期】2017.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 知 (泸市府办发[201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办发〔2017〕74号)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健康泸州建设,现就2017年全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加强全民预防保健 1.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市级疾控中心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标准,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或明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科室。(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3.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助挂钩,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评估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4.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试点建设,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提高健康教育的系统性、普及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保持全市传染病发病率低于全国平均值。(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6.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加强签约服务和科学就医宣传,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全市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GB 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 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 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6.1 GB 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 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环境噪声检测标准

表1 环境噪声限量值 表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限量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为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特制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环境噪声的检测 1 项目名称 城市区域噪声的测定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4 测量条件 4.1 测量仪器 4.1.1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GB3785的要求。 4.1.2测量仪器和声校准仪器应按JJG699、JJF176及JJG778的规定定期检定。 4.2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 测量方法 5.1 测点选择 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m。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m.。 5.2 测量时间 测量分昼夜和夜间两部分分别进行。 5.3采样方式 仪器的时间计权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4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dB。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m,距地板1.2-1.5m,距窗户约1.5m。开窗状态下测量。 5.5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0 【实施日期】201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泸州标准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推动“三个转变”的重大举措。打造泸州标准、创建泸州质量、铸就泸州品牌,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具体举措,将加速推动泸州经济社会各领域向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攀升,走出一条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道路。 (二)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争当质量时代排头兵的战略选择。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首届中国质量大会提出,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向质量时代,树立中国质量新标杆。建设泸州标准,就是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以一流标准实现更优的质量,创造更高的价值,建立更好的信誉,拓展更广的市场,率先推动经济社会迈向质量时代,为质量强国建设探索路径、发挥示范、做出贡献。 (三)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纵深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必由之路。标准是质量的准绳,是质量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建设质量强市,就是在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和谐发展、农业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文明和政府服务等领域向一流标准看齐,构建更高、更严、更先进的标准体系,抢占标准竞争制高点,培育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泸州标准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三个转变”和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要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扣泸州建设全国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长江上游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川

临海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

临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编划城市区域噪声适用区的目的 随着城区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环境声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我市城区的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人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声学质量,在2001年临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临海市城区现状及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临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 二、市区简况及其噪声污染现状 临海市位于浙东沿海,东经120°49′—121°41′,北纬28°40′——29°04′。临海市建成区由古城、大洋、江南三个镇级街道办事处组成,建成区规划东至洛河,南至台金高速,面积46.07平方公里。目前临海市区工业发展比较迅速,主要以机电、建材、工艺美术、旅游用品等产业为主导,第三产业兴旺发达。临海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规划定位其性质为浙江沿海中部重要的旅游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台州市域副中心城市。因而,近几年城区内化工、机械、纺织等方向的企业逐步规划搬迁,及对机动车实行“双禁”等措施,城区的噪声污染有所下降。2010年度临海城区噪声平

均等效声级为54.9dBA,比2000年时的平均等效声级56.6 dBA减少了1.7 dBA。监测结果表明:我市城区以交通和生活两大噪声源为主,由于城区扩大,104国道线和34省道线部分纳入城区,影响了城区的环境声学质量,而工业、施工和其他噪声相对比例明显下降。 三、噪声适用区划分基本原则 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污染的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四、噪声适用区划分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4、《临海市域总体规划》; 5、《2001年临海市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分方案》; 6、临海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5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30 【实施日期】201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市级行政事权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将下列行政事权(共19项)下放区县行使: 一、城市管理事权调整下放事项 (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占道经营、占道堆放、占道施工、占道宣传、占道修建临时设施、占道挖掘等事项的审批、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其中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桥面由江阳区负责管理、执法,龙马潭区从沱江北岸桥头和江阳区分界管理、执法)。

(二)市容市貌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除川黔高速、宜泸渝高速和成自泸赤高速公路围合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的管理外)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招牌标识(含店招店牌、路名牌、指路牌、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和临时广告(含条幅、彩旗、步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看板、墙面喷绘等)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设置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城市排水的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各区负责辖区内市政、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除主城区建成区内大型环卫设施,川黔高速、宜泸渝高速和成自泸赤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沱江一桥、沱江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昼间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律部门,由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组成。但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很不完整,甚至矛盾,并与《民法通则》脱节。立法的缺陷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困难。据悉,环境保护部门至今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住宅室内的低频噪声标准。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等都是为了保护地方区域环境制定的区域性质的环境噪声衡量标准,每个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数值相差5分贝之多,而且测量时应该在室外一米处测量。对必须在室内测量的两个方法都规定噪声的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或比相应标准低10分贝。 比如,城市一类区域白天应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大多数人体对住宅室内的噪声容忍度和医学要求的指征应该是一致的,根据环保局多年前制定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衡量每个具体案子,会使公民因所住地方区域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噪声限值标准,确实有不合理的情况。 可是,目前环境标准仍是审理案件最直接的依据,如果适用能够保护原告的环境权即应严格参照,如果参照后不能体现环境立法精神和原则,应该再从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来考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 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是: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上海环境噪声标准

附件 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 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 1.2.5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1.2.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7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8沪府办[2011]51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 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 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用地性质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作相应调整,由市环保局按调整的规划公布执行。 2.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 2.1 1-3类噪声标准适用区 2.1.1 黄浦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 2.1.2 黄浦区(原卢湾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 2.1.3静安区:全部为2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4类区除外) 2.1.4 徐汇区: 2.1.4.1 2类区:3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管理,树立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经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考勤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书等传递工作由单位其他人员承担。 二、严格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按要求执行指纹考勤。 (二)实行值班长巡查考勤,值班长在值班日志上如实作好记录。 (三)指纹考勤记录和值班长考勤记录同时作为考勤依据,指纹考勤或值班长考勤中有未遵守工作纪律的记录,按未遵守工作纪律处理。 三、严格请假制度 为确保上班时间每个窗口有人在岗,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的同时,应衔接好原单位派员到窗口代岗。代岗人员须熟悉该窗口业务,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须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请假逐级报告制度。 (二)请假适用情形及程序: 1. 病假。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向政务服务中心值班人员报告;需离岗休息或住院治疗的,需出具书面假条向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治疗结束后需将医院诊治病历单(复印件)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 2. 因公请假。每人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可以分两个半天)回单位衔接工作、领取福利、报销费用等,需出具书面假条向值班人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3. 事假。因特别重要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的,需出具书面假条,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时间在年休假中予以扣除。 4.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未具备请假手续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引起群众投诉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行通报制度 考勤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情况简报》上如实登载并向单位进行通报。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解释。

国家噪音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6-10-29 实施时间:1997-03-01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时效性: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3)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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