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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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

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2.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

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

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5.

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电梯安装地址: 维保单位(乙方):

本合同签订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的对外分包维修保养服务。 2.维保单位:指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在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装地区)取得所在地区市级及以上的合法的经营资质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证。 3.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维修:合同期间内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已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由乙方完成。维修的告知义务在本合同备案时完成。甲方应妥善保管由乙方提供的相关工作记录。 5.重大维修:不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合同期间内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乙方在签约前现场勘验报价,经甲方确认后,双方在签约前约定。约定之外的内容,需要时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施工前按照规定将施工方案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改造:不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必须由具备改造资质的电梯企业完成,改造前必须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8.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9.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乘客和载货电梯的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的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使用单位(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电梯安装地址: 维保单位(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深质监2005】(7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维修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按附件一《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和紧急救援服务。 签约前乙方应对维修保养的电梯的现状进行详细的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甲方签字确认后,作为电梯的现状记录在案。根据电梯的现状,乙方提出具体的电梯保养要求和方案供甲方参考。双方以此约定电梯日常保养和维修的具体内容。 第二条电梯维修保养的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和附件二《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1-4)完成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办理条件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技术参数不限 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 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 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C级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 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 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电梯安装许可证办理条件 A级 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 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 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台套。 B级 1 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 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 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 C级 1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 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 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6 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30 台套。 电梯改造许可证办理条件 A级 1 注册资金350万元以上。

电梯维保标准合同书 -完整版

电梯标准维修保养合同书 项目名称: 设备安装地址: 合同编号:

深圳市新世纪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E-mail: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 2、维保单位:取得维修许可证,在深圳市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证。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维修:合同期间内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已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由乙方完成;维修的告知义务在本合同备案时完成;甲方应妥善保管由乙方提供的相关工作记录。 5、重大维修:不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合同期间内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乙方在签约前现场勘验报价,经甲方确认后,双方在签约前

约定。约定之外的内容,需要时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施工前按照规定将施工方案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改造:不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必须由具备改造资质的电梯企业完成,改造前必须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有关电梯的维修、重大维修和改造的具体定义见附件6。 电梯标准维修保养合同书 合同双方: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本着确保电梯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目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电梯设备资料及收费标准:

电梯五方对讲维保合同

电梯五方对讲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XHKJWB-001WFDJ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等要求,为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并明确甲乙双方在电梯五方对讲的管理、维修保养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一、电梯五方对讲维保合同一览表: 工程名称:新东方龙湾北区电梯五方对讲系统 所在地址:聊城市古运河西岸 设备一览表 二、合同期限: (1)协议项下的委托维修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2)本合同期满之前30日内,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新的维修合同,

否则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三、乙方承诺: (1)为甲方提供技术人员对电梯五方对讲系统的使用及简单故障的排除进行培训服务。 (2)电梯五方对讲发生故障,在接到用户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及时赶往现场,迅速排除故障。 (3)维修后,乙方工程师应填写《电梯五方对讲维修单》,并由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乙方工程人员都应受过良好的专业培训,本着“顾客满意为最高目标”的原则,实行全年365天,5X6小时跟踪服务,确保五方对讲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6)若设备故障现场无法修复,需更换新的设备,需甲方自行采购或委托乙方采购,乙方只负责免费安装维修服务,不承担任何配件更换的相关费用。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每台电梯五方对讲维保合同金额为:180元/台/年,总金额为每年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圆整。(RBM 49600元)。 2)甲方于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向乙方按季度支付维保费用,每季度支付金额为:壹万贰仟肆佰圆整(RMB12400)乙方在每次甲方付款后提供有效等额发票。 3)涉及到本合同第四款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安排工作。

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 电梯维保资质需要的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以下简称 ) 《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 3 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 1)。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第二章资格许可条

电梯安装资质

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分一、二、三类。 一类: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l、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3、企业自有职工8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6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二类: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6m/s以下交流调速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的电梯; 3、企业自有职工5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6、职工中应具有4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其中: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三类: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0m/s以下,电梯(含PC机)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l.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 3、企业自有职工30人以上; 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资历,有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完整版)新版电梯维保合同范本

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为本合同附件一《电梯保养时间和保养费明细表》中列明的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 □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 □半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元以下(含本数)电梯零部件; □全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大部分电梯零部件。 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全包的,应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维修工作的费用需甲方另行支付。 第三条维保期限 - 1 -

本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维保费用 共台电梯,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五条结算 1、甲方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维保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2、甲方需支付零部件费用的,按(□月□季□半年□年)支付,支付时间为当次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 3、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汇到乙方指定帐户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2、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 2 -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办理条件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技术参数不限 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 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 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C级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 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 梯、和提升咼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3t的乘客电梯、自动人行道 电梯安装许可证办理条件 A级 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 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台套。B级 1 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 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 C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电梯维保合同范本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照《电梯安全检验细则》、《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为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并明确甲乙双方在电梯管理、维修保养中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二、合同期限: 1、协议项下的委托维保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 2、本合同期满之前30日内,双方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洽商。 3、否则,视为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方为生效合同 三、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年维保费的50%。 计:¥ 27000.00 元整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2、本合同到期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年维保费的50%, 计:¥ 27000.00 元整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3、 四、维护保养工作 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乙方委派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名驻场,负责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24小时投诉电话。 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乙方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严格执行半月、

月、半年及年度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保工作。 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之附录A电梯周期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表)内容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交甲方相关负责人对保养单进行签字确认后存档。 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乙方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之附录A电梯周期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表)内容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使电梯达到《国标GB7588-2003》电梯定期检验标准。 5.电梯年度定期自检: 乙方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严格执行电梯年度定期自检。乙方质安部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对电梯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经甲方签字确认。 6.电梯紧急故障(困人)维修人员到达时间: 乙方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20-2007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电话后 25 分钟内赶到故障现场。 7.电梯故障技术支持: 一般故障维修不超过2小时、4小时不能解决的报公司工程师解决,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甲方主管人员。 五、配件更换 1.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电梯零配件的更换,单价费用在 1000 元内由乙方负责,配件单价超出 1000 元以上由甲方确认、签字后,乙方先行垫付资金购置更换,在当周按实际费用进行结算(旧原件应交给甲方)。 六、电梯年检及费用 1.乙方负责按期向技监局申报电梯年检并进行组织工作。 2.甲方承担年检费、招待费、等相关所有费用用。 3.如因乙方维保不当原因造成二次年检的全部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电梯维保相应的文件、资料。

电梯维保协议书范本.doc

电梯维保协议书范本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 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 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理应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二)。 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理应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标准外,还理应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理应于期限届满15 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元×)总计元(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二)支付方式:□支票□汇到乙方指定帐号。 第七条日常维护保养方式:□清包□半包□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第八条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 第九条驻场:乙方(□是□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理应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 。 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 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 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义务 1、理应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 同前理应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产品合格证;

电梯维保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43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电梯维保合同通用范本

电梯维保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

电梯安装维保单位资质

电梯安装维保单位资质 (C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3.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大型游乐设施6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期1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改造C级 1.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 2.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申请项目特种设备设计和施工管理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3.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大型游乐设施5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期1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6.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执照试验的设备、厂房与场地。 注:(1)同时申请多项施工类别《许可证》的单位,其相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力资源及注册资金等其它基本条件可统筹考核,无须按累加考核。 (2)高级工程师:持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十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研究生毕业、七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大专毕业、十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工程师:持国家承认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研究生毕业、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大专毕业、七年以上工作经历。 技术人员是指大中专以上或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

《电梯维保合同》.doc

第一部分商务条款 第一章总则 1.1 合同标的物 维修保养电/扶梯型号规格明细参见合同第二部分技术条款。 1.2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于 2011 年 8 月_10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9 日止,服务期限届满后,本合同待续签。若合同任何一方对此存有异议,须于合同服务期满的二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1.3 付款条款 1.3.1 付款方式为预付款:■银行转帐□支票□现金□其他____ 通达电梯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帐号:580630699500015 1.3.2 该合同 31 台电梯2011年至2013年维修保养费用为 159450.00 元(维修保养期间的材料更换另计),付款分为_叁期,前2期于每次拿到年检合格证之日起7日内支付,每期支付合同价的35%,剩余合同款于下个维保单位接收之日起7日内支付(如双方合同续签,则在前期合同期满后7日内支付)。 1.3.3 额外费用 对于任何额外更换零件费用或修理费用,客户应于收到通达电梯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支付。 第二章通达电梯的责任 2.1通达电梯的一般责任 2.1.1 确保客户通过年检;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本合同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2.1.2 定期对电/扶梯进行维护保养,在接到客户紧急召修后,提供召修服务;接到报修后在半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2.1.3 购买杭州通达电梯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1.4 自行配备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设备,保养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2.1.5 通达电梯将随时听取客户的反馈,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做认真分析及纠正。 2.1.6 通达电梯必须无条件接收目前31台电梯的现状,不得另行增加对现状电梯的维保所产生的人工费。 2.1.7 通达电梯确保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邀请监管部门开展电梯年检验收工作,最终由通达电梯确保通过年检验收。 2.1.8 通达电梯在合同期满交接时必须无条件对下个维保单位的接收要求进行整改。 2.2 通达电梯的责任范围 对于未能明显察觉到的故障所引起的设备损失或人身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并确定责任。 2.3 免责条款 2.3.1 因非通达电梯方的责任导致的电/扶梯设备丢失、损坏,合同履行的延误,以及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通达电梯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3.2 仅由通达电梯修理 出于安全的需要,客户不能自行或者允许非通达电梯人员,或未经通达电梯允许的员工以及其它人员修理、改动、更换、干扰设备的任何部件(通达公司收到住户报修电话后30分钟内未能赶到的情况除外)。否则,对由此产生的损失,通达电梯将不负任何责任, 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2.3.3 出现紧急召修的情况,客户未予及时直接通知通达电梯而导致现场故障排除措施的延误及扩大损失的,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通达电梯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客户责任 3.1 维修现场 客户应为通达电梯员工在不违反客户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出入之方便,同时应阻止非通达电梯雇员或非特别授权人员,进入设备维修的专用区域。

电梯安装维修改造资质的分级和要求.doc

电梯安装维修改造资质的分级和要求 1注册资金 250 万元以上。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 人。其中,高级工程2 2 人,工程师不少于 4 人。 师不少于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3 A 人不少于 40 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级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4 术和施工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 4 人。 近 5 年累计维修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 台套;起重机械60 台6 套。 1 注册资金120 万元以上。 2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3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10 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维修 B 级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4 术和施工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6 近 5 年累计维修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 80 台套;起重机械 40 台套;客运索道 5 条;大型游乐设施 20 台套。 1 注册资金50 万元以上。 2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C 3 签订 1 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 人不少于15 人(大型游乐设施 8 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级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6 近 5 年累计维修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 30 台套;起重机械 20 台套。 施各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设备工 设备类型 种类类 A 级 B 级 C 级 别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安 装 技术 参数 不限 额定速度不大于 2.5m/s、额定载重量 不大于 5t 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 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 额定速度不大于 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 于 3t 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 参数等级的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

电梯安装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对于打算承接电梯安装业务的公司在进入市场之前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在办理之前对于这类型的公司是有相关要求的,也就是说需要符合一般申请条件,我们来详细地了解一下。 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2、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 (2)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3)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4、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其中电梯安装许可证也分为三个等级其中A级资质办理的话需要具备如下这些条件: 1、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童至少为:电梯150台。

(完整版)完整电梯维保合同(带评分表)

XXX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贵宾版(POG) 合同编号: XXXXXXXX电梯数量:____XX_______台

订合约人: _XXXXXXXXXXXXXXXXXXXXXXX _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税号: 邮编: 开户银行: 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银行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XXXXX 签订日期: ----------------------------------------- 设备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_XXXXXXX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合同基本要求 1.1 合同标的物

服务设备明细1:2017 年 5 月15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14 日止 乙方为甲方提供维护保养的期限:合同号XXXXXX共XXXXXXXX台)2017 年 5 月15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14 日止; 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同意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则本合同将继续生效。 1.3 付款条款 1.3.1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其他 _________ 1.3.2 维修保养费为每三个月(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共分 4期支付。在下期的第一个月底前,乙方将上期维修保养单及费用清单交甲方,甲方书面确认上期维修保养结果、费用清单和扣除 2.1.16条约定费用后支付。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客户同意奥的斯对本合同第1.1条所述款项开具以下第( 1 )款规定的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销售发票。 若客户同意奥的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需按奥的斯要求提供发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适用)、纳税人资质)。若客户提供给奥的斯的发票信息发生变化,客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奥的斯。客户应核查奥的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例如发票类型、公司名称、发票金额、税率等)是否有误,如果有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奥的斯。客户同意为奥的斯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或作废发票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客户未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奥的斯,则奥的斯不承担错开发票的责任。 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维修保养费用。乙方未及时出具发票或出具的发票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且无需承担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款项。 1.3.3 如果付款方名称与甲方名称不一致,乙方有权决定不接受付款方代甲方的付款,由此而引起的

电梯维保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照《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为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并明确甲乙双方在电梯管理、维修保养中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电梯维保合同一览表:: 二、合同期限: 1、依据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自政府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维修保养一年 三、服务时间 1.乙方对设备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应急处理服务。 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四、服务内容 1、合同期内,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对甲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维护保养工作,每台每月不少于2次,以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乙方每次保养前必须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保养工作。停止设备运行进行维修保养时,应设置明显的检修标志。 3、乙方维保时,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停止电梯的使用。 4、每次保养完毕后填写保养记录,由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5、乙方对甲方设备提供24小时应急处理服务。设备出现故障,乙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必须保证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⑴核查乙方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许可证、法人授权书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⑵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对设备不爱护或故意损坏时,可向其单位或有关部门投诉,情节严重时可终止本合同,向责任人索赔。 ⑶对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时,可向其单位或有关部门投诉,或要求更换工作人员。 ⑷随时监督、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进度、方法、记录等。 ⑸有权安排工作人员监督乙方工作人员作业。 2、甲方义务: ⑴严禁无关人员擅入机房,机房内应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及安全设施。 ⑵配合乙方维修人员,通过或进入维修设备必须的场所。 ⑶监督检查设备机房、各层设备门口、井道及底坑,不能有各种物品堆放,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⑷对设备所用电源进行调压、倒相等工作时,必须提前通知乙方有关人员并取得乙方人员同意。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最新版】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邓明友律师我国对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实行的是资格准入制,不仅要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还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标准进行归纳和阐述,供电梯安装工程从业人员参考。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其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分别如下: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完成10部速度为2.5米/秒以上的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梯安装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机电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且电气、机械、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不少于6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检测设备。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完成10部速度为1.5米/秒以上的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梯安装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机电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电气、机械、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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