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检索第一次上机实习作业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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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期刊数据库检索

实习目的:掌握课题检索策略制定,掌握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技术,学习论文全文处理。

实习作业上交:在综合检索报告中填写对题目的理解分析,本次上机检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文件中原有1文字不得删除),课上完成后将本检索报告和5篇论文原文发送到xjs2013c163.。只允许发送一次,务必妥善保存已备核查。

实习步骤:从图书馆主页数字资源,依次进入中文数据库-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从“登陆网址1”进入,提示登录时无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点击“登录”。选择“快速检索”,本数据库全文为PDF格式,需要下载安装福昕阅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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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检索指定题目近10年的论文,完成后进行以下操作:填写检索过程,然后选择记录5篇与题目有关的近年发表的重要研究论文的题名(篇名)、作者、刊名和年期号,并且下载保存这5篇论文原文,为了解题目需挑选阅读至少3篇论文,并从论文中间部分开始摘录连续300字容到检索报告。

综合检索报告第一部分

学号:142127 专业班级:公G142 :章明联系方式:

指定题目: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研究

题目理解与分析(通过百度百科搜索或阅读检索出的论文获得,200字以,包括题目中专业术语解释,题目研究对象围,所属学科等):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是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科学证明,如果动物健康、感觉舒适、营养充足、安全、能够自由表达天性并且不受痛苦、恐惧和压力威胁,则满足动物福利的要求。而高水平动物福利则更需要疾病免疫和兽医治疗,适宜的居所、管理、营养、人道对待和人道屠宰。动物福利尤指动物的生存状况;而动物所受的对待则有其他术语加以描述,例如动物照料,饲养管理和人道处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1

《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是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2008 Beijing)论文集的基础上编辑而成的。加强动物的保护法制建设,既可以加强国民道德素质的建设,促进环境保护,预防发生动物公共卫生事件,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加强动物保护法制的建设,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动物的法律保护在欧洲是一个已有二百多年历史的话题。目前,在中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动物的法律保护也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中国在依法保护野生动

物、农场动物和宠物动物方面做出了艰巨的努力,在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制定出一系列脱离自己国情的动物保护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成熟的经验。但中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盲目地追求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与西方国家全面接轨,也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现在迫切的任务是:借鉴国外成熟的动物保护立法经验,发展和完善既符合中国国情与文化传统,又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动物保护法学》在法学、自然科学、经济学、卫生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基础上,对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历史沿革、体系、原则、主要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论述。并按动物和动物管理环节的法学分类,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动物保护立法作了详细介绍,对中外动物保护立法作了详尽比较,并对国际动物保护及其立法作了详细分析。资料性、学术性和综合性是《动物保护法学》的主要特色。《动物保护法学》可供法学界、动物保护界、医学界、环境科学界、经济学界和伦理学界教学和研究参考。

《让法律温暖动物》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按照科学发展的理论,促进、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非凡。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动态的系统,我们与动物的关系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所以说珍视生命的价值,包括我们的,自然也包括动物的。达成这种共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宽广的道德关怀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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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的数据库: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分析题目后选用的检索词(多个检索词以逗号分开),选用的检索字段,年限,检出论文数量

全文检索词: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研究, 检索字段: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动物保护立法年限:2006-2014

检索式A:经筛选,选择了10条

[1]虹. 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动物福利立法问题探讨[J]. 医学与社

会,2011,10:70-71.

[2]常纪文. 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J]. 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06,04:13-15.

[3]博文,何宏恺,高彦生,周新朋,兰乃洪,德镁,马珊珊,胡德刚,琨,郗鑫,王冲. 中日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比较研究[J]. 检验检疫科

学,2007,04:10-16.

[4]常纪文. 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J]. 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7,03:7- 9.

[5]润元. 关注动物福利促进畜牧业发展[J]. 当代畜禽养殖业,2011,01:58-59.

[6]英杰,聂国东. 善待生灵——英国动物福利法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J]. 科教文汇(上旬刊),2007,05:158.

[7] 润元 . 我国动物福利的发展现状[J]. 养殖技术顾问,2010,12:203-204.

[8]英杰,聂国东,璐霞. 论我国实验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的完善[J]. 教育学院学报,2007,04: 145 - 146.

[9]孔祥稳. 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立法分析[J]. 知识经济,2014,22:17-18.

[10].学者呼吁推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J]. 畜牧兽医,2013,11:24.

以下五篇论文选择依据:

中文著者、篇名、出处(包括刊名和出版年、期号,复制方法:在检索结果网页上选定后复制--粘贴——选择性粘贴——无格式文本)

从论文中间部分开始摘录的连续300字容。(每项另起一行,左对齐)

论文[1]虹. 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动物福利立法问题探讨[J]. 医学与社会,2011,10 :70-71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说立法围窄,数量少,层次低,受地域限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动物保护的围较窄,数量少。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仅限于野生动物,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实验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等其他种类的动物基本没有从法律层面予以保护,更谈不上对动物保护进行综合性立法。野生动物保护也主要是从资源保护的角度予以规定,没有考虑动物福利,虽然多次呼吁进行修订,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落实。从数量上看只有两部专门性法律,其他仅散见于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实验动物的保护层次较低,受地域限制。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受时代所限没有涉及动物福利,也曾有过修订计划,但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颁布。科技部陆续颁布过《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准则》等。特别要强调的是《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对饲养、应用、运输过程中有关动物福利的设施和措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个大的进步,但这些均属于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而且很多规定还则,需要细化,有关动物福利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方面也缺乏具体规定,对违反动物福利、虐待动物的情况惩处较轻,以行政责任为主等。另外,各省、市虽然也陆续制定了各地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均属于地方性法规,受地域的限制,适用围有限。实验动物管理标准与国际公认的动物福利标准还有很大差距。虽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国家标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于我国实验动物科学的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很多方面还没有建立相关标准和规,与动物实验相关的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还有待进一步规[1],动物实验的3R 原则虽然从理论

上已被广泛认可,但由于缺乏深入研究,同时动物实验的伦理审查机制尚未确立,3R 原则仍然流于形式,实验动物福利的现状仍然堪忧

论文[2]常纪文. 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J]. 职业技术学院

报,2006,04:13-15

一、我国立确对待动物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私法历来都是把动物作为客体物来对待的。如果公法对动物的保护附加了什么特殊的行为要求,私法行为也必须遵守。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设立了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制度。自从德国的民法典第

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定的“本法的目的是,基于对伙伴动物的责任心,人类应保护生命和动物的福利。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使其遭受痛苦或者伤害”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

动物的动物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把动物设定为人类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在我国再次得到了民法学者、环境法学者和法力学者的重视。一些学者结合国外特别是欧盟的立法和司法判例进行了有益的理论研究。有些学者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客体;有些学者走得很远,甚至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目前,这种思潮对学界甚至对立法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该论断被立法采纳,将对我国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二元结构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产生革命性的冲击,如动物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的民法、刑法规则以及诉讼法规则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势必引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混乱。为此,有必要结合国外具体的立法和判例对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法理分析和澄清。

二、国外典型立法对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其科学理解

17世纪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动物是不具有意识的,虽然它们有时表现出复杂的行为,但这和机械钟表一样,也属于无意识的行为。在此认识下的立法,如英国早期关于动物的立法,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肯定完全是基于功利主义的目的,即保护主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后来,科学实验证明动物和人一样也具有意识之后,在选民、政治家和法院的干预下,一些国家就开始在公法中为动物在价值及其福利的保护设定规。进入1960年代以后,动物福利立法已经国际化了,正如1993年修订后的《欧洲共同体条约》所指出的,“动物保护的因素,经常为共同体立法尤其是共同体农业政策的制定所考虑”。在对动物的价值和情感认识到了新的高度后,为了协调私法上的动物所有权和公法上动物保护的要求,一些国家在私法中附加了公法的要求,同时,在公法中对所有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论文[3]博文,何宏恺,高彦生,周新朋,兰乃洪,德镁,马珊珊,胡德刚,琨,郗鑫,

王冲. 中日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比较研究[J]. 检验检疫科

学,2007,04:10 -16

构想中的新的进境动物检疫许可制度, 凡涉及进境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过境动物引进病原体的, 均应严格按许可条件, 在 SPS协

定的框架下, 因贸易需要启动相关的风险分析、注册备案、考核评估等程序, 最后确定允许输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家。不在其之列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一律不得对华出口。这样可以从容地应对国际

动物疫情变化, 不仅可减少工作量, 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营造良好外交氛围。

5.2 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推进实施SPS 措施整体水平在系

统审视了我国与动物卫生有关的法律规、对中日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并研究了《SPS 协定》的科学合理性、非歧视性、协调一致、等效性、风险评估、区域化、透明度

等原则之后, 我们认为, 我国动物卫生法律体系建设尤其是出入境动物检验检

疫法律体系建设, 其当务之急是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适当的保护水平”( acceptable level of protection, ALOP ) 是《 SPS 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SPS协定》“附件 A”的规定, 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

护水平是指 WTO 成员在制定保护其境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Sant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以下简称 SPS 措施) 时, 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适当的保护水平是 WTO 成员为保护其境的人、动物和植物免受某些风险而确定的目标, 这种目标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保护水

平过低, 达不到有效保护国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目的, 而保护水平过高, 则会妨碍相关产品的进口, 且有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之嫌。根据《SPS 协定》的相关规则, 确定“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是国家动物卫生决策过程的一部分,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是实施任何动物卫生措施的依据。我国至今尚未确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因而相关部门各自为政, 按

照本部门对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认识和理解来制定动物卫生政策和 SPS 措施, 因而难以做到协调一致, 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形, 也难以避免在

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就整个 SPS 措施运作而言, 基本上是处于低水平状态。综上, 很有必要由国务院协调, 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依据 WTO/SPS 规则, 参照各相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并充分考虑我国所面临的风险, 包括国际动物疫情流行形势, 以及国动物卫生状况, 制定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

护水平, 并通过法律规和其他官方文件反映出来。各部门在根据自己的职责围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也即 SPS 措施 ) 时,均应以国家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为指导, 以确保包括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政策在的国家动物卫生政策的协调一致

和相对稳定性, 避免在制定 SPS 措施方面的随意性, 提高和推进实施 SPS 措

施整体水平, 从而有效地防境外动物疫病的入侵, 保护我国人类、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促进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服务的国际贸易。

5.3 为出入境动物福利立法, 促进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贸易在我国, 动物福利( animal welfare) 是一个新的热门话题, 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在西方却是有着200 多年历史的法律实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护动

物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动物福利问题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 以及 WTO、OIE、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等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近年来, OIE 在全球动物福利保障和标准制定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从 2004 年开始将动物福利纳入了

动物卫生的畴, 在《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写入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 2006 年制定了首部动物福利准则, 作为《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第 15 版, 2006)附录 3.7, 该准则共分《动物福利准则导则》,《动物海运准则》、《动物陆路运输准则》、《动物空运准则》、《动物屠宰准则》和《以控制疾病为目的扑杀动物准则》等 6 章, 总共有 62 条。此外, WTO 的《SPS 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相关条款。

目前世界上已有 100 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和法案。日本早在1973 年就制定了《日本动物保护和管理法》, 1999 年进行修订, 并更名为《日本动物爱护和保管法》, 同时加重了对残害、虐待动物、违反饲养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将动物福利理念引入国际贸易领域, 把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 建立了完善的涉外贸易动的福利保护法律制度。由于这种贸易标准与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密切相关, 还披上法律的外衣, 容易获得社会

公众舆论的同情与支持, 跟人权、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贸易条件标准相比, 在形式上更具有隐蔽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容易被利用来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因此, 一些动物福利制度建设走在世界

论文[4]常纪文. 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J]. 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7- 9.

一、我国立确对待动物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私法历来都是把动物作为客体物来对待的。如果公法对动物的保护附加了什么特殊的行为要求,私法行为也必须遵守。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设立了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制度。自从德国的民法典第90a

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定的“本法的目的是,基于对伙伴动物①的责任心,人类应保护生命和动物的福利。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使其遭受痛苦或者伤害”和奥地利20(抖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的“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动物的动物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把动物设定为人类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在我国再次得到了民法学者、环境法学者和法理学者的重视。一些学者结合国外特别是欧盟的立法和司法判例进行了有益的理论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客体;一些学者走得很远,甚至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目前,这种思潮对学界甚至对立法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该论断被立法采纳,将对我国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二元结构和以此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产生革命性的冲击,如动物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的民法、刑法规则以及诉讼法规则产生颠菠性的影响,势必引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混乱。为此,有必要结合国外具体的立法和判例对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法理分析和澄清。

二、国外典型立法对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其

科学理解17世纪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动物是不具有意识的,虽然它们有时表现出复杂的行为,但这和机械钟表一样,也属于无意识的行为。在此认识下的立法,如英国早期关于动物的立法,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肯定完全是基于功利主义的目的,川即保护主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叭’01后来,科学实验证明动物和人一样也具有意识之后,在选民、政治家和

法院的干预下,一些国家就开始在公法中为动物在价值及其福利的保护设定规。〔’1叭S2一”进人20世纪60年代以后,动物福利立法已经国际化了,正如1993年修订后的(欧洲共同体条约》所指出的,动物保护的因素,经常为共同体立法尤其是共同体农业政策的制定所考虑”。在对动物的价值和情感认识到了新的高度后,为了协调私法上的动物所有权和公法上动物保护的要求,一些国家在私法中附加了公法的要求,同时,在公法中对所有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比较典型的是现行《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动物福利法》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保护的修正案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

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对该条的真正含义和目的,本人认为,欧洲的学者对本地的文化和法律背景最为熟悉,他们最了解该修正案的真正含义和用意,因此最好要看他们的理解。大多数德国学者认为,作为私法,《德国民法典》的真正意图是说明,动物在私法的围是一个活物(vliinghting),而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所拥有的无生命“物”;作为活物,它应该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待。也就是说,从私法上处理动物,必须考虑公法和其他性质的法律对动物福利、动物卫生等保护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保证动物被当作一个活着的物及具有一定思维和创造能力的伙伴来对待,对待的措施不应不利于动物物种和感受的保护。2[]以狗为例,它在买卖时,属于私法上的“物”,但由于它是一个动物即有生命的物,所以其

买卖应符合动物福利法所提出的公法要求,包括在繁殖场所应呆满最低期限、给动物打防疫针、做动物做绝育手术、不得把动物卖给低于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等。另外,德语和中文的行文习惯和标点符号的应用有所不同,在一些情况下,德语的

句号应当翻译为中文的逗号或者分号。基于此,一些学者把(德国民法典)的新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在中国的语境下应当翻译为“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

有效规则。”按照这种翻译模式,该条的规定意味着:其一,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是一类可以适用适物规则的私法客体。其二,在有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也是私法上一类客体,不过对这类客体的保护要符合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施加的保护要求。以上理解得到了德国《动物福利法》所有条文的印证,因为该法都是要人类对动物做什么,不做什么的,都是把动物作为一个人类的恩惠对象对待的,并没有涉及一些中国学者提出的所谓的“类主体”和“主体”问题。也就是说,整个德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授予动物以非客体甚至主体的法律地位。可见研究他国的法律问题,不要断章取义,必须把它放在研究对象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和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加以综合分析。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

论文{5]润元. 关注动物福利促进畜牧业发展[J]. 当代畜禽养殖

业,2011,01:58-59.

摘要!伴随畜牧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动物福利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关注" 发达国家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动物福利体系!并且许多国际组织也给予了动物福利较大的关注!并将制定国际通用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我国畜牧业农场动物福利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存在缺陷" 面对动物福利极有可能成为一道新的贸易壁垒的现实!我国如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农场动物福利将会成为我国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一个桎梏"本文阐述了农场动物福利的定义#动物福利立法的历程#动物福利对畜牧业的影响#我国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措施和建议"分析了我国动物福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应当关注国际动物福利动向$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开展农场动物福利研究$制定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完善标准化体系$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动物保护意识$增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合作与交流$ 在我国开展动物福利工作!促进动物产品出口充分行施成员权利!对动物福利可能成为贸易壁垒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施信用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关键词!动物福利$畜牧业$贸易

近年连续出现的 !给活猪活牛注水"毒死宠物狗"#!宣扬敌对动物混养导致狒狒被老虎咬死"!硫酸伤熊"等等动物受虐待的事件频频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人们发现$我们生活的世界竟有这么多动物的苦难场面于是人们渴望能有一套理念和机制阻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于是动物福利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倍受关注人类与动物应当是平等的吗&人类应该满足动物们维持基本生命和健康的需求吗在人类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是否该以法律约束自己不给动物带来痛苦& 对虐待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人该不该用法律给予处罚" 动物福利的含义目前在国际上公认的动物福利是于年月日在世界卫生组织巴黎会上由学者们提出的它包括基本要素生理福利即要保证提供充足的洁水和保持健康使动物享受无饥渴的自由(环境福利$即为其提供适当的栖息场所$保障动物舒适的休息和睡眠$ 使其享有生活舒适的自

由(卫生福利享有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对疾病动物及时治疗(行为福利$即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保证动物免遭各种精神痛苦以上五大福利自由通常被认为是各国在制定本国动物福法

的最低标准

也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是否达到动物福利要求的五大原则它们基于动物的实际需要做出的考虑而不仅仅是人们的情感关怀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尤其强调了农场动物的福利指出农场动物是供人吃的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或者因卫生原因遭到宰杀时其福利都不容忽视动物福利立法的历程

论文[6]英杰,聂国东. 善待生灵——英国动物福利法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J]. 科教文汇(上旬刊),2007,05:158.

现在,动物福利制度已在世界围迅速发展起来,目前世界上已有 100 多个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但我国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动物福利的全国性法案, 近年来有关动物的热门话题频频见诸报端,动物福利这一概念也不再为人所陌生。国家科技部审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修订稿) 中将新增“福利”一章,这是我国首次将“动物福利”列入法律条文中。

动物饮食的相关规定农用动物的所有者和饲养员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向其所拥有的动物提供有益健康的饮食——要适于其年龄及种类,要有足够的食物来保证它们的健康,要满足它们的营养要求,要提升它们的健康水平。首先, 这些动物要有适于其生理需求的喂养时间间隔( 在任何情况下,最少一天一次) ,除非兽医们有特别的要求,并且每天都要有适量的饮水供应,或者通过别的方式来满足其流体摄入

量。其次,禁止在向它们提供食物和流体时,使用可能会对它们产生伤害的方式,或包含可能会对动物造成伤害的物质。也禁止使用其他任何未经科学研究或饲养经验证明对动物健康无害的物质 ( 用于治疗或预防目的情况除外) 。小牛崽的饲养要受到限制,例如每个小牛崽在出生后的六小时必须尽快得到牛的初乳,并且它的食料中必须包含充足的铁来保证它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含量达到4.5m m o.l/升。当它长足两个星期,就要每日给其提供富含纤维的食物。为生产白牛肉而喂给它们一些不含铁的流体食物的做法是被禁止的。在被运输之前,动物们要被提供液体和食物,并要得到各种必要的照顾。就奶牛、绵羊、猪、山羊和马来说,通行的做法是旅途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但是,如果车辆上备有足量的垫草,适当的食物,足够的可调节的通风换气装置, 用于制造单独房间的可移动的隔板,在车辆停靠间歇能够使水得到供的连接装置,在达到最长行程时间后,这些动物必须被卸下,并被喂养和休息至少 24 小时。

二、动物运输中的要求

运送马匹、奶牛、绵羊、猪或山羊到另外的欧盟国家或出口到第三国,如果路上行程超过 8 小时,应制定一份行程计划。这份计划必须提前递交给主管部门,且应包括以下细节:运输者的,所运动物的数量和种类,此次行程负责人的;动物们被最先运往的地点;计划出发的日期和具体时刻;一份详尽的出行路线;目的地;预计的到达时间等。在这份计划书被主管部门批准以后,运输者和行程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使其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实际行程与这份计划书本身应相符合,行程结束后应交还主管部门,用以确定是否已经达到了被要求的标准,并写明出现的其他各种情况的细节以及出现的原因。对于大多数其它的短途运输来说,运输者应该为所运动物准备一份相应的动物运输计划书,其中包含有各种细节,诸如运输者和动物所有者的和地址;动物装运地和最终目的地;装运、起程、休整的日期和

时刻。随着行程的长度和复杂程度的不断增长,该如何安排这些行程将对动物的福利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被运输时,动物的福利明显地遭受着被损害的危险,这尤其可能发生在一个涉及到大量动物且被要求快速运输的商业性目的的行为中。对通过公路、铁路、海上和空中运输的任何脊椎动物或冷血动物以一种对他们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的方式来运输都是的。在商业性运输的情中,哺乳动物和鸟类严禁被颠簸或摇晃,或以一种会对它们造成伤害的方式来装卸。

三、对待动物的禁止行为在规对动物的对待方面,法律通常是用来作为指导标准而不是完全彻底禁止一些行为。但是,有许多特定的行为,在立法机关看来对动物的福利有害,如果这些行为不能被证实合理因而就会被禁止。最新的例子就是毛皮饲养,也就是饲养动物单纯为了屠宰它们以获得毛皮, 或者豢养它们的后代以备这种屠宰, 像这种行为在2003 年以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变成行为。除此之外,一些特定的会给牛或马带来痛苦的公共行为,比如用一种工具使它们在被骑乘时突然跃起,影像资料中涉及到的对动物的虐待行为,科研活动

中的公共展示等,都是被禁止的。

四、对我国立法的启示通过法律规,在人类和动物间创造一个和谐关系,是人类数百年来理性思考的结果,标志着人类文明的提升。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态压力。结合国际先进经验,适时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化法律,促进动物保护观念在全社会围的确立,逐步改善动物的福利待遇,不但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是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任务之一。要充分实现保护动物的立法目的,我们需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一个成熟、完善的动物福利法体系。我国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制定动物保护基本法。在动物保护基本法之外,借鉴英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适时地制定特别法,保护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的福利。法律制度是法的生命和灵魂,因此加强中国动物福利保护法的建设必须从逐步构建完善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入手, 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动物福利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保护的经验。分类管理是指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不同的动物物种设立不同的福利保护标准。全面保护是指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涵盖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福利保护的方方面面。全过程保护是指动物福利的保护应该渗透到动物的养殖、运输、检疫、利用和屠宰销毁的所有环节之中。结合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立法实践,全过程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应该由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制度、动物养殖、运输、贸易和利用许可证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与培训制度、科学地养殖、运输和利用动物制度、动物养殖环境及饮食供应标准制度、动物质量认证、保证动物的安宁权健康权和尊严制度、禁止虐待动物制度、高效的行政监管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动物疾病诊治、检疫与传染病控制制度、动物宰杀与销毁制度、实验动物的替代、减少和优化

制度、动物福利保护信息的交流、、共享与转让制度、资金与技术援助制度、动物进口、出口和过境的福利和技术标准制度、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公民诉讼等福利救济与纠纷处理制度,奖励与责任等具体的制度组成。在动物保护基本法之下,我国应针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不同特点及其福利保护的要求,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门别类地、适时地制定各种动物福利特别法。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任何盲目的冒进和急功近利都只能适得其反。

我们只有统筹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采纳社会有关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实事的态度应对,才可能慢慢实现这一造福动物、造福人类自己的法治新任务。论文[7] 润元 . 我国动物福利的发展现状[J]. 养殖技术顾

问,2010,12:203-204

论文[8]英杰,聂国东,璐霞. 论我国实验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的完善[J]. 教育学院学报,2007,04: 145 - 146.

1.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1988年以来,科技部或科技部联合有关部委,先后制并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部分省、直辖市也分别制订并颁发了本行业或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发布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等47项实验动物方面的国家标准,卫生部及部分省、直辖市也发布过一批实验动物方面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2001年,有关部门对实验动物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由原来的47项增加到92项。这些法规、标准中,虽然很少有“实验动物福利”的字样,但字里行间却渗透了对实验动物的爱护与关心,体现了

动物福利理念,为实验动物福利立法作了较长时间的、恰当的铺垫。

2.实验动物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并且政令畅通国家科学技术部负责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各基层单位也都建立了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各级管理部门都对实验动物工作加强了领导,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3.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2002年,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时,增加了“实验动物福利”一章,尽管容很少但是这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而且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在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4.高素质的实验动物科技队伍参与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中绝大多数是科研人员,他们文化素质高,更容易接受新事物。立法与他们的研究成果相关联,高质量的实验动物可以保证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所以,他们对立法更容易接受。

四、完善我国实验动物法律体系的设想1.明确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

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是以实验动物福利为保护客体的法律。实验动物福利法是国家在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验动物福利而制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等规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因此说,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实验动物的法律地位,将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管理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是研究制定实验动物福利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对在使用实验动物进行有关活动中出现的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惩处时有法可依,才能强劲有力地杜绝各类不规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为数不多,动物保护的围也过于狭隘,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仅有若干零散条文。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涉及爱护和关爱实验动物的条文也比较少。因而,对实验动物来说明确其法律地位是解决福利问题的先决条件。

2.与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容相衔接在新修订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虽然增加了实验

动物福利一章,但原则性较强,容较为笼统,对于人们如何在科学实验中注意和具体落实实验动物福利,体现实验动物福利的改善对动物实验质量的提高与保证的

重要性,还缺乏整体清晰的印象。在研究制定实验动物福利实施方案时,必须全面和充分考虑现有的国家条款,了解国家对其它动物(除实验动物以外)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再结合实验动物自身的特点(特别是用途的不同),拟订实验动物福利法的容。

3.在遵循国际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参考国际上有关动物福利的基本容,特别是实验动物管理中涉及到的动物福利问题以及动物福利法,从中掌握动物福利方面需要考虑的基本容和具体做法。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验动物福利实施方案

论文[9]孔祥稳. 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立法分析[J]. 知识经济,2014,22:17-18 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国外实验动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科委现科技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此$我国实验动物管理领域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 年月日和年月日国务院分别因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效取代(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审批权限的下放而对(条例)的具体表述进行部分了修改$但并未改动其整体框架和实质容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实验动物行业产生了质的变化&&&实验动物相关科学研究水平日渐提高$实验动物行业市场化趋势增强实验动物管理中的规化&法治化&伦理化诉求不断增加%但与此相悖的是$作为实验动物管理领域基本规的(条例)却迟迟未见修订%这直接或间接促使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实践经验$制定了众多的地方性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实验动物领域的地方立法已经走到了(条例)之前$较条例而言更具时代性和前瞻性。地方立法的总体概况从数量上来看$现阶段$我国共有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关于实验动物管理的综合性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规性文件+$部分省&市&自治区并未就实验动物的管理制定综合性的地方立法,而是在实动物许可制度建立后针对许可体系制定单行立法%如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制定了(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实施细则*试行+#"此外$市还专门制定颁布了(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审查指南)$这是我国官方立法中首次明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要求%

从时间来看$各地方的立法制定时间早晚不一$跨度较大%如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省实施 d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e 办法)仅在(条例)生效后四年的 )! 年便颁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省实施 d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e 办法)则是 !"年月颁布二者之间相隔了二十年之久%而市制定的(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更是在条例生效之前的年便颁布可以说是实验动物领域最早的地方综合性立法%从容上来看$因各地立法时间不同且受当地实验动物行业发展水平所限各地方立法的容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地方立法所包含的容较为详尽$章节体例安排较为科学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八章四十个条文的篇幅对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质量检测与防疫&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而部分地方立法容则较为简略$仅是对(条例)进行了有限的细化$或根据立法精神进行了一些宣示性规定%但必须提及的是$对于实验动物管理中一些具有共通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立法均做出了回应并构建了相应的制度%

二地方立法的制度构建重点更为全面科学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在(条例)制定之初$管理部门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符合科研需要$通过满足科研需求的方式来

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呼应%

但近些年来在我国实验动物事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发生了多起因实验动物管理不够规&检查监督体系不够健全而产生的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其衍生和次生灾害造成了大量的损失发生较大规模的实验大鼠出血热$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产生很大影响$大批实验动物被扑杀因此$如何规避因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而带来的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问题被提上日程在这样的背景下诸如&&&等省份均在立法目的中添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相关表述

论文[10].学者呼吁推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J]. 畜牧兽医,2013,11:24

东北农业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包军在畜禽健康环境与福利化养殖国际研讨会中呼吁,中国需加快动物福利立法,推广健康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一直从事动物保护及畜牧业研究领域的包军认为,$动物福利就是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动物的痛苦&动物福利改善,对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增强食品安全有直接作用&%包军说,近年中国机械化大规模饲养业蓬勃发展,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机械化养殖没有顾忌对环境的影响,这些环境对动物来说可能是逆环境,动物不适应就会生病或死亡&围绕不发病不死亡,养殖中出现了滥用抗生素促生长素等,使乳肉蛋中激素或毒素残留,人食用后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对畜牧养殖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食品安全更不利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动物福利不仅影响食品安全,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限制条件之一&$事实上,我国在出口动物产品贸易中已屡受动物福利壁垒影响&%包军称,近年来,我国出口动物产品中遭到国外退货或销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原因之一就与我国在执行动物福利标准方面不足有关,如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标准执行,导致动物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出口标准,因此推动动物福利立法势在必行上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就有学者提出动物福利立法,但社会条件不成熟,迟迟没有动静&%包军说,政府应增加动物福利在生产科学研究上的投入,在满足动物福利过程中,建立良好价格体系,促使动物福利应用到生产中去&此外,加大宣传提升普通群众对动物福利的了解,促使社会形成动物福利意识包军认为,动物福利立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已有上百个国家有了动物福利相关立法,我国也应加快与国际接轨相关法律的建设,逐步提高决策部门对动物福利工作的重视,更好地保护动物福利,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避免西方国家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对我国畜牧产品出口造成影响,以此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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